羄膆薀蒂节螅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螄蝿羀莂薇蚀芁(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衿螂薂膅衿蝿膄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莀螁羇罿薁芄薆目 录
1.1 蒀葿螄莄莀蚁肂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芁羄膆薀蒂节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膄螄蝿羀莂薇蚀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薆衿螂薂膅衿蝿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聿莀螁羇罿薁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 膁膅蒄腿莂蒃莈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螄蒈螂螃蚇蒈虿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蚈芀羃膅薈蒁薅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肁膂肇螈芃蚅蚆2.3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莂薄羈袀袄蒇袈2.4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莆肇蚂肄羅肈蕿2.5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芇膀膄螇膇莁蒂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羂莃芅莇膃蚂膈2.6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薃肆薇螀肅蚆蒇2.7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蚄蚇薂芅蒇蚇葿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膀肀蒅肅螆莁螃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袂薅袇芀膃袃蒆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螄莄莀蚁肂芈芀2.10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膆薀蒂节螅蒀葿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蝿羀莂薇蚀芁羄2.1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螂薂膅衿蝿膄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螁羇罿薁芄薆衿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蒄腿莂蒃莈聿莀2.12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荿羀蚃袅艿膁膅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螂螃蚇蒈虿莅芆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羃膅薈蒁薅螄蒈2.13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肇螈芃蚅蚆蚈芀2.14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羈袀袄蒇袈肁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蚂肄羅肈蕿莂薄2.1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膄螇膇莁蒂莆肇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芅莇膃蚂膈芇膀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薇螀肅蚆蒇羂莃2.17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薂芅蒇蚇葿薃肆2.18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蒅肅螆莁螃蚄蚇2.19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袇芀膃袃蒆膀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莀蚁肂芈芀袂薅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蒂节螅蒀葿螄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莂薇蚀芁羄膆薀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膅衿蝿膄螄蝿羀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罿薁芄薆衿螂薂2.2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莂蒃莈聿莀螁羇2.21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蚃袅艿膁膅蒄腿2.22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蚇蒈虿莅芆荿羀2.23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1 袄蒇袈肁膂肇螈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羅肈蕿莂薄羈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膇莁蒂莆肇蚂肄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膃蚂膈芇膀膄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肅蚆蒇羂莃芅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蒇蚇葿薃肆薇螀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螆莁螃蚄蚇薂芅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 膃袃蒆膀肀蒅肅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肂芈芀袂薅袇芀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 螅蒀葿螄莄莀蚁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蚀芁羄膆薀蒂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蝿膄螄蝿羀莂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一) 芄薆衿螂薂膅衿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莈聿莀螁羇罿薁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艿膁膅蒄腿莂蒃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虿莅芆荿羀蚃袅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薅螄蒈螂螃蚇蒈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蚆蚈芀羃膅薈蒁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一) 袈肁膂肇螈芃蚅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蕿莂薄羈袀袄蒇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蒂莆肇蚂肄羅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膈芇膀膄螇膇莁,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蒇羂莃芅莇膃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葿薃肆薇螀肅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螃蚄蚇薂芅蒇蚇,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蒆膀肀蒅肅螆莁,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芀袂薅袇芀膃袃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葿螄莄莀蚁肂芈,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羄膆薀蒂节螅蒀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2.1 衿螂薂膅衿蝿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莀螁羇罿薁芄薆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膅蒄腿莂蒃莈聿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芆荿羀蚃袅艿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蒈螂螃蚇蒈虿莅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芀羃膅薈蒁薅螄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膂肇螈芃蚅蚆蚈(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薄羈袀袄蒇袈肁(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肇蚂肄羅肈蕿莂(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膀膄螇膇莁蒂莆(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莃芅莇膃蚂膈芇(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肆薇螀肅蚆蒇羂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蚇薂芅蒇蚇葿薃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肀蒅肅螆莁螃蚄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3.2.4 薅袇芀膃袃蒆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莄莀蚁肂芈芀袂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薀蒂节螅蒀葿螄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羀莂薇蚀芁羄膆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薂膅衿蝿膄螄蝿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羇罿薁芄薆衿螂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腿莂蒃莈聿莀螁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羀蚃袅艿膁膅蒄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3.2.7 螃蚇蒈虿莅芆荿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膅薈蒁薅螄蒈螂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螈芃蚅蚆蚈芀羃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袀袄蒇袈肁膂肇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肄羅肈蕿莂薄羈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螇膇莁蒂莆肇蚂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3.2.9 莇膃蚂膈芇膀膄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螀肅蚆蒇羂莃芅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芅蒇蚇葿薃肆薇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肅螆莁螃蚄蚇薂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芀膃袃蒆膀肀蒅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10 蚁肂芈芀袂薅袇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节螅蒀葿螄莄莀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薇蚀芁羄膆薀蒂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3.2.11 衿蝿膄螄蝿羀莂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薁芄薆衿螂薂膅出现本规则;
(二) 蒃莈聿莀螁羇罿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袅艿膁膅蒄腿莂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蒈虿莅芆荿羀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2.12 蒁薅螄蒈螂螃蚇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蚅蚆蚈芀羃膅薈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3.2.13 蒇袈肁膂肇螈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肈蕿莂薄羈袀袄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3.2.14 莁蒂莆肇蚂肄羅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5 蚂膈芇膀膄螇膇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规则,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4.1 蚇葿薃肆薇螀肅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莁螃蚄蚇薂芅蒇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4.2 袃蒆膀肀蒅肅螆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芈芀袂薅袇芀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 蒀葿螄莄莀蚁肂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芁羄膆薀蒂节螅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4.4 膄螄蝿羀莂薇蚀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薆衿螂薂膅衿蝿保荐人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5 聿莀螁羇罿薁芄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膁膅蒄腿莂蒃莈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
(二) 莅芆荿羀蚃袅艿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
(三) 螄蒈螂螃蚇蒈虿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四) 蚈芀羃膅薈蒁薅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 肁膂肇螈芃蚅蚆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六) 莂薄羈袀袄蒇袈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 莆肇蚂肄羅肈蕿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 芇膀膄螇膇莁蒂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羂莃芅莇膃蚂膈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4.6 薃肆薇螀肅蚆蒇保荐人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蚄蚇薂芅蒇蚇葿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履行向本所作出的承诺。
4.7 膀肀蒅肅螆莁螃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同时向本所报告。
4.8 袂薅袇芀膃袃蒆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螄莄莀蚁肂芈芀发行人应当配合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4.9 膆薀蒂节螅蒀葿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蝿羀莂薇蚀芁羄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4.10 螂薂膅衿蝿膄螄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本规则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4.11 螁羇罿薁芄薆衿 保荐人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
蒄腿莂蒃莈聿莀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新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本规则4.4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4.12 荿羀蚃袅艿膁膅 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
4.13 螂螃蚇蒈虿莅芆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4.14 羃膅薈蒁薅螄蒈 保荐人、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5.1.1 蚂肄羅肈蕿莂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膄螇膇莁蒂莆肇(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芅莇膃蚂膈芇膀(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薇螀肅蚆蒇羂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薂芅蒇蚇葿薃肆(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蒅肅螆莁螃蚄蚇(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5.1.2 袇芀膃袃蒆膀肀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5.1.3 莀蚁肂芈芀袂薅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蒂节螅蒀葿螄莄(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莂薇蚀芁羄膆薀(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膅衿蝿膄螄蝿羀(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罿薁芄薆衿螂薂(四)公司章程;
莂蒃莈聿莀螁羇(五)依法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蚃袅艿膁膅蒄腿(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袃蚄羅薁蒂薄膆(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袄螇螁肀螄羈聿(八)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蕿羀袂羄蒆芈蒁(九)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肀蚃肄芇莈节羄(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膁芃袅薈螀膄肆(十一)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蒃蚇螈薂莃袈芀(十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函;
葿袇莄蒃莆蒀羃(十三)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算公司锁定的证明文件;
莁羁蚃膇虿薁薃(十四)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件的说明文件(如适用);
螃袃螅蝿莂螃羆(十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肂薇罿袀羂螈蒁(十六)上市公告书;
荿腿蚂莆莆蚁芁(十七)本规则;
芈蒄薆膈袁肃蒆(十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1.4 肁螆蚅肀蚀蚆袆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1.5 袅蒇膀蒂螆蚈蒈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羅莀羀羅芆蚈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薀螂膅肈螈莁肅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薃莅薅羇膃芅螇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蒅莇蒁蚀莅薈虿(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羅薁蒂薄膆衿肁(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螁肀螄羈聿袃蚄(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袂羄蒆芈蒁袄螇,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肄芇莈节羄蕿羀,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袅薈螀膄肆肀蚃本规则,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本所同意。
螈薂莃袈芀膁芃,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莄蒃莆蒀羃蒃蚇(一)上市公告书;
蚃膇虿薁薃葿袇(二)公司章程;
螅蝿莂螃羆莁羁(三)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罿袀羂螈蒁螃袃(四)法律意见书;
蚂莆莆蚁芁肂薇(五)上市保荐书。
薆膈袁肃蒆荿腿上述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蚅肀蚀蚆袆芈蒄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5.2.1 羀羅芆蚈袃袅蒇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膅肈螈莁肅羅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 薅羇膃芅螇薀螂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 蒁蚀莅薈虿薃莅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 蒂薄膆衿肁蒅莇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 螄羈聿袃蚄羅薁相关招股意向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六) 蒆芈蒁袄螇螁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2 莈节羄蕿羀袂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5.2.3 螀膄肆肀蚃肄芇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5.2.4 莃袈芀膁芃袅薈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莆蒀羃蒃蚇螈薂(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虿薁薃葿袇莄蒃(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莂螃羆莁羁蚃膇(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羂螈蒁螃袃螅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莆蚁芁肂薇罿袀(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十五亿元;
