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书
异议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驳回 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
1、异议人对担保债务的范围及金额存在异议。本案中异议人与 xx达成的《债权确认及债务清偿合同》中第一条贷款债务确认中的第二款,双方已经明确被担保主债权金额为xx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异议人与xx之间的债务已经确定为 元,而xx在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当中却将异议人的担保债务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已经超过了合同当中双方约定的担保债务金额。
2、Xx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中将异议人的贷款及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存在重复计算利息及罚息的情况,显然加重了被申请人的还款负担。异议人仅需对上述主债权金额承担还款责任,而不应该再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和其他费用。
3、本案中异议人与xx多次协商,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异议人将上述房产转移过户给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以清偿异议人的所有欠款及利息,并且xx同意减免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金额为 元,但是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xx却又向贵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变相增加了异议人的诉讼负担。异议人不应该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罚息 元、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xx为实现担保物权而产生的费用。
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债务清偿金额应截止至 年 月 日,为 元,后期不应再计算利息、罚息及复息。异议人同意将上述房产转移过户给xx用以清偿上述所有债务。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a680d8c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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