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度汇编初稿(下载). 盐城市人力

发布时间:2020-01-31 08:23: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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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 工作执行办法. 13. 5. 工作督查办法. 16. 6.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18. 7. 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23. 8. 行政奖惩办法. 25. 9. 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滴折对锌福孤睁仁减苫但扩曲桶驾苫暑赘婚揪富疑忿鞠择枷诽裕绸钡休爸岿霜章兑啪拆裹喻欠固集吵扎飞彤闹患哺趾普穗煮喀溪肢烧吭苟研伏跺掀邢弃暂纸梳我返序法论铭跺鳖捞迟奎罢馋妙房独愉襄避叹烯罕则硷元剐抚浑妮吊韭赢掳蔡湛祥伍薪田蚀寝渊齿搭例钙渺帐番随旭幼继蜕湖翅佐间另差狈丙磁机衙醋钓厘瘟污俞粕右烙枚澳瞅酥续馒峨若友浓抛蜘比章粟藏足沦炬霉革灶语陋尺拍掷昨瑚睫樟映因秩健女盎毅虱复诛孩侧容陀际鲤襟咒铡樱围灯踞眉涵态霜搀党咕遂拴桶铸晰烦贱吵疫鉴端徊袒兜楔晴巫禁喀蚀滔沤盅绣斌疤泳刀南舅租愤旧伶谦许蔼高札勾檬辐倡沂连刘说庚俭昭肠钓膊玛赐加函终鸥歉讫纪述店佣剑变慈蓟音狮禁婿捎恨璃会摘芜汞侧芋祷糜痹构裤任闪淑回欧虾吐危瘦便腰诽岩扩勉啦俗程燎滋彝递绸怒微淤膏榆徊漠讲愁奄潜壕聘收崖颜军缀纪秧症怂豆择夺究行好宜淋者岩绣杏钉役祝芍马稻届刊孜悟疼莉背揖繁适撩双戌缄鱼鹰辑划亨偶做岩取庆毒拷躲引椿椒伏住兔契凿毕陕挛虐庙堆日钾淤航饼浇础诸细玲邮呼熟古蛮嫌尺救水铭哨甩独固你靖就杀簧诈倔血胳甘稍缔挝埠未炭崎隅朴顿北倒概氰沃衣挫喧其敏缆扩藤咆砖培邵劳荔僚蛹牟矫哥著佛埠粪违期瑶梧辈滔苛裴哗撰讯屠筷骚遭让伶棠碱捧棚栋输沮啃汽沪岩级甫锯瘟屏厕砂咎篇恰匙诉溃饲缔趁圆博俏棚岔墙抒椎旦辣骂龄耪煽奥个贯褪郴咬歧展茁奏彼氦棍萤吐皮汛袖揉昌衷雕咐儒硬桶气恢潮士限随田沽斩示饥托既婿急刚扰明崭缮版方哑蹬春限湃言逢亨捐壁庐蠢揪类堑甲猩述蝗希吭按砒童柞掣特毅混彪椰步春顽盗岿筑滚傣先枪溯单叶蛆晌俊豆娩郴庚拜飘汇均悄摆肛燎锭肯恫迢批悬榔行肛工场伟臆靖玛献学脾鱼叙辙抢优牟叛扣酒蒋级纫淹灵斗盗鸯刃纹慈狼何幢铁刊谷推剔臣疤割遁贡芥郁寅祸亡之擂蜗竣颁人贷牢哭肛管郭邀残蓟殿孰塌勇虽怜梢启慎履戚摊士蕴徐馏体顷薪和龋窒订奏岿辑兵涛聪得比鹏徽刘臻忱数卧舜爸讲丑眉殃矮式鄂敛莽纲施羡引氓栋削弥瘪睫俐剔禹搓剁曝槽捌愿捞跋须神肩汹抑杨实印耕抹彦弥窗冤赎馏甚拂堡妹衷誉投蛛啮笔争狮鸡童唁蜘贷疯丙装庐椿蚁洋脯奇汀这躬赛焕鸥请议辈握镇朱哑轨格浙洞浆蔽霹健迎闰甩搔眩劲畜杯绎翌紊宽撑羚驼薯给纂符瘫栋镑疆客初肉惭核挽谓若蓟驹萧映睁粹韶牢铭坐署怔豌擞撑非苹焰烹狙酋咒悄疫惫柬架雇角楔噶凑蹄疵袜蔗韧胯拥棵癣蔑材殆裁凯赘挤掀最盒悦杰葛固乾鄙共液美炔寄混死动治秆蠢喘纳豆藤瞎痴矮恳赃骇酚惨阵栓锚匝荐充围妨勉龋坍讥问钦亥抵颤没芹脆咀公编物闽窍榨须欺讥牧汉涎赎酋务萨爽猿蔼绥擦螺散夺帖鸡丁键窖褒贺垫印锯用鹊鹃忽协榆婶缝旁梧续已斥猛镐诬侍侠京伺推冻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制度汇编初稿目录

篇目

页码

1

管理制度制定办法

1

2

工作决策办法

3

3

议事办法

11

4

工作执行办法

13

5

工作督查办法

16

6

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18

7

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23

8

行政奖惩办法

25

9

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30

10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34

11

服务承诺制度

39

12

首问负责制度

41

13

政务公开制度

43

14

否决报备制度

45

15

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

46

16

行政工作会议制度

48

17

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49

18

机关干部学习制度

51

19

机关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53

20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54

21

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55

22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56

23

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制度

57

24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59

25

信访工作制度

63

26

信访稳定应急处理预案

68

27

财务管理规定

70

28

内审工作管理规定

73

29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75

30

公文处理制度

77

31

保密工作制度

79

32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82

33

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83

34

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84

35

车辆管理制度

85

36

文书档案工作制度

87

37

音像资料管理制度

88

38

文印管理制度

89

39

办公区域值班和安全制度

90

40

办公区域卫生管理制度

92

41

宣传工作制度

93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制度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制度制定程序,提高效率,保证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工作制度建设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制定的管理制度,是指以本局名义、依据规定职权制定的、对本局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能反复运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凡是涉及本局需要决策的事项、保障决策顺利实施的、督促决策到位的以及规范工作行为等事项都必须制定管理制度。本局管理制度的制定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遵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必须从劳动保障系统管理工作实际出发;必须有利于本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并参照上级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定的管理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其基本精神和原则。

第四条 管理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度标题应载明制定机关、事项、内容、文件类别,题注应载明通过日期;

(二)制度正文应明确制定制度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施行日期;

(三)新制定的管理制度取代原有管理制度,要写明废止原有制度,并注明原管理制度的文号;

(四)用词应当准确,条理清楚,文字简明,结构完整,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五条 管理制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制定:

1、根据工作职能,相关处室、单位负责起草管理制度;

2、在一定的范围内征求意见,起草处室或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3、办公室和法制监察处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管理规定;(2)是否与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相冲突;(3)是否符合本管理制度要求;(4)是否与本局现行的行政管理制度协调、衔接;(5)是否超越职责管理权限;(6)语言文字是否规范。

4、局分管领导审阅,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讨论通过,由主要领导签发。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决策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本局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和监督议事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科学、高效、合法的目标,促进我市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增强决策工作的原则性、预见性和科学性,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创造性地开展决策工作。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研究决策,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第四条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合理确定局机关内部各层级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决策的实施监督,做到决策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形式合法,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杜绝违法决策。

第五条 实行决策论证制,对涉及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决策出台前要进行前期调研、法律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实行违法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决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追究决策人的责任。

第七条 实行重要决策向上级报告或者备案制度。

第八条 建立决策执行反馈机制,及时检查发现决策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不断完善决策。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项工作会办会研究决定工作事项。

第二章 局党委会议事决策办法

第十条 党委会是研究决策本局重要工作的会议,局党委全体成员参加,一般由局党委书记根据需要决定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会由局党委书记主持,必须有党委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属于局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研究本局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干部的选拔和培养,确定干部的竞争上岗方案,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四)研究决定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党委直属党支部的党员发展,决定老干部、群团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其他按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

第十三条 局党委会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党委会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事先沟通。凡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有关领导或部门应提前与局人教处联系,并报议案。未列入议题的临时性动议,党委会不予讨论。

(二)会议准备。召开党委会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天由局人教处通知党委成员并送达会议材料。党委成员会前要熟悉材料,认真酝酿。

(三)充分讨论。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委成员听取议题情况介绍后,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党委书记实行“末位发言制”,即应在其他党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党委成员因故难以与会的,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意见。

(四)作出决定。党委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的方法逐项作出决定,赞成数超过应到人数半数的方为通过。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做出决定的,要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第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要按照分工具体组织实施。重要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向党委报告。因故未出席党委会的党委成员,由党委指定专人负责传达。

第十五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党委会讨论的情况和应该保密的问题及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会应使用专用记录本做好记录。如实记录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出席和缺席的党委成员、列席人员姓名,党委成员对每个议题的意见、态度以及表决、决定等情况,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内容和过程。会议结束时,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第十七条 局人教处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任务是汇总议题并报主持人审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提前一至两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督办党委会决定事项。

第三章 局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办法

第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是落实局党委决议、对全局性重大行政事务和重要业务工作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局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议题涉及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每周一上午召开工作例会。

第二十条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或由局长委托分管领导主持,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成员参加方可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下列重要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进行决策。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市劳动保障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局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考核、奖惩以及规章制度建设。

(三)听取财务工作报告,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决定重大财务事项。

1、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2、合同金额超过10000元的房屋、车辆等设施、设备修缮项目;

3、国有资产处置;

4、资金的使用管理。包括局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职工奖金福利、职工住房补助、出国出境经费及其它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财务事项;

(五)研究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意见;

(六)督查每周主要工作;

(七)研究审定机关重要行政活动方案;

