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电局业扩管理细则2014.1

发布时间:2020-04-03 15:42: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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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信息


广州供电局业扩管理细则

Q/CSG-GZPS231005-2013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加强广州供电局供电营业标准化管理,全面规范业扩工作标准,切实提高供电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供电局的业扩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0号令)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6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7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客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办稽查〔2009〕76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管理标准》(Q/CSG214031-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Q/CSG22114-2010)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10012-200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五”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加强业扩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市场〔2012〕27号)

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市场函〔2012〕7号)

南方电网公司《10kV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7-2012)

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6-2012)

南方电网公司《市场营销业务模型说明书》(2013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业扩接入方案编制规范(试行)》(广供电计〔2013〕33号)

3.术语和定义

3.1规范性简称

3.2业扩

又称业务扩充,指为客户办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和其他业务手续,包括业务受理、现场勘查、确定及答复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竣工检验、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和建立客户档案等工作环节。

3.3业扩服务类型

3.3.1用电报装:包括客户申请办理新装(增、减容)和临时用电业务。

3.3.2变更用电业务:包括更名或过户、减容、销户、暂停、改类、移表、分户、并户、暂拆、暂换、改压、迁址等变更行为。

3.4客户

又称用电客户,指依法与区(市)局建立供用电关系并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组织或个人。不同的用电地址视为不同的客户。客户的主要属性包括客户名称和客户编号等。

3.5客户数

又称户数,是指不同用电地址的客户之和。对于不同用电地址的客户可根据客户需求组成集团客户,在客户服务上按“1户”管理,但客户档案数仍按不同用电地址的客户为1户计算。一个电表(含虚拟电表)计算一个用户数,同一用电地址称为客户,不同计量点称为用户,并据此进行客户数和用户数统计,一个客户可有多个用(电)户。

3.6高压客户

指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的客户。

3.7中压客户

指供电电压为10kV或20kV的客户。

3.8低压客户

指供电电压为220/380V的客户。

3.9报装容量

指供用电双方共同确定的当期新装、增容、减容等容量。

3.10装见总容量

指客户受电电压等级的变压器(含电动机)的总容量。

3.11业扩费用

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临时接电费等费用。

3.12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一般指《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房管部门的租簿(《租用房屋凭证》),土地开发证明、规划开发证明、用地批准等由镇街级以上政府部门确认具物业权属证明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书。

3.13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3.13.1公司、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13.2社会团体:《社团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13.3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证明。

3.13.4居民客户:主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现役)、护照和回乡证(台胞证)。

3.14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主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现役)、护照和回乡证(台胞证)。

3.15缴费资料

办理银行划扣电费需提交存折(银行借记卡)、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开户人身份证或加盖公章复印件等。

3.16客户受电工程

指客户为满足自身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是位于负荷侧的电力线路部分和客户受电变(配)电站等电力设施建筑工程的总称。

3.17隐蔽工程

指客户受电工程中,正常运行时被掩埋或覆盖的电力设施施工工程。

3.18中间检查

指对隐蔽工程的查验。

3.19竣工检验

指对客户受电工程总体竣工后的工程检验。

3.20电子化移交

指将用电报装的基础数据在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固化到业扩报装管理流程中,实现图形、基础数据的实时、动态管理。

3.21直驳临时用电

指特殊条件下,不装设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供电企业按与客户约定的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适用于公共集会、节日彩灯、影视拍摄等一般不超过7天的临时性用电,以及抢险救灾等临时用电业务。

3.22电力客户分类

电力客户分为重要电力客户、特殊电力客户和普通电力客户。

1)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国家或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根据对供电可靠性要求及中断供电产生的危害程度,重要电力客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

①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客户。

②一级重要电力客户: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

a)直接引发人身伤亡;

b)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c)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

d)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e)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f)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③二级重要电力客户: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者:

a)造成较大环境污染;

b)造成较大政治影响;

c)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d)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④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是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

2)特殊电力客户:对配电网产生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电压波动与闪变,产生大量谐波等情况的电力客户。

3)普通电力客户:除上述重要电力客户、特殊电力客户外,其他对供电无特殊要求的电力客户。

3.23迁址

是指客户迁移至新的用电地址。

3.23.1原址用电按销户办理;

3.23.2新址用电按新装办理。

3.24分户

是指同一用电地址内,由一个客户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户,受电装置分装并分别计量。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3.24.1原客户的用电按减容办理;

3.24.2分出后新客户的用电按新装办理。

3.25并户

是指同一用电地址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户合并成一个客户,并作为一个计费单位。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户。

3.25.1被合并户按销户办理;

3.25.2合并户按增容办理。

3.26改压

是指因供用电需要,在原用电地址改变受电电压等级。

客户申请改变受电电压等级,根据用电容量的变化情况,相应办理新装或增容、减容手续。

3.27计量方案

供电方案中关于计量点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位置、计量方式及电能计量装置型式(电能表及互感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标定电流、精度等级,互感器变比等)、电能采集装置等的描述。

3.28计费方案

供电方案中关于是否执行两部制电价、是否执行功率因数考核、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是否收取变损,每一计量点适用的用电类别、电价等关于计费方面的描述。

3.29受电设备

在本细则中特指直接与电网连接的电力变压器和高压电机。

3.30供电方案有效期

是指从供电企业出具《供电方案答复通知书》之日起,至客户受电工程开工之日为止。

4职责

4.1市场营销部

4.1.1负责业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归口管理。

4.1.2负责编制业扩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标准;负责业扩服务相关政策及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4.1.3负责组织研究解决业扩工作相关问题,组织客服中心、相关区(市)局对区(市)、市级政府发文要求协调的业扩报装项目进行跟踪,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4.1.4负责组织对业扩全过程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4.1.5负责组织辖区内业扩报装需求的预测和分析并及时发布。

4.1.6负责组织业扩业务相关人员技能知识培训。

4.1.7负责客户资产移交的管理。

4.1.8负责参与高压业扩报装项目的工程图纸审查。

4.1.9对报装容量315kVA及以上的业扩受限项目进行复函

4.2计划发展部

4.2.1负责制定局规范执行业扩电源接入原则,并监督、指导区(市)局规范执行。

4.2.2负责对业扩方案接入方式的可靠性、合理性进行规划管理。

4.2.3根据预测的负荷需求合理规划、立项改造电网,及时解决电网供电能力等问题,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4.2.4负责高压业扩报装项目的电源点方案审批。

4.2.5负责参与高压业扩报装项目的工程图纸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4.3资产管理部

