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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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相关知识
最低生活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430元;区县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2520元,各区县依照本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
三、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差额补助,公式如下:
低保补助金=(低保标准-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人口
四、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程序
1、持本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四份)和相关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混居户的婚姻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失业人员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居、家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由其现居住地居家委会或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家委会或村委会)
2、居、家委会(或村委会)入户调查核实,评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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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3、填写审批表;
4、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
5、区、县民政局审批(不超过一个月),每半年一次复审核查。
低收入家庭救助一、低收入家庭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170%。目前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31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为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的170%
二、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
我市低收入家庭可持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享受我市低保家庭能过享受到的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各项专项救助政策。
三、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根据本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享受相关救助,并出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以及工会、残联等组织可以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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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区、居(村)委会经办人员协助做好申请对象资格初审、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做好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资格审核及协助提交有关材料等事务性工作。
3、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自接到审批材料30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项救助一、医疗救助(一)救助对象
本市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的170%的家庭)成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按照普通住院床位费50%、基本手术费20%、CT及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的标准享受优惠;
未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人员在门诊就医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门诊救助。救助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部分)的6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2000元;已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门诊医疗救助;
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人员住院时发生的治疗费用,经过各项城镇大病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还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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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住院救助。救助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部分)6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3万元。
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并持有本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的孕产妇(即贫困孕产妇)自孕期检查12周产后42天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药费、检查费、诊疗费、床位费、输血费、材料费、手术费等,可以享受救助。其中,孕期检查费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12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4200(以上费用随本市实际医疗费用的变化适时调整)。经生育救助后,因怀孕合并其他疾病,可按本市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救助。
二、教育救助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减免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本市户籍学生、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审批合格自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10个远郊区县及朝阳、海淀、丰台三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交教科书费;山区学生及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教学校学生(含随班就读)、工读学校学生做到“三免一补”:即免杂费、教科书费、寄宿生住宿费,并按照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发放学习补助,对寄宿生按照每人每年160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来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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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民工子女免收借读费。
(二)普通高中人民助学金制度
甲等助学金——就读于普通高中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享受甲等人民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并免交学费,寄宿学生免交住宿费。
乙等助学金——家庭经济情况略好于城市低保家庭的普通高中学生(放宽范围由各区县确定),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对于享受乙等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区县可视情况减收或免收部分学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人民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发。
宏志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职业教育阶段助学制度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一等助学金——按照每人每年2500元的标准,资助城乡低保家庭、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和孤儿、重残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
二等助学金——按照每人每年1800元的标准,资助农村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及就读于农林类专业的学生。
三等助学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资助不享受一、二等助学金的其他学生。
2.免学费政策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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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家庭学生,涉及农专业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和孤儿以及重残家庭子女、残疾学生;纳入北京市统一招生计划录取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中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收学费政策。
(四)高等教育阶段助学制度1.国家励志奖学金
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
对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市属、市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不包括定向生)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生,给予特困补助金,一等每人每月320元、二等160元,全年按10个月计发。
3.国家助学贷款
对在校家庭困难学生实行贷款贴息,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安排,毕业后改为学生自付;二是延长贷款年限,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三是对北京户籍在京外就读的高校困难学生实行生源地贷款,贷款利息由政府予以资助。
4.学费收入资助制度
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包括: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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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俭学、校内无息贷款等。
5.生活物价补贴
市属普通高等院校按照每人每月60元、市属师范院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市属农业院校按照每人每月116的标准为学生发放生活物价补贴。
6.困难学生饮用水、洗澡、电话补助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发放饮用水补助45元、洗澡补助80元、电话费补助60元。
(五)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制度
本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于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一次性救助4000元;学费低于此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
三、其他专项救助措施
粮油帮困补贴:对城市低保家庭中无就业能力的成员,人每月给予40元的粮油帮困补贴。
住房救助:符合低收入标准(人均731/月)和住房困难标准(人均不超过7.5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可申请廉租住房救助。其救助方式为——租金补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到市场上租赁房屋;实物配租:政府对申请的家庭出租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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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金减免:住房面积达到标准的廉租对象,执行新增租金免交的办法。
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持粮油供应帮困卡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可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丧葬优惠:我市城市低收入人员凭粮油供应帮困卡,可减免火化、运输应交纳费用的50%,特殊困难户可由殡仪馆视情况再予以一定额度的减免,直至免收运输费或火化费。
公园门票半价优惠:我市持有低保证的人员凭证半价优惠。
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发放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按照15/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享受补贴;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申请享受。
冬季采暖救助:采用集中供热方式进行冬季采暖的低收入家庭,符合本市冬季采暖救助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采暖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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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人员,可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就业援助。
法律援助:城乡低收入家庭需要法律服务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本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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