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男女平等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5-18 20:33: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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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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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以平等权威宪法基础。并且,我国宪法在男女平等问题上,不光确立了其形式平等,也着力保障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的实质平等。经验证明,男女达到实质平等不仅需要宪法上的保护,更要通过差别立法来保障和落实。因此,男女间实质平等离不开“口号叫得响,行动落得实”的基本国策。

关键词:基本国策 平等权 男女平等 形式平等 实质平等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basic state policy of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as equal authority constitution. And, our constitution in the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not only established its form, and strive to ensure equality of men and women in the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social and family life in the essence of equality. Experience has shown that men and women are equal in essence to not only need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but also through the difference legislation to protect and carry out. Therefore, the essence of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on the slogan that ring, action end up real "basic state policy.

Keywords: basic state policy of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equality form equality are equal in essence

目录

摘要.....................................................................................................1

目录 2

一、基本国策的含义及意义 3

二、平等权: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宪法基础 4

三、男女平等: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 5

四、男女平等:要实现差别立法,要口号也要行动 7

结束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3

一、基本国策的含义及意义

1.

基本国策是指国家指定一切方针、政策所遵循的行动准则,是全国上下共同努力的目标,被誉为“国家发展的指针”。严格意义上而言,某方面的政策上升到基本国策必须法定——不仅因为这样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还因为这样才能确保在实施中“依法行政”。一般而言,某方面的政策应该满足一下三个标准才可能成为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应是基本国情决定的某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意义的问题的系统对策,反映了国家在解决此类问题上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层次、长时效、广范围、跨部门等特点。2 基本国策并非笼统的宏观指导原则或政策取向,而应针对某类在经济发展中容易被忽视的基本国情,并和国家的基本发展理念与时俱进,能更全面的反映发展力量。3 基本国策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不应再有包含关系或指导关系。因此,我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即属此例。

1995年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江泽民代表中国政府庄严提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进步和发展,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国际社会公开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国家基本国策。从此以后,我国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体质,以用来解决男女平等问题,它规定、制约和引导一般的具体政策制定和实施,并未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上位依据。

二、平等权: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宪法基础

2.

宣扬平等的人权意识,则是近代以来的事。1789年,法国大革命在革命的旗帜上赫然写上“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并在《人权宣言》中宣布:“在权力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却并没有把平等权利列入个人自由权利。①法国1793年宪法将平等权列举为个人自然权利,并且居于首位,规定:“所有的人按其本性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此后,虽然平等权的位置下移至自由权之后,但具有普遍性的平等已经定格在人权法律之中,各国宪法分别以“平等法律保护”“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规范形式,确定了平等权。《世界人权宣言》更是明确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力上一律平等。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生、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任何区别”。平等权成为了一项重要人权。然而人人平等又走过了一段从男女不平等到男女平等的艰难旅途。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由于延续数千年的封建制度以及长期受男性文化观念的影响,导致两性不仅仅在生理上的性别差异,更重要的是存在社会性别差异,即“男尊女卑”。女性一直处于被统治、被奴役的地位,政治上无权、经济上依附、社会上无地位、婚姻不自主、身心上受摧残,且一直依靠“男性赋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获得了历史性解放。男女平等终于得以实现,在“54法”上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此,中国妇女不仅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还在社会建设实践中发挥着生力军的作用,撑起了中国社会的“半边天”。“82宪法”继承并发展了“54宪法”的规定,在第48条特别指出:“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宪法的上述规定彰显了平等权所具有的概括性的特征,是平等权在性别方面的体现,又可称为男女平等权。

3.

三、男女平等: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

4.

形式平等是指法律待遇的均一化,即抽象的法层次上的名义上的平等;实质平等是指事实关系的均一化即社会经济关系的事实上均等。②就男女平等而言,前者以不承认男女之间存在合理差别为前提,在立法上主张取消对妇女的一切特殊优惠,追求无差别的男女平等;后者以承认男女之间存在合理差别为前提,就某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立法对妇女予以特殊照顾,追求有差别的男女平等。形式平等否认男女间存在合理差别,让境况不同的男女在同一起跑线上可能导致更大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源于形式平等的这种局限性,20世纪以后,人们以实质平等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和补充。