4.3.1负责配合市场营销部制定业扩相关管理制度。

4.3.2积极推广使用带电作业等各种有效技术措施,在不影响其他客户正常用电的情况下,及时满足新装客户接电需求。

4.3.3通过落实技术改造等方式来提高电压质量,保障客户正常用电需求。

4.3.4负责参与高压业扩报装的供电方案制定、工程图纸审查及竣工验收。

4.3.5负责监督、管理电子化移交工作。

4.3.6负责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接收由高压客户建设的电力设施。

4.3.7负责指导各区(市)局按《资产移交协议》约定开展由客户建设的电力设施的接收工作。

4.4基建部

4.4.1负责归口管理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4.5系统运行部

4.5.1负责电网调度业务管理,参与高压业扩报装客户《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工作。

4.5.2负责参与高压业扩报装客户的可行性报告的审查、接入系统方案的制定、业扩工程图纸的审查,工程竣工检验和送电工作。

4.6信息部

4.6.1负责业扩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4.6.2负责组织开展对营销管理系统关于业扩管理功能应用的关键用户培训。

4.7法律部

4.7.1负责归口管理各部门和区(市)局提交的关于业扩法律风险事件的处理。

4.7.2负责提供相关业扩的法律问题咨询和法律服务。

4.7.3负责参与制定供电方案协议、供用电合同等合同范本。

4.8客户服务中心

4.8.1负责对全局业扩业务进行指导、监控、评估。

4.8.2负责受理和流转网上营业厅、95598渠道的业扩申请。

4.8.3负责协调解决全局客户业扩全过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4.8.4负责高压业扩报装项目的供电方案的制定、设计审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制定及审核、装表送电等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参与。

4.8.5 协助集团客户办理业务、统一受理客户业扩资料,并跟踪业务办理的进度情况。

4.8.6负责对中压专线用户、报装总容量315kVA及以上的业扩受限项目进行复核,同时答复用户,并上报市场营销部备案。

4.8.7参加政府组织的高压业扩报装项目的会议。及时掌握市级、区(市)级政府要求协调的业扩报装项目、重点项目的进度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协调情况及时上报市场营销部。

4.8.8参与开展业扩培训、宣传、检查等工作。

4.9计量中心

4.9.1负责业扩业务计量装置管理。

4.9.2负责对客户业扩新装、改建受电工程Ⅰ、Ⅱ、Ⅲ类电能计量装置进行调试、验收,验收合格后安装电能表及终端。

4.9.3负责及时宣贯相关的计量管理规定,指导区(市)局开展计量管理工作。

4.9.4参与对高压客户的业扩工程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4.10营销稽查中心

4.10.1负责业扩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定期形成业扩专项稽查报告,上报市场营销部。

4.10.2参与业扩全过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4.11区(市)局

4.11.1负责辖区内所有业扩报装业务受理。

4.11.2负责开展中、低压业扩报装的供电方案及电房协议的制定、审批和签订。

4.11.3负责中、低压业扩工程设计图纸审查,负责组织中、低压业扩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检验。

4.11.4参与高压业扩报装的供电方案制定。负责Ⅳ、Ⅴ类客户的装表接电,配合计量中心完成Ⅰ、Ⅱ、Ⅲ类客户的装表接电。

4.11.5负责中、低压业扩报装的供用电合同制定、审批和签订。

4.10.6负责提前收集上报负荷需求,参与负荷预测工作,提出网架改造方案。

4.11.7负责业扩费用收取和退还。

4.11.8负责中、低压客户档案收集和管理。

4.11.9负责受理客户带电接入或停电接入申请,及时满足客户接电需求。

4.11.10负责GIS系统电子化图纸的审核和发布。

4.11.11负责按《资产移交协议》约定,办理客户移交的电力设施接收工作。

4.11.12对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全过程管控力度,保证低压业扩配套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及时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4.11.13负责参加政府组织的辖区内中、低压业扩报装项目的会议。全过程跟踪市级、区(市)级政府要求协调的业扩报装项目、重点项目的,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项目进度情况及时上报客服中心。

4.12其它部门单位

4.12.1办公室负责指导客户档案管理工作。

4.12.2财务部负责指导各区(市)局进行业扩费用的收取和退还;负责指导各区(市)局按《资产移交协议》约定开展对客户建设的电力设施进行接收。根据各区(市)供电局上报的年度低压业扩配套项目资金需求,经统筹测算后,在年度预算中单列预算下达。

4.12.3物资部负责低压居民业扩配套项目、计量装置等物资业务的归口管理。

4.12.4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一所、变电管理二所、通信中心负责参与高压业扩报装客户的可行性报告及业扩工程图纸的审查、工程竣工检验、送电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总体要求

5.1.1首问负责,一口对外。任一渠道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应按照首问负责和内转外不转的原则,由客服人员组织协调供电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完成业扩工作,并主动跟踪做好对客户的沟通和服务。

5.1.2便捷高效,限时办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简化业务办理手续,不断优化业扩流程,按照“单节点”流转原则减少供电方案、设计图纸、供用电合同等审核层级,加强时限管控,缩短办电时间。优先保障居民用电需求。

5.1.3渠道多样,办理简便。提供多种业务受理渠道,推广同城化和非实体营业厅(包括网上营业厅、掌上营业厅、95598服务热线等)便民服务,拓展上门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5.1.4公开透明,全程监控。向社会公布业扩的办理程序、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提供渠道方便客户查询业务办理进展情况,确保系统信息与现场、纸质资料一致。

5.1.5规范行为,三不指定。向社会公布业扩的办理程序、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公布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信息以及持证企业名单的查询方式,供客户自主选择。不得对客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施工、试验、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5.2业务受

5.2.1基本要求

5.2.1.1供电企业应对客户办理用电业务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通知客户补齐,并登记客户已经提供的资料。

5.2.1.2对存在违约用电、拖欠电费等异常情况的客户,暂缓办理该客户用电业务。在违约用电、拖欠电费等异常情况排查处理完毕后重新启动业务受理流程。

5.2.1.3对急需用电的新成立单位,如有关证照尚未办妥,可由客户暂提供有关证照申请回执办理报装。对此情况若暂没有公章的,可允许不加盖公章,但在《供用电方案协议》签订之前必须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5.2.1.4采用公变低压供电且无工程(工程指一般需要立杆、地埋敷线或接线长度超过10米的),电压等级为220/380伏,报装容量10kW及以下低压零散居民用户采用“易通电”服务,工作服务人员应在在收到业务联系单后应在1小时内联系客户,约定现场服务时间,上门受理报装资料、现场勘查、装表接电。

