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制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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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人劳[2008]61

固安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细则依据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和持续性原则,对我经办机构的各项经办业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本细则对内部控制过程中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分别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 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估工作,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开展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监督检查人员办理监督检查事项,与被监督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八条 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经办机构应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会议纪要、审批归档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涉及经办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具体经办业务部门提出建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九条 经办机构要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高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
  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基数审核、社会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和调整、待遇支付和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应设立独立的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各岗位要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主要业务岗位不能一人兼任。业务工作关键环节应当设立审批、复核岗位。
  第十条 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除应当共同遵守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外,还应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配备与任用、学习与培训、考核与奖惩作出详细规定。
  科学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内部各经办岗位,因岗定编,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权限明晰,既要实行AB角制,又要建立岗位之间的制约机制。
  业务经办各部门提出培训计划,综合部门定期组织并实施对各经办机构、各业务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对授权的人员与范围、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岗位轮换或分工调整、常规审计与离任审计等作出明确规定。
  经办机构中层干部应当适时轮岗,在同一岗位任职35年的应当轮岗。负责待遇核发、基数核定、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维护、参保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人员应不定期轮岗。
  第十二条 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对风险控制情况的评估、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建立透明的监督制度。实行政务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各项业务内容、办理时限、经办人、监督电话应在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或公共媒体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四条 业务操作实行严格的层级管理制度。对于单项业务,一人不能同时进行二级(含二级)以上业务权限的操作。各岗位的业务管理员、操作人员必须在本职权限内开展工作,实行业务初审、复审及签批制度,不得超越权限。各部门之间既要独立操作,又要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十五条 登记申报与缴费基数核定环节,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与核定工作。具体实施以下内控制约措施:
  1、单位、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填写的相关表格,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主管领导签批并报送经办机构负责人签批后予以办理。登记备案后依程序向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将有关信息传送相关环节。社会保险年度验证应每年进行一次,由经办人员根据其缴费信息予以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签批;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不予签批,直至其补缴到位。

2、参保单位、个人办理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按登记验证时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信息传递和资料归档。
  3、用人单位、个人依法正常申报社会保险时,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申报当期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其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存根的复印件以及相关证件、申报报表等资料,并对其各种资料进行核实比对,在确保其申报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后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复审,报送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4、参保单位每月上报缴费人数增减变化的资料后,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报送主管领导签批,重大事项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予以办理。
  5、补缴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欠费时,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按照有关规定加收利息或滞纳金,报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稽核补缴社会保险费,由本环节依据稽核部门传送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将补缴额录入社会保险系统,并将补缴到帐情况及时反馈给稽核环节。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管理环节,负责个人账户的管理。具体实施以下内控制约措施:
  1、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转移、中断、恢复和终止缴费的账户处理、对账时,由经办人员初审相关环节传来的数据,报部门负责人复审后登记个人账户,相关资料按月归档;部门负责人对个人账户登记情况,依据归档资料逐月进行网上审核并签字。
