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监管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2-03-18 23:14: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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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监管的必要性

马力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作者简介:马力(1983-),男,汉族,江苏省靖江市,华东政法大学08界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摘要:证券监管是证券经济及其市场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证券市的规范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扩张以及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情况越来越多,与此相伴而来的诸多矛盾与问题的不断出现,本文对境外上市的企业的监管作了些理论探讨。

关键词:境外上市 证券监管 必要性 完善

一、 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进行监管的理论基础

市场存在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陷,为了消除这些缺陷,除完善市场制度本身外,政府的干预是不可或缺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管制经济学,认为市场本身是脆弱和有缺陷的,如果让市场单独发挥作用,那么它的运行就会缺乏效率。而政府的干预可以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政府管制的目的是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来增进社会经济福利。证券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存在着造成市场机制失灵的各种因素一一垄断、经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也无法避免市场失灵的影响。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同样可能对我国的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秩序以及税收政策等产生影响,如资本跨国流动对我国金融秩序产生影响,因此仍有监管的必要。

二、 浅析公司境外上市监管制度历史沿革

回顾从19936月青岛啤酒在香港挂牌上市开始到如今,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性质的法律文件也不间断的出台。从199349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批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规定到中国证监会2004811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51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们可以发现公司境外上市的法律监管实际上是政出多门,我国政府部门内部涉及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的行政部门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多个部门管理同一个事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部门在管理权力方面界限重叠,在责任方面表现为界限不清。因此,对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需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集中统一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在充分地发挥公司境外上市融资作用的同时,有效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及资本跨境流动对我国金融秩序造成的不利影响。

、完善对境外上市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已经出现对现有经济管理发生冲突甚至与经济管理政策目标被盗而驰的趋势,政府为了实现对经济的调控及经济政策的落实,必须重视和调整境外上市活动在经济领域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

(一)通过适当监管减少境外上市对资本管理的冲击

在我国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结构中,国家外汇储备已高达世界第一。高外汇储备虽是我国国力增强的表现,但也对我国调整外汇储备结构和减少外汇依赖提出新的考验。为避免美元汇率波动造成的影响,在监管手段上,政府通过调整出口退税机制、外汇额度管理、控制外资游资投机等方式进行资本管理。但境外上市不可避免地从境外带入外汇资本(包括重组的换汇和上市成功后的增资),而且这种增量资金可能是以外表正常的外资投资方式进入境内。在国际市场对中国概念股热炒的外表下,不排除国际炒家和投资者通过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途径炒作对人民币进一步升值的预期。因此,如何减少境外上市重组及上市对外汇资本管理的冲击就是政府资本监管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二)如何维护境内企业的税收平等性和税收秩序

在境外上市过程中,根据2008年前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法律和先前的并购暂行条例,境内企业在外资重组后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这对于按照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而言是有很大诱惑性的。因此在大量境内企业采用外资重组方式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税收优惠时,境外上市对我国税收监管提出了三个问题:1)如何保证这些“假外资”的境内企业与其他境内企业的公平税负;(2)对境外资本的税收优惠应采取实际审查主义还是形式审查主义;(3)如何减少因制度不完善而造成市场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利用制度的漏洞所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我们不能指责市场主体利用这些不明确的政策而享受到的个体私利行为,而应该反思政府在出现这些现象时应如何理解这些经济现象,分析这些经济现象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及是否可能导致市场的缺陷,从而引导监管机构进行合适的监管和调控。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完善

如果境外上市涉及国有资产或国有控股经营的企业,则如何建立适应境外上市规则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又是一个难题。在国有企业境外上市中,如何对驻外国有资产行使有效的监督权,在涉及境外上市公司表决、决策时如何自有效运作的前提下满足国有资产管理保值、增值的目标都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值得探讨的课题。

四. 完善境外上市监管的构想

在集中型监管体制中,健全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监管的基础和依据,强有力的监管体系是实施有效监管的组织保障。

()加强境外上市的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仅证券法中有一条涉及公司境外发行证券问题的规定(参见证券法第238条),其他法律规定均来自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权威性和效力不高,内容不完备。而且各部委之间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各部委制定的文件用语模糊,相互冲突。法律规范应当是在充分研究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加强前瞻性,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出一些规定。以此避免监管流于形式监管和表面监管。

()加强国际合作,完善证券监管体系.

我国的证券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完善监管效率的必然要求。要使我们对境外上市的企业监管更加有效,就应该加强国际、区域间的合作,构建稳定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其一,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交流、技术应用等方面展开合作;其二,积极参加各类国际性和区域性监管组织或机构的活动;其三,监管标准要与国际接轨,如健全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定管理体系,规范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服务。

参考文献:

1.顾功耘 罗培新 主编 《经济法前沿问题》(2008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金泽刚:《证券市场监管与司法介入》,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117add776a20029bd642d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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