5.2.2工作内容

5.2.2.1应提供明确的业务办理指引协助客户在网上营业厅、实体营业厅或自助终端机提交资料。

5.2.2.2应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终端机等渠道向社会定期公布业扩服务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提前告知客户相关信息。

5.2.2.3应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终端机等渠道及时收集客户用电信息,为电网规划工作提供支持。

5.2.2.4客户办理业扩服务需提交的资料

5.2.2.4.1新装(增容)业务

(1)零散住宅(永久)

①客户报装用电申请表(书);

②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客户本人办理无需此项);

④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⑤办理银行划扣电费的客户需提交的相关缴费资料(增容用电无需提供);

⑥增容客户如未提供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可以提供《供用电合同》办理(无新加盖建筑物的情况下);

⑦申请办理城镇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的,必须提供具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五保有效证件。

(2)非住宅(永久)

①客户报装用电申请表(书);

②客户或单位法人身份证明资料;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客户或单位法人本人办理无需此项);

④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⑤办理银行划扣电费的客户需提交的相关缴费资料(增容用电可无需提供);

⑥增容客户如未提供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可以提供《供用电合同》办理(无新加盖建筑物的情况下);

⑦需要公改专客户提供的资料同专变报装,如无法满足条件,需提供必备资料包括:房产证或镇街级以上政府证明及盖章的四置图等。

(3)临时用电业务

<1>临时施工用电

临时施工用电客户参照新装永久用电业务提交资料,并同时提供永久用电规划的有关资料,在用电地址产权权属证明资料方面可按以下要求处理:

①私人自建房:提供用电地址产权权属证明资料;

②基建施工项目:土地开发证明、规划开发证明或用地批准(区市一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等;

③市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政府有关证明。

<2>临时性用电

临时性用电,指例如特殊活动的保供电、迎春花市等具有周期短、需求急,无相关用电地址权属证明材料的临时性用电项目,报装资料按以下要求处理:

区(市)一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文书材料。

(4)统建住宅小区报装

除按永久用电提交一般资料外,还应补充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规划资料(如规划图、规划许可证、建筑功能明细表等)。

5.2.2.4.2变更用电业务

(1)过户

①居民:

(a)变更用电申请表;

(b)新、原户的身份证明资料、缴费资料;

(c)用电地址产权权属证明资料。

说明:原户无法联系且已缴清电费的,则新户按新装业务提交资料,并提供客户声明。

②非居民:

(a)用电业务单;

(b)新、原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户供用电合同(如无可提供缴费资料,后需补签合同);

(c)用电地址产权权属证明资料。

说明:原户在业务单上盖公章,如公章已注销,应提交工商核销证明;新户按新装业务提交资料;原户以个人名义报装的,则提供原户身份证明资料,新户按新装业务提交资料。

(2)更名

①居民:

(a)变更用电申请表;

(b)新、原户身份证明资料。

②非居民:

(a)变更用电申请表;

(b)工商、公安、区市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核准变更等证明材料。

(3)更改缴费信息

①办理普通发票:

(a)变更用电申请表;

(b)缴费资料。

②办理增值税票:

(a)变更用电申请表;

(b)缴费资料;

(c)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年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

③低压居民客户可通过拨打95598服务热线提出更改缴费账号的需求,客户身份验证通过及传真或电子邮箱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扫描件)后,95598坐席员可直接办理。

(a)变更缴费账号为自身需提交:银行存折、注册客户身份证;

(b)变更缴费账号为第三方需提交:第三方及经办人身份证、银行缴费存折(第三方)

(c)办理变更缴费账号业务后,95598坐席员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客户。

(4)销户

①变更用电申请表;

②客户、单位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经办人需附委托书);

③原供用电合同。

(5)改类

①变更用电申请表;

②客户、单位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经办人需附委托书);

③原供用电合同。

(6)分(并)户

分户客户按减容业务提交资料,并户客户按增容业务提交资料。

(7)改压

改压的客户按新装业务提交资料。

(8)暂停、暂换

①变更用电申请表;

②客户、单位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经办人需附委托书);

③原供用电合同;

④恢复约定用电的承诺书。

(9)更改客户信息

客户可通过95598服务热线、网上营业厅、自助服务终端等多渠道提出更改客户信息的需求。更改客户信息包括电话、通讯地址、邮箱、联系人姓名、客户服务密码等。通过客户身份验证后可直接办理。

(10)其它业务

①用电业务单;

②用电客户和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5.2.2.5客户需签订书面承诺确认其所提交资料属实,业务人员需核实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对客户资料核实结果应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户。

5.2.2.6客户办理用电业务所使用的名称须与其持有的客户身份证明材料登记名称一致。

5.2.2.7对应现行投资界面,零散居民新装客户,应采用低压零散居民快速新装流程处理,对未能一次性提供完整资料的,可予以预受理,请客户在确认供电方案前补充提交。

5.3确定及答复供电方案

5.3.1基本要求

5.3.1.1供电方案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综合考虑本单位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现场勘查结果等因素确定,满足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要求。

5.3.1.2供电方案内容包括:供电电压等级、分期用电信息、供电电源回路数量、电源接入点、供电线路敷设形式、供电容量、电房设置信息、变压器配置信息、计量及计价方式、投资及维护划分、业扩收费等内容。

5.3.1.3业扩接入方案应按照配网规划和供电方案典型设计原则,采用营配信息集成等技术制定,避免供电方式制定的随意性。在信息系统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现场勘查等方式制定。除报装地址不清、拟接入公用开关房(或综合房)在客户红线范围内等特殊情况外,如用户无要求,现场勘查不得要求客户参与。

5.3.1.4应按《广州供电局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启动和实施业扩配套项目。业扩配套项目实施进度应与客户受电工程进度配合,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5.3.1.5对符合网公司规定的重要客户,要依据客户的用电负荷特性,结合客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合理配置供电电源,明确客户应按规定自备应急电源。

5.3.1.6供电方案审批人员应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原则上高压供电方案审批流程节点不应超过5个,中低压供电方案审批流程节点不应超过3个。

5.3.1.7供电方案审批通过后,对于网厅报装客户,应立即打印并通知客户凭业扩报装受理回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领取供用电协议;对于营业厅报装客户,应通知客户凭用电报装回执领取用电协议。客户在领取供用电协议后的一个月内如对协议内容无异议应与我方签订供用电协议,否则该协议视为无效。对专线和重要客户,可开展上门签订供电方案服务。