袁肃蒆荿腿蚂莆(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蚀蚆袆芈蒄薆膈(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螆蚈蒈肁螆蚅肀(四)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芆蚈袃袅蒇膀蒂(五)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时公司仍符合法定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螈莁肅羅莀羀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膃芅螇薀螂膅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莅薈虿薃莅薅羇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 膆衿肁蒅莇蒁蚀保荐协议或者财务顾问协议;
(三) 聿袃蚄羅薁蒂薄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或者财务顾问报告;
(四) 蒁袄螇螁肀螄羈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 羄蕿羀袂羄蒆芈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肆肀蚃肄芇莈节(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如适用);
芀膁芃袅薈螀膄(七)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羃蒃蚇螈薂莃袈(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薃葿袇莄蒃莆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羆莁羁蚃膇虿薁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 蒁螃袃螅蝿莂螃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 芁肂薇罿袀羂螈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四) 蒆荿腿蚂莆莆蚁法律意见书;
(五) 袆芈蒄薆膈袁肃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 蒈肁螆蚅肀蚀蚆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 袃袅蒇膀蒂螆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
(八) 肅羅莀羀羅芆蚈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
(九) 螇薀螂膅肈螈莁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虿薃莅薅羇膃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肁蒅莇蒁蚀莅薈(一)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申请书;
蚄羅薁蒂薄膆衿(二)申请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螇螁肀螄羈聿袃(三)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羀袂羄蒆芈蒁袄(四)法律意见书;
蚃肄芇莈节羄蕿(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芃袅薈螀膄肆肀(六)结算公司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蚇螈薂莃袈芀膁(七)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公告书;
袇莄蒃莆蒀羃蒃(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羁蚃膇虿薁薃葿(九)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
袃螅蝿莂螃羆莁(十)公司关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情况说明;
薇罿袀羂螈蒁螃(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腿蚂莆莆蚁芁肂,应当在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蒄薆膈袁肃蒆荿(一)上市公告书;
螆蚅肀蚀蚆袆芈(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蒇膀蒂螆蚈蒈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5.3.1 螂膅肈螈莁肅羅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内部职工股上市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莅薅羇膃芅螇薀上市申请书;
(二) 莇蒁蚀莅薈虿薃中国证监会关于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 薁蒂薄膆衿肁蒅有关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证明;
(四) 肀螄羈聿袃蚄羅有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五) 羄蒆芈蒁袄螇螁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 芇莈节羄蕿羀袂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2 薈螀膄肆肀蚃肄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提示公告。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薂莃袈芀膁芃袅上市日期、本次上市股份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
(二) 蒃莆蒀羃蒃蚇螈发行价格;
(三) 膇虿薁薃葿袇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四) 蝿莂螃羆莁羁蚃持有内部职工股人数。
5.3.3 袀羂螈蒁螃袃螅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莆莆蚁芁肂薇罿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 膈袁肃蒆荿腿蚂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三) 肀蚀蚆袆芈蒄薆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四) 蒂螆蚈蒈肁螆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羅芆蚈袃袅蒇膀,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流通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肈螈莁肅羅莀羀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 羇膃芅螇薀螂膅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 蚀莅薈虿薃莅薅配售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 薄膆衿肁蒅莇蒁公司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羈聿袃蚄羅薁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芈蒁袄螇螁肀螄(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节羄蕿羀袂羄蒆(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膄肆肀蚃肄芇莈(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的有关限售承诺;
袈芀膁芃袅薈螀(四)限售条件已解除的证明文件;
蒀羃蒃蚇螈薂莃(五)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薁薃葿袇莄蒃莆(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螃羆莁羁蚃膇虿,上市公司应当在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螈蒁螃袃螅蝿莂(一)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蚁芁肂薇罿袀羂(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肃蒆荿腿蚂莆莆(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蚆袆芈蒄薆膈袁,参照本章相关规定办理。
6.11 蚈袃袅蒇膀蒂螆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莁肅羅莀羀羅芆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6.12 芅螇薀螂膅肈螈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薈虿薃莅薅羇膃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衿肁蒅莇蒁蚀莅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6.13 袃蚄羅薁蒂薄膆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袄螇螁肀螄羈聿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6.14 蕿羀袂羄蒆芈蒁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肀蚃肄芇莈节羄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6.15 膁芃袅薈螀膄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蒃蚇螈薂莃袈芀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6.16 葿袇莄蒃莆蒀羃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莁羁蚃膇虿薁薃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螃袃螅蝿莂螃羆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6.17 肂薇罿袀羂螈蒁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荿腿蚂莆莆蚁芁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芈蒄薆膈袁肃蒆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肁螆蚅肀蚀蚆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袅蒇膀蒂螆蚈蒈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6.18 羅莀羀羅芆蚈袃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薀螂膅肈螈莁肅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 薃莅薅羇膃芅螇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 蒅莇蒁蚀莅薈虿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羅薁蒂薄膆衿肁按本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 螁肀螄羈聿袃蚄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19 袂羄蒆芈蒁袄螇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6.110 肄芇莈节羄蕿羀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袅薈螀膄肆肀蚃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螈薂莃袈芀膁芃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 莄蒃莆蒀羃蒃蚇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 蚃膇虿薁薃葿袇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 螅蝿莂螃羆莁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111 罿袀羂螈蒁螃袃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规则6.10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蚂莆莆蚁芁肂薇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 薆膈袁肃蒆荿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 蚅肀蚀蚆袆芈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6.112 膀蒂螆蚈蒈肁螆本规则6.10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6.113 羀羅芆蚈袃袅蒇本规则6.10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膅肈螈莁肅羅莀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薅羇膃芅螇薀螂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6.114 蒁蚀莅薈虿薃莅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本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6.115 蒂薄膆衿肁蒅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螄羈聿袃蚄羅薁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蒆芈蒁袄螇螁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莈节羄蕿羀袂羄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螀膄肆肀蚃肄芇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 莃袈芀膁芃袅薈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 莆蒀羃蒃蚇螈薂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7.1 莂螃羆莁羁蚃膇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羂螈蒁螃袃螅蝿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本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莆蚁芁肂薇罿袀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7.2 袁肃蒆荿腿蚂莆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7.3 蚀蚆袆芈蒄薆膈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螆蚈蒈肁螆蚅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芆蚈袃袅蒇膀蒂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螈莁肅羅莀羀羅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7.4 膃芅螇薀螂膅肈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规则7.3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莅薈虿薃莅薅羇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膆衿肁蒅莇蒁蚀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聿袃蚄羅薁蒂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7.5 蒁袄螇螁肀螄羈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7.3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本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本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7.6 羄蕿羀袂羄蒆芈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7.3条或者7.4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肆肀蚃肄芇莈节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芀膁芃袅薈螀膄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羃蒃蚇螈薂莃袈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薃葿袇莄蒃莆蒀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 羆莁羁蚃膇虿薁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蒁螃袃螅蝿莂螃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芁肂薇罿袀羂螈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蒆荿腿蚂莆莆蚁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7.7 瀛︿範鍒犻櫎袆芈蒄薆膈袁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7.3条或者7.4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7.8 蒈肁螆蚅肀蚀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袃袅蒇膀蒂螆蚈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第十章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1.1 虿薃莅薅羇膃芅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肁蒅莇蒁蚀莅薈本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供。
8.1.2 蚄羅薁蒂薄膆衿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本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上市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8.1.3 螇螁肀螄羈聿袃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本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件公告。
8.1.4 羀袂羄蒆芈蒁袄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蚃肄芇莈节羄蕿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 芃袅薈螀膄肆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 蚇螈薂莃袈芀膁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 袇莄蒃莆蒀羃蒃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 羁蚃膇虿薁薃葿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 袃螅蝿莂螃羆莁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 薇罿袀羂螈蒁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8.1.5 腿蚂莆莆蚁芁肂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本所备案,经本所登记后公告。
蒄薆膈袁肃蒆荿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1.6 螆蚅肀蚀蚆袆芈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蒇膀蒂螆蚈蒈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莀羀羅芆蚈袃袅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 螂膅肈螈莁肅羅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 莅薅羇膃芅螇薀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8.2.1 薁蒂薄膆衿肁蒅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2.2 肀螄羈聿袃蚄羅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羄蒆芈蒁袄螇螁本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上市公司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供。
8.2.3 芇莈节羄蕿羀袂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8.2.4 薈螀膄肆肀蚃肄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8.2.5 薂莃袈芀膁芃袅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本所备案。
蒃莆蒀羃蒃蚇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膇虿薁薃葿袇莄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8.2.6 蝿莂螃羆莁羁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袀羂螈蒁螃袃螅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莆莆蚁芁肂薇罿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 膈袁肃蒆荿腿蚂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肀蚀蚆袆芈蒄薆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蒂螆蚈蒈肁螆蚅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应当说明股东大会通知情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五) 羅芆蚈袃袅蒇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8.2.7 肈螈莁肅羅莀羀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9.1 蚀莅薈虿薃莅薅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薄膆衿肁蒅莇蒁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羈聿袃蚄羅薁蒂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芈蒁袄螇螁肀螄提供财务资助;
(四) 节羄蕿羀袂羄蒆提供担保;
(五) 膄肆肀蚃肄芇莈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袈芀膁芃袅薈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蒀羃蒃蚇螈薂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薁薃葿袇莄蒃莆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螃羆莁羁蚃膇虿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一十) 羂蚅袇肇罿羃蒆签订许可协议;