实质平等是接受合理差别、拒绝不合理差别的平等,因此如何界定差别是否合理为一“最难对付的问题”,这就成为实质平等最为关键的环节。

卢梭认为人类有两种不平等:一种被他称之为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由自然造成的,包括年龄、健康状况、体力以及心理或精神素质的差别;另一种称之为伦理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取决于一种协约,并且这种协约是由某些人专门享受且往往有损于他人的各种特权(如比他人更富有、更高贵、更有权势,或者甚至要求他人服从他们)组成的。③在卢梭看来,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是违反自然法的,因为它是私有财产的第一后果。其中第一种不平等,由于它是“自然的”,也就意味着它是符合自然法的。因此,卢梭断言,实在法所认可的精神上的不平等,应与生理上的不平等相称;否则便与自然法相抵触。④在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中,卢梭没有特别提及性别,但因性别而产生的不同属于他所讨论的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是不言而喻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男女在法律立法上应不平等;2法律上确认的男女不平等应与男女生理或自然的不平等相称,否则违反自然法违背社会正义。

随着生物学和人类社会学的发展和进步,人类对男女性别差异的认识逐步深入。一项关于男女两性对建筑物认知程度的调查显示,仅就建筑方面的知识而言,男性所具有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平均高于女性。如对身边的建筑的关注程度,男性为95%,女性为80%;对建筑的土木结构及配套设施的管线布局的熟悉程度男性为35%,女性为5%。⑤而且社会心理科学研究显示,男女两性间的差异不仅限于此。比如,成年女性患抑郁症的几率是男性的两倍,而男人则更容易患上自闭症和精神分裂症。女性的大脑比起男性要多出15%的灰色物质,而这一部分主管着人类思维。男人的脑袋里含有更多的白色物质,男人往往对空间的认知力更胜一筹。女人大脑的白色物质集中在主管语言的大脑半球,因而女人天生就具备语言天赋。女人脑部供血速度快于男人而大脑供血速度快则会减慢认知力的衰退。⑥这样的调查结论说明了男女在生理上的若干差异,却无法得出孰优孰劣的结论。社会心理学家告诫我们要牢记这一事实:“男性和女性各自的个体差异远远超过性别差异。女性和男性并不是完全相反的两种性别,他们更像是一个人的两只手,相似但却不完全一样,彼此非常协调,但当他们仅仅相握时却有所差异。”⑦

科学研究的成果为我们解读男女两性,认识男女差异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促成了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追求男女实质平等的主流观念的形成,并使这一观念反映于立法之中。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男女平等立法走的正是承认差别的实质平等路线,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通过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意义,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这一规定不仅体现形式上的男女平等,也实现了男女间的实质平等。反观无差别的形式平等,则在一些国家陷入了“山穷水尽疑无路”的窘境。如美国全国妇女党代表艾丽斯·保罗于1923年向国会提交了平等权利修正案,内容只有短短一句:“在美国及其所辖每个地区男女应拥有平等的权利,国会有权制定适当立法实施这一条款。”这一法案被扼杀于司法委员会,连举行听政的资格都没有。而最具有戏剧性、也颇值得玩味的是,大部分女权主义者充当了反对派的急先锋。他们认为“平等权利”意味着“取消一切特殊优惠”,那么把男女平权写入宪法,会使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男女进步运动中美国女权主义者竭尽全力促使各州通过一系列保护女工的法律失效。⑧由此可见,男女平等的真谛不在形式平等而在实质平等,其生理发展的性别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男女平等必须建立在充分承认性别差异的基础上,实质平等需要透过一个又一个队妇女给予“特殊优惠”的法律条文来实现。于是,一个现实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男女实质平等无法单纯通过宪法的保护得以实现,它需要通过具体立法予以保障。因此要实现差别立法。

5.

四、男女平等:要实现差别立法,要口号也要行动

6.

从性别的视角来考察法律,现代法律与过去法律相比,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基本上消除了歧视妇女的条款。由于形势上的就“无歧视平等”的法律,并不是公正的法律,不可能实现“无利差平等”,即实质平等要实现男女之间的无利害的实质平等,真正体现了男女两性的公平和正义,就需要有新的立法和保障。

实行差别立法,有两个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一是长期的不平等立法,造成了女性受欺凌、受压迫、甚至受剥削,使女性的社会地位在客观或事实上已经明显低于男性,即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中。那么不平等开始产生不平等,“不仅天然的不平等成为必要,而且人为的不平等也已成为必要”。⑨女性只能接受不平等的结果。因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在立法上给予女性以差别待遇,补充其能力。二是在某些领域,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女性不可能与男性平等竞争,在这些领域,也应当给予女性差别待遇。比如孕妇、产妇的差别待遇,需要法律给予特别规定。