5.3.1.8因主变、线路负载率过高或电网建设(含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等原因暂时难以满足客户用电需求的,报装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业扩报装项目由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协调并提交市场部,同时市场部以局文复函答复客户;其它由区(市)局以复函的形式答复,并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5.3.1.9供电方案应在要求时限内书面答复客户,因供电局原因不能按期答复供电方案,应主动向客户说明原因,非供电局原因造成供电方案答复延误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

5.3.1.10对非装表供电的客户,各区(市)局必须对客户用电设备型号、用电参数、外观图片、用电点的详细清单和电费标准进行核定,确定其供电方案。

5.3.1.11答复供电方案时限要求:自受理客户申请用电之日起至供电方案通知客户之日止,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非单相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非居民低压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中压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中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3.1.12《公用电房协议》签订

(1)区(市)局应在临时施工用电或永久用电申请时,书面确定其永久用电的公用电房种类和数量,要求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符合市政规划、消防及安全要求的适用场所,用以安装供电设施及计量设施等。

(2)如因客户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供电规范、市政规划、消防、环保及安全要求的适用场所,导致公用电房协议无法签订的,则终止该业扩流程,书面答复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3)《公用电房协议》应与《供用电方案协议》同时签订。

5.3.1.13中、高压客户的供用电协议自签订起有效期为1年,低压客户的供用电协议有效期为3个月,如到期仍未签订供用电合同则视为协议无效。客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视情况办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5.3.1.14涉及新建公用电房的供电方案,供电企业应与建设投资方协商签订电房使用协议,建设单位提供符合供电规范、市政规划、消防、环保及安全要求的适用场所,检修(管线)通道,竖井和用于安装供电设施及计量装置等空间。

5.3.1.15供电方案应以显著字体明确告知客户具有自主选择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试验、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权利。

5.3.1.16答复供电方案时告知客户设计必须符合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和《广州地区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的要求。

5.3.1.17重要客户的供电电源以及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客户不按要求进行电源配置的,在客户报请电力监管机构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供电企业才能继续受理报装。

5.3.2工作内容

5.3.2.1 35kV及以上客户管理内容

(1)计划发展部确定接入系统方案。

(2)接入系统方案批复后,客户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批复的系统接入方案制定供电方案。

5.3.2.2 10(20)kV客户管理内容

(1)区(市)局规划建设部在业务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双电源客户4个工作日)确定电源接入点和接入方式。

(2)区(市)局营销部在电源接入点和接入方式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双电源客户3个工作日)完成初步供电方案编制并提交审核。

(3)区(市)局领导在收到初步供电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确定供电方案。

5.3.2.3 380/220V客户管理内容

(1)区(市)局或供电所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查,对于零散居民客户现场具备接入条件的直接装表接电。

(2)区(市)局或供电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编制和审核工作。

5.3.2.4客户供电方式

(一)非居民客户

(1)商业、非工业客户装见容量达到20MVA以上时,宜预留公用变电站站址;装见容量达到40MVA以上时,应预留公用变电站站址。

工业客户装见容量在20-40MVA之间的,可考虑建设用户专用变电站供电;达到40MVA以上的,用户必须自建110kV或更高电压等级的专用变电站供电。

(2)当客户实用负荷电流超过200A时,采用10kV专线供电;客户需要多回10kV专线时,按照每回线路电流不超过400A的原则,根据具体负荷和可靠性要求确定专线数量。

(3)客户用电容量在100kVA(含)以上且不满足以上(1)、(2)条件的,应采用10kV公用线路专变供电。

(4)客户用电容量在50kVA(含)至100kVA(不含)的,视附近配网运行情况,可采用10kV公用线路专变供电或380V供电

(5)客户用电容量在10kVA(含)至50kVA(不含)的,应采用380V供电。

(6)客户用电容量在10kW(不含)以下且无需三相供电的,应采用220V供电。

(7)(1)-(5)应根据不同类型用户负荷特性换算成具体审批标准。其中商业、非工业客户以建筑面积为审批标准,工业客户以装见容量为审批标准。

(二)统建住宅小区

(1)小区终期规划装见总容量在8000kVA以下的,应由10kV公网供电,由客户建设满足要求的10kV公共开关站电房及电力设施。

(2)小区终期规划装见容量在8000kVA及以上时,由客户从变电站10kV开关柜建设出线供电,单回馈线装见容量不超过12000kVA

(3)对于装见总容量在20(含)MVA至40MVA(不含)的小区,宜预留公用变电站站址;对于装见容量40MVA及以上的小区,应预留公用变电站站址

(4)有独立产权的商品房供电方式按一户一表配置。

(5)小区的公共用电、商场(超市)、会所、幼儿园及学校等采用独立回路供电,按照电价类别独立安装电表计费,用电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的,应单独设置专用变压器供电。

5.3.2.5用电负荷估算

住宅、商业和非工业用电负荷可按下表统计估算

5.3.2.6重过载设备业扩接入标准

(1)专变(非居民)客户

线路、设备重载后,在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前提下,若客户自愿承诺错峰,并将协助错峰和紧急停电要求写入供用电协议,我局将受理并批复其用电申请。

①80%≤110kV及以上主变、线路负载率<90%,允许累计新增报装容量不大于5000kVA的负荷报装;

②80%≤10kV线路负载率<90%,允许累计新增报装容量不大于1000kVA的负荷报装;

③90%≤110kV及以上主变、线路负载率<95%,允许累计新增报装容量不大于2500kVA的负荷报装;

④90%≤10kV线路负载率<95%,允许累计新增报装容量不大于630kVA的负荷报装;

⑤95%≤主、配网线路、设备负载率,不再批准负荷报装申请。

上述①-④点,若重过载线路、设备已有负荷调整项目,并已纳入当年投资计划,且报装负荷用电时间在当年9月1日及以后的,允许报装容量按上述建议的2倍计算。

(2)大型统建小区客户

在主、配网线路、设备为重过载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接入。若当年已有负荷调整项目,并已纳入当年投资计划,且报装负荷用电时间在当年9月1日及以后的,允许报装的建筑面积按如下标准计算。

①80%≤110kV及以上主变、线路负载率<90%,允许累计新增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万平方米的用电报装;

②80%≤10kV线路负载率<90%,允许累计新增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用电报装;

③90%≤110kV及以上主变、线路负载率<95%,允许累计新增建筑面积不大于5万平方米的用电报装;

④90%≤10kV线路负载率<95%,允许累计新增建筑面积不大于12600平方米的用电报装;

⑤95%≤主、配网线路、设备负载率,仅允许以户为单位的居民散户报装用电。

5.3.2.7用电计量装置的设置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设在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当电能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应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个受电点作为客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1)专变供电客户采用高供高计的计量方式。

