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会工作制度(最新)

发布时间:2020-07-29 16:27: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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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精细化管理和教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2.校工会要认真贯彻学校发展进程中的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3.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工之家”。

  4.校工会的工作目标是“维护核心、服务中心、凝聚人心、反映民心”,优化学校舆论氛围,号召广大教职工同心同德、团结一致、一心一意谋发展。

  第二章 基本任务

  1.开好一年一度的教代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临沂大学工会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2.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的协商制度,通过教代会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共谋学校发展。

  3.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定期召开不同规模的职代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重大工作发布会等形式,传达党委的有关决议精神,为学校行政提供政策解读的平台,进行工作通报,发布工作信息,解除广大教职工在学校发展过程中的疑虑和困惑,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坚定教职工推动学校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4.通过了解、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教职工对学校发展和学校事务中的看法、建议,把零星的、分散的批评和建议系统整理,整合上升为集体的意见定期向党委、行政汇报沟通,让教职工积极参与到学校的改革、发展中来,进一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职工的参与权,强化教职工的发展意识和大局意识。

  5.工会对事关学校全局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务,如新校区建设、精细化管理、校内的检查、考核、评聘、招投标、教代会议案落实等方面,创造各种有利条件,鼓励工会委员、工会组长及教职工代表等参与进来,形成合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对工作进行有效的督促,强化教职工的民主监督权,提高教职工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

  6.充分发挥每个教职工的能力和水平,依靠教职工组织开展各类活动,让教职工做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评判者,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7.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解决教职工的实际困难,化解教职工工作、生活中的矛盾,从全局上教育、向好处引导,维护学校的和谐发展。

  8.积极配合学校党委、行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带头维护大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凝聚人心的话多说,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教职工利益的事多做;组织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法律法规、业务理论的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9.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做好教职工工作,完善校务公开工作,办好校务公开栏;建立校长联系工会委员、工会组长与工会委员、工会组长联系教职工制度,为工会委员、工会组长上引下联搭建平台,为学校和教职工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女教职工的身心发展规律,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和计划生育工作。

  11.争取学校的支持,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定期向会员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的审查监督。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 工会自身建设

  1.工会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委的大政方针和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一般应向临沂大学工会报告。

  3.工会对临沂大学工会的工作部署,应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并向党委汇报,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4.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每年应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5.校工会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校工会常设工会干事一名,负责工会的日常工作。

  6.工会要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合理安排工会的工作进度,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大家对于工会组织的意见,发挥工会的组织优势,提高工会工作效率,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为学校其它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做出积极的榜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下简称《工会章程》)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规定,结合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直属机关工会是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下,依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由机关厅局、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是党组织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开展群众工作的得力助手,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各部门各单位中心任务完成的重要力量,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

  第三条 直属机关工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主题,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根本,以健全基层工会组织为基础,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重点,以提高职工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为关键。求真务实,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科学构建工会工作新格局。

  第四条 直属机关工会依法履行国家《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特点和广大职工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直属机关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靠工会委员会集体智慧和力量研究决定重要工作事项,依靠工会委员会每一位领导成员分工负责落实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会职责

  第六条 直属机关工会的职责

  (一)加强理论武装、提高业务能力。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努力学习和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构建社会主义程度社会,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通过创建学习型工会组织,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直属机关职工队伍,真正成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出色完成各部门各单位中心任务的生力军。

  (二)建立健全维权机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了解职工情绪,反映职工意见,及时排忧解难,维护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切实保护广大职工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推动直属机关改革发展、维护政治稳定提供可靠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三)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积极组织职工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内部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重大节日和日常工作相结合,适时组织开展具有直属机关特点的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陶冶情操,强身健体,努力为职工创建一个团结、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五)深入开展直属机关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把各级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六) 依法搞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按规定上解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七)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切实加强直属机关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

  第三章 工会制度

  第七条 组织制度

  (一)会员为25人以上的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都要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机关厅局建立分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单位,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委员会。各处、部(室)成立工会小组。

  (二)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单位,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三)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据《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工会选举工作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会若干名。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最低不少于3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主任1名。选举结果报直属机关工会批准,每届任期3-5年。

  (四)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都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会议制度

  (一)直属机关会员代表大会(直属机关工会工作会议)

  1.会议主要任务:传达上级工会、同级党组织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听取和审议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工会重大问题;换届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2.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二)工会委员全体会议

  1.会议主要议题:研究决定关于贯彻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的工作计划;讨论提出直属机关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意见;研究召开会员直属机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方案;拟定关于向上级工会或同级党组织的工作请示报告;研究直属机关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审议直属工会经费的预、决算;研究重大活动实施计划。

  2.会议成员为直属机关工会全体委员。必要时扩大其他有关人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联席会议

  负责组织并出席直属机关党委主持召开的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联席会议。

  第九条 请示汇报制度

  直属机关工会接受直属机关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直属机关党委的决议,定期向直属机关党委请示汇报的工作。内容包括:关于工会贯彻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工会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关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方案,直属工会主要领导成员的预备人选;关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和对机关党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于提请党组织讨论的工会重要事项等。

  第十条 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一)会员会费按每人每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的0.5%缴纳。机关厅局分工会将所收会费总额的30%上缴直属机关工会,70%自行留用;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基层工会所收缴的会员会费参照上述机关分工会的比例。

  (二)机关厅局、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按照本部门全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工会拨缴。(其经费在税后列支、使用专用发票),各基层工会将拨缴会费的70%留用,30%上解直属机关工会。

  (三)直属工会实行经费独立的方针,建立健全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经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职工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和组织文体活动。

  (四)工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基层工会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不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

