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简单股份代持协议

发布时间:2020-05-08 13:42: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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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持协议适用范围:

什么情况下需要签订代持协议:(一)身份不适合做股东;(二)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三)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四)提高工商登记以及股东会效率;(五)为了公司的经营业务;(六)其他如股东自有资金无法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同业竞争、竞业禁止问题等情况。上述情况下,就会涉及到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问题,本协议应用于以上情况,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约定以规避代持的法律风险。

本代持协议主要内容:

股权代持协议目前越来越普遍,特别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确定了实际出资人协议的有效性。如何做到既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又不让名义股东承担实质风险,同时又对善意第三方不形成权利行使障碍?本协议提供一份标准并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书范本,股份代持关系进行了清晰界定,明确了代持股份、股份收益其他股份权利、双方的承诺和保证、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保密及争议处理核心条款。

简单股份代持协议

协议编号: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关于股权代持一方面,股权代持在法律层面是被认可的,即该种委托持股的方式不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具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具体而言: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一方面,股权代持存在风险。显名化的障碍。a.股东身份确权得不到支持;b.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则无法成为显名股东;c.如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落实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则存在着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困境。代为处置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名义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善意受让人,实际出资人是无法从善意受让人处获得股权的,只能请求实际出资人赔偿。③参与公司治理的困境。由于公司章程、股东间的协议等各种公司治理文件都规定了,参与公司治理的人只能是名义股东或者其提名的董事,但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之间仅仅是股权委托的关系,实际出资人无法直接参与公司的治理,因此可能会存在公司治理的困难。

本代持协议将尽可能的从各方面理清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实际出资人委托他人持股目的的同时,尽可能保证其利益得以实现。

实际出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名义股东(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以上信息需要填写准确,名字和身份证号尽量由协议起草人直接打印填写,已防止手写笔迹不清或容易写错。

鉴于,甲方***拥有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中【40%股份按委托给其乙方***代为持有。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本处明确代持关系:虽然股权代持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保护的。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对于股份代持关系,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从如下两个方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关系:(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建立代持关系的合意,这是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基本前提,若实际出资人无法证明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代持合意,其主张通常难以获得支持;(2)实际出资人是否存在实际出资行为,该要素并非认定代持关系的充分条件,尤其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施行之后。

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本条款明确了甲乙双方存在建立代持关系的合意。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基于股权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对显名股东在行使股权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控制,显名股东则拥有股权管理的职责。

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实际出资人、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40%的股权,即出资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本处代持股份”进行界定。实际出资人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其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心真意的外在表示。

首先,出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益三者之间是具有前后因果关系的,即先有出资行为,然后取得股东资格和享有股东权益,出资行为是原因和基础,取得股东资格和享有股东权益是结果和目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f80ddc186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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