(2)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永久用电客户,以及变压器容量为800kVA及以上的临时用电客户,应采用高供高计的计量方式。变压器容量为315kVA以下的永久用电客户,可采用高供低计的计量方式。

(3)对非专变供电的客户采用低压计量方式。

5.3.2.8用电计量装置配置表

用电客户配置电能计量用互感器参考表

5.3.2.9业扩工程投资界面

(1)中、高压专线客户

对于采用专用电缆线路供电的客户,以电源变电站侧电缆线路的终端头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负荷侧供电设施(包括电缆头)由客户投资建设。投资界面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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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示意图中红色部分代表客户投资设备,黑色部分代表供电企业投资设备,绿色部分代表由客户投资且需向供电企业无偿移交的设备,下同。

(2)中、高压非专线客户(不含统建小区)

①对于从架空线路接取电源的客户,如供电方案不涉及新建电房的,以客户电源线路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点(架空线T接点)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包括“T”接装置)由客户投资。

(a架空线路新敷设电缆到客户专用电房,投资界面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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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客户变电站或配电站进线电缆01头电源侧的设备通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无偿移交供电企业。

(b)由架空线路新敷设架空线或混合线路到客户变电站或配电站,投资界面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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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竣工后客户用电范围红线外第一支持物(电杆)及其电源侧设备通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无偿移交供电企业。

②对于从现有公用电房接取电源的中压客户,以客户电源线路接入公用电网开关柜的连接点(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包含与开关柜连接的电缆头)由客户投资建设,客户不承担环网线路及相关设备的建设和改造费用,且环网柜不应设置在客户专用配电站内。对于现有公用电房中已无备用开关柜,但满足拼接开关柜条件的,以客户拼接入公用电房的开关柜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包括开关柜)由客户投资。投资界面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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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客户变电站或配电站进线电缆01头电源侧设备通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无偿移交供电企业。

③对于从架空公用线路接取电源的客户,如需通过新建电房接入的,以新建电房接入现有公用电网的连接点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包括“T”接装置)由客户投资。投资界面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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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由电源接取点引至新建电房的电缆及开关柜的投资由客户承担。客户变电站或配电站进线电缆01头电源侧设备通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无偿移交供电企业。

④对于从公用电缆线路接取电源的客户,如需通过新建电房斩接公用电缆接入的,以新建电房接入现有公用电网的连接点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包括电缆分接头)由客户投资。投资界面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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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客户变电站或配电站进线电缆01头电源侧设备通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无偿移交供电企业。

(3)低压客户

①低压居民客户

对于低压居民客户,以低压计量装置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投资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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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低压非居民客户

对于低压非居民类用电客户,以客户电源线路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点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投资界面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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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由公共配电站低压公共线路直接接取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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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由公共配电站低压间隔直接接取电源

(4)统建住宅小区

以住宅小区10kV电源线路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点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含T接装置;计量装置除外)由客户投资建设。投资界面示意图如下:

①在原有公用架空线或电缆线路斩断驳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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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由变电站出线开关柜或公用电房开关柜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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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现有变电站或公用电房接取电源的中压客户,以客户电源线路接入公用电网开关柜的连接点(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包含与开关柜连接的电缆头)由客户投资建设。对于现有公用电房中已无备用开关柜,但满足拼接开关柜条件的,以客户拼接入公用电房的开关柜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包括开关柜)由客户投资。

说明:竣工后住宅小区低压计量装置电源侧的公用供电设施通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无偿移交供电企业。

(5)计量装置

①高压部分(35kV及以上)

高压计量装置包括计量用电能表、电流互感器(计量绕组)、电压互感器(计量绕组)、负荷管理终端、计量屏及附件等。其中计量用电能表、计量自动化终端由供电企业投资,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计量屏及附件由客户投资和安装,但必须按《广州地区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及验收实施细则-110kV及以上用户变电站》设计建设,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及进行加封,属于电能计量装置的部分移交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②中压部分(10kV、20kV)

中压计量装置包括计量用电能表、计量用电流互感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负荷管理终端、配变监测计量终端、表箱等,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③低压部分(220V/380V)

低压计量装置包括计量用电能表、计量用电流互感器、低压集抄装置、计量表箱及附件等。其中计量电能表、计量用电流互感器、计量表箱(不含统建小区用表箱)由供电企业投资。统建小区低压集抄装置、表箱及附件由客户投资和安装,但要按供电企业典型设计建设,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加封后移交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6)土建部分

①客户用电地址红线内的电缆管廊由客户负责投资建设。对客户用电地址红线外的电缆管廊,如客户不同意按照供电企业的标准投资建设的,各区(市)局可同客户协商,由供电企业统一投资建设管廊,并向客户收取相应费用。

②客户投资建设的公用电房及公用电缆管廊建成后,实施客户资产及资产维护管理责任移交。

5.3.2.10低压业扩配套项目管理

5.3.2.10.1低压业扩配套项目纳入局年度成本预算,实行统一管理,按修理项目立项,实行备案管理。

5.3.2.10.2低压业扩配套项目由局基建部负责归口管理,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5.3.2.10.3各区(市)局是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5.3.2.10.4区(市)局每年年度末向局财务部、计划部上报下年度低压业扩配套项目资金需求。预算下达后,各区(市)局每季度将低压业扩配套项目的实际发生情况报局财务部、计划部、市场部、设备部、基建部备案。

5.3.2.10.5财务部根据各区(市)供电局上报的年度低压业扩配套项目资金需求,经统筹测算后,在年度预算中单列预算下达。

5.3.2.11供用电协议的变更及分期管理

5.3.2.11.1供用电协议在签订生效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办理供用电协议变更手续(执行流程需另附):

(1)供电方式发生变更,包括接入电源点位置调整、主要设备数量及规模变化、客户单/多回路电源调整等。

(2)客户用电性质、计量计价方式、报装基础材料、投资界面及产权移交界面划分等发生变更。

(3)取消业扩报装或逾期未签署供用电协议。

5.3.2.11.2供用电协议在签订生效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客户提出申请的,可办理供用电分期手续(执行流程需另附):

(1)接入电源点尚未建设完成,需暂时从其他电源点接入,待满足条件后改回原电源点接入的。

(2)在协议有效期内无法完成所有业扩工程,但部分内容具备装表接电条件,且客户急于用电的。

5.3.2.11.3供用电分期协议中的供电方案属临时过渡方案,需在正文中明确用电期限、过渡用电期间客户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内容。

5.3.2.11.4供用电协议分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期,不得在供用电分期协议中再办理分期手续。