  第十一条 会籍管理制度

  (一)职工入会,由所在部门单位基层工会(分工会)负责办理手续,报直属机关工会审批、备案。

  (二)会员调出,由其所在单位工会负责办理转移手续。必要时直属机关工会协助办理。机关厅局会员调出,由直属机关工会负责办理转移手续。

  (三)各基层工会(分工会)要及时建立健全会员登记制度,随时准确掌握会员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每年年度会员统计提供可靠数据。

  第十二条 “创先争优”制度

  (一)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直属机关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直属机关工会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工会”、“优秀工会干部”和评选“工会之友”活动,并且每两年于“五一”前夕举行一次“先进基层工会”、“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之友”表彰大会。

  (二)评选与表彰范围

  机关厅局、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基层工会(分工会)和专(兼)职工会干部、党政领导干部。

  (三)表彰名额

  1.先进基层工会(分工会)20个;

  2.优秀工会干部30名;

  3.“职工之友”20名。

  (四)评选条件

  1.先进基层工会(分工会)

  (1)工会组织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健全,按时换届选举。

  (2)领导班子团结。工会委员会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成员之间团结信任、相互支持、配合默契、有位有为。

  (3)忠实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工会法》,依法履行《工会章程》职责。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八荣八耻”,积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与时俱进,富有创意,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按时、足额上解工会会费。

  (4)工作成绩显著。广大职工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不断提高;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力度明显增强;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多彩;按时完成上级工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活动,围绕中心,维护大局成绩显著。

  (5)工会深受职工信任、支持和拥戴,真正成为“职工之家”。

  2.优秀工会干部

  (1)坚持理论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正派。

  (2)敬业爱岗、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忠于职守,清政廉洁、办事公道。

  (3)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调查研究。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积极排忧解难,干部职工信赖。

  (4)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上级工会和本部门本单位工会的组织活动。

  3.工会之友

  (1)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和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业务水平高。重视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具有较高的领导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突出。

  (3)全局观念强。全方位地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工作思路实事求是,措施周密细致。带头参加工会的组织活动,工作成绩显著。

  (4)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关心群众,有较高威信。

  4.评选与表彰

  (1)届时根据直属机关工会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基层工会组织全体职工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按照绝大多数职工意见提出表彰人选,经工会委员会审议并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直属机关工会。

  (2)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表彰人选。

  (3)直属机关工会召开表彰大会,分别授予“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工会组织”、“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优秀工会干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工会之友”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机关厅局分工会、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基层工会,执行本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工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代表提建议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积极性,提高职工代表建议提案的质量,促进职工代表建议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案是职代会职工代表就公司的改革和发展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公司职能部门承办和处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工作是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是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职工积极性、激发职工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群策群力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职代会提案征集与民主监督组是职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机构,公司机构由公司工会主席、工会办负责人、下属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提案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提案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工会办,牵头负责提案收集、汇总、立案、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建议(提案)的征集

  第五条 提案的提出

  提案须有正式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提出,另有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出,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代表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听取职工意见。

  第六条 建议(提案)的格式

  提案要求一事一案,使用统一格式提案表,(可附页)。提案须有案由、具体内容和依据、改进建议及措施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建议提案的内容

  (一)可列为建议提案的内容

  1.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公司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建议和意见;

  3.有关公司人事、财务、职工培训、队伍建设、分配制度等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4.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不列入建议提案的范围:

  1.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内容。

  2.个人的具体问题;

  3.基层各单位可自行解决的问题;

  4.不属于本公司和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第八条 建议(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职代会前征集一次;

  (二)征集提案时间原则上在大会召开前1—2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在大会前另行通知

  第四章 (建议)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九条 提案征集与民主监督组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应当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立案:

  1.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

  2.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3.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4.属于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列入提案范围的。

  第十条 经审查可以立案的提案,进行整理分类,并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工会办负责分类、编号、登记。

  第十一条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为一般意见、建议处理。作为一般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和部门研究、参考。退回的,向建议者本人说明情况。

  第五章 提案(建议)的办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和本司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一)各单位工会首先对收集的职工代表建议提案,按照本办法,进行归类整理、登记和处理。对属于公司解决的提案,在当年召开职代会前报公司工会,报送时附职工建议提案的原始表格材料。

  (二)公司工会对各单位报送的提案,再进行归类整理,对符合立案条件或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的提案,进行分门别类整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处理,并形成初步回复意见,报送公司领导审阅后,再形成正式回复意见印发各单位,各单位要向提案人反馈。

  (三)提案办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对有些提案所提出的问题已确定采纳和要解决的,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落实。对有些问题一时不能解决或不合乎国家政策规定的,通过不同方式向职工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工作。

  (四)提案人可以通过工会办向部门了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工会办要做好提案办理结果登记工作。并分别说明“已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情况。

  第六章 职工代表的职责要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职工代表是代表大多数职工群众的意愿,参与建议提案工作的。作为职工代表应不辜负职工群众的期望,以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以下的要求做好工作。

  (一)加强学习。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党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征求和征集职工的建议意见。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待职工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负责地分析,深入地了解事情原因,客观地、有理有据地把事情搞清楚,形成较完整的建议意见(提案)。

  (三)不断增强民主管理意识,提高民主管理知识。提出建议意见不仅是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应从有利于公司总体发展需要,有利于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和谐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需要等方面,多角度,多方位地去思考和分析提出建议意见。不断提高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推进民主管理健康发展。

  (五)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职工群众不清楚的问题,在自己了解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回复意见的基础上,主动地向职工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促进公司更好地发展。

  第七章 提案评优与表彰

  第十六条 建立提案的评优表彰机制,激励代表以强烈的责任心,以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高质量的提案。

  第十七条 由工会牵头对优秀提案进行评选和表彰。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职代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b7014fc6a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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