我国政府在1951年就制定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女劳动要同工同酬,女工在产前产后可以休假56天,工资由单位照发,这一规定被认定是当时中国妇女政策的世界性创举。⑩在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学、就业、社会保障、婚姻财产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加强妇女卫生保障、扶贫减贫、劳动保护、法律援助等工作。”伴随着一系列的举措,我国基本洗涤了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使广大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获得了根本性解放。2012118日,胡锦涛同志代表第17届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是中共中央在党的最高会议上对全党和人民的承诺。这是一个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成了以“政府的承诺”到“立法的确认”再到“执政党意志”的全方位“认证”,其在国家政策体系中的权威性毋庸置疑。而下一步的关键是要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多样化手段提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知晓率和实现率,使其成为社会的价值意识、政策导向和行为规范。

所以,发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作用则要达到两点:一是口号,既要对基本国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行动,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各项工作和要求得以贯彻落实。只有“口号叫的响,行动落得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所确立的目标才能够顺利达成。

1995年联合国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会议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中,明确提出“把性别意识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并确认了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关于妇女在决策岗位上至少应占30%的目标。近几年我国妇女参政的比例在不断的增加,但与30%的目标之间尚有一段不小的距离。如十八大北京代表团共有63名代表,其中女代表25名,比例将近40%,但从全国层面来看,十八大女代表仅占23%。这一组数据较之过去有了明显提高。但若不能达到对决策产生实际影响的30%,那么妇女的参政人数比例增加的几个百分点也就只是一个量的积累,还无法达到质变,其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研发发现告诉我们:政府针对妇女遭受暴力侵害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更多的是由于强大、独立的妇女运动,而不是议会中的女性议员。这就意味着,单纯依靠提高妇女参政议人数来改变男女不平等的现状,是一个过于理想的想法。此外,“男性文化”在我国的某些领域和方面的政策和方案中仍位居主流,比如男女退休制度等,还存在着违背男女平等的做法与规定。实践中,男女平等属于一种有口号无行动的状态。一份关于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在家庭暴力法公众态度”调查显示:86.0%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84.9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针对家庭暴力立法。可见我国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口号还没叫得响亮,行动还没落到实处。但民众对男女平等的认识较之以往有了明显提高,这的确是令人欣慰的。然而提倡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旧是一个艰巨且任行道远的工作。一份对局级以上的高官调查报告显示,受调查者中只有不到45%的人能够认识到男女平等的国策地位,其他人选择了男女平等是“一项重要举措”或“一项公共政策”。在我国,局级以上的高官或是政策的推行者,或是政策的参与者,或是政策的制定者,但他们中尚有过半数不知道男女平等的国策地位,可见男女平等在基本国策上在口号上远未达到家喻户晓,老少皆知。口号是行动的先导。口号叫得不响,遑论行动落得实。

结束语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们应该坚持贯彻下去。我们这一代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我相信,终有一天,男女平等不仅仅只是一个口号,更会落实于现实生活中的角角落落,而且女性更能通过差别立法得到真正的实质平等,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参考文献

[1]【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77页。

[2]蔡茂寅:《平等权》,载《月旦法学杂志》第46期(1999年),第122页。

[3]【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高煜译,广西桂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

[4]【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高煜译,广西桂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0页。

[5]凌岚,窦静:《关于男女两性对建筑物认知程度的调查分析——相关公共政策制定中性别因素的影响》,载张再生主编:《社会性别与公共管理》(第3辑),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179页。

[6]佚名:《科学家诠释性别差异:男女各有“性别疾病”》,http://health.sohu.com/42/32/harticle17383242.shtml201327浏览。

[7]【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8版),候玉波、乐国安、张智勇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页。

[8]许卓:《论述美国平等权利修正案的曲折历程》,载《长春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第74页。

[9]莫洪宪:《论我国立法中的社会性别意识》,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671页。

[10]【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高煜译,广西桂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

[11]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编:《男女平等:在不平等的世界里争取公正》,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7年,第167页。

[12]佚名:《2012年度性别平等十大新闻事件》,http://www.china-wome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90418, 2013114日浏览。

[13]《两百高层决策者受问“男女平等”》,载南方周末》200499

致谢

这篇论文终于完成,在此诚挚地感谢法学系的各位领导以及老师们,是你们为我创造了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我启蒙法律知识、开启了通往法律之路的大门,并用言传身教让我开始具备了一个法律人所必须的素养。

感谢和我一起度过大学生活的同学、朋友们,你们的陪伴、支持、鼓励和促进,让我我轻松愉快的度过大学时光。

感谢我亲爱的家人,是你们的陪伴着我走上学习法律的道路,并默默支持我完成所有的学业,鼓励着我不断前进。

感谢所有帮助我、关心我的人。

记得有位老师曾说过读法律使人严谨。这也是我对做人的追求。大学毕业是一段旅程的结束,也是另一段旅程的开始。我将拾起法律给我的智慧,鼓足勇气将人生之路走下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e6880cef7ec4afe05a1df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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