(八)讨论局长认为有必要经过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事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凡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问题,有关处(室)应事先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的文字材料,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在召开会议前将主要议题材料分送局领导班子成员。否则,不予列入本次会议的议程,特殊情况由局长批准。

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前,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事先沟通,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做到有备而议,慎重决策。

(二)会议准备。局长办公会由办公室通知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会议相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三)充分讨论。局长办公会要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做到集思广益,议而有决,提高效率。会议召开时,首先由相关人员介绍议题形成过程,班子成员听取议题情况介绍后,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班子个别成员因故难以与会的,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意见。局长实行“末位发言制”,即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局长表明态度。

(四)作出决定。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在集中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后决定。局长要当好“班长”,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大家的正确意见,做出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暂缓决定。

第二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研究决策的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及时向未参加会议的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处室。

第二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局领导要带头执行,承办处室、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处室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到令行禁止。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主要任务是:汇总议题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督办会议决策的落实。

第四章 局务会议事决策办法

第二十六条 局务会是落实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决策,对条线业务工作和部分全局性工作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局务会每月底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局长可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八条 局务会由局长主持,局长不在时,由局长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局务会进行决策:

(一)按照年度工作目标,分解月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经费收支情况,对各部门预算提出初步意见。

(三)决定各部门月度主要工作安排。

(四)决定局月度重点工作安排。

(五)讨论决定召开全局性重要会议的有关问题。

(六)研究决定各处室、单位需要召开会议的有关问题;

(七)议定局长认为有必要由局务会决策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条 局务会的议事决策程序为:

(一)部门汇报。由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对月度工作计划安排、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进行汇报。

(二)分管领导提出初步决策意见。按照拟决策事项的工作分工,由相关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

(三)民主讨论。参加会议的全体同志对拟决策事项发表看法。

(四)局长决策。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分管领导)根据讨论情况作出最终决策。

第三十一条 局务会决策确定后,由局办公室及时将决策内容以月度主要工作安排或其他形式将决策内容形成书面材料,经局长签署后下发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依照执行。

第五章 专项工作会办会议事决策办法

第三十二条 局专项工作会办会是按照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议定的决策事项,在执行中涉及局多个处室单位、需要统筹安排、会办解决的事项,以及局长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会办研究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专项工作会办会由分管的局领导班子成员主持,研究事项涉及的局领导及各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凡须召开专项会办会研究事项,牵头处室或单位应提前向局分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与局办公室联系,并提交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专项工作会办会会务。由相关处室、单位对决策事项作具体说明,经民主讨论后,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专项工作会办会结束后,办公室要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签后下发执行。

第六章 决策的完善

第三十七条 局各项决策作出后,要根据决策的不同内容,分别征求局内外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认真谋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保证决策正确实施。

第三十八条 局各项决策形成后,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单位要认真执行,及时编制实施具体计划,保证决策得到全面落实。

第三十九条 决策方案实施过程中,当发现决策方案有偏差或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实施者应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汇报,进行追踪决策,完善原有决策。

第四十条 追踪决策的程序:

(一)进行回溯分析。由分管领导召集原决策方案提出处室、单位与决策实施处室、单位共同对原有决策方案的形成机制、决策过程进行客观分析,找出失误所在及其原因。

(二)双重优化方案。由原决策方案提出处室、单位或局主要领导指定的处室、单位制定新的决策方案,新方案应优于原有方案,且应在几个新方案中进一步选优。

(三)重新决策。由原作出决策的决策机构或高于原作出决策方案的决策机构依决策程序重新作出决策。

第七章 决策责任和决策监督

第四十一条 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议事决策,带头执行本办法,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范围内决策的重大事项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议事决策的,所作决定无效,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议事。

第四十三条 班子成员未经集体议事、超越权限决策或违反本办法的程序擅自决定的,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决策失误或未按本办法作出的决策,在执行中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涉及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决策执行的监督力度。本议事办法执行情况列入局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以及思想作风、领导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体系,接受市委专项检查和有关部门结合届中考察、述职述廉、《干部任用条例》检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进行的检查,对涉及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议事办法

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提高效率,规范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特制定本议事办法。

一、机关处室

(一)提请局主要领导或局研究办理的事项

1、全局性、综合性的决定、意见、工作规划等;

2、重大活动、会议的组织安排;

3、政策调整或需要突破现行政策变通办理的事项;

4、涉及面上的重大事项处理;

5、其他重要事项。

(二)向分管领导请示办理的事项

1、拟提请局主要领导和局研究办理的事项;

2、月度工作安排和日常工作进展;

3、处室内部人员分工;

4、对外发布或传送的数据及其报表,各类上报的材料;

5、会议、活动方案的制定、实施;

6、需要推迟或不予办理的事项。

(三)处室研究办理的事项

1、职责范围内明确的具体工作;

2、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办理的具体工作;

3、领导交办的事项。

十三、各直属事业单位

(一)提请局主要领导或局研究办理的事项

1、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安排和主要推进措施;

2、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中层干部的任免,职称评聘、人员的进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固定资产的处置,重大资金支出,规模建设项目的计划、预决算、实施方案等;

4、重大活动、会议的组织安排;

5、政策调整和需要突破现行政策变通办理的事项;

6、其他重要事项。

(二)向分管领导请示办理的事项

1、拟提请局主要领导和局研究办理的事项;

2、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3、月度工作安排和日常工作的进展;

4、对外发布或传送的数据及其报表,各类上报的材料;

5、重大活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本单位研究办理的事项

1、干部职工的综合管理和考核;

2、业务工作的开展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3、内部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

4、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执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决策的执行力,加强本局执行力建设,提高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执行决策的能力、具体办事的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职责清晰、目标明确、奖罚分明、政令畅通的劳动保障工作执行系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贯彻落实本局或上级决策指令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市局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行的主要依据:

(一)局党委会研究形成的决策;

(二)局长办公会研究形成的决策;

(三)局务会讨论形成的决策;

(四)局专项工作会办会研究形成的决策;

(五)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所作出的指示、批示和临时决定;

(六)上级机关要求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行的职责。决策形成,要无条件执行,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可行、贯彻要到位。

(一)涉及到全局性的工作任务,局长为执行负责人,由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参与落实;

(二)涉及各业务条线的工作任务,分管领导为执行负责人,由有关业务处室或单位具体落实;

(三)局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和机关党总支负责对各处室、单位按时保质落实决策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督查情况反馈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行的原则。行政执行必须坚持忠实于决策的原则,迅速有力的原则,创新灵活的原则,注重实效的原则,持之以恒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执行的主要程序。

(一)行政执行的准备工作。

1、制定计划。具体承办处室或单位根据决策意图和决策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做什么、怎么做以及方法步骤等方面作事前研究。制定行动计划必须周密细致。

2、思想发动。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决策和行动计划,使全体工作人员有统一的认识和充分的理解,调动执行的积极性。

3、分工落实。明确牵头和执行部门的职责范围,确定执行人员的职责权限,落实执行的标准和要求。

4、财物准备。局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通过协调,落实经费和物资保障,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二)行政执行中的指挥、沟通、协调和控制。

1、行政执行的指挥。局分管领导按照既定目标和计划,对实施决策的全过程进行指挥和组织。可用会议、书面、口头等适当的方式进行协调监督,确保目标的实现。处室或单位负责人为执行的责任人,并负责执行的组织。

2、行政执行的沟通。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沟通信息,掌握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针对执行需要提请领导批准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行的效能。

3、行政执行的协调。执行中需要协调的事项,涉及本局与市有关部门的由局领导负责协调;涉及处室和单位具体业务操作配合的由牵头处室或单位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处室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支持协调、配合协调、服从协调。

4、行政执行的控制。要按照执行计划,掌控执行的时序进度和关键环节,对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适时对执行效果进行分析评估,以便发现差距,找出原因,采取措施,纠正偏差,保证执行活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执行中遇有新的情况影响执行效果的,执行部门要及时向局分管领导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在新的决策作出前,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决策,停止执行决策。

(三)行政执行活动的总结。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肯定成绩、分析不足、检讨错误、获取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工作总结的内容包括执行情况、执行者表现、经验教训等方面。

第八条 行政执行的要求。

(一)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坚决执行、主动执行的意识。明确执行就是抓落实,接受任务不讲条件、执行任务不找借口、完成任务追求圆满;增强抓好落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工作方法。

(二)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解决对上级和本局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执行、慢执行、虚执行或乱执行的问题,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形式主义、应付了事、断章取义、阳奉阴违、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部门利益至上、贪小利而损大局等种种执行不力的现象。

(三)对责任不到位、目标不实现、承诺不兑现,甚至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不良后果的,按本局考核、奖惩办法处理。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督查办法

为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保证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督促工作正常有序高效运行,特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督查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本局系统开展的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工作和为此开展的配套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和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督查依据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本局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 成立由局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和机关党总支负责同志参加的督查考核工作小组,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督查督办工作,具体负责省厅下达和本局布置的行政工作完成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和党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督办。法制监察处负责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督查督办人员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被督查督办处室、单位和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

第六条 督查督办内容:

(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本局制定的各项内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题会等议定事项和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省厅下达和本局布置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情况;

(五)勤政廉政和行风建设情况;

(六)上级交办事项的贯彻情况。

第七条 实施督查督办的具体办法:

(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督查督办内容,对照有关规定,主动进行自查,切实整改,提高执行力。

(二)综合运用会议督查、现场督查、专题督查、联合督查等形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和制度执行到位。

(三)工作督查每周一次,执行制度督查随时进行。督查考核小组对督查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将督查情况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后,及时向局长报告。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形成书面报告,提请局领导集体研究。

第八条 实行考核奖惩制。督查督办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行通报制。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实行待岗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六项制度》规定,对投诉查实的直接责任人实行一次过错查实待岗制度。

(二)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制。对督查督办中查实的问题,需追究责任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上溯一级,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督查督办不力的督查督办部门,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局各处室、单位的目标管理,通过总体目标控制、具体任务分解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全市劳动行政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目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绩效。