  2、变更个人账户业务时,由经办人员根据相关环节传送的信息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报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3、个人账户计息由经办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计算利息、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4、每年度按规定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个人账户信息,参保单位和个人核对无异议的,签字确认;有异议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申请,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并与征缴环节核对,重要数据的变更,必须由主管领导签批后进行调整,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
  5、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管理环节按规定核定做实个人账户的金额,并将有关做实的信息数据传送相关部门。
  6、接获相关环节传来的在职职工申请退休信息汇总表后,经办人员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且无欠费的,报部门负责人复审,主管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待遇审核与调整环节,负责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和一次性待遇审核。具体实施以下内控制约措施:
  1、经办人员接获参保单位或个人申请的退休申请表格后,按单位进行汇总,部门负责人复审后予以接管。
  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表格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主管领导签批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确认退休条件和待遇核算的信息指标。
  3、经审批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其个人基本信息无误的,由参保单位填报《在职人员减少异动表》,按有关的规定,由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办理在职人员减少异动和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对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办理退休的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的,待遇审核部门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单位或个人需填写《在职职工基本信息修改表》,由个人账户管理环节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签字后执行。
  4、本环节业务部门根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资料和有关环节传送的个人账户信息(已封存的),计算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的待遇。在计算待遇时,必须由业务部门两名以上经办人员完成信息录入、核算待遇和确认退休操作,并由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完成。
  5、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退休人员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必须根据调整待遇的政策编制待遇调整程序,预先在练习环境中验算,参保单位应核对上报。再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主管领导签批后,建立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帐,传送相关环节。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新审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新审核,将重审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通知相关环节,并保留重审及修改的记录。
  6、涉及离休人员一次性待遇发放时,由待遇审核部门经办人员对退休人员一次性待遇在数据库中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其中对初次享受一次性待遇的,还应由参保单位按程序上报,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复核无误的,传送相关环节办理。
  申领人对一次性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审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预以重审,将重审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通知相关环节,并保留重审及修改的记录。
  7、审核离退休人员管理单位或所在街道、社区等部门报送的材料,对死亡、失踪、被判刑(或劳教)收监的离退休人员办理停止支付待遇手续。并将相关信息传送至相关环节处理。
  8、根据相关环节传送的信息,做暂停和恢复待遇处理记录,并将暂停支付和恢复养老金待遇信息传送相关环节。
  第十八条 待遇支付环节,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和享受待遇资格认证。具体实施以下内控制约措施:
  1、经办人员对各种正常的待遇支付信息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签字后予以办理,特殊支付项目须报主管领导审核签批后办理。
  2、经办人员对待遇享受资格认证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部门负责人复审签字。根据认证情况,需要停止(或暂停)支付待遇、恢复支付待遇的须报请主管领导签批后办理。
  3、委托银行或邮局等部门发放的社会保险基金,由发放待遇部门按月定期与委托发放的部门对账,具体经办人员签字入档;对出现误差的,由部门负责人复审签字后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和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定期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移交档案和档案借阅由移交或借阅双方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二十条 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核的原则,设立基金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出纳、记账、审核、登账、会计资料归档等财务岗位。不得超越岗位代办业务,原始资料审核、出纳、记账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财会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单位,操作人员必须一人一码。
  第二十一条 本着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基金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财务全面工作,对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主管会计岗位负责从会计角度、养老保险政策和本单位业务经办流程等方面审核会计资料的有效性、明确性、准确性及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出纳必须对原始凭据重审合格后付款。记账岗位必须对记账凭证重审合格后记账。凭证审核员对凭证进行最后一次全面审核。登账员对审核后的凭证进行登账。财务负责人负责指导、督办和抽查。审核合格后,每个岗位均需签字,并留存其他岗位的签字样本。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相互挤占。要加强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在同一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套基金专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并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收入户只能用于归集社会保险缴费及银行利息、基金转移,其存款只能划拨财政专户而不能列支各项基金支出。支出户只能用于接收财政专户划拨资金,其存款只能支付各项基金支出,且其利息只能划拨财政专户。