5.3.2.11.5若签订供用电分期协议,则原供用电协议有效期变更为分期协议的有效期。

5.3.2.11.6供用电协议变更生效后,原供用电协议自动作废;已办理分期协议的业扩工程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后,该工程的所有分期协议及分期供用电合同自动作废。

5.3.2.12供电方案答复

5.3.2.12.1客户供电方案审批后,营销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供电方案,并答复客户。客户应在在一个月内签订《供用电方案协议》,否则视为该协议无效。

5.3.2.12.1客户如对方案有异议,应在答复客户后的在一个月内,向供电局提出书面意见。

5.4业扩费用收取

5.4.1基本要求

办理与业扩业务有关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自立收费名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不得向客户收取国家已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

5.4.2工作内容

5.4.2.1申请新装或增容双回路或多回路(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电客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如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出现两回或多回,则只能免征其中一回路,其余回路应征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5.4.2.2临时用电客户应与区(市)局签订有关合同,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3年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确需超过3年的,无特殊原因,不予退还。

5.4.2.3供电方案中明确收取高可靠性费用或临时接电费用的,区(市)局应在业扩答复时告知客户,并于业扩方案中明确缴费数额。

5.5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

5.5.1基本要求

5.5.1.1供电企业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资料进行审核。设计单位资质资料与设计图纸同步进行受理和审核,同时应一次性提出审核意见,不得对同一设计资料进行多次审核:

5.5.1.2时限要求

审核受电工程设计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低压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中压客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将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客户。

5.5.1.3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申请表。

(2)受电工程设计图(包括电流互感器变比定值单)。

(3)设计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资质检验意见书

(5)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5.1.4供电企业按照典型设计要求开展图纸审核工作,倡导客户使用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5.2工作内容

根据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标准要求对受电工程设计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意见》。

5.5.2.1设计资料主要审核内容

(1)审核具体范围:(高)中压从电源接入点至(中)低压配电柜的出线端;低压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箱和进线总开关(箱);统建住宅小区从电源接入点至客户计量点。

(2)设计必须按供电方案要求执行。

(3)设计必须符合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广州地区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以及《广州供电局10kV计量成套设备拼接标准要求》的相关要求。详见《FJ1:10kV20kV高压电能计量柜技术规范书》。

(4)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技术规范。特别是受电装置、计量装置、设备载流量、联锁装置、平面布置,是否满足安全、经济、合理的要求。

(5)审核确定10kV中压业务表单,标注是否符合典设。

(6)设计资料审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5.6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

5.6.1基本要求

5.6.1.1供电企业应积极跟踪客户受电工程建设情况,主动帮助客户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5.6.1.2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供电企业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资料、有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315kVA及以上的专变用户还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公司,根据由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的设计资料、有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隐蔽工程实行监理。在申请竣工检验时向供电企业出具监理报告,监理报告须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5.6.1.3供电企业在接到客户的受电装置中间检查、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在以下时限内组织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5.6.1.4受电端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电气工作票资格。

5.6.1.5时限要求

中间检查的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中、低压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竣工检验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中、低压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5.6.1.6客户提供的竣工检验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5.6.1.6.1中间检查

(1)客户委托的施工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客户自行组织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的合格证明;

(3)《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申请书》;

(4)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意见书(需加盖报装单位的公章);

(5)资质检验意见书

(6)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6.1.6.2竣工检验

高压客户:

(1)工程竣工图(包括一次、二次接线图和电缆沿布图);

(2)一次设备安装调试记录、交接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纪录、接地网接地电阻测量报告;

(3)电能计量方面:一次高压设备接线图;电能表主接线图;电流、电压二次回路原理图、接线图;电流互感器出厂检验报告;电流互感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电流互感器说明书;电压互感器出厂检验报告;电压互感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电压互感器说明书。;

(4)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5)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纪录;

(6)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7)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8)315kVA及以上的专变用户需提供工程监理报告(含隐蔽工程部分)。

(9)《供电方案协议》复印件;

(10)大用电客户电气设备技术资料卡;

(11)工程投资者委托书和施工单位受理委托书;

(12)谐波源大用电客户应提供背景测试报告和谐波监测装置安装调试报告;

(13)产品合格证(保证)书、出厂试验、生产厂生产许可证;

(14)自动化和远动设备调试记录,远动信息表;

(15)电力质监合格证书;

(16)一次设备安装调试记录、交接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纪录、接地网接地电阻测量报告;

(17)消防验收报告及复印件。

中压客户:

(1))工程竣工图;

(2)客户委托的试验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报告和电能计量交接试验报告;

(4)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5)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6)电气设备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设备生产许可的相关材料、型式实验报告;

(7)电子化移交资料;

(8)客户自行组织的验收合格报告;

(9)一次高压设备接线图;电能表主接线图;电流、电压二次回路原理图、接线图;电流互感器出厂检验报告;电流互感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原件);电流互感器说明书;电压互感器出厂检验报告;电压互感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原件);电压互感器说明书;计量装置变更(改造、故换、增容或减容)资料;计量TA变比定值单;

(10)315kVA及以上的专变用户需提供工程监理报告(含隐蔽工程部分)。

5.6.1.7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5.6.1.7.1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1)核对受客户委托施工企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进行核查;

(2)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及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检查隐蔽工程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4)电气设备元件安装前的特性校验等。

5.6.1.7.2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1)核对受客户委托试验企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是否具备相应试验资质、监理资质进行核查;

(2)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及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工程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4)设备交接试验资料等。

5.6.2工作内

5.6.2.1中间检查流程(1)客户先自行组织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查验合格后向供电所提出中间检查申请。

(2)区(市)局营销部对客户提交的中间检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中间检查岗位职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中间检查人员须在规定的剩余时限内(低压在2个工作日内,中压在3个工作日内,高压在5个工作日)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中间检查。

(3)中间检查人员接到中间检查资料,根据规定时限与客户确定现场查验时间,按预约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并主持工程中间检查,按照供电部门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经检查后,中间检查人员汇总各检查人员意见,填写《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

(4)中间检查人员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5)中间检查人员将工程中间检查资料交资料管理员归档。

(6)在中间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隐蔽工程存在缺陷,中间检查人员应一次性向客户提出更正要求。更正完毕,客户自行组织检查,合格后向供电所提出复查申请,区(市)局营销部在1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申请交给中间检查人员。中间检查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检查后在《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填写意见。检查不合格的,重复上述流程,直到查验合格为止。

5.6.2.2竣工检验流程

(1)客户先自行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检验,竣工检验合格后向区(市)局提出竣工检验申请,315kVA及以上的用户同时需提供第三方监理报告。