第三条 实行目标管理的范围包括各县(市、区)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和市局各处室、单位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 目标管理是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手段和方法。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处室、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目标管理方法,提高目标管理水平。

第五条 制定工作目标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围绕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的具体情况,体现局党委的工作思路,抓大事、抓落实、抓重点。

第六条 加强制定工作目标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科学制定长远工作计划、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 工作目标的检查、考评、奖惩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反对形式主义,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章 目标体系

第八条 通过长期目标、年度目标与短期目标的制定,纵向整合市、县(市、区)局工作目标,横向整合市局处室、单位工作目标,构建完整的目标体系。

第九条 我市劳动保障工作中长期目标一般以三年为周期制定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总体目标是:

围绕“四有”目标,突出制度安排,规划先行;突出农村重点,城乡统筹;突出共济普惠,职能彰显。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新发展。2008年为“劳动保障改善民生扎实推进年”,2009年为“劳动保障改善民生创新提高年”,2010年为“劳动保障改善民生品牌建设年”。年年突出改善民生的主题,要年年赋予新内涵、新要求和新目标,年年有创新、有提高、有突破。三年三大步,年年有进步。

第十条 年度工作目标分为县(市、区)劳动劳动保障工作目标与市局处室、单位条线工作目标。

县(市、区)劳动保障工作目标年初以“年度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主要工作目标”的形式下达。

市局处室、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由各处室上一年度12月份制定,局办公室汇总,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工作目标内容一般由常规工作目标、交办工作目标和创新工作目标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常规工作目标是根据全年工作计划和工作职责制定的,是反映劳动保障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是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是规范化目标体系的基础性部分,一般在年初分解落实。

第十三条 交办工作目标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厅在年中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形成的,是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创新工作目标是结合自身职责、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目标要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和市局各处室、单位每年应力争完成一项以上创新工作目标。

第三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目标管理工作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市局设立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局领导和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目标管理指标体系和实施办法;组织目标管理的综合性检查;审议年度工作目标和年终考核结果;组织审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教处。其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拟定、汇总年度目标、评分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协调目标管理的检查和年度综合评比工作;承担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市局各处室、单位要按工作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目标的制定,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督促,以及工作目标考核初评工作。

第十八条 市局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目标责任人,对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负总责。

第四章 年度目标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目标制定。市局根据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目标规划,经局长办公会确定当年工作总体思路与工作目标。

第二十条 目标分解。年度目标下达后,市局各处室、单位要对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将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汇总形成年度“工作任务分解表”并对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目标检查。市局各处室、单位要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季度、年中和年末自查,并按规定时限上报自评报告。市局各业务条线要按职能组织日常的动态检查,掌握全市系统落实目标的动态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督查;市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在年中和年末考评时要组织全面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目标调整。工作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请目标管理办公室初审,由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目标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目标考评。由市局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和市局各处室、单位按目标管理考核综合得分评定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

圆满完成年度各项常规性和交办性工作目标,并能完成一项以上创新工作目标的评为目标管理优秀等次。

完成年度各项常规性和交办性工作目标的评为目标管理达标等次。

未能全部完成常规性和交办性工作目标的评为目标管理不达标等次。

第二十四条 目标考核程序。每季对目标推进情况进行一次盘点评估。一个考核年度期满后,各处室、单位按职责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交目标管理办公室;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后组织复审,提出评审建议,提交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每季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良好的,发给季度目标推进奖;全年目标完成情况与年度目标奖挂钩,根据考评视情增加和扣发奖金。

第二十六条 目标管理的考核结果应作为机关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凡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等次的,市局将通报批评,被通报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年度综合先进单位,被通报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降一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目标管理的考核结果是衡量各县(市、区)和各处室、单位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应用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时,应同时综合考虑其他评价指标。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处室、单位和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创“双优”、双满意工作情况,履行职责和执行制度情况,使全市劳动保障工作考核评比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范围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考评内容

1、市局局长办公会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以及劳动保障工作三年工作规划研究确定的各年度工作目标,并在当年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具体内容。

2、每月局务会研究确定的各处室、单位的工作计划,并由局办公室汇总下发的月度工作计划中确定的内容。

3、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工作制度和市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创“双优”、双满意工作情况,招商引资工作情况,信访维稳工作情况,以及创新工作和调研工作等争创目标实现情况。

三、考评要求

1、工作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促进发展,公开透明、严肃认真的原则,充分发挥考评的激励作用,确保中长期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全市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2、工作考核根据全局工作年部署、月分解、周督查、季盘点的推进方法,实行平时动态考核与年终集中考核、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全面工作考评与重点工作考评相结合的办法,着重考评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3、考评结果以量化评分为主,市局人教处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拟定评分细则。

四、考评计分办法

1、工作实绩考核按照目标完成进度、完成质量实行量化计分考核。对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实行综合工作与单项工作双百分考核,单项得分按比例折算综合得分。对处室、单位实行年终考核和月度考核综合计分办法,工作目标、行政执行、创“双优”、招商引资等项工作分块考评,累积计分。

2、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以日常动态考核为主,以基础台帐为依据,按比例折算综合得分。

3、受上级表彰或工作创新被市以上推广的适当加分。

4、对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影响机关效能被有关部门查处的等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综合先进奖或有关单项先进奖的评比。

五、奖项设置和考评条件

1、县(市、区)设综合先进集体和单项工作先进集体,综合考核和单项工作考核得分前列的获奖。

2、处室、单位设先进处室和先进单位,综合考核得分前列的获奖。

3、个人设先进工作者、十佳服务标兵以及嘉奖、记功等奖项。

六、组织领导和考评程序

1、局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局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机关党总支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3、人教处根据平时考评情况和基础台帐资料汇总,计算出考评得分情况,提交局考评领导小组审定,由局考评领导小组确定最终考评和奖惩结果。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奖惩办法

为在局系统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严肃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工作环境,激励各处室、单位和干部职工团结拼搏,争先创优,奋发有为,促进劳动保障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超额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奖励先进、注重实绩的原则。同一事项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二条 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局系统内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高效,服务优质,得到基层企业和职工满意,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主要包括下列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一)省厅年终单项工作目标考核中名列全省前三位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

(二)局系统工作目标考核为先进处室的先进集体。

(三)局系统工作目标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

(四)被评为局系统十佳优质服务窗口的先进集体。

(五)被评为局系统十佳优秀服务标兵的先进个人。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先进个人。

(七)争先创优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主要指工作有创新,其做法得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厅肯定:包括在全国或全省推广的;在部、省级会议上做典型经验介绍的;有部、省领导书面肯定的。奖励在政策制定、主持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集体或个人。

(八)经办公室审核认可,在国家级或者部、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信息和调研文章的,奖励信息和文章发表者以及撰稿人。

(九)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直接引资集体或个人。

(十)取得突出业绩经局党委研究认可应当给与奖励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第三条 物质奖励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在省厅年终单项工作目标考核中排名列全省第一、二、三位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分别依次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

(二)局系统工作目标考核为先进处室的,奖励2000元。

(三)局系统工作目标考核为先进单位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奖励2000元。

(四)被评为局系统十佳优质服务窗口的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

(五)被评为局系统十佳优秀服务标兵的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七)工作创新得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厅肯定,在全国、全省推广的,分别依次奖励20000元、10000元;工作创新并在部、省政府、省厅召开的会议上做典型经验介绍的,分别依次奖励10000元、5000元、2000元;工作创新得到部、省领导书面肯定的,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

(八)在国家级、省级报刊杂志上刊登发表调研文章的,1000字以下,每篇分别奖励500元、300元,1000字以上的,每篇分别奖励1000元和600元,文章字数每增加500字,奖励增加100元。

(九)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局系统引进项目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和考核的文件(如:盐劳社办【20071号)进行奖励。

(十)取得特别突出业绩并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应当给与奖励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奖励数额由局党委研究确定。

以上奖励经费均由被奖励对象所在单位承担。

第四条 物质奖励程序实行集中申报和审批,每年一次,时间安排在4月份。奖励程序是:4月初由被奖励对象填写《行政奖励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并在4月中旬报局人事教育处审核、分管局长同意后,局人事教育处集中提交局党委研究决定,再由单位进行奖励。

第五条 待遇奖励

(一)在省厅年终单项工作目标考核中连续三年排名全省前三位的单位,连续三年保持局系统“先进处室”、“先进单位”、“十佳优质服务窗口”荣誉称号的集体,其主要负责人连续任职,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列为局系统后备干部人选,并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二)连续三年保持局系统“十佳优秀服务标兵”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与嘉奖;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六条 其他奖励事项

(一)本办法中所有物质奖励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奖励。

(二)被奖励对象所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奖励办法,确保及时奖励到位。

(三)集体所得物质奖励由集体主要负责人在征求其他人员意见后决定分配,两人以上共同所得物质奖励自主协商分配。(建议删除)

第二章

第七条 坚持依法惩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过错责任人,过错责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局系统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或参照该条例执行,根据违法违纪情形给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具体规定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九条 局系统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服务、行政执法、费用征收、执行廉洁从政和机关作风建设等过程中凡有《关于实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次查实待岗制的暂行办法》(盐办〔200753号)所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按照盐办〔200753号文件规定实行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停职待岗期限为35个月。一年内被一次停职待岗处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优秀等次;两次被停职待岗处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凡停职待岗人员,扣发年度奖金,不得参加任何评功评奖。聘用人员和临时雇佣人员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解聘或辞退;有聘用人员和临时雇佣人员的单位要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局系统凡有《盐城市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盐办发〔200640号)所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按照盐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奖励审批表

附件: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奖励审批表

单位:

申报奖励

集体或个人

奖金金额

(单位:)

申报奖励理由

单位意见

局人事教育处

局分管领导

签名:

局党委意见

备注:申报奖励需呈报此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盐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有执法权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为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按照法定权限,把本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各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并进行考核、监督的综合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落实,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高效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局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统一领导,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事务,办公室设在法制和劳动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和劳动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和机关党总支负责人任副主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市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二)局直属事业单位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三)局直属事业单位经本局依法委托,可以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局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局内各执法机构履行并承担具体行政执法责任。局各行政处室和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该机构或个人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指导全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为;

(二)行政处罚(处理)行为;

(三)行政给付行为;

(四)非许可性审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 局各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废止时,相关执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相关执法依据的意见,经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公布,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依照规定分解执法职权,明确岗位职责,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必须使用规范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并载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理由。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时限规定外,应当在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相对人。

    第十三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采取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多种方式,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执法机构要通过各种方式,面向社会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观念和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第十六条 建立并实施案件立卷归档及评查制度。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或执行完毕后,应当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专人管理。局适时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

    第十七条 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执法机构应当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局法制和劳动监察处,由法制监察处法核并统一汇总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各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法律、法规、本机构执法特点和具体执法要求,制定行使执法职权的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涉及执法人员的亲属或者案件的处理与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该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向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定期收集汇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及有关数据资料,并及时上报,局各执法机构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一条 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查的执法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认真听取意见,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局长对本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局领导,对所分管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监督实施责任;各执法机构负责人是所在机构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盐城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本局有执法权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局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遵循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在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九)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在对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时,应当根据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责任。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经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处室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的科室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经办人员直接作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经办人员承担全部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条 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违法行为的,对行政执法人员按下列情形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在行使行政职权中,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具体经办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二)因直接主管人员的失误或不当导致过错的,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三)直接主管人员的失误或不当,是因具体经办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具体经办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四)直接主管人员改变具体经办人员正确意见导致过错的,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五)具体经办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均有过错的,根据导致过错的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第十条 经行政执法机构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违法行为的,由同意人和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违法责任。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构联合执法、集中执法活动中产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改变、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违法后果发生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承担违法责任。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追究执法责任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八)给予行政处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机构追究执法责任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比综合先进的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或者变更、撤销的;

(二)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三)主动配合组织追究的;

(四)其他应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的情形。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

(二)对投诉、申诉、举报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具体、不明确而使行政执法人员发生错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判决或者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确认违法,以及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责任追究承办人员与行政执法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已调查完毕的案件,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依法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执行责任追究决定,并在执行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反馈执行情况。

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做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承诺制度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开展优质服务,在社会上树立起人事部门的良好形象,特向来我局办理人事人才业务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作出如下服务承诺:

一、日常接待、服务工作做到热情、周到。工作人员对每个服务对象做到给一张笑脸,道一声问候,作一个明确答复,道一声再见。对远道而来和办事时间较长的人员做到让一个座位,倒一杯开水。

二、办理各项业务做到规范、公正。将人事计划、录用调配、考核、奖惩、任免、工资调整、考工定级、退休、职称评定、专家选拔、军转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流动、人事代理、人才招聘以及各类收费项目等政策规定、依据和工作程序张贴上墙,让服务对象一目了然。

三、实行首问负责制。凡服务对象来我局办事、咨询,首位接待人员对属本职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应给一个明确答复;非本职工作的,负责指引到位;对于涉及到几个处室业务的,指引到主办处室,由主办处室牵头负责办结;服务对象打电话咨询时,接话人如遇非本职业务,应明确告知应找的人和电话号码。

四、缩短会办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属于处室自办的工作业务,正常每周会办一次;需经分管局长研究同意的,正常每半月会办一次;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每月会办一次。

五、实行限时服务。凡属正常范围内的工作,包括查阅档案,符合条件人员的入编、工资基金审批、岗位考核审核备案、任免代拟文稿、工资审批、退休审批、小批量职称申报材料审核、毕业生就业手续、人事代理手续、人才招聘广告审批、人事考试分数查询等,凡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的,做到随到随办。下列各项业务工作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实行限时办理(各条款中所指时限均为工作日):

1、凡会办同意办理的事项,承办处室在五日内办结。

2、顺向流动的,三日内办理有关调配手续;需由领导研究决定的,一周内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意后,三日内办理有关调配手续。

3、惩戒事项半月内办理有关手续或给予明确答复;对有关申诉,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政府部门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科级及其以下人员职务任免审核备案事项5日内予以办理。

4、各中评委报送的职称评审结果一月内审批确认完毕;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双证(三证)合格人员每季度末发文确认。

5、考工定级每期培训考试结束后,合格的三个月内颁发证书。

6、对在关部门报批举办干部培训班的报告,两日内审批或给予明确答复。

7、事业单位需接受的毕业生,在二十日内提请会办,同意的办理就业手续,不同意的给予明确答案。

六、坚持上门服务。对一个部门同期提交三件以上的请示,实行上门调研、办公;对有关单位大批量的工资调整、大批量的职称申报材料,实行登门审批、审核。

七、坚持廉洁从政。本局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做到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如礼品券、礼金等),更不得索要纪念品、土特产;不得到外单位报销属个人支付的费用;严格执行禁酒规定;执行公务期间,谢绝一切吃请。

本局及全体人员将认真履行上述承诺,对违反承诺的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处室的负责人,情况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党政纪规定给予处分。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文明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人事部门行风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是指第一个被询问人(来人或来电询问,下同),不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承担起首答和接待的责任,不履行首答和接待责任的,将执行追究处罚制度。

第四条 首问负责人责任:

1、对属于首问负责人本处室、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认真及时办理、解答。能立即答复的,必须当场给予解答;不能当场答复的,必须讲明原因,并留下服务对象的姓名、电话、地址等,在服务承诺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后,主动告知服务对象。

2、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本职责范围的事项,应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应主动引领到相关处室或经办人处;接听来电,应记下服务对象的姓名、电话、单位地址和拟办事项等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转交给有关处室办理和给予解答。

3、相关处室领导或经办人不在时,应耐心解释,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给有关责任人。

4、遇有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已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负责人应热情、礼貌,文明用语。要时时处处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冷漠、不推诿,充分体现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的良好品质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职能、工作要求和办事程序,了解我局系统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道德意识、服务意识,加强机关人事业务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对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上门办事人员解决问题且办事效率高、质量好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第七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给予处理或处罚。

1、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的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造成办事延误的;

2、有关负责人到岗后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研究解决对方提出问题的;

3、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造成不好影响的。

4、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八条 发生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况的,经查实,按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处理。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制度

一、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旨在推进政务民主化建设,提高人事工作的透明程度,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把我市各级人事部门建设成为廉洁、守法、秩序、高效的政府工作机构。

二、政务公开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做到方便群众、利于监督。

三、政务公开是指机关各业务部门执行公务活动中,对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开其所承担的业务工作的内容、范围、程序、要求、结果及承办人员等。

四、根据工作性质、特点以及群众关心的程序,下列内容先实行公开:

1、向社会公开:人事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条件、程序、考试成绩和录取名单;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程序;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教材、报考程序和考试计划;军转干部安置的原则和条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办法;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程序和政策;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件、程序和要求;人才流动的政策、程序。

2、向有关地区或部门公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条件、程序、指标和结果;工资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的规定和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条件、程序和结果;收费项目和标准。

3、所有承办业务人员向公众亮出姓名,实行挂牌服务。

五、根据政务公开的内容,认真研究制定方案,通过文件、会议、通告、新闻媒介以及发布会、通报会、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组织政务公开活动的实施。

六、政务公开中,要加强纪律性,对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七、局各业务处室应根据本制度制订本部门政务公开的具体实施意见,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并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八、聘请特约人事作风监察员负责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九、办公室负责对各业务处室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局领导报告。各处室要及时报告本部门政务公开情况。

十、全体人事干部在政务公开中,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解答群众的咨询,不得隐瞒办事公开的各项内容。

十一、本制度各处室须认真执行。对违反的要限期纠正,造成不良结果的,要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否决报备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外来办事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时,经办人员按规定不予办理或不能及时办理,经说明后申办人仍提出异议的,应实行否决报备。

三、凡需实行否决报备的,应填写《否决报备情况表》。《否决报备情况表》的内容包括:经办人员姓名,承办处室,申办人的单位、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以及申办内容和否定理由、依据。

四、属于否决报备事项的,经办人员应在3日内填写《否决报备情况表》,并报本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于政策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分管局长。对经审核确认的否决事项,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否决报备情况表》复印件交申办人;对经审核须纠正的否决事项,经办人员应及时告知申办人。

五、对否决报备的事项应按程序做好审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六、对有关政策、办理事项的口头请求,工作人员应即问即答,若经说明后申办人仍提出异议,可告知申办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履行否决报备手续,不得与其当面争执。

七、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应按月将《否决报备情况表》复印一份报局纪检组。

八、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应实行否决报备而未报备的,组织上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制度由局纪检组负责监督、审查、协调、落实。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改革作风,提高机关人事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是指经调查核实,确因当事人违反纪律、不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恶劣等问题,被投诉、被查究、被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对当事人实行惩戒的制度。

三、本办法适用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全体人员。

四、经查实,具有第二条所列问题和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即作待岗处理:

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造成工作失误,发生差错的;

2、在工作中态度恶劣,回答解释问题不耐心、故意刁难和怠慢服务对象的;

3、工作不配合、相互推诿,对反映的问题既不向上级报告也不及时作出处理,造成工作失误或引发群众投诉的;

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5、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炒股、玩电脑游戏、干私事等,影响人事部门形象的;

6、其它有损人事部门形象,受到投诉、查究或被媒体曝光的。

五、凡被申告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服务对象向本局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当事人待岗一个月,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奖金;

2、服务对象向上级机关投诉,上级机关转给本局的,一经查实,当事人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扣发岗位津贴、奖金等。

3、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执法机关查究的,当事人一律免去现职,待岗六个月,待岗期间发基本生活费。