  基金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个人账户环节传送的信息数据,按规定将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划入做实个人账户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财务部门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建账、计账、登账和编制会计报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基金财务管理需求设置和使用明细科目。依据审核后的,且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更正会计记录,要严格履行经办人盖章、部门负责人审核手续,并附有详细记录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基金收入按规定取得,不得坐支、隐瞒、截留,并按规定缴存基金财政专户。根据税务征收实施细则和业务经办规程,以及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税收通用缴款书”、社会保险转移收入银行结算回单,核算社会保险费收入做财务入账,并将做账后的信息资料传递给业务部门,记录已缴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金支付控制制度。凡涉及基金支付款项,必须建立业务部门负责人初审、财务部门复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制度。对于大额资金的调拨、基金支付业务,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集体决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有明确的文字记录或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制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调剂金上解下拨的具体办法。严格执行标准并保证调剂金及时到位;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应有具体的处理措施。健全财政补助资金账务设置,清楚反映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定期与批准的补助指标文件或预算核对,确保财政补助金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到位。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基金暂存、暂付款账目,不得将应列收入和支出的款项列入此账,隐蔽其他收支款项核算账目,对于往来账款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清理,杜绝违纪、违规现象。
  二十八条 建立基金财务票据和印章管理制度。按照责任分离制度的规定,严禁一人保管所有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私章必须分开保管;使用财务印鉴章时,必须核对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和财务专用票据的金额。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财务专用票据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收款收据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对财务专用票据、业务征缴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收回、注销等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财务对账制度。债券、银行存单等票据与明细账记录核对;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与银行对账单及财政明细账、国库入库数额核对,并编制银行、财政和国库余额调节表;总账与明细账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完成各种财务对账。不定期由非经办人核对银行账。
  第三十条 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及时准确地编制上报社会保险基金月报、季报、年报(预、决算)、和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种报表。按照保险基金各种报表所反映的内容及项目,对基金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结余、收入、支出及往来款项的情况、主要资金存在状况及事项进行说明分析;每年年度的预、决算报表数据写出的基金财务分析报告,要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相互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报表之间钩稽关系要正确,报表张数要齐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装订整齐,填报单位印章齐全。封面及表内填表人、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均须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基金财务管理部门要设置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会计经办要对基金财会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事中,会计主管对会计经办受理的基金业务进行复核;事后,会计经办及会计主管对已处理过的会计财务资料实行再核对,重点监督重要业务的会计处理。
  基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对下级经办机构的财务基础工作和基金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会计控制系统进行检查。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三十二条 设立独立的信息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管理、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等职能。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法规政策、系统规划、技术规范等,在业务经办所有工作环节中全面推广计算机应用,并确保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第三十三条 信息系统内各业务系统中能够设置系统自动检查规则的模块,均要设立数据约束和业务逻辑钩稽关系检测功能,使得错误操作或非法操作不能运行。
  业务系统要具备专门稽核检查模块,设置独立权限供稽核部门定时或不定时检查业务数据逻辑关系的正确性,并依此对经办业务进行监控。
  业务系统要具备操作留痕和日志管理功能,对业务经办人员、系统管理员等所有用户的全部操作进行详细记载;日志要单独脱机备份,按规定期限长期保存。
  业务系统应举备业务回退功能,以取消已进行的操作;业务系统应具备业务重做功能,在条件改变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业务处理;业务系统应具备业务重现功能,在条件不变情况下,使得该项操作重复一遍,结果不变;上述三种操作只能由业务主管或特殊授权用户执行;一个业务周期结束封账后,不得再业务回退或业务重做,只能进行业务重现。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业务数据库标准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库;各级经办机构作为业务数据库的责任人和管理者,对数据的客观、完整、准确、及时、可靠、安全负责;业务数据库只能建设在经办机构办公建筑内,严禁建设在代理机构、企业等场所或实行第三方托管。
  业务数据库系统平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用规定的正版软件,并要确保每年的技术服务和软件升级;严禁使用盗版数据库软件建立业务数据库。
  所有业务信息特别是个人账户信息均要进入数据库管理,逐步消除纸制个人账户和台账;业务基础数据或原始数据入库前要进行数据审核与业务逻辑检查;业务数据库中要杜绝数据空白项。
  制定科学的数据库备份策略并严格执行;所有数据备份要永久保存;建立数据异地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远程实时防灾备份系统。
  数据修改实行前后台分开管理制度。业务错误或操作失误由业务人员利用业务软件前台操作更正,不得直接修改数据库结果数据;确实需要后台对数据库基础数据或结果数据修改时,严格履行业务部门申请、信息部门确认、稽核部门复核及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手续,由信息管理人员操作,审批表由信息管理部门存档备案并长期保管。
  第三十五条 硬件与网络设备的技术选型要参考规划要求,要选用正规商家的合格产品,特别是要符合国家或国际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生产用机中不能使用盗版系统软件。
  小型机或数据库服务器、核心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要有容错热备等可靠性保障技术措施,有条件的可采用双机系统、冗余存储、自动数据备份系统等。
  小型机或数据库服务器、核心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在生产运行期间要确保得到原厂商或技术服务商的运行维护服务,严禁没有维保服务支持的设备上线运行,以确保数据安全和系统正常运转。
  生产系统必须与外网或因特网物理隔离,严禁生产用机不经物理隔离直接联通外网,或分时在内外网间切换使用;没有经过信息管理部门许可,企业或个人自带计算机不得接入内网或生产系统。
