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后的付款请求权作为债权应允许转让

发布时间:2015-01-27 17:24: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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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判决后的付款请求权作为债权应允许转让

[ ]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除权判决后,依法享有向支付人行使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失票人向支付人主张权利时,该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可以转让。在符合债权转让的要求并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付款请求权的受让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键词]票据;除权判决;付款请求权;债权转让

一、案例

原告某隆公司与案外人某嘉公司之间存有买卖涤纶丝的业务关系,原告向某嘉公司购买涤纶丝,平常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形式完成交易。2012822日,原告为预付货款,作为出票人签发了收款人为某嘉公司、承兑人为被告某银行海宁支行的一份的银行承兑汇票。因某嘉公司的经营不佳,对于原告这笔已经预付的货款,不能履行交付的义务,经过双方协商,某嘉公司同意将原告预付的货款退还给原告。但因某嘉公司丧失了该汇票, 201335日,浙江海宁法院依某嘉公司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判决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该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嘉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同日,该除权判决进行了公告。2013317日,某嘉公司为与原告结算债权债务关系,同意将其对支付人即本案被告所持有的债权(付款请求权)转让给原告,并请求被告接到通知后直接将汇票金额100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将与某嘉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内容通知了被告,但被告一直未付。在本案判决之前,没有利害关系人要求对该票据权利主张权利。

被告辩称的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只是本案所涉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付款人,被告与某嘉公司之间不存在普通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才能完成,不能通过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转让。

二、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在本案所涉汇票被判决除权后,申请人某嘉公司将对被告享有的付款请求权转让给原告是否有效?

(一)某嘉公司对被告享有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属于债权

民法意义上的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事权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那么票据权利是否属于债权呢?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单就付款请求权来看,正是依法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是符合民法意义上的债权含义的,是一种债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25dc9e7dd88d0d232d46a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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