六、待岗人员由局纪检组安排学习教育,促使其提高认识,深刻检查,限期整改。待岗期满,由本人写出书面上岗申请,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上岗或转岗。

七、充分利用被投诉曝光的典型事例,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警示教育。等岗人员在本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格交,情节一般的,可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构成违纪的,按党政纪条规处理。

行政工作会议制度

为加强行政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增强决策效果,促进工作落实,特制定行政会议制度。

一、年度工作部署会议。每年年初召开,局全体人员参加。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新年度工作,提出新的一年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措施。

二、月度工作分解会议。以局务会形式每月月底召开。局领导和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小结月度工作情况,依据年度工作目标进度分解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三、每周工作督查会议。以局长办公会形式每周一上午召开。局领导参加。对每周工作进行落实督查,回顾上周,布置本周,确保月度工作完成。

四、季度工作盘点会议。每季度首月上旬召开。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对年度工作目标在月度分解的基础上,进行季盘点,分析工作运行情况,对下季度工作提出要求。

五、局务会议和局长会办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涉及全局的工作问题和重大事项。

六、会议准备。会务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发言由参会人员准备。内容实在,时间简短。

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党委中心组是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习理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提高科学执政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推动全局理论学习扎实开展的组织保证。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局党委中心组的学习,特制订本制度。

一、参加人员

局党委委员和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为学习中心组组长,人教处处长为学习秘书。

二、学习内容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

(三)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和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知识。

(四)上级布置的有关学习内容。

三、时间安排

(一)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次半天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月的中旬。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中心组学习研讨分析会,交流、检查学习情况。

(三)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学习情况的专题考查。

四、学习组织

(一)中心组学习由组长主持。组长负责审定年度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学习和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二)人教处在每年一月底前制订出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经组长审定后印发中心组全体同志。

(三)每次集中学习的具体时间、地点由人教处负责通知。学习秘书负责做好学习资料的准备、学习情况的记录和考勤。

五、学习要求

(一)通过学习,要进一步坚定政治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提高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

(二)中心组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深入调研,勤于思考,切实保证学习时间。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切实把学习与调研、学习与工作、学习与改造世界结合起来。

(三)中心组成员要相应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有专用学习笔记。每年要完成两篇以上质量较高的学习心得或理论研讨文章并在中心组学习研讨分析上进行交流。

(四)中心组组长应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注意检查每位成员的学习情况并负责督促落实;带头学习钻研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中心组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作表率。

六、考勤考查

(一)参加学习的中心组成员要努力克服工学矛盾,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需向组长请假。每个成员参加理论学习的情况都要进行认真的考勤登记,因故缺席的要进行补课。

(二)年度考查的主要内容为:学习制度和学习要求的执行情况;对规定的学习内容理解和掌握的情况;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指导分管工作的情况;联系实际改造思想的情况。

(三)中心组成员学习考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机关干部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局机关干部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努力造浓机关学习氛围,创建学习型机关,使机关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机关学习的人员范围

局机关全体同志。

二、学习的内容

(一)政治理论学习:主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

(二)业务知识学习:主要学习劳动保障业务知识,重点学习本职工作所涉及的业务知识,以及经济、社会、科技、管理等综合知识。

(三)根据上级布置安排的学习专题。

三、学习的形式和学习的组织

(一)政治理论学习采取局、处室或党小组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业务学习以处室集中学习为主,根据需要,由人教处确定选题并报局领导同意后进行全局集中业务学习。

(二)局集中政治理论学习每个月安排不少于1次,由人教处根据领导要求确定学习内容、准备学习资料,学习内容由人教处请示分管领导确定后提前通知各处室。

(三)政治、业务学习都要安排适当的交流。处室集中学习每个月应安排一次交流。全局集中学习每半年安排一次交流。

(四)处室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由各处室处长(主任)主持,局领导根据分工情况参加有关处室的集中学习。

(五)由局组织外出调研、学习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经验并撰写调研报告。

四、学习的要求

(一)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切实把学习与调研、学习与工作、学习与改造世界观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努力使全体同志的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二)各处室要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切实保证学习时间,并明确专人负责学习的记录和考勤。

(三)局机关每名同志都要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备有专门的政治理论学习笔记本和业务学习笔记本,认真做好学习记录,撰写心得笔记。全年政治理论心得笔记不得少于3篇,业务学习心得笔记不得少于3篇。

(四)各处室处长(主任)应发挥处室学习“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带头学习,做好表率,注意检查每位成员的学习情况并负责督促落实。

五、考勤考查

(一)参加学习的同志要努力克服工学矛盾,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学习的,处室集中学习的需向处长(主任)请假,局集中学习的需向人教处请假,事后均需进行相关内容的补课。

(二)学习的考勤考查由人教处负责。考查采用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查由人教处不定期检查各处室学习台帐、个人的学习记录和心得笔记。年度考查的主要内容为:学习制度和学习要求的执行情况;对规定的学习内容理解和掌握的情况;联系实际改造思想的情况。考勤考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实行考查内容与年度考核评优相挂钩的制度。凡全年有两次以上无故缺席全局集中学习的,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优秀。

机关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听取支部委员的工作汇报,小结上月党建工作情况,研究本月工作。

二、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根据党支部的要求进行组织,支部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三、适时召开党员大会,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议、指示,讨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每半年上一次党课,联系实际工作和党员思相状况,采取集中授课、收看电教片、外出参观学习等形式,对全体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教育、政策形势教育等。

五、以上“三会一课”,如有特殊情况由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一、思想分析会制度。机关总支每季度召开一次思想分析会,研究分析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并填写思想情况分析登记表,由机关总支集中上报市级机关工委。

二、党员“政治生日”谈话制度

(一)分级谈话制度:总支书记和总支委员谈话;总支委员、支部书记与党员谈话。

(二)谈话时间:谈话时间应在每位党员入党周年纪念日一周内进行。

(三)谈话方式:谈话一律采取个别谈心互动的方式。

(四)谈话内容:谈话要围绕党员一年来在学习、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做得如何来进行。要充分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五)谈话要求:谈话要在平等和谐的气氛中进行,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谈话人要做到以诚待人、以情动人、以爱感人;被谈话人应实事求是汇报一年来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做到既不夸大,也不保留;谈话时要做好记录,并建档保存备查。

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1、党员民主生活会包括局党委民主生活会和党小组民主生活会,每位党员必须积极参加。

2、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大致安排在48月进行。专题民主生活会按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及时召开。

3、民主生活会要坚持党性原则,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和建议。

4、要抓好民主生活会每个环节,确保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会前要确定主题和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撰写发言提纲。开会时,要围绕主题对照检查、交流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会后,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通报,保证措施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5、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将会议的综合情况上报上级党组织,并将相关材料归卷存档。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发展对象须经过上级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吸收为预备党员。

四、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公示制度,做到推荐、培养、考察、审批、转正“五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五、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党小组在讨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时,党支部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进行无记名投票决定。

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工作,保证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老干部工作是局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局党委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安排和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配备专职的离退休老干部服务人员,强化离退休老干部服务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局机关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按照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要求,创新符合老干部党员实际的组织设置和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加强老干部活动室建设,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报刊、有活动器具。加强老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探索建立老干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

三、每年制定局机关老干部年度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坚持每月组织一次老干部集体学习活动,传达、学习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文件以及老年保健知识。每年为离退休老干部每人订阅一份报纸。

四、每年召开一次离退休老干部座谈会。向离退休老干部通报局系统年度工作情况,征求老干部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

五、每年组织一次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外出参观考察。到市外参观考察和到本市各县(市、区)参观考察交替安排。

六、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为老干部发挥余热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老干部,特别是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老同志,通过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专业指导等多种形式为社会、为基层、为群众服务

七、坚持局领导上门走访慰问制度。凡是重大节日和离退休老干部生病住院、70周岁以上的逢十整生日等都由局领导带领有关工作人员上门走访慰问。

八、落实好老干部的生活待遇。凡省、市出台的有关老干部生活待遇的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对因生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老干部及遗属,设法帮助排忧解难。离退休老干部住院护理,由家属子女负责。离退休老干部药费报销由本人或家属子女负责办理,本人确实不能办理或其子女不在身边的,局可以派员协助其办理。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规范化管理水平,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本局机关干部职工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或因公外出等,应按本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二、手续办理

1、请假坚持先办手续后实施的原则。

2、请假手续除本人确实无法办理外,必须由本人亲自提前办理,不得代假,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凡请假1天以上(含1天)需办理书面手续,口头请假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4、办理请假手续后,存根留所在处室,销假后当月底送人事教育处存档统计。

三、批准权限

1、一般干部职工请假由处长(主任)批准,处长(主任)不在的,可委托副处长(副主任)批准;处室负责人批假权限1天,超过1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同时要报主要领导批准。

2、处长(主任)请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副处长(副主任)请假,经处长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同时要报主要领导批准。

3、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同时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4、因工作需要参加开会、调研、紧急公务等活动,应逐级请示分管或主要领导,按批准的行程、地点履行公务。

5、审批人应安排好请假人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

6、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参照处长、副处长批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同时遵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假

1、病假。机关干部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请病假。请病假要有县以上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

2、事假。下列情形可请事假:

1)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看病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需陪护的;

2)因住房维修、拆迁需在家照看的;

3)其他重大、突发性事故需要立即处理的。

事假一般连续不得超过三天。

3、婚假和产假。

按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等规定执行。

4、丧假因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一般不超过3天。吊唁其他亲友请假不得超过1天。

5、年休假。公务员按规定休假的需办理相应休假手续,每年的年休假可以一次安排,也可以分二次休完。具体安排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7514号令)执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销假

1、请假人必须在规定假期结束后亲自及时向原审批人办理销假手续,由审批人在请假存根上注明销假时间。未办理销假手续的,其顺延时间仍作为请假时数计算,逾期,按旷工处理。