(2)区(市)局对客户提交的竣工检验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后低压在2个工作日内,中压在3个工作日内,高压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竣工检验。

(3)在竣工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存在缺陷,竣工检验人员应一次性向客户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毕,客户自行组织检验,合格后向供电所提出复查申请,竣工检验人员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检验后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填写意见。检验不合格的,重复上述流程,直到查验合格为止。

5.6.2.3业扩电子化移交

(1)区(市)局在确定供电方案的同时向客户提交电子化移交资料模板,并指导客户办理电子化移交工作。

(2)现场工程完结后,客户自主选择的施工单位应将业扩工程电子化移交资料提交至区(市)局审核。

(3)配电部审核电子化移交工单,审查通过后应出具相应工单提交营销部,若不符合要求,退回修改、重新核查直至审核通过。

(4)在客户业扩工程归档环节必须确认电子化移交流程已完成。

5.7合同签订

5.7.1基本要求

5.7.1.1供电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在竣工检验合格后,正式接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5.7.1.2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期限、用电容量、用电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案的内容应与供用电协议保持一致。

5.7.1.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严格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同范本。

5.7.1.4供用电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低压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采用背书合同形式。

5.7.1.5时限要求

中、高压客户的供用电合同制定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审批不超过2个工作日。低压客户的供用电合同制定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审批不超过2个工作日。

5.7.2工作内容

5.7.2.1拟订《供用电合同》

(1)《供用电合同》统一按照局供用电合同范本进行拟订。

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范本的内容作原则性修改;补充条款也不得对《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范本的内容构成实质性修改、限制或抵触。

(2)对于下列客户,除签订《供用电合同》外,还需签订《〈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书》或《〈供用电合同〉担保协议书》。

①信誉度低的客户;

②查实违反供用电合同行为的客户;

③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或政府产业政策要求的客户;

④经查实,在工商、税务、环保、司法及公众舆论等部门有不良记录的客户;

⑤对发生欠费或经查实有窃电或违约用电行为的;

⑥其他因实际工作需要,需签订上述协议书的客户。

(3)供用电合同中的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应按照供电方案确定。

5.7.2.2签订《供用电合同》

(1)低压居民用电采用合同背书形式签定。背书合同在客户办理业务时一并签订;其他新装(增容)业务应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

(2)《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供电方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客户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3)用电方签约人应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或授权委托证明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提供给供电方。

(4)供电方应对合同签约人的合法身份进行审查,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合法身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等。并将客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证明书附于《供用电合同》后作为合同的附件。

(5)《供用电合同》的编号由各区(市)局统一编号规则并管理。

5.7.2.3供用电合同印章

(1)“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全局统一规格,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

(2)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在供电方法定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3)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仅用于供用电合同签订,需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5.7.2.4《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及日常管理

(1)《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供电方与客户及时协商修改有关内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供用电双方也应及时对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协商修改。

(2)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同意可对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3)《供用电合同》管理部门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4)应采用先进手段实施供用电合同的现代化管理。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各类《供用电合同》均应进入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5.8装表与接电

5.8.1基本要求

5.8.1.1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电能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应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5.8.1.2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与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5.8.1.3在客户每个受电点内,应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予以加封,并由客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5.8.1.4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下述时限内组织送电。

5.8.1.5装表接电的时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低压客户不超过1个工作日,专变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统建小区公变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5.8.1.6为及时准备装表接电所需物资,各区(市)局应要求统建小区公变客户在装表接电工作开始7个工作日前向各区(市)局提交装表预约,各区(市)局负责收集客户装表预约,并及时通知物流中心。

5.8.1.7采用公变低压供电且无工程(工程指一般需要立杆、地埋敷线或接线长度超过10米的),电压等级为220/380伏,报装容量10kW及以下低压零散居民用户,在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后, 1个工作日须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装表接电工作完成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现场工作情况的录入。

5.8.2工作内容

5.8.2.1低压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由区(市)局营销部或供电所组织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并与客户确认计费电能表起码。

5.8.2.2Ⅰ、Ⅱ、Ⅲ类计量装置客户受电工程由计量中心完成装表工作,并与客户及相关区市局三方签名确认电能表底度,倍率及铅封号。除Ⅰ、Ⅱ、Ⅲ类计量装置以外的客户受电工程由区(市)局营销部或供电所完成装表工作,并与客户确认计费电能表底度。

5.8.2.3客户受电工程接火送电后,区(市)局营销部或供电所组织相关部门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上填写接火送电时间。

5.8.2.4对客户受电工程检验合格后,客户申请延期送电的需提交申请书。延期送电最长时限,自首次竣工检验合格后起不得超过半年,逾期则竣工检验报告作废,应重新进行竣工检验和交接试验。对于申请分台或分组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电动机)不同日期投运接电的,用电检查人员对暂未投运的设备(含中、高压开关)加封,并拆除未投运变压器(或电动机)的电气连接。

5.8.2.5受电工程接火送电后,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将装表资料、接电资料移交档案管理员。

5.9资料归档

5.9.1基本要求

5.9.1.1供电企业应加强业扩全过程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工作,准确登记各个业务环节的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

5.9.1.2供电企业应在接火送电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收集、核实和归档。归档的内容包括客户申请资料、现场勘查记录、答复的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资料、竣工检验报告、装表接电记录、《供用电合同》等。

5.9.1.3供电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客户档案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客户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易于调阅。

5.9.2工作内容

5.9.2.1归档前全面资料审核管理

(1)客户业务传递到更新档案、归档环节,业务人员应将客户提供的书面资料、前面各环节录入的数据信息作全面审核,汇总打印签名确认后归档处理。

(2)归档人员或复核人员发现计量、计费参数有误,应退回到经办人,通知其修正核对有误的数据项目;其余参数有误或原始资料与系统记录不符,归档人员与相关经办人核对后直接修改,并保留相关修改记录。

5.9.2.2档案分类及归档要求

(1)客户档案分低、中、高压客户、临时用电档案以及销户客户档案。

(2)中、高压客户档案,以每个客户为单位独立装存;低压客户档案以户号顺序或台区为单位,每个档案盒放置若干个低压客户资料,每个客户的资料分别装夹,按户号先后排序摆放。

(3)临时用电客户档案以年度月份为单位,中、高压临时用电客户以每个客户为单位独立装存;低压临时用电客户资料采用集中存放方式,每个档案盒放置若干,每个客户的资料分别装夹,按户号先后排序摆放。当临时用电客户销户后,应将该客户的档案与销户的申请资料一并转入销户客户档案存放。

