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间距及容积率规定 宁规字〔2012〕254号

发布时间:2016-08-08 16:14: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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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规字〔2012254         签发人:赵晶夫

 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批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颁布,自201291起施行。凡是新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权属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项目权属用地面积。

其中,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中,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中小学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代征用地面积。

    第四条 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建设单位为满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  公共建筑底层布置净高3.0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第六条 建筑层高应严格控制,其中住宅建筑层高不得超过3.6,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办公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8,普通商业(门面房)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8,超市、大型商场、电影院、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层高根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确定具体层高。

以上各类建筑,凡超出上述规定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每超出2.2,则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不足2.2的,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导致建筑面积增加的,在符合建筑间距、退让、高度、日照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情况下,增加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但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增加证明。

第八条  对容积率计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做出特别说明,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291日起施行。原宁规规范字(20091号文中《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宁规字(201064号文同时废止。


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间距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8或垂直距离大于15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15或垂直距离大于20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高层时,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应当满足日照计算的要求。

第三条  住宅建筑南侧阳台(不包括突出于山墙面之外的部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一) 阳台累计总长度大于该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

(二)阳台悬挑长度大于2的。

第四条  南北向布置的建筑,当住宅为被遮挡建筑且方位偏角小于30°,其东侧或西侧一般不得设置裙房以外的东西向建筑;设置裙房且该住宅内与裙房等高部分布置为卧室和起居室的,其窗洞与裙房连接点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或须满足日照计算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建筑与建设用地以外现状无电梯的7层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照《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建筑与多层住宅的规定控制。

第六条  当建筑平行布置且遮挡建筑为高层住宅、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除外)时,高层住宅与低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5,高层住宅与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8,高层住宅与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不得小于25

第七条  与住宅南北侧相邻且单独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且与住宅相邻一侧不开窗时,传达室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配电房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

第八条  历史文化保护地段的建筑布局方式可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01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849b36ce53a580217fcfe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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