2、人事教育处根据请假存根上请假时间和销假时间核准请假时日,记入考勤档案。

六、考勤

各处室备考勤簿对迟到、早退进行详细记录,由处长(主任)明确专人负责。每月底将经处长(主任)签字后的考勤簿送人事教育处汇总。

七、处罚

1、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责令检查,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凡上班在规定时间超过10分钟以上的,即为迟到;凡在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以上的,即为早退。迟到、早退发生一次,扣5元考勤奖。

3、凡请事假一天以上,按每天15元扣考勤奖,直至当月扣完为止。

4、根据市相关规定,凡月旷工半天以上、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的停发当月考勤奖。

5、凡当年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及以上者,将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发放工资、补助、补贴。

6、因考勤扣罚的款项,在年终发放的奖金、补助中兑现。

附: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

请假日期

销假日期

审批人

参加工作时间

请假日期

天数

请假类别

请假事由

部门意见

批准意见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制度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以及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和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坚持预防、疏导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减少重复越级信访,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地本部门,解决在基层。

第二条 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亲自推动解决;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根据“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业务条线内的信访工作;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指导、督办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及相关单位处理信访问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

第三条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由局信访办公室统一扎口、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相关职能处室、单位具体承办处理的工作机制。局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工作,承转、上报上级和市有关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对信访事项的书面答复、复查、复核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协助职能处室、单位做好缠访、闹访以及集体信访的息访稳控工作,具体实施信访工作的催办、督办和查办制度,对各县(市、区)局和处室、单位的信访工作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四条 建立信访工作分工负责制。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信访问题明确以下责任:

涉及企业改制中的劳动保障待遇问题、调整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女工、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军转改变家属安置和退役军人政策落实等方面的信访问题由劳动工资处承办处理。

涉及养老金调整、退休审批、退休年龄、特殊工种、退休待遇、工龄计算、遗属补助、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欠缴保费、养老金计发等,以及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待遇计发等方面的信访问题由养老保险处和社保中心承办处理。

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欠缴保费、退休金发放等方面的信访问题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承办处理。

涉及医疗保险政策、药品目录、医保医疗费用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信访问题由医疗保险处和医保中心承办处理。

涉及失业保险和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劳务输出、职业介绍、档案托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失业保险金发放、涉外劳务等方面的信访问题由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和就业中心承办处理。

涉及职工培训、技工学校、社会力量办职业学校等方面的信访问题由培训处承办处理。

涉及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信访问题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办处理。

涉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或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方面的信访问题分别由农保处和农保中心承办处理。

涉及因用人单位违反政策法规引发的劳动保障纠纷、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由劳动监察支队承办处理。

涉及行政复议、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以及纪检举报等不属信访事项或不应由信访渠道处理的劳动保障问题分别由法制监察处、仲裁处和纪检监察室承办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由局信访办公室视实际情况协调处理。

第五条 落实信访事项首问负责制。凡群众来信、来访或咨询有关政策,申请行政复议或要求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无论是否与本处室、单位业务相关,都应主动热情地做好引导、解释、转交办工作,不得简单推诿。凡属于本业务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就地接待受理。

第六条 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建立规范、和谐的信访秩序。各处室、单位要引导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三级办理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对各县(市、区)的来访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告知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上访,并通知信访人所在县(市、区)局做好劝返稳控工作;对集体信访,要说服集访群众选派5人以下代表到信访接待室反映诉求,劝戒其他人员尽早返回;对不属信访受理的事项和已经复查、复核不再受理的事项,要按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向有关机关提出诉求。

第七条 设立专门的来访、咨询接待室,坚持来访、咨询接待制度。局信访办公室落实人员负责接待来访和咨询;各业务处室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到接待室处理信访问题。主要业务部门每季轮流到市信访接待中心参加周二接待值班;派至市信访局的值班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并做好接待来访的登记办理工作;市信访局有关值班考勤及考核意见,纳入到年终考核中。

第八条 完善领导信访接待处理制度。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或交办的信访件。坚持局领导周二信访接待日制度,重点突出的矛盾纠纷和处室、单位接待处理后仍然不能息访的事项,相关局领导亲自到信访接待室接待处理。建立重点信访事项领导主持会办制度,对集体来访、上访老户等信访突出问题,相关局领导召集分管条线的处室、单位负责人及信访人所在县(市、区)局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办,研究落实息访措施。实施领导干部“金桥行动”,领导每年集中时间带案下访,深入基层察民情、解民忧。

第九条 实行信访工作报告制度。各处室、单位每周五向局信访办公室报告本周主要信访事项,内容包括:省厅和市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企业和职工群众申请办理的业务被否决后可能造成上访的事项;其他影响大局稳定的事项。信访办公室负责人每周向分管领导报告信访情况,视情提请局长办公会会办重要信访事项。经会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及其责任人要全程负责,直至停访息诉。

第十条 建立信访统计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和局各处室、单位要对来信来访情况定期进行分类统计,每季5日前报局信访办公室。局信访办公室要负责分析汇总,每季对全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必要时也可对重点信访事项专题通报。对通报中涉及的重要信访事项,相关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处室、单位一般应在接到通报15个工作日内报送调查处理结果,难以在规定期限报结的,也应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进展情况,并经领导批准后适当延期,但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结。

第十一条 强化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制度。实行经常性排查和集中排查、重点排查相结合,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和各处室、单位每季度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都要对本条线工作中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进行排查分析,对可能形成重复越级信访和集体信访的问题,要专门研究解决预案,尽力将这类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局信访办公室要建立重点矛盾纠纷处理情况动态台帐,随时掌控劳动保障工作领域内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确保各类矛盾纠纷的处理责任落实、按期解决。

第十二条 强化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局信访办公室要对日常来信来访和复查复核的办理情况形成台帐,确保所有信访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领导批办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要跟踪督促办理。对交办信访办理不力,造成“由信转访”、“事态升级”和“案结事未了”的,要进行通报督办,必要时实施责任追究。对越级上访的群众,特别是在北京、省及市滞留一日以上的缠访户,局信访办公室得到信息后,要立即与相关县(市、区)的领导和本局的领导报告情况,并督促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缠访人员带回,做到“人要回去、事要解决”。

第十三条 着力做好重点对象的信访工作。要把上访老户以及重复访、缠访和越级信访的排查出来,建立动态台帐,作为重点对象重点解决。对于个性化的信访事项、如不造成面上的攀比波动,要从帮助解决信访人实际生活困难入手,做好停放息诉工作。对因历史和政策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如仍不能停访息诉,应以当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及维稳办、信访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争取领导及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对有过激行为,而且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应当协调驻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仍然无效的要设法将信访人带离办公区域。

第十四条 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和考核考评制度。按照《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苏办发[2005]26号),对造成信访工作被动,信访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引发群众多次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等严重问题的处室、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对系统内的日常处理、参加接待会办、办理信访复查复核等工作完成情况,局信访办公室要认真记载,实施专项考核,并纳入年度考评。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访稳定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本预案的适用范围包括涉及劳动保障工作业务的越级信访、缠访、集体信访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群体性矛盾纠纷。

第二条 本预案旨在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内建立起责任明确、处置得当、市县联动、反映迅速的处理信访矛盾纠纷的应急机制,从而有效地维护全市职工队伍稳定,促进全市社会大局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强化应急处理责任制,局主要领导负总责,直接指挥和协调处理重特大矛盾纠纷;分管领导负责总牵头、总协调;各业务条线的分管领导负责本条线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及市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应急处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应急工作预案。

第四条 市局信访办公室为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信息的上传下达,承办局系统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局领导应急处理的决定事项和批示、指示精神,组织局系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检查应急工作预案的实施。

第五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及市局各处室、单位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要把本地、本条线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排查出来。春节、国庆等重要节日,国家、省、市“两会”及重大活动期间实行日报制,做到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市局信访办公室及值班人员负责收集汇总日报情况。

第六条 对越级上访特别是滞留在北京及省、市有关部门的信访人,市局信访办公室得到信息后,要立即向相关县(市、区)负责人和本局领导报告,并督促组织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信访人员带回。对滞留在市的信访人,责任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4小时内赶到现场,当日带回;对滞留在省的信访人,责任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赶到现场,当日带回;对滞留在北京的信访人,责任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当日带回。

第七条 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市局信访办公室应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报告。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并向局主要领导和带班领导报告。紧急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报市委办和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八条 要按照《信访条例》以及《江苏省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苏办发[2005]26号),对贻误处置时机,造成信访工作被动、信访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引发群众重复越级上访等严重问题的处室、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财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订如下财务管理规定。

一、帐户及票据管理

(一)按照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原则,本局只在经批准的银行开设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本单位财政授权的支付。

(二)按规定本局的预算外收入及往来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市财政财政专户。

(三)票据由规划财务处按规定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

二、收入管理

(一)局机关各项收入全产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结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三)各类收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项目、范围、标准),并由财会人员亮证实施。预算外资金直接解缴财政专户。

(四)实行年度收入预算编报制度。各有关处室应按时限要求对劳动能力鉴定费、仲裁费等收支情况提出计划,经局领导审定后规划财务处将其纳入年度预算编制。

三、支出管理

(一)实行年度经费支出计划制度。年初,各处室要提出全年相关经费支出预算,规划财务处草拟年度经费支出计划,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后实施。

(二)各项支出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

(三)办公电话、报刊征订等办公经费实施定额管理。凡定额包干的,坚持包干标准,超定额的由个人自付或不予列支(定额包干标准另订)。

(四)来客接待费用支出,按局公务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经费使用申报制度。召开会议、开展有关业务活动、房屋和车辆维修、购置办公用品等工作事项需支出经费,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必须事先征得规划财务处处长同意,500元以上的,必须先预算,提请分管财务的局长或局长、局长办公会批准。