(一十一) 袅蒅膆螁膃肄肆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芇蚀薃芃袆薀蒀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9.2 螀肁蒂蚈螀节肅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袂蚂膅袀衿膄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螂羇肀蚁莄薆羀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 薅艿腿薄膄腿莀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 荿羁蚄羆艿膂羂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 螂袃螇葿蝿膁莇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肃芅虿薁薅袄蕿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肇袈聿螅蚆螈莀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羈袁羅芄袈膂膃(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蚃肄肆肈蚀莃蚅(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芄袇芈蒁薂蒆膈(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莅蒇罿螂羄莈芀(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薇螁袂螆蒇肂蒄(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薃肂薈蚇薀薄膇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4 蒅肅袇莂螃蚅螇 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规则9.1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9.5 袇肇罿羃蒆羇膀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规则9.2条和9.3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9.6 膆螁膃肄肆羂蚅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9.3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适用9.3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9.7 薃芃袆薀蒀袅蒅对于达到本规则9.3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蒂蚈螀节肅芇蚀对于未达到9.3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9.8 膅袀衿膄螄螀肁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规则9.7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肀蚁莄薆羀袂蚂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9.9 腿薄膄腿莀螂羇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规则9.2条和9.3条的规定。
9.10 蚄羆艿膂羂薅艿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9.2条或者9.3条标准的,适用9.2条或者9.3条的规定。
螇葿蝿膁莇荿羁已按照9.2条或者9.3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9.11 虿薁薅袄蕿螂袃 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聿螅蚆螈莀肃芅“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羅芄袈膂膃肇袈(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肆肈蚀莃蚅羈袁(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芈蒁薂蒆膈蚃肄(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罿螂羄莈芀芄袇(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袂螆蒇肂蒄莅蒇(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薈蚇薀薄膇薇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袇莂螃蚅螇薃肂(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罿羃蒆羇膀蒅肅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膃肄肆羂蚅袇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9.12 袆薀蒀袅蒅膆螁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9.2条或者9.3条规定。
螀节肅芇蚀薃芃已按照9.2条或者9.3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9.13 衿膄螄螀肁蒂蚈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莄薆羀袂蚂膅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膄腿莀螂羇肀蚁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9.14 艿膂羂薅艿腿薄上市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蝿膁莇荿羁蚄羆公告文稿;
(二) 薅袄蕿螂袃螇葿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 蚆螈莀肃芅虿薁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 袈膂膃肇袈聿螅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蚀莃蚅羈袁羅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薂蒆膈蚃肄肆肈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9.15 羄莈芀芄袇芈蒁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 蒇肂蒄莅蒇罿螂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 薀薄膇薇螁袂螆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 螃蚅螇薃肂薈蚇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蒆羇膀蒅肅袇莂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肆羂蚅袇肇罿羃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 蒀袅蒅膆螁膃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肅芇蚀薃芃袆薀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五) 螄螀肁蒂蚈螀节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 羀袂蚂膅袀衿膄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 莀螂羇肀蚁莄薆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 羂薅艿腿薄膄腿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 莇荿羁蚄羆艿膂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一十) 蕿螂袃螇葿蝿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一十一) 莀肃芅虿薁薅袄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一十二) 膃肇袈聿螅蚆螈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一十三) 蚅羈袁羅芄袈膂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9.16 膈蚃肄肆肈蚀莃上市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本规则9.1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至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9.17 芀芄袇芈蒁薂蒆 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10.1.1 螇薃肂薈蚇薀薄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膀蒅肅袇莂螃蚅本规则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蚅袇肇罿羃蒆羇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蒅膆螁膃肄肆羂销售产品、商品;
(四) 蚀薃芃袆薀蒀袅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肁蒂蚈螀节肅芇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蚂膅袀衿膄螄螀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 羇肀蚁莄薆羀袂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 艿腿薄膄腿莀螂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羁蚄羆艿膂羂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袃螇葿蝿膁莇荿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芅虿薁薅袄蕿螂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袈聿螅蚆螈莀肃由本规则,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袁羅芄袈膂膃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肄肆肈蚀莃蚅羈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 袇芈蒁薂蒆膈蚃上市公司与本规则,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
10.1.5 蒇罿螂羄莈芀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螁袂螆蒇肂蒄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肂薈蚇薀薄膇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肅袇莂螃蚅螇薃本规则;
(四) 肇罿羃蒆羇膀蒅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螁膃肄肆羂蚅袇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芃袆薀蒀袅蒅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蚈螀节肅芇蚀薃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
(二) 袀衿膄螄螀肁蒂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
蚁莄薆羀袂蚂膅,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薄膄腿莀螂羇肀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10.2.1 葿蝿膁莇荿羁蚄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薁薅袄蕿螂袃螇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螅蚆螈莀肃芅虿交易对方;
(二) 芄袈膂膃肇袈聿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肈蚀莃蚅羈袁羅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蒁薂蒆膈蚃肄肆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
(五) 螂羄莈芀芄袇芈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
(六) 螆蒇肂蒄莅蒇罿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10.2.2 蚇薀薄膇薇螁袂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莂螃蚅螇薃肂薈交易对方;
(二) 羃蒆羇膀蒅肅袇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肄肆羂蚅袇肇罿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薀蒀袅蒅膆螁膃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节肅芇蚀薃芃袆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膄螄螀肁蒂蚈螀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 薆羀袂蚂膅袀衿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10.2.3 腿莀螂羇肀蚁莄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膂羂薅艿腿薄膄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0.2.4 膁莇荿羁蚄羆艿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5 袄蕿螂袃螇葿蝿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规则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螈莀肃芅虿薁薅本规则,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0.2.6 膂膃肇袈聿螅蚆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2.7 莃蚅羈袁羅芄袈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蒆膈蚃肄肆肈蚀公告文稿;
(二) 莈芀芄袇芈蒁薂本规则9.14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 肂蒄莅蒇罿螂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 薄膇薇螁袂螆蒇独立董事意见;
(五) 蚅螇薃肂薈蚇薀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0.2.8 羇膀蒅肅袇莂螃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羂蚅袇肇罿羃蒆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袅蒅膆螁膃肄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芇蚀薃芃袆薀蒀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螀肁蒂蚈螀节肅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袂蚂膅袀衿膄螄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螂羇肀蚁莄薆羀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薅艿腿薄膄腿莀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 荿羁蚄羆艿膂羂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 螂袃螇葿蝿膁莇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 肃芅虿薁薅袄蕿本规则9.15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十) 肇袈聿螅蚆螈莀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10.2.9 羈袁羅芄袈膂膃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适用
蚃肄肆肈蚀莃蚅已按照,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0 芄袇芈蒁薂蒆膈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莅蒇罿螂羄莈芀(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薇螁袂螆蒇肂蒄(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薃肂薈蚇薀薄膇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蒅肅袇莂螃蚅螇已按照,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1 袇肇罿羃蒆羇膀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膆螁膃肄肆羂蚅(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薃芃袆薀蒀袅蒅(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蒂蚈螀节肅芇蚀(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
膅袀衿膄螄螀肁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规则,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肀蚁莄薆羀袂蚂,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腿薄膄腿莀螂羇 上市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蚄羆艿膂羂薅艿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螇葿蝿膁莇荿羁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虿薁薅袄蕿螂袃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聿螅蚆螈莀肃芅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羅芄袈膂膃肇袈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11.1.1 芅羈膀薃蒆蒀肃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膈羂螃芈蚀薁蚃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螄羃螆袀莃袃肇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适用
肃薇聿羀羃衿芇已按照,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1.1.3 膅腿螂膃莆螁莁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荿芀莂膈袁膃节公告文稿;
(二) 肂螆螆肁蚁蒂羇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 羆薈芀蒃袆蝿蕿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四) 肅蒀肀肆芆蚈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1.1.4 薀袂膆肈袈蒁膆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莀莅蚆肈芃芅袇(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薅蒈芈螁蒅莅螀(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羅莇薂蚅膇罿膂(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袁肀螅肈聿羃螅(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1.5 袂羄薆艿蒁袅螇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11.2.1 袆蚈袁芄膇膁蒀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2.2 螈蚂莄羈莀芁莄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膀薃蒆蒀肃蒄蚇公告文稿;
(二) 螃芈蚀薁蚃芅羈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 螆袀莃袃肇膈羂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 聿羀羃衿芇螄羃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 螂膃莆螁莁肃薇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如适用);
(六) 莂膈袁膃节膅腿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 螆肁蚁蒂羇荿芀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
(八) 芀蒃袆蝿蕿肂螆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 肀肆芆蚈袃羆薈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十) 膆肈袈蒁膆肅蒀相关中介机构报告;
蚆肈芃芅袇薀袂(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芈螁蒅莅螀莀莅(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薂蚅膇罿膂薅蒈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本所提供上述第(六)项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者部分文件。
11.2.3 螅肈聿羃螅羅莇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 薆艿蒁袅螇袁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葿莃肄莅羁袂羄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袁芄膇膁蒀膄莈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 莄羈莀芁莄袆蚈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 蒆蒀肃蒄蚇螈蚂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蚀薁蚃芅羈膀薃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11.3.1 羃衿芇螄羃螆袀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莆螁莁肃薇聿羀(一)净利润为负值;
袁膃节膅腿螂膃(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蚁蒂羇荿芀莂膈(三)实现扭亏为盈。
袆蝿蕿肂螆螆肁,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芆蚈袃羆薈芀蒃(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袈蒁膆肅蒀肀肆(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芃芅袇薀袂膆肈(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蒅莅螀莀莅蚆肈11.3.3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本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膇罿膂薅蒈芈螁,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聿羃螅羅莇薂蚅公告文稿;
(二) 蒁袅螇袁肀螅肈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 肄莅羁袂羄薆艿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膇膁蒀膄莈葿莃(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 莀芁莄袆蚈袁芄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 肃蒄蚇螈蚂莄羈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 蚃芅羈膀薃蒆蒀董事会的致歉说明;
(四) 肇膈羂螃芈蚀薁董事会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 芇螄羃螆袀莃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莁肃薇聿羀羃衿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节膅腿螂膃莆螁,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羇荿芀莂膈袁膃(一)公告文稿;
蕿肂螆螆肁蚁蒂(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袃羆薈芀蒃袆蝿(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膆肅蒀肀肆芆蚈11.3.7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袇薀袂膆肈袈蒁,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螀莀莅蚆肈芃芅公告文稿;
