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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相关知识
最低生活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430元;区县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2520元,各区县依照本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
三、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差额补助,公式如下:
低保补助金=(低保标准-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人口
四、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程序
1、持本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四份)和相关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混居户的婚姻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失业人员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居、家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由其现居住地居家委会或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家委会或村委会);
2、居、家委会(或村委会)入户调查核实,评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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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3、填写审批表;
4、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
5、区、县民政局审批(不超过一个月),每半年一次复审核查。
低收入家庭救助一、低收入家庭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170%。目前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31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为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的170%。
二、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
我市低收入家庭可持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享受我市低保家庭能过享受到的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各项专项救助政策。
三、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根据本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享受相关救助,并出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以及工会、残联等组织可以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小区,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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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区、居(村)委会经办人员协助做好申请对象资格初审、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做好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资格审核及协助提交有关材料等事务性工作。
3、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自接到审批材料30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项救助一、医疗救助(一)救助对象
本市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的170%的家庭)成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按照普通住院床位费50%、基本手术费20%、CT及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的标准享受优惠;
未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人员在门诊就医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门诊救助。救助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部分)的6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2000元;已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门诊医疗救助;
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人员住院时发生的治疗费用,经过各项城镇大病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还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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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住院救助。救助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自费部分)的6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3万元。
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并持有本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的孕产妇(即贫困孕产妇)自孕期检查12周产后42天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药费、检查费、诊疗费、床位费、输血费、材料费、手术费等,可以享受救助。其中,孕期检查费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12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4200元(以上费用随本市实际医疗费用的变化适时调整)。经生育救助后,因怀孕合并其他疾病,可按本市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