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时间:2015-7-8 来源:人社局 录入:人社局 人气:5 【打印】 【关闭】 【收藏】 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 二.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三.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四.办理材料: (一)因工受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肇庆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在医疗机构救治期间的诊疗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4)工伤相关病历及各种检查报告等复印件; (5)伤病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除上述1—5项材料外,还需当面提交下列材料: (1)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及签收时间证明材料; (2)申请人(单位)的申请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而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肇庆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2)诊疗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3)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鉴定人档案(要求男职工达到50周岁,女职工达到45周岁)。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 五.办理地点: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大道92区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大厅 六.办理时间: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联系电话:(0758)2786816传真:(0758)2786816 八.办理流程: 1. 申报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 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以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需要补正的按要求补正材料后,予受理。 3. 承办 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专家召开劳动能力鉴定会,并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审核 初审代表审核意见,报科主要负责人审批; 5. 批准 科负责人审批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6.办结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及用人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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