(二) 膂薅蒈芈螁蒅莅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 螅羅莇薂蚅膇罿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四) 螇袁肀螅肈聿羃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 羁袂羄薆艿蒁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 蒀膄莈葿莃肄莅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 莄袆蚈袁芄膇膁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 蚇螈蚂莄羈莀芁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11.4.1 羂螃芈蚀薁蚃芅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11.4.2 羃螆袀莃袃肇膈上市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薇聿羀羃衿芇螄方案实施公告;
(二) 腿螂膃莆螁莁肃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 芀莂膈袁膃节膅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 螆螆肁蚁蒂羇荿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4.3 薈芀蒃袆蝿蕿肂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11.4.4 蒀肀肆芆蚈袃羆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袂膆肈袈蒁膆肅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 莅蚆肈芃芅袇薀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十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 蒈芈螁蒅莅螀莀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股份(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为“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 莇薂蚅膇罿膂薅方案实施办法;
(五) 肀螅肈聿羃螅羅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 羄薆艿蒁袅螇袁派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 莈葿莃肄莅羁袂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度半年每股收益;
(八) 蚈袁芄膇膁蒀膄有关咨询办法。
11.4.5 蚂莄羈莀芁莄袆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11.5.1 芈蚀薁蚃芅羈膀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本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袀莃袃肇膈羂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1.5.2 羀羃衿芇螄羃螆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膃莆螁莁肃薇聿公告文稿;
(二) 膈袁膃节膅腿螂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 肁蚁蒂羇荿芀莂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
(四) 蒃袆蝿蕿肂螆螆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11.5.3 肆芆蚈袃羆薈芀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肈袈蒁膆肅蒀肀(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肈芃芅袇薀袂膆(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螁蒅莅螀莀莅蚆(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蚅膇罿膂薅蒈芈(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肈聿羃螅羅莇薂(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5.4 艿蒁袅螇袁肀螅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一) 莃肄莅羁袂羄薆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 芄膇膁蒀膄莈葿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 羈莀芁莄袆蚈袁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薁蚃芅羈膀薃蒆,因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等而进行的回购,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袃肇膈羂螃芈蚀11.6.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肅薃肀腿肂肆虿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羇薇荿袃芅膇艿(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荿葿莁蒅羈荿薂(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蚈膃薅蒆薈蒄膇(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羅螅芈羂羂芇袇(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羄膀膂螄蒇蝿肂(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蚇莂芁蚆芆节薂(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薁肃袆肈蒂莄肄(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蚁羆薆薁袂芄葿(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膆莈螁蚄蒄羇蚁,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
腿羁膁蚃蝿袁蒃,公告回购股份董事会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为前十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数据等。
膁肃肇莆肁芄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薁芇膈膀螂蒅螇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莇蚆莀薄蚅蕿芀,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回购报告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蒈薀膂袄肇蒀莃(一)本规则;
螀羃肄袈蚀膅薆(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蒁膄蒆螀蚂螆艿(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莄芈罿蒄袆袇衿(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肀腿肂肆虿聿芃(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对股东预受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等事项作出说明。
荿袃芅膇艿肅薃11.6.7 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三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莁蒅羈荿薂羇薇11.6.8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份变动报告中披露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薅蒆薈蒄膇荿葿11.6.9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户,在两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膂螄蒇蝿肂羅螅,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芁蚆芆节薂羄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袆肈蒂莄肄蚇莂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薆薁袂芄葿薁肃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螁蚄蒄羇蚁蚁羆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膁蚃蝿袁蒃膆莈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三千万元的;
肇莆肁芄莅腿羁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膈膀螂蒅螇膁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莀薄蚅蕿芀薁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膂袄肇蒀莃莇蚆,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肄袈蚀膅薆蒈薀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两个交易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蒆螀蚂螆艿螀羃,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罿蒄袆袇衿蒁膄,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肂肆虿聿芃莄芈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芅膇艿肅薃肀腿,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羈荿薂羇薇荿袃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薈蒄膇荿葿莁蒅,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羂芇袇蚈膃薅蒆,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蒇蝿肂羅螅芈羂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蒂莄肄蚇莂芁蚆11.8.1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袂芄葿薁肃袆肈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蒄羇蚁蚁羆薆薁11.8.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协议方式向收购人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如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如实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并提出解决措施。
蝿袁蒃膆莈螁蚄11.8.3 上市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的,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的二十日内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
肁芄莅腿羁膁蚃收购人对要约收购条件作出重大修改的,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的补充意见。
螂蒅螇膁肃肇莆11.8.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应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蚅蕿芀薁芇膈膀11.8.5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变动幅度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肇蒀莃莇蚆莀薄11.8.6 上市公司受股东委托代为披露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事宜的,应当在获悉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完成后及时对外公告。
蚀膅薆蒈薀膂袄11.8.7 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法披露前,如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问询有关当事人并对外公告。
蚂螆艿螀羃肄袈11.8.8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作出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袆袇衿蒁膄蒆螀11.8.9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被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本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虿聿芃莄芈罿蒄,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薂羇薇荿袃芅膇11.9.1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膇荿葿莁蒅羈荿11.9.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按本所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外发布股权激励计划公告。
袇蚈膃薅蒆薈蒄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本次激励计划中成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肂羅螅芈羂羂芇11.9.3 上市公司应当在刊登股权激励计划公告的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详细披露激励对象姓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比例等情况。
薂羄膀膂螄蒇蝿激励对象或者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本所指定网站更新相应资料。
肄蚇莂芁蚆芆节11.9.4 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抄报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葿薁肃袆肈蒂莄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蚁蚁羆薆薁袂芄11.9.5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蒃膆莈螁蚄蒄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向本所报送相关材料并对外公告。
莅腿羁膁蚃蝿袁11.9.6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予事项,并按本规则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授予安排情况。
螇膁肃肇莆肁芄公司应当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后,及时披露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授予完成情况。
芀薁芇膈膀螂蒅因上市公司权益分派等原因导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参数发生变化的,公司应按照权益分配或者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及时披露调整情况。
莃莇蚆莀薄蚅蕿11.9.8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得到满足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实施方案,并按本规则和本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者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具体实施安排。
薆蒈薀膂袄肇蒀11.9.9 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股权激励获授股份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登记手续,并及时披露获授股份解除限售公告或者股票期权行权公告。
衿蒁膄蒆螀蚂螆,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下列事项:
芃莄芈罿蒄袆袇(一)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正式递交申请的时间(适用于公司主动申请情形);
薃肀腿肂肆虿聿(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
薇荿袃芅膇艿肅(三)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说明及风险提示;
葿莁蒅羈荿薂羇(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膃薅蒆薈蒄膇荿11.10.2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包括:
螅芈羂羂芇袇蚈(一)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
膀膂螄蒇蝿肂羅(二)法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
莂芁蚆芆节薂羄(三)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肃袆肈蒂莄肄蚇,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下列内容:
羆薆薁袂芄葿薁(一)申请人名称(适用于债权人申请情形);
莈螁蚄蒄羇蚁蚁(二)法院作出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羁膁蚃蝿袁蒃膆(三)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管理人名称、负责人、成员、职责、处理事务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肃肇莆肁芄莅腿(四)负责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情况(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成员、联系方式等);
芇膈膀螂蒅螇膁(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蚆莀薄蚅蕿芀薁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充分揭示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薀膂袄肇蒀莃莇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复牌和实行风险警示。
羃肄袈蚀膅薆蒈,上市公司应当就所涉事项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膄蒆螀蚂螆艿螀(一)公司或者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及申请时间、申请理由等情况;
芈罿蒄袆袇衿蒁(二)公司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及申请时间、申请理由等情况;
腿肂肆虿聿芃莄(三)法院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裁定、裁定时间及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袃芅膇艿肅薃肀(四)债权人会议计划召开情况;
蒅羈荿薂羇薇荿(五)法院经审查发现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而作出驳回公司破产申请裁定、裁定时间、裁定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申请人是否上诉的情况说明;
蒆薈蒄膇荿葿莁(六)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羂羂芇袇蚈膃薅,上市公司应当就所涉事项及时披露如下内容:
鐗堟潈鎵€鏈?螄蒇蝿肂羅螅芈(一)债权申报情况(至少在法定申报债权期限内每月末披露一次);
蚆芆节薂羄膀膂(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情况(包括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等);
肈蒂莄肄蚇莂芁(三)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情况;
薁袂芄葿薁肃袆(四)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情况;
蚄蒄羇蚁蚁羆薆(五)与重整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蚃蝿袁蒃膆莈螁(六)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原因及时间;
莆肁芄莅腿羁膁(七)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因及时间;
膀螂蒅螇膁肃肇(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薄蚅蕿芀薁芇膈重整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复牌和实行风险警示。
袄肇蒀莃莇蚆莀,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如下内容:
袈蚀膅薆蒈薀膂(一)债权申报情况(至少在法定申报债权期限内每月末披露一次);
螀蚂螆艿螀羃肄(二)公司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的时间及草案主要内容;
蒄袆袇衿蒁膄蒆(三)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认可情况;
肆虿聿芃莄芈罿(四)与和解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膇艿肅薃肀腿肂(五)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原因及时间;
荿薂羇薇荿袃芅(六)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因及时间;
蒄膇荿葿莁蒅羈(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芇袇蚈膃薅蒆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以下情况:
蝿肂羅螅芈羂羂(一)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的重大进展情况;
节薂羄膀膂螄蒇(二)因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法院经管理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请求,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有关情况;
莄肄蚇莂芁蚆芆(三)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芄葿薁肃袆肈蒂,应当按照披露事项所涉情形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羇蚁蚁羆薆薁袂(一)公告文稿;
袁蒃膆莈螁蚄蒄(二)管理人说明文件;
芄莅腿羁膁蚃蝿(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蒅螇膁肃肇莆肁(四)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
蕿芀薁芇膈膀螂(五)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蒀莃莇蚆莀薄蚅(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膅薆蒈薀膂袄肇(七)董事会决议;
螆艿螀羃肄袈蚀(八)股东大会决议;
袇衿蒁膄蒆螀蚂(九)债权人会议决议;
聿芃莄芈罿蒄袆(十)职代会决议;
肅薃肀腿肂肆虿(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门意见;
羅薅莇袂芃膅芇(十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莇薇葿蒃羆蒇蚀(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蚆芁蚃薄薆蒂膅,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本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并对外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肃螃莆肀羀莅羅,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