  第三十六条 建立系统管理员和数据库管理员制度,明确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的分工与职责,做好计算机系统与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用户管理,做好系统运行的日志记录;系统管理员和数据库管理员必须由信息管理部门专职技术人员担任,严禁与业务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兼任、混岗;有条件的,系统管理员或数据库管理员要实行轮岗或定期休假制度。
  科学、合理地划分业务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和信息部门人员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及使用权限,严格授权管理,因工作需要增减权限时履行业务部门申请、信息部门复审、分管业务工作领导签批的程序。
  实行前台业务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制度;参保对象等临时人员未经业务主管许可,不得直接操作业务系统;如需操作,要使用系统管理员为其建立的临时用户进入,不得使用业务人员用户身份登录生产系统。
  第三十七条 建立独立的、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算机机房,办公区域要和设备区域分开;建立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静电、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设立机房管理员,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出入登记、运转日志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八条 业务内网所有计算机必须配备正版杀毒软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软件或相似硬件;定期进行病毒软件升级、扫描杀毒、木马检查、漏洞补丁等安全操作,加强网络安全,防止黑客侵入,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护,防止计算机病毒发生蔓延。
  当外来移动存储设备接入内网计算机时,必须进行杀毒检查处理;
  建立密码或指纹管理制度。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对越权操作、非法操作及尝试非法进入系统等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造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公网上传输的必须进行加密处理。主要业务经办网络必须与公共网络实施物理隔离,严禁业务经办网络内的计算机以任何方式接入公网。对违规使用网络的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全业务软件建立统一的评估测试和软件备案制度。业务软件上线前,除开发商提供测试报告外,由统一组织进行遍历式功能测试、高负载性能测试、系统安全评估等,并形成评估报告后备案。
  业务软件评估测试通过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制度,出具用户签字的试运行报告,才能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第四十条 信息部门应建立社会保险业务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避免因电子设备、通讯、电力、业务处理系统等发生故障造成社会保险业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应急预案演习。
  第四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机制。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按照相关规定办法准确、及时、完整地予以披露。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稽核部门履行本单位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职能。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内部控制依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对经办机构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检查,并进行综合评价,实现对经办机构管理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确保经办管理工作依法合规。
  第四十四条 稽核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和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内控检查实行自查和检查相结合,自查和检查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检查可以按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综合考评等方式进行。
  日常检查要对每一个业务环节进行检查,任何决策和操作均应手续到位、资料齐全。
  专项检查主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主要领导的委托,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年度综合考评是每年对各单位、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和落实情况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作为对单位、部门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稽核部门在内控检查中可以查阅、复制和查验单位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信息数据及实物。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据规定做出临时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稽核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被检查对象有关工作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第四十八条 稽核部门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检查工作:

1、根据检查计划,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前通知被检查部门。
  2、依据法定权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情况,取得证明材料。检查过程中要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3、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4、检查结束后应将全部检查资料整理归档,以备存查。
  第四十九条 建立重大要情报告制度。凡发现涉及社会保险基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违规违纪情况的,应在发现重大要情的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要情基本情况上报上一级经办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控考核检查评估机制。内控考评工作由上级统一组织,对经办机构的考评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管理好的经办机构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立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经办机构每年年底前应将本辖区全年内控工作总结报送级经办机构。总结应全面反映年度内部控制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典型审计案例。内控建设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固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修改。
  第五十五条 社保经办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固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92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0c30d49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c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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