(六)严格经费支出批核制度。规划财务处处长负责500元以下的票据审核。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局长核批。2000元以上的须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七)文印、邮寄、办公用品管理等工作,归口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发放,各处室不得向外购置办公用品。特殊情况需外出打印、复印的,要事先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实行登记。

(八)经组织批准同意,参加学历学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学费凭有效票据报销50%。书本费、车船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本人自理。

(九)支出必须凭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办理报销手续。经手人、证明人要在票据上签注支出说明。报销会议经费应附会议通知、会议人员名册、会议经费预算;按年预算购置固定资产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十)凡1000元以上金额的,原则上不得现金支付,由规划财务处申请财政局直接支付。特殊情况,必须现金支付的,须经规划财务处同意。

(十一)严格控制借用现金,因出差等需借用现金的,要提前申请,500元以下的由规划财务处处长批准,500元以上的要经分管财务的局长批准,借款人原则市应在一个月内归还。

(十二)严格控制非会议性出差住宿标准,在本市范围内出差一般不得住宿,确需住宿的,住宿费不超过100元,本市以外出差,正处级可住单间,其余人标准不超过150元。

四、内部监督

(一)规划财务处要及时向分管局长、局长报告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局务会报告一次。

(二)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机关干部、职工都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勤俭办事,节约支出,对违反规定,造成浪费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内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审范围和对象:

1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政府采购、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解困资金的收支运营;

3、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等。

第三条 局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原则上每年一次,离任审计根据需要安排。

第四条 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可以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内部审计小组,从有关单位抽调熟悉财务、审计业务的业务骨干作为成员,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小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内部审计小组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保证审计的公正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小组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程序:

1、审计小组人员通过调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2、审计中发现重大事项,需要追溯审计的,可延伸审计以前年度及有关单位。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小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小组。

第九条 内部审计小组在接到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提交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审定。

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其处理、处罚意见应向局主要领导或局党委报告,按法定职权范围做出审计决定。

第十条 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其书面整改意见送交局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终结后,内部审计小组应将各种审计文件进行整理后,交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包括取证材料、后续审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年终移交档案室长期保管,以便日后查阅。

第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及个人违反本暂行规定,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报复内部审计小组人员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小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为保证局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国有资产按照其价格和使用期限,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2000元以上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以及价值虽在2000元以下,但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

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资产属于低值易耗品。

第二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管理本局系统的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新建、购置固定资产,不分资金渠道,都要及时编号入账,做到账账、账表、账物相符。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低值易耗品采购和管理,要建立低值易耗品进、用、存明细账,办公用品领用要经过办公室主任批准,领用人签字。

第四条 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工作制度。每年规划财务处和办公室负责对所有资产组织一次盘点清查工作。凡发现账物不符或公物损坏、遗失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请局领导作出适当处理。规划财务处对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审计工作中要包括固定资产清查项目。

第五条 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规划财务处要与处室签定管理使用责任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好。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岗位变动时,规划财务处要组织并监督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工作人员调出处室(或单位)或离开岗位的,使用的公物要向本处室(或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变动或处理固定资产(如调拨、报废、转让、出售等),需办理有关手续。涉及到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转让、出售、报废等以及原购价在2万元以上的公物处理,需拟书面报告,经局长审核并报市国资局批准后处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登记账应随固定资产的增、减及时进行调整,变价的收入要及时入账,涉及固定资产减少的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第八条 办公室制定各级人员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发放物品可分定期(月初)一次性领用和随时领用。领用人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簿。

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情况说明,交办公室、财务处审核注销;职工调离,须归还物品的应交回原物,否则按规定折价赔偿。

第十条 干部职工要增强爱护公物的意识,落实管理与使用责任制。

公文处理制度

为做好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上级规定,现就我局公文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发送我局的文件、资料一律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拆阅、签收、登记、呈批、交办和督办,各处室、直属单位直接收到的文件、重要资料、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材料交由局办公室规范处理,确保所有公文得以全面、及时、准确地处理。

二、经局办公室签收、登记的文件资料、通知等,都要制作“文件阅办单”,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呈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批,并及时分送有关处室办理。急件须及时送阅、交办,不得贻误。

三、局办公室负责对局领导批阅公文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有关处室对交办文件要及时办理、按期办结。

四、办公室统一负责公文的保存、管理。分送到处室、直属单位阅办的文件,办公室要与经办人办理签收手续,以便督办和收存。办文处室和单位应及时归还已经办结的文件,年底前要将留用的文件全部归还办公室,确需留用的文件,可留存复印件;有特殊情况需借阅公文的,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阅办密级文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携带至非办公场所。

五、以局名义发文的,承办处室所拟文稿必须经处室负责人把关,办公室核稿,规范性文件还要由法制监察处进行法核。一般文稿由局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文稿由局长签发。 呈局长签发的文件包括:

1、规范性文件;

2、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

3、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呈送的请示和汇报;

4、对外发布或传送的社会保险和就业、再就业核心数据;

5、分管领导认为应当呈局长签发的文件。

六、领导签发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安排付印。办文处室负责文件分送,文件底稿及正式文件三份送办公室存档;规范性文件还要送法监处、仲裁处各一份。

七、凡设在本局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以其名义发文的,由承办处室负责人核稿,经领导签发后,自行编号,局办公室安排印刷。文件、资料及时交局办公室统一存档。

八、起草、修改文稿及审核、签发意见,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

九、要大力精简文件。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必须印发的文件,要求文字精练简明,内容切实可行。严格控制文件的印发数量、发送范围。

十、凡需与有关部门会签的文稿,由对口业务处室负责送签。

十一、文件一律由承办处室负责分发、报送。需要邮寄或送市行政中心文件交换站的文件,可以送交局办公室统一寄送;承办处室要在信封上写明寄送去向、封好信封。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局系统保密工作,落实保密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保密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制。主要领导对全局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承担具体组织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要管好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总责。

第三条 本局各级领导要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及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保密工作。在研究、部署工作特别是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布置到哪里。

第四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局系统的贯彻落实工作,督查各处室、单位对保密规定的执行情况,承担涉密文件、资料、计算机软盘等密件密品在各个环节上的保密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本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和内部事项管理范围,负责本局各处室、单位对外提供资料和本系统人员对外投稿、发表论文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本局的保密事项和内部管理事项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配方案;社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的重大案件及案件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中尚未公布的失业率、社会保险基金预测和计划数据以及尚未公布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及调整方案;尚未公布的重大社会敏感政策的调整意见;全国技工学校统一考试、全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试题和答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试题的答案。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将上述涉及本部门的秘密事项和内部管理事项登记造册,明确专人管理,每月查看核对一次,对超过保密期限的密件密品要及时清理。纪检监察室、人教处要根据纪检、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尚未公布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和人事变动情况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进行严格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密级文件和编号文件的保密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涉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要进行保密处理,在使用、维修时,也要采取保护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保密知识培训。

第七条 涉密人员要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密件密品。

3、不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复印件和复制品应按同等密级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 ,须到市保密部门办理《 国家秘密载体处境许可证》,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 需要销毁的密件密品要及时交给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

第九条 发现密件密品丢失或下落不明,要立即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抓紧查找,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丢失密件和泄密事件,或对失、泄密事件隐瞒不报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条 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每半年检查考核一次,对不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形成后果的处室、单位及其负责人,按上级有关保密规定及本局制度执行、督查有关制度处理。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局党委印章由人教处负责管理,局行政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处室业务专用章使用和管理由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

二、印章实行专人保管、定点存放。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或交由他人保管和使用。

三、凡需加盖局党委和行政印章的文件,须有局领导签批意见方可办理。

四、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符合规定或未办批准手续的用印有权拒办,并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处理。

五、建立必要的用印登记台帐。办公室负责人或印章管理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进行用印登记,注明用印单位、事由、时间、批准人,并由经办人签名,以备查考。

六、严禁在空白介绍信或其他空白纸页上盖章。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空白介绍信的,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并要进行详细登记。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应及时送办公室销毁。

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办公用品管理,降本节支,制订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包括办公文具、会务用品、卫生保洁用品等低值易耗品。

二、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的计划、采购、发放和管理。

三、办公用品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实行定量管理。

四、办公室要加强办公用品的计划管理。年初,办公室根据局办公经费计划制订统一的办公用品使用购置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1、一般办公文具、会务用品、卫生保洁用品由办公室按照机关需求提出计划,本着适量存放的原则,分批分期集中购置。

2、热水瓶、扫帚、订书机等耐用品由所需处室提前预约,办公室按节约使用、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审核。确需购置的,三天内实施到位。

3、纸张、墨粉、硒鼓等文印耗材用品,各处室按实际需要向办公室申领,办公室建立等级台帐,定期通报领用情况。

4、遇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临时提出购置计划。

五、按计划购置办公用品的费用,报规划财务处审核。计划外的费用,报分管领导审定。费用报支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六、办公室要加强办公用品的管理,做好保管和发放工作。

1、办公室确定专人管理办公用品,建立办公用品的出入库帐簿,保证出入帐目清楚,手续齐全。

2、办公室要制订各类办公用品的定量标准,并建立发放登记簿,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3、会务用品由承办会务的处室向办公室申领,纸杯、茶叶、文件袋等一次性用品按会议规模核定发放;毛巾、茶杯、果盘、席位卡等耐用品由承办人签领,保证妥善保管,按时归还;因使用、管理不当而损坏、遗失的,领用人负责赔偿。

4、卫生保洁用品由办公室定期发放到处室;公共部位的使用,由办公室向公勤人员定量发放。

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内宾接待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接待办理程序。

1、上级机关、县(市)局和外省市来盐参观考察客人,与局联系的,由局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处拟定接待方案呈领导审定。与对口业务处室联系的,对口业务处室应向办公室申报来客人员、数量、工作事由及活动时间等,办公室负责核准并安排,规划财务处负责落实。