羂膈膀螂蒅螇膀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蚅莀荿蚄芄芀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薀膁袄肆蒀莂膂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虿肄蚄虿袀节蒇,其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涉及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收购本公司股份等事项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表决和审批程序,并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芈罿芀蚁袇衿蒁,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腿肁肅莄聿节莃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蕿芅膆艿袀薃螅,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 蒅蚄莈蚂蚃薇莈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薆薈膀袃膅蒈莁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螈羁肂羇蚈膃薄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葿节蒄袈螀螄莇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莂芆羇薂羄袅羈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 肈膇肀肄蚇肇芁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 莇袂芃膅芇肃薂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葿蒃羆蒇蚀羅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 蚃薄薆蒂膅莇薇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一十) 莆肀羀莅羅蚆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一十一) 膀螂蒅螇膀肃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一十二) 荿蚄芄芀薁羂膈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袄肆蒀莂膂蚅莀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9.2条的规定。
蚄虿袀节蒇薀膁,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 蝿蚂蒂肅蝿虿肄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 芀蚁袇衿蒁膄蒆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肅莄聿节莃芈罿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膆艿袀薃螅腿肁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 莈蚂蚃薇莈蕿芅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膀袃膅蒈莁蒅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肂羇蚈膃薄薆薈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 蒄袈螀螄莇螈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 羇薂羄袅羈葿节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十) 肀肄蚇肇芁莂芆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十一) 芃膅芇肃薂肈膇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十二) 羆蒇蚀羅薅莇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一十三) 薆蒂膅莇薇葿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一十四) 羀莅羅蚆芁蚃薄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十五) 蒅螇膀肃螃莆肀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芄芀薁羂膈膀螂,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蒀莂膂蚅莀荿蚄,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袀节蒇薀膁袄肆,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袇衿蒁膄蒆蝿蚂12.1 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聿节莃芈罿芀蚁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袀薃螅腿肁肅莄12.2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后复牌。
蚃薇莈蕿芅膆艿12.3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未能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次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且决议内容涉及否决议案的,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相关信息后复牌。
膅蒈莁蒅蚄莈蚂对于未按本规则规定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未申请停牌的公司, 本所可以视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蚈膃薄薆薈膀袃12.4 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螀螄莇螈羁肂羇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羄袅羈葿节蒄袈12.5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自公司公布相关定期报告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蚇肇芁莂芆羇薂12.6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季度报告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芇肃薂肈膇肀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蚀羅薅莇袂芃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未披露季度报告被停牌的,直至季度报告披露当日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膅莇薇葿蒃羆蒇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披露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
羅蚆芁蚃薄薆蒂12.7 上市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本所自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膀肃螃莆肀羀莅上述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薁羂膈膀螂蒅螇12.8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事宜。
膂蚅莀荿蚄芄芀12.9 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其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或者不按要求进行解释、纠正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蒇薀膁袄肆蒀莂12.10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
蝿虿肄蚄虿袀节12.11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蒁膄蒆蝿蚂蒂肅12.12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莃芈罿芀蚁袇衿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开市时复牌。
螅腿肁肅莄聿节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起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
莈蕿芅膆艿袀薃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且公司未能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披露当日起继续停牌。公司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
莁蒅蚄莈蚂蚃薇公司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的,该公司股票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薄薆薈膀袃膅蒈12.13 上市公司因要约收购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未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本所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莇螈羁肂羇蚈膃公司在停牌后一个月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
羈葿节蒄袈螀螄公司在停牌后一个月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的,该公司股票交易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芁莂芆羇薂羄袅公司应当在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时,及时对外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薂肈膇肀肄蚇肇12.14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相关事件进展情况。
薅莇袂芃膅芇肃12.15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薇葿蒃羆蒇蚀羅12.1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资格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芁蚃薄薆蒂膅莇12.17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螃莆肀羀莅羅蚆(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三千万元时,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膈膀螂蒅螇膀肃(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
莀荿蚄芄芀薁羂(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膁袄肆蒀莂膂蚅(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肄蚄虿袀节蒇薀12.18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者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作出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的决定。
肁肅莄聿节莃芈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有权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
芅膆艿袀薃螅腿(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蚄莈蚂蚃薇莈蕿(二)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薈膀袃膅蒈莁蒅恢复上市首日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不受前款有关5%的限制。
羁肂羇蚈膃薄薆(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节蒄袈螀螄莇螈(二)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芆羇薂羄袅羈葿恢复上市首日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不受前款有关5%的限制。
袂芃膅芇肃薂肈,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 蒃羆蒇蚀羅薅莇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二) 薄薆蒂膅莇薇葿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 肀羀莅羅蚆芁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四) 螂蒅螇膀肃螃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 蚄芄芀薁羂膈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 肆蒀莂膂蚅莀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 虿袀节蒇薀膁袄出现本规则12.12条、12.13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
(八) 羈蚈芁羅袅芀袀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九) 袈肃膅蚇蒀蚂肅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一十) 薀芅葿蕿蒄膅蒆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蒅肆蝿羁莅芇莁13.2.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袈罿螃薄袅蒁莂(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聿莁螄蚇蚁羀蚄(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膃袄葿袁螂螄莆(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肄羆羀薃羄膈芈(四)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螈膀肁膄螅蒈蚀(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莀袃莃薇蚈蒂芃(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蒁蒃荿螈芄莃芆13.2.3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或者审议经更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蚃袆芁袂薃肈蒀13.2.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并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蚈莁蚃螃蚅虿节在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薁膁羂蒇衿螀袃13.2.5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下:
羃莆艿聿薂芆芆(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薆螇腿莄蒆肈螁(二)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但其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方案公告日停牌一天。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薈莈羁蚆薅袀薁(三)公司披露了可行的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但未能在一个月内实施完成的,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薈螃螆莇肀莂蚆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充分提示其股票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
芁羅袅芀袀袅膆在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争取解决其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问题。
膅蚇蒀蚂肅羈蚈13.2.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应当于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文件的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及时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
葿蕿蒄膅蒆袈肃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蝿羁莅芇莁薀芅在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除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一章第十节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螃薄袅蒁莂蒅肆13.2.7 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本所将自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螄蚇蚁羀蚄袈罿公司可以在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的裁定时向本所提出复牌申请。
葿袁螂螄莆聿莁本所可以视情况调整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时间。
羀薃羄膈芈膃袄,应当于知悉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可能被解散及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开市时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肁膄螅蒈蚀肄羆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解散事宜的进展情况,提示解散风险。
莃薇蚈蒂芃螈膀,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荿螈芄莃芆莀袃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芁袂薃肈蒀蒁蒃(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蚃螃蚅虿节蚃袆(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羂蒇衿螀袃蚈莁(三)公司本次购买进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
艿聿薂芆芆薁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
腿莄蒆肈螁羃莆(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羁蚆薅袀薁薆螇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螆莇肀莂蚆薈莈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在六个月内解决其股权分布问题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袅芀袀袅膆薈螃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蒀蚂肅羈蚈芁羅(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蒄膅蒆袈肃膅蚇(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莅芇莁薀芅葿蕿(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
袅蒁莂蒅肆蝿羁(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蚁羀蚄袈罿螃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向本所提交该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执行情况说明文件。
螂螄莆聿莁螄蚇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公司认为该项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羄膈芈膃袄葿袁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螅蒈蚀肄羆羀薃本所收到公司提交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蚈蒂芃螈膀肁膄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芄莃芆莀袃莃薇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薃肈蒀蒁蒃荿螈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衿螀袃蚈莁蚃螃13.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薂芆芆薁膁羂蒇(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蒆肈螁羃莆艿聿(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薅袀薁薆螇腿莄(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肀莂蚆薈莈羁蚆(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袀袅膆薈螃螆莇(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肅羈蚈芁羅袅芀13.3.2 本规则,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蒆袈肃膅蚇蒀蚂(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莁薀芅葿蕿蒄膅(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莂蒅肆蝿羁莅芇13.3.3 上市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蚄袈罿螃薄袅蒁(一)属于本规则,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意见;
莆聿莁螄蚇蚁羀(二)属于本规则,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公司报告。
薄莈膀蚅肆羈肀本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羆芀膂芆蝿芀蒃13.3.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公告,同时披露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葿羄莆莇荿羁蚄本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薂薆腿蕿螃袄螈13.3.5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参照本规则
螅蚇蝿薅肄薀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蒈衿肂蒇肇衿莄13.3.6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者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肈羄蚇衿罿袁羅13.3.7 上市公司认为其出现的本规则,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蒂螇莇膈蚃肅羆13.3.8 上市公司认为其出现的本规则,应当及时对外公告,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羇腿薂蒅芅螈蒂(一)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事项情形已消除,并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
螆螂肃蒄蚀蚂芄(二)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已得到纠正,并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
羂袄薄膇袂螁膆13.3.9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莂螄罿肂薃莆薈(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羄蒇膁膁蒆肆肁(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艿莁羃蚆袈芁膄(三)公司本次购买进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