(4)销户客户档案应另行存放,须在档案袋或档案目录上注明“已销户”字样。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纠纷,已销户的中、高压客户档案五年内不得销毁,已销户的低压客户档案三年内不得销毁。

(5)中、高压客户档案资料收集、审核标准(29项):

中、高压档案设立专用档案盒,每盒档案分列6项,分别为业务受理及供电方案批复、设计资料受理审核、工程施工及查验报告、签订供用电合同及装表接电、运行档案、其它记录。

(6)低压住宅用户视为无工程处理,低压非住宅用户参照中、高压客户档案资料执行。

5.9.2.3客户档案的保管及借阅

(1)各级营销部门应设置资料室保管客户档案,并派专人保管。

(2)客户档案应使用统一规格的档案盒放置,档案盒的标签制作应清晰、规范,便于查找。

(3)建立客户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凡借阅有关资料的,必须由借阅人与档案保管员做好借阅登记手续。

(4)逐步推广客户档案电子化方式。

5.10管理考评

5.10.1加强业扩全过程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工作,准确登记各个业务环节的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做到用电业务一申报就录入系统,报装受理、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核、竣工检验等所有与客户交互环节,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杜绝业务办理与系统流程不同步现象,促进业扩报公开透明。

5.10.2通过95598电话回访、意见卡、专项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及时收集对业扩服务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对业扩全过程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5.10.3规范和完善业扩统计、分析管理,每月5日前逐级上报业扩相关报表。

5.10.4业扩工作检查与考核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逐级实施。检查与考核内容包括供电方案答复、设计资料审核、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是否满足服务时限要求,以及客户受电工程的“三不指定”、客户资料归档的规范性等。

5.10.5“易通电”服务时限、完成率考核、服务质量考核。

5.11具体业务描述

5.11.1低压住宅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低压住宅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指导书》(Y1)

5.11.2低压非住宅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低压非住宅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指导书》(Y2)

5.11.3中压业扩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中压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指导书》(Y3)

5.11.4高压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高压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指导书》(Y4)

5.11.5低压供电方案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低压供电方案业务指导书》(Y5)

5.11.6中压供电方案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中压供电方案业务指导书》(Y6)

5.11.7高压供电方案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高压供电方案业务指导书》(Y7)

5.11.8拟定供用电合同(中、低压)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拟定供用电合同(中、低压)业务指导书》(Y8)

5.11.9拟定供用电合同(高压)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拟定供用电合同(高压)业务指导书》(Y9)

5.11.10设计资料审核(中、低压)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设计资料审核(中、低压)业务指导书》(Y10)

5.11.11设计资料审核(高压)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设计资料审核(高压)业务指导书》(Y11)

5.11.12暂停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暂停业务指导书》(Y12)

5.11.13暂停恢复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暂停恢复业务指导书》(Y13)

5.11.14更名过户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更名过户业务指导书》(Y14)

5.11.15改类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改类业务指导书》(Y15)

5.11.16分、并户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分、并户业务指导书》(Y16)

5.11.17移表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移表业务指导书》(Y17)

5.11.18销户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销户业务指导书》(Y18)

5.11.19直驳临时用电业务具体业务描述详见《直驳临时用电业务指导书》(Y19)

5.11.20接入方案制定具体业务描述详见《制定接入方案业务指导书》(Y20)

5.11.21中间检查具体业务描述详见《中间检查(中、低压)业务指导书》(Y21)

5.11.22竣工检验具体业务描述详见《竣工检验(中、低压)业务指导书》(Y22)

6附则

6.1本细则由广州供电局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6.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附录

Y1:低压住宅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指导书

Y2:低压非住宅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指导书

Y3:中压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指导书

Y4:高压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指导书

Y5:低压供电方案业务指导书

Y6:中压供电方案业务指导书

Y7:高压供电方案业务指导书

Y8:拟定供用电合同(中、低压)业务指导书

Y9:拟定供用电合同(高压)业务指导书

Y10:设计资料审核(中、低压)业务指导书

Y11:设计资料审核(高压)业务指导书

Y12:暂停业务指导书

Y13:暂停恢复业务指导书

Y14:更名过户业务指导书

Y15:改类业务指导书

Y16:分、并户业务指导书

Y17:移表业务指导书

Y18:销户业务指导书

Y19:直驳临时用电业务指导书

Y20:制定接入方案业务指导书

Y21:中间检查(中、低压)业务指导书

Y22:竣工检验(中、低压)业务指导书

FB1:低压住宅业扩新装

FB2: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申请表

FB3:办理用电业务授权委托书

FB4:服务受理回执

FB5:业务受理回执

FB6:业扩报装情况答复函

FB7:客户办理用电说明

FB8:变更用电申请表

FB9:更名过户业务客户申明书

FB10:统建楼房一户一表新建(改造)住宅用户明细表

FB11:委托银行代划电费合同

FB12:授权委托书(客户支付电费)

FB13:用电设备容量清单

FB14:业扩工程廉洁服务承诺告知书

FB15:低压住宅接入情况表

FB16:低压非住宅接入情况表

FB17:中压接入系统方案情况表

FB18:接入情况审批表

FB19:负荷报装接入情况表

FB20:自觉执行错峰用电承诺书

FB21:供电方案协议

FB22:供用电协议(低压住宅)

FB23:供电方案答复函

FB24:供电方案(低压)审批情况表

FB25:供电方案(中、高压)审批情况表

FB26:业扩新装(增容)暂缓受理通知书

FB27:客户电费担保书

FB28:业扩费用缴交通知书及收取回执

FB29:业扩费用退费办理单

FB30: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申请表

FB31: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送审受理回执

FB32: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受理回执

FB33: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受理回执

FB34: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

FB35:业扩配套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FB36: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FB37: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

FB38:施工单位资质核验申请书

FB39:资质核验意见书

FB40:技术监督工作通知单

FB41:配网停电计划/带电作业接入申请表

FB42:用电客户工程电子化移交跟踪表

FB43:客户变电站竣工验收作业表

FB44:客户变电站工程送电作业表

FB45:客户基本信息档案表

FB46:客户档案查(借)阅登记单

FB47:客户档案销毁清单

FB48:客户档案移交清单

FB49:客户档案卷内目录

FB50:中高(低)压案卷封面

FB51:中高(低)压档案盒脊背式样

FB52:低压供用电合同

FB53:中、高压供用电合同

FB54:临时供用电合同

FB55:低压业扩供电方案模板

FB56:中压业扩供电方案模板

FB57:110千伏及以上大客户用电管理手册

FB58:供电设施所有权移交协议

FJ1:10kV20kV高压电能计量柜技术规范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a2b6ff4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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