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9-03-09 07:50: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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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法发[2013]354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3.12.14

【实施日期】2013.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内农牧法发[201335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于2013年以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处室局、各单位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1214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于2013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章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第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

(三)坚持公开、公正和透明;

(四)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及发布

第四条 拟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2723401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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