薁螄袅虿蒁蚁膃(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显示,上市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
节羅芇蚁蒃薇袆(五)不存在;
膅聿螀肁螇蚈蚀(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鐗堟潈鎵€鏈?薇羀袃袇膆袀肄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膀蚅肆羈肀蚂莅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申请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膂芆蝿芀蒃薄莈 本所决定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莆莇荿羁蚄羆芀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腿蕿螃袄螈葿羄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收到本所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14.1.1 蚇衿罿袁羅蒈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莇膈蚃肅羆肈羄(一)因净利润出现本规则,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薂蒅芅螈蒂蒂螇(二)因净资产出现本规则,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肃蒄蚀蚂芄羇腿(三)因营业收入出现本规则,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一千万元;
薄膇袂螁膆螆螂(四)因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罿肂薃莆薈羂袄(五)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出现本规则,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膁膁蒆肆肁莂螄(六)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出现本规则,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羃蚆袈芁膄羄蒇(七)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出现本规则,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袅虿蒁蚁膃艿莁(八)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芇蚁蒃薇袆薁螄(九)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螀肁螇蚈蚀节羅(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袃袇膆袀肄膅聿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肆羈肀蚂莅薇羀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1.3 蝿芀蒃薄莈膀蚅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本所自两个月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荿羁蚄羆芀膂芆本所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至少披露三次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1.4 螃袄螈葿羄莆莇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本所自六个月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5 肄薀虿薂薆腿蕿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本所自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肇衿莄螅蚇蝿薅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预计首个会计年度年度报告披露后其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罿袁羅蒈衿肂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蚃肅羆肈羄蚇衿(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本规则4.1条规定的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机构提供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芅螈蒂蒂螇莇膈(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蚀蚂芄羇腿薂蒅(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中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有关事宜。
14.1.7 袂螁膆螆螂肃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本规则,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并对外披露。
14.1.8 薃莆薈羂袄薄膇因本规则,预计将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等工作,并对外披露相关安排情况。
14.1.9 蒆肆肁莂螄罿肂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10 袈芁膄羄蒇膁膁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蒁蚁膃艿莁羃蚆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 蒃薇袆薁螄袅虿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螇蚈蚀节羅芇蚁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 膆袀肄膅聿螀肁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 肀蚂莅薇羀袃袇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 蒃薄莈膀蚅肆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11 蚄羆芀膂芆蝿芀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恢复上市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4.1.12 螈葿羄莆莇荿羁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虿薂薆腿蕿螃袄(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莄螅蚇蝿薅肄薀(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羅蒈衿肂蒇肇衿(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羆肈羄蚇衿罿袁(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蒂蒂螇莇膈蚃肅(五)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
芄羇腿薂蒅芅螈(六)因公司存在本规则
14.1.13 膆螆螂肃蒄蚀蚂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14.2.1 肁莂螄罿肂薃莆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膄羄蒇膁膁蒆肆(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肃艿莁羃蚆袈芁(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袆薁螅袅蚀蒁蚂(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
蚁节羅芇蚁蒃薇(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肄膅聿螀肁螇蚈(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莅薇羀袃袇膆袀(六)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荿膀蚅肇羈肀蚂(七)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芀膂芆蝿芀蒃蒄(八)本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14.2.2 羄莆莇莀羁蚄羆上市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出现本规则,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3 薆腿蕿螃袄螈葿上市公司因本规则,在暂停上市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在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4 蚇蝿薅肄薀虿薂上市公司因本规则,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上述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5 衿肂蒇肈蝿莄螆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人。
袄蚇衿罿袁羅蒈保荐人应当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4.2.6 螇莇膈蚃肅羆聿保荐人在核查过程中,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 腿薂蒅芅螈蒂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出售或者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重组后的业务方向,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 螂肃蒄薀蚂芄羇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 袃蚃膆袀袀膅螅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规定),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等。
螂羇肀蚁莄薇羀(四)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保荐人还应当就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则
薅芀腿薄膄膀莀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恢复上市的保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荐人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荿羁蚄羆艿膂羂14.2.7 保荐人在对因本规则,除前条要求外,还应当关注下列情况,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螃袄螈葿螀膂莇(一)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是否稳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肃芆虿薂薆袅蕿(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公司是否已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进行了整改(如适用);
肇衿聿螅蚆蝿芀(三)公司是否已按有关规定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如适用)。
羈袁羅膄衿肂膃14.2.8 保荐人在对因本规则,应当对导致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情形是否已完全消除等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蚃肅羆肈蚀莃薅14.2.9 保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芅螈芈蒂薃莇膈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 莅莈罿蚂羅莈芁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 薈螁袂螆蒈肂蒄对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 衿芈螄袃螆袀莃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五) 螂莂肃薈羀羁羃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 膃芃膅腿螃膃莇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 蒃羇荿芀莃膈袁关于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的说明;
(八) 蝿蕿肂螇蚆肁蚁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九) 虿袄羆薈芁蒃袆保荐人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一十) 莂肆肆莁羁肆芇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一十一) 芆袇薀袂膆聿袈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一十二) 莅螀莀莆蚆肈芃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十三) 羀膂薅蒈膈螁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羄蚅羆莈薃蚅膇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袅螈螁肁螅罿肀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芅羁袂羅薆艿蒁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 膁蒀膄莈葿芃肅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 节芄袆蕿袁芄膇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蒄蚈蝿蚃莄罿莁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 芅羈膀薄蒇蒀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 膈羂螄芈蚀薁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 螄袃螆袀莃袃肇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 肃薈羀羁羃衿芈重大债权、债务;
(八) 膅腿螃膃莇螂莂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 荿芀莃膈袁膃芃公司纳税情况;
(一十) 肂螇蚆肁蚁蒃羇重大诉讼、仲裁;
(一十一) 羆薈芁蒃袆蝿蕿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一十二) 肆莁羁肆芇虿袄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薀袂膆聿袈莂肆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风险等。
莀莆蚆肈芃芆袇 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薅蒈膈螁蒅莅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 羆莈薃蚅膇羀膂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 螁肁螅罿肀羄蚅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 袂羅薆艿蒁袅螈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运行的情况说明;
(五) 膄莈葿芃肅芅羁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六) 袆蕿袁芄膇膁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如适用);
(七) 蝿蚃莄罿莁节芄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八) 膀薄蒇蒀肄蒄蚈关于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情况说明;
(九) 螄芈蚀薁蚄芅羈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原件;
(一十) 螆袀莃袃肇膈羂保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保荐协议;
(一十一) 羀羁羃衿芈螄袃法律意见书;
(一十二) 螃膃莇螂莂肃薈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一十三) 莃膈袁膃芃膅腿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一十四) 蚆肁蚁蒃羇荿芀按照本规则;
(一十五) 芁蒃袆蝿蕿肂螇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羁肆芇虿袄羆薈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膆聿袈莂肆肆莁 本所将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蚆肈芃芆袇薀袂公司未能按照本规则,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膈螁蒅莅螀莀莆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提示其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
薃蚅膇羀膂薅蒈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螅罿肀羄蚅羆莈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薆艿蒁袅螈螁肁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葿芃肅芅羁袂羅公司未能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本所将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袁芄膇膁蒀膄莈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等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莄罿莁节芄袆蕿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规则
蒇蒀肄蒄蚈蝿蚃 本所在作出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蚀薁蚄芅羈膀薄 经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莃袃肇膈羂螄芈(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羃衿芈螄袃螆袀(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莇螂莂肃薈羀羁(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袁膃芃膅腿螃膃(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蚁蒃羇荿芀莃膈(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袆蝿蕿肂螇蚆肁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芇虿袄羆薈芁蒃 因本规则,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书面申请:
袈莂肆肆莁羁肆(一)因,经查实后果不严重的;
芃芆袇薀袂膆聿(二)因,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蒅莅螀莀莆蚆肈(三)因,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膇羀膂薅蒈膈螁(四)因,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为正值的;
肀羄蚅羆莈薃蚅(五)因,公司股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
蒁袅螈螁肁螅罿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14.3.1 膇膁蒀膄莈葿芃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莁节芄袆蕿袁芄(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肄蒄蚈蝿蚃莄罿(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蚄芅羈膀薄蒇蒀(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肇膈羂螄芈蚀薁(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芈螄袃螆袀莃袃(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莂肃薈羀羁羃衿(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芃膅腿螃膃莇螂(七)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羇荿芀莃膈袁膃(八)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蕿肂螇蚆肁蚁蒃(九)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出现本规则,在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袄羆薈芁蒃袆蝿(十)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肆肆莁羁肆芇虿(十一)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
袇薀袂膆聿袈莂(十二)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一百万股;
螀莀莆蚆肈芃芆(十三)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
膂薅蒈膈螁蒅莅(十四)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蚅羆莈薃蚅膇羀(十五)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羄肈莇肁芅莆膀(十六)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膇膈膁螂蒅螈肁(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
蚆莁薄蚅蕿芁薁(十八)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薀肂袅肇蒀莃莇(十九)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具备上市条件;
羄羅衿蚀膅薇蒈(二十)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膄莆螀蚃螆芀蚀(二十一)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芈羀蒄袆袇袀蒁(二十二)公司因故解散;
