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富士康跳楼事件谈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3-07-05 05:31: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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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6期(总第108期)J our nal of t he Par t y Scho 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叫C om nf i t l ee N o.6,2010(Sum,108)法学研究从富士康跳楼事件谈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范桂红(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河南郑州450042)摘要: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需多方努力共同面对。企业应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管理,让新生代农民工体面地生存和劳动;工会应转型重建,通过《工会法》的修改,保障其真正建立劳动者的维权机制;政府要严格执法,在政策上创造条件,让新生代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关键词:富士康;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139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6—005l一02国家统计局今年3月公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察调查报告》显示:在令国2.29亿名农民工中,年龄16岁至30岁的“新生代农民工”占61.6%。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T有别于其父兄辈,一方面,他们受教育水平较高,渴望融入城市,重视社会保障,维权意识更强;另一方面,他们面对现实和想象之间的心理落差比第一代农民上更大。富士康跳搂事件中的员工就属于这一群体。当下,富:L康跳楼事件似乎划上了一个句号,然而它带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事件的发生既有个体原因,也有管理方式问题,还有深层次的制度因素,涉及企业、政府和社会等诸多方面。一、新生代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1.企业漠视农民工的人身权,用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农民工不能有尊严地生活和体面地劳动。富士康是全球最大的代工企业,其半军事化管理方式众所周知也乒有成效.但它的某砦制度与行为显然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首先,企业的管理制度与《宪法》相冲突。公民的人身车义利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不受侵犯的。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父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但是,在富士康龙华镇厂区内,保安却有搜身和非法打骂员工、甚至限制员工人身自由的权力,这显然违反了宪法。在这种环境下,农民工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都难以得到应有的尊鼋和保护。“。其次,公司与农民丁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有些明显违反r《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足变相的强制加班。富士康为完成订单,员下为多挣砦钱,双方签订“自愿加班书”,尽管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富七康付给了工人加班工资,工人的加班也是自愿,但富士康员工的加班时间已远远超过了法定最高标准。《劳动法》规定每月町以加班的最长时间是36小时,而在富士康工作的员工一般每月加班时问都在100个小时以上。这样一来,由于劳动强度大和无限蹬的加班,造成员工身体的超负荷,加重.广农民工的心理和精神压力,导致其身体无法承受,极易产生厌世心理。二是富士康的劳动合同内容使员工处于非常不利的状态。富士康的用工合同《新干班违约条款》规定:如果员T要辞职,必须支付给厂方“招募成本和综合培训成本”4000元、违约损失5000元、人事代理费每年1200;如果员工不能适应原岗位,经过岗位调整,“仍不能较好地适应的”,则厂方有权辞退员工,并且员工也必须支付上述赔偿;如果员工不能及时赔偿,厂方将冻结员工方“人事档案、户口关系,且赔付额除追加乙方人事代理等所支付费用外,另按原赔付收取每年10%的滞纳金”。这些规定看似合理,实际上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为r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会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必须是“专项培训”费用,而不是泛泛的仑业培训。另外,《劳动合同法》第84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富f:康无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更无权以“培训费”的名义要求员工作出“赔偿”,更不能以扣押辞职员工的档案、户U作要挟。2.工会虚位缺位,未能起到维权的作用,使农民工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富十康员工频繁跳楼事件中,工会方面的沉默一度'-7f起社会质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曾数度联系全国总工会进行采访,均遭到婉拒。《工会法》对T会的权力界定得比较详细,但其中没有多少强有力的约束性条款和支持性条款,其中对于企业同样是缺少强制性的。所以说,许多企业工会软弱无力,工会领导人不能很好履行为工人维权的职责。富士康工会在2007收稿日期:2010—10—15基金项目:2010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项目编号:B068)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范桂红(1963一),女,山东诸城人,硕士,中共郑州市委党校法律法规教研室副教授。5l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e8240a3fd0a79563c1e72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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