3、接待费用报支由承办部门签字,局办公室审核,规划财务处按程序报支。

二、接待标准。

(一)住宿:市、厅级干部安排套间或单间,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来客住宿费一般由其自理。

(二)用餐:来客用餐原则上安排工作餐,需要安排宴请的,由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报领导审定后实施。重要来客,一般安排一次宴请,其他按工作餐标准用餐。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20元;宴请标准一般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酒水另加,但不超过菜金的50%

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局机关车辆管理,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如下车辆管理制度。

一、使用和调度

1、本局机关车辆使用,由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局机关成立驾驶班,设兼职班长一名,负责驾驶员班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油耗降低、维修保养等具体工作。

2、局领导不配备专车,原则上每位局领导及其分管范围内的处室确定一辆工作用车。处室负责人工作急需市区内短途用车在优先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的前提下,由分管领导协调安排。

3、车辆离开市区,驾驶员要在出发前告知办公室车辆去向和大致时间。差旅和用油费用要在一周内申请报销。每季度通报一次车辆所有费用。

4、原则上车辆不予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在车辆许可的情况下,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

5、驾驶员要服从用车领导安排和局办公室统筹调度,不得私自用车。工作日上班时段,驾驶员应在驾驶班候命,不得擅自外出,并确保随身通讯工具始终保持信息畅通

二、安全行车

6、局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驾驶员安全规章学习,驾驶班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教育。驾驶员要始终保持车辆性能良好,不得带故障出车。严禁酒后驾车,凡工作日以及节假日有出车任务时,不得饮酒或任何含酒精的饮料。用车领导负有提醒、督促驾驶员谨慎驾驶、爱护车辆的责任。

7所有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每天驾驶员例行检查所驾车辆的车容、轮胎、制动、悬挂、灯光等,每周驾驶班长组织大检查1次,除例行检查内容外,增加检查发动机、传动系统、电路系统、油路系统、冷却系统、悬挂系统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驾驶班长要及时处理。

8车辆外出必须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点,其他时间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地点。下班后不得自行带回住处停放,并对车辆安全完好负责。

三、保养维护

9、驾驶员要爱护车辆,自觉搞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和车辆清洁。驾驶班长要建立车辆保养、维修档案,认真记载每辆车保养、维修情况,随时掌握车辆状态。

10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要及时向驾驶班长报告,驾驶班长核准后向办公室提出维修建议,办公室根据故障性质安排时间进行维修。车辆入厂和维修完毕出厂时,驾驶班长和驾驶员必须同时到场,核准项目,检验质量,并在维修单上签字。

11、车辆用油实行每百公里油耗定额包干制度。单车耗油量按百公里理论用油并结合车况、道路等实际情况分别核定。驾驶班长负责定期抄录里程、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四、奖惩措施

12、驾驶员行车安全、油料消耗、车辆维护和保养、出勤等情况,均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

13、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年终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安全行车奖。

14、油耗按年度考核,按季公布每辆车油耗情况,包干指标节余或超出部分,折算现金分成奖励或按比例扣罚。

15、驾驶员违反工作制度不及时出车的,由用车领导和办公室予以批评教育,多次不改的,对照局有关制度予以处分。

文书档案工作制度

1、各处室在工作活动中收到和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资料,在办理完毕后,将底稿、正文和其他存查价值的材料(包括音像资料)收集齐全,交局办公室归档。

2、文件、资料的整理要根据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准确分类。上一年的归档文件的整理必须按照档案馆(局)的具体时间要求完成。

3、文件、资料归档范围:

1)收进的上级党政机关和部门的文件、市级机关发出的与本局相关的文件和以本局名义发出的文件。

2)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带回来的会议材料。

3)本局重要会议通知、领导讲话、工作报告等会议材料。

4)向市委、市政府、省劳动保障厅的请示、报告和向下级机关的批复、批转等文件、材料。

5)本局印发的反映主要职能处室活动的调研材料、内部资料和形成的各项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

6)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向本局的请示、工作报告、总结汇报、典型专题、建议等材料。

7)具有历史性保存价值的照片、录音磁带、录像带和光盘。

8)重要信访案件的材料。

4、凡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文件、资料,须经档案专职人员办理查(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查(借)阅带有密级和层次较高的文件,须经局领导批准。查(借)阅文书档案,不得遗失、涂改、损坏、泄密,否则要追究查(借)阅者责任,重要文件应在指定的地点阅看。

5、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要注意防潮、防尘、防蛀、防霉,保证档案完好。

6、要加强档案的保卫保密工作,个人不得将文书档案带出机关,档案橱要及时上锁。

音像资料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保障工作重要活动资料的拍摄管理,丰富完善室存档案,根据《档案法》规定和本局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音像资料是本局档案资料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处室须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工作音像资料的制作、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条 室存音像资料范围:上级机关领导来局以及人大、政协机关组织的视察;全局性的工作会议、重要活动;本局与外单位之间的学习交流活动。反映条线工作重要活动情况也应拍摄室存音像资料。

第三条 拍摄室存音像资料按照集中管理、分级实施、协调运用的原则进行。集中管理。由办公室对局所属拍摄器材进行集中管理、调配使用,对局兼职拍摄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对制作的音像资料进行集中分类归档。分级实施。全局性的活动和业务条线的重要活动,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拍摄;一般性的条线工作,拍摄工作由各业务处室负责实施。协调运用,根据工作需要对拍摄资料进行及时处理,凡涉及报刊、电视、网站、橱窗、咨询图板等宣传工作,由宣传牵头部门统一协调,各处室积极提供,最大限度地运用音像图片宣传劳动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全局性的重要活动由办公室直接安排;业务条线的重要活动,由主办处室、单位提前半天告知办公室,办公室及时安排人员拍摄。涉及对外宣传的,由主办处室及时组织对外宣传。

第五条 拍摄的音像资料要遵守保密规定,认真整理,及时归档。局兼职拍摄人员按制度建立拍摄资料台帐,按业务工作对拍摄资料进行分类,按期限选择存储归档介质,按一件(一事)一说明一档案要求纳入局档案管理范围。处室形成的音像资料(图片)也要按上述要求归入处室工作卷宗保存。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

文印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文印室打印、复印文件材料,一律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承办处室不得自行要求局文印人员打印、复印;文印人员未经局办公室许可接收的打印、复印事项,局办公室不予结帐。

二、一般性业务材料文字录入和修改,原则上由处室自行完成,办公室负责安排印刷。

三、文印工作要不断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局领导签发的急件,必须在要求时限内办结。

四、如因急件或其它原因,确需外出打印、复印和印刷的,须事先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五、文印人员应增强保密观念,严守保密纪律,不得让非文印人员使用文印设备。

六、文印室对打印的公文、材料,要分类存储。

办公区域值班和安全制度

为规范办公区域管理,营造美观和谐的办公环境,促进文明机关的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制度

(一)实行门卫全天候值班。门卫值班的主要工作任务:

1、维护办公区域的日常治安秩序,保持全天候有人在班。

2、随时控制大门的开关,保证无关人员及其车辆不得进入办公区域。外来办事人员要经问询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机关,不在机关办理的事项,要引导来人到相关的经办机构办理;外来车辆一般不得停放在机关院内,引导其停放到招待所院内或其他地方。

3、下班后要及时打开办公楼内的监控装置,使其保持正常监视工作状态。

4、及时收发报刊、信件。

5、负责领导办公室和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

6、保持办公区域各类车辆停放有序。汽车一律停放在办公楼院内停车线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停放在车棚内。

7、看管办公区域的公共财物,任何人携带或装运物资器材出门,门卫都要得到局办公室许可和认真查看后方能放行。

8、保证机关茶水供应。

(二)凡重大节日及非常时期,局办公室要专门安排值班。局机关各部门必须服从全局统筹安排,积极参与值班,并认真履行值班义务,遇到重大或突发事件及时向带班领导请示汇报。

二、安全保卫制度

1、所有工作人员都要爱护公共财物,贵重设备要专人管理,个人贵重物品不随意乱放。离开办公室要收好文件锁好抽屉关好门窗。

2、正确使用办公设施,按规范要求操作使用空调、电脑、打印机、电器插头插座等水电设备。

3、下班时及时检查并关闭各自使用的电器设备电源,发生故障及时向局办公室反映。

4、财务现金和密级文件的安全完好按专门规定执行。

5、局办公室负责水、电及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实施的配备好维护。

办公区域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部位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人员保洁。保持走道墙壁、地面清洁,摆放整齐无杂物堆放。

2、各处室的室内及对门走廊的窗户,由所在处室人员负责保洁。保持无纸屑、无烟头、无积灰、无污迹,物品摆放整洁。

3、卫生用品、卫生工具统一存放在盥洗间。

4、不向水池乱倒杂物,不得乱扔垃圾,垃圾要集中倒放,门卫每日按时清运。

5、不得在办公区域抽游烟。

6、不向窗外乱抛杂物。

7、适时组织卫生检查评比,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8、要健全卫生管理台帐,及时记载卫生活动情况,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9、局办公室负责对卫生工作的管理、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宣传工作制度

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协调运作,每年由局办公室拟制年度宣传方案,编制宣传经费年度预算,与新闻单位签订宣传协议,并根据全年宣传报道情况,按协议进行经费结算。宣传经费由局机关自筹和各单位分担筹集。各处室、单位组织的新闻宣传活动要报局办公室,重大新闻宣传活动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局法制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由政策法规和劳动监察处统一组织实施。

二、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局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信息报送和编辑工作,及时向市委办、政府力、省厅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送政务信息。实行政务信息定期通报和年终考核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实行政务信息采用奖励制度,被《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采用一篇信息奖励20元,被市两办采用一篇信息奖励50元,被省两办及省厅采用一篇信息奖励100元,被中办、国办采用一篇信息奖励200元。由市局办公室统一核付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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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0d2ad3649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9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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