腿肂肆虿肀芃莄(二十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袄芆膇艿肅薄肀(二十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莅罿荿薃羈薈艿(二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蒆蕿莄膇莀葿莂,本所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羃羂芇袇虿膃薅出现本规则,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螄蒇虿肂羅螅芈,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蚇芇节薃羅肀膂,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聿蒂莅肄蚈莂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本规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薂袂芄葿蒂肃螆,本所自两个月期限届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蚄蒄羇蚂蚁羆薆,本所在限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期限届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薄蝿袁蒃膆莈螁,本所在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莇肁芅莆膀羁膂,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A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膁螂蒅螈肁羄肈,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B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薄蚅蕿芁薁膇膈,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A股股票、B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同时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袅肇蒀莃莇蚆莁,出现连续九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高于五百万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衿蚀膅薇蒈薀肂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九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高于一百万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螀蚃螆芀蚀羄羅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时触及前两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A股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出现高于五百万股或者B股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出现高于一百万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蒄袆袇袀蒁膄莆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九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个交易日的起算时点起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高于三百万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
肆虿肀芃莄芈羀 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膇艿肅薄肀腿肂,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日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荿薃羈薈艿袄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本所两次公开谴责的,应当自第二次受到公开谴责起,每月发布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从第一次受到公开谴责起算的三十六个月期限届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莄膇莀葿莂莅罿 本所可以视情况调整上市公司风险提示公告披露频率的要求。
芇袇虿膃薅蒆蕿,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者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的申请,本所将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虿肂羅螅芈羃羂,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节薃羅肀膂螄蒇,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莅肄蚈莂节蚇芇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芄葿蒂肃螆聿蒂,应当在收到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裁定文件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羇蚂蚁羆薆薂袂,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立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袁蒃膆莈螁蚄蒄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芅莆膀羁膂薄蝿,可以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公司盈利等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蒅螈肁羄肈莇肁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蕿芁薁膇膈膁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
蒀莃莇蚆莁薄蚅,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膅薇蒈薀肂袅肇,上市公司仍未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的,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股份转让服务机构,通知公司和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螆芀蚀羄羅衿蚀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袇袀蒁膄莆螀蚃(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肀芃莄芈羀蒄袆(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肅薄肀腿肂肆虿(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羈薈艿袄芆膇艿(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莀葿莂莅罿荿薃(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虿膃薅蒆蕿莄膇,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羅螅芈羃羂芇袇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羅肀膂螄蒇虿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蚈莂节蚇芇节薃,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并不再在主板或者中小企业板行情中揭示。
蒂肃螆聿蒂莅肄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
蚁羆薆薂袂芄葿,上市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应当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膆莈螁蚄蒄羇蚂,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膀羁膂薄蝿袁蒃,从其规定。
肁羄肈莇肁芅莆,以确保公司股份在本所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
薁膇膈膁螂蒅螈,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莇蚆莁薄蚅蕿芁(一)因本规则,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蒈薀肂袅肇蒀莃(二)因本规则,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蚀羄羅衿蚀膅薇(三)因本规则,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蒁膄莆螀蚃螆芀(四)因本规则,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为负值,或者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莄芈羀蒄袆袇袀(五)因本规则
肀腿肂肆虿肀芃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终止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艿袄芆膇艿肅薄本所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终止上市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薅蒆蕿莄膇莀葿14.4.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芈羃羂芇袇虿膃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膂螄蒇虿肂羅螅(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节蚇芇节薃羅肀(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螆聿蒂莅肄蚈莂(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薆薂袂芄葿蒂肃(四)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螁蚄蒄羇蚂蚁羆(五)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二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膂薄蝿袁蒃膆莈(六)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肈莇肁芅莆膀羁(七)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膈膁螂蒅螈肁羄(八)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莁薄蚅蕿芁薁膇(九)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如适用);
肂袅肇蒀莃莇蚆(十)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羅衿蚀膅薇蒈薀14.4.2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莆螀蚃螆芀蚀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肂肆虿肀芃莄芈15.1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相关决定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芆膇艿肅薄肀腿(一)复核申请书;
罿荿薃羈薈艿袄(二)律师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蕿莄膇莀葿莂莅(三)保荐人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保荐意见书;
羂芇袇虿膃薅蒆(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蒇虿肂羅螅芈羃申请人应当在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芇节薃羅肀膂螄15.2 本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蒀莃膃蚆莀莀蚅申请人未能按照15.1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复核申请。
袀节蒇薀膂袄肇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
蒂肅螀虿羄蚄蚀15.3 本所设立上诉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袇衿蒁膄蒆螀蚂15.4 本所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据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聿芃莄芈罿芀蚂在此期间,本所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蚃薇艿蕿芅膆艿16.1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外披露。
肅葿莁蒅蚄荿薂16.2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向本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向本所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蚈膃薅蒆薈膀袃16.3本章未尽事宜,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17.1 羄袅袈蒀膂蒅袈本所对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
(一) 蚇肈芁莂芆羈薂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 芇肃薂肈膇肀肄要求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 蚁羆薆莇袂芄膅向公司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 膅莈蒇莀蒄羇蒇约见相关人员;
(五) 羅蚇膁薃薄薇蒃对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六) 膁羃螃莆肁羀莅暂不受理保荐人或者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七) 薁羃膈膀螂蒅螇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八) 膃蚆莀莀蚅芅芀其他监管措施。
蒇薀膂袄肇蒀莃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限期内回答本所问询,并按本所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17.2 螀虿羄蚄蚀袀节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蒁膄蒆螀蚂蒂肅通报批评;
(二) 莄芈罿芀蚂袇衿公开谴责。
17.3 螆腿肂肆莅聿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艿蕿芅膆艿螁薃通报批评;
(二) 莁蒅蚄荿薂蚃薇公开谴责;
(三) 薅蒆薈膀袃肅葿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芈螈羂肃袇蚈膃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17.4 袈蒀膂蒅袈螁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芁莂芆羈薂羄袅通报批评;
(二) 薂肈膇肀肄蚇肈公开谴责;
(三) 薆莇袂芄膅芇肃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蒇莀蒄羇蒇蚁羆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17.5 膁薃薄薇蒃膅莈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螃莆肁羀莅羅蚇(一)通报批评;
膈膀螂蒅螇膁羃(二)公开谴责;
莀莀蚅芅芀薁羃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膂袄肇蒀莃膃蚆17.6 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羄蚄蚀袀节蒇薀(一)通报批评;
蒆螀蚂蒂肅螀虿(二)公开谴责。
罿芀蚂袇衿蒁膄(三)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肂肆莅聿芃莄芈17.7 本所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涉及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芅膆艿螁薃螆腿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薈膀袃肅葿莁蒅18.1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羂肃袇蚈膃薅蒆(一)披露:指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膂蒅袈螁螅芈螈(二)重大事件: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芆羈薂羄袅袈蒀(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膇肀肄蚇肈芁莂(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袂芄膅芇肃薂肈(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蒄羇蒇蚁羆薆莇(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薄薇蒃膅莈蒇莀(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肁羀莅羅蚇膁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螂蒅螇膁羃螃莆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蚅芅芀薁羃膈膀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肇蒀莃膃蚆莀莀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蚀袀节蒇薀膂袄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蚂蒂肅螀虿羄蚄(八)内部职工股:指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认购的股票。
蚂袇衿蒁膄蒆螀(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莅聿芃莄芈罿芀(十)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艿螁薃螆腿肂肆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薂蚃薇艿蕿芅膆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袃肅葿莁蒅蚄荿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袇蚈膃薅蒆薈膀(十一)公司承诺: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袈螁螅芈螈羂肃(十二)股东承诺: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上市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出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薂羄袅袈蒀膂蒅(十三)营业收入: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
肄蚇肈芁莂芆羈(十四)净利润:指上市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净利润;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膅芇肃薂肈膇肀(十五)净资产:指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蒇蚁羆薆莇袂芄(十六)每股收益: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蒃膅莈蒇莀蒄羇(十七)净资产收益率: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
莅羅蚇膁薃薄薇(十八)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
螇膁羃螃莆肁羀(十九)破产程序:指《企业破产法》所规范的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芀薁羃膈膀螂蒅(二十)管理人管理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上市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
莃膃蚆莀莀蚅芅(二十一)管理人监督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
节蒇薀膂袄肇蒀(二十二)重整期间:指自法院裁定上市公司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期间。
肅螀虿羄蚄蚀袀(二十三)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指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膅蚇蒀蚂肆羈蚈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附属企业。
葿薀蒄膅蒆袈肃(二十四)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或者本规则等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螀羂莅芈节薁芅(二十五)追溯重述:指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主动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对此前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的差错更正。
螃薅螅蒁莃蒅肇(二十六)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指B股股票每日港币计价的收盘价按本所收市行情报表中发布的汇率(即本所计算深圳综合指数所使用的人民币兑港币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价后的收盘价。
蚅薇蚁羀蚅袈罿18.2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荿袁螂螄莆聿莁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确定。
羁薄羄膈艿膃袄18.3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肂膄螆蒈蚁肄羇18.4 本规则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荿螈芄莄芆莀袃19.1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节袂薃肈蒀蒁蒃19.2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蚄螃蚆蚀芃蚃袇19.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袃蒇衿螁袃虿莂上市公司在此之前发生的按照原上市规则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根据本规则也应当披露的,在本规则发布施行后,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及时披露。
艿罿薂芇膆薁膁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腿莄蒆羈螁羃莇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袂薆薆袁蒁薆螇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螆莈肁芃蚆蕿荿附件一:
蒀蚂肆羈蚈芁羆第一部分声明
蒄膅蒆袈肃膅蚇一、基本情况
1. 莅芈节薁芅葿薀上市公司全称:
2. 螅蒁莃蒅肇螀羂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3. 蚁羀蚅袈罿螃薅本人姓名:
螂螄莆聿莁蚅薇4.别名:
羄膈艿膃袄荿袁5.曾用名:
螆蒈蚁肄羇羁薄6.出生日期:
薈蒂芄螈膀肂膄7.住址:
芄莄芆莀袃芄薇8.国籍:
薃肈蒀蒁蒃荿螈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蚆蚀芃蚃袇节袂10.专业资格(如适用):
衿螁袃虿莂蚄螃11.身份证号码:
薂芇膆薁膁袃蒇12.护照号码(如适用):
蒆羈螁羃莇艿罿13.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薆袁蒁薆螇腿莄配偶:
肁芃蚆蕿荿袂薆父母:
袀袆膆薈蚄螆莈子女(含年满十八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肆羈蚈芁羆袅芀兄弟姐妹:
蒆袈肃膅蚇蒀蚂14.最近五年工作经历:
节薁芅葿薀蒄膅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莃蒅肇螀羂莅芈是□否□
蚅袈罿螃薅螅蒁如是,请详细说明。
莆聿莁蚅薇蚁羀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艿膃袄荿袁螂螄是□否□
蚁肄羇羁薄羄膈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芄螈膀肂膄螆蒈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芆莀袃芄薇薈蒂是□否□
蒀蒁蒃荿螈芄莄如是,请详细说明。
芃蚃袇节袂薃肈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者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袃虿莂蚄螃蚆蚀是□否□
膆薁膁袃蒇衿螁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螁羃莇艿罿薂芇是□否□
蒁薆螇腿莄蒆羈七、是否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蚆蕿荿袂薆薆袁是□否□
膆薈蚄螆莈肁芃如是,请详细说明。
蚈芁羆袅芀袀袆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肃膅蚇蒀蚂肆羈是□否□
芅葿薀蒄膅蒆袈如是,请详细说明。
肇螀羂莅芈节薁九、除第七项、第八项以外,本人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曾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到本所处分?
罿螃薅螅蒁莃蒅是□否□
莁蚅薇蚁羀蚅袈如是,请详细说明。
袄荿袁螂螄莆聿十、是否正处于被指控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刑事诉讼中?
羇羁薄羄膈艿膃是□否□
膀肂膄螆蒈蚁肄如是,请详细说明。
袃芄薇薈蒂芄螈十一、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在任何中国证监会所进行的行政程序中?
蒃荿螈芄莄芆莀是□否□
袇节袂薃肈蒀蒁如是,请详细说明。
莂蚄螃蚆蚀芃蚃十二、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膁袃蒇衿螁袃虿是□否□
莇艿罿薂芇膆薁如是,请详细说明。
螇腿莄蒆羈螁羃十三、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
荿袂薆薆袁蒁薆是□否□
蚄螆莈肁芃蚆蕿如是,请详细说明。
羆袅芀袀袆膆薈十四、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蚇蒀蚂肆羈蚈芁是□否□
薀蒄膅蒆袈肃膅如是,请详细说明。
羂莅芈节薁芅葿十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如果对下列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薅螅蒁莃蒅肇螀(一)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薇蚁羀蚅袈罿螃(二)公司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肇羈肀薂莅薇羀是□否□
螀膀蒄蒅荿膀蚅十六、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如果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莀羁蚄袇芀膃芇(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螃袄螈蒀羄莆芇(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肄薀虿薂薆腿薀(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肈蝿莄螆蚇蝿薅其他资产的;
罿袂袆葿衿肃蒈(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蚃肅羆聿袅蚇袀(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芅螈蒃蒂螇莇腿(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薀蚂芄羇腿薂蒅是□否□
袂螂膇螇螂羃蒅十七、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薄芆蕿羂袅薅膈是□否□
蒆肆肂莂螄罿羂如是,请详细说明。
袈芁膄羄蒇膂膁本人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蒁蚂肄艿莁羃蚆声明人:(签署)
蒄薈袇薁螅袆蚀日期:
蚇蚈蚁节羅芈薁此项声明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
灏婇噸鐗堟潈膆袁肄膅聿螁肁见证律师:
肀薂莅薇羀袃袇日期:
蒄蒅荿膀蚅肇羈第二部分承诺
蚄袇芀膃芇螀膀本人(正楷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螈蒀羄莆芇莀羁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
虿薂薆腿薀螃袄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莄螆蚇蝿薅肄薀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
袆葿衿肃蒈肈蝿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羆聿袅蚇袀罿袂五、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蒃蒂螇莇腿蚃肅六、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芄羇腿薂蒅芅螈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膇螇螂羃蒅薀蚂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
蕿羂袅薅膈袂螂九、本人因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或者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肂莂螄罿羂薄芆承诺人:(签署)
膄羄蒇膂膁蒆肆日期:
肄艿莁羃蚆袈芁此项承诺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
袇薁螅袆蚀蒁蚂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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肄膅聿螁肁蚇蚈附件二:
荿膀蚅肇羈肀薂第一部分声明
芀膃芇螀膀蒄蒅一、基本情况
1. 羄莆芇莀羁蚄袇上市公司全称:
2. 薆腿薀螃袄螈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3. 蚇蝿薅肄薀虿薂本人姓名:
衿肃蒈肈蝿莄螆4.别名:
袅蚇袀罿袂袆葿5.曾用名:
螇莇腿蚃肅羆聿6.出生日期:
腿薂蒅芅螈蒃蒂7.住址:
螂羃蒅薀蚂芄羇8.国籍:
袅薅膈袂螂膇螇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螄罿羂薄芆蕿羂10.专业资格(如适用):
蒇膂膁蒆肆肂莂11.身份证号码:
莁羃蚆袈芁膄羄12.护照号码(如适用):
螅袆蚀蒁蚂肄艿13.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羅芈薁蒄薈袇薁配偶:
聿螁肁蚇蚈蚁节父母:
羀袃袇膆袁肄膅子女(含年满十八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蚅肇羈肀薂莅薇兄弟姐妹:
芇螀膀蒄蒅荿膀14.最近五年工作经历:
芇莀羁蚄袇芀膃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薀螃袄螈蒀羄莆是□否□
薅肄薀虿薂薆腿如是,请详细说明。
蒈肈蝿莄螆蚇蝿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袀罿袂袆葿衿肃是□否□
腿蚃肅羆聿袅蚇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人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蒅芅螈蒃蒂螇莇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蒅薀蚂芄羇腿薂是□否□
膈袂螂膇螇螂羃如是,请详细说明。
羂薄芆蕿羂袅薅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者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膁蒆肆肂莂螄罿是□否□
蚆袈芁膄羄蒇膂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蚀蒁蚂肄艿莁羃是□否□
薁蒄薈袇薁螅袆七、是否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肁蚇蚈蚁节羅芈是□否□
袇膆袁肄膅聿螁如是,请详细说明。
螂螅莆聿莁蚅薇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羄膈艿膃袄荿螁是□否□
螆葿蚁肄羇羁薄如是,请详细说明。
薈蒃芄蝿膀肂膄九、除第七项、第八项以外,本人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曾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到本所处分?
芄莄芆莀袃芄薇是□否□
薃肈蒀蒁蒄荿螈如是,请详细说明。
蚆蚀芃蚃袇节袂十、是否正处于被指控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刑事诉讼中?
衿螁袃虿莂蚄螃是□否□
薂芇膆薁膁袃蒈如是,请详细说明。
蒇羈螁羃莇艿罿十一、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在任何中国证监会所进行的行政程序中?
薆袁蒁薆螇腿莄是□否□
肁芃蚆蕿荿袂薆如是,请详细说明。
袀袆膇薈蚄螆莈十二、本人以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肆羈蚈芁羆袅芀是□否□
蒆袈肃肆蚇莀蚂如是,请详细说明。
节薁芅葿薀蒄膅十三、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前项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
莃蒅肇螀羂莅芈是□否□
蚅袈罿螄薅螆蒁如是,请详细说明。
莆聿莁蚅薇蚁羀十四、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艿膃袄荿螁螂螅是□否□
蚁肄羇羁薄羄膈如是,请详细说明。
芄蝿膀肂膄螆葿十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监事,如果对下列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芆莀袃芄薇薈蒃(一)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蒀蒁蒄荿螈芄莄(二)公司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芃蚃袇节袂薃肈是□否□
袃虿莂蚄螃蚆蚀十六、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监事,如果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膆薁膁袃蒈衿螁(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螁羃莇艿罿薂芇(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蒁薆螇腿莄蒇羈(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蚆蕿荿袂薆薆袁(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膇薈蚄螆莈肁芃(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蚈芁羆袅芀袀袆(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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芅葿薀蒄膅蒆袈十七、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人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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罿螄薅螆蒁莃蒅如是,请详细说明。
莁蚅薇蚁羀蚅袈本人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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袃芄薇薈蒃芄蝿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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袇节袂薃肈蒀蒁第二部分承诺
莂蚄螃蚆蚀芃蚃本人(正楷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膁袃蒈衿螁袃虿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莇艿罿薂芇膆薁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螇腿莄蒇羈螁羃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
荿袂薆薆袁蒁薆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章程》。
蚄螆莈肁芃蚆蕿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监督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羆袅芀袀袆膇薈六、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并促使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蚇莀蚂肆羈蚈芁七、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薀蒄膅蒆袈肃肆八、本人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羂莅芈节薁芅葿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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膄螆葿蚁肄羇羁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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蒈衿螁袃虿莂蚄一、基本情况
1. 罿薂芇膆薁膁袃上市公司全称:
2. 莄蒇羈螁羃莇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3. 薆薆袁蒁薆螇腿本人姓名:
莈肁芃蚆蕿荿袂4.别名:
芀袀袆膇薈蚄螆5.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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膅蒆袈肃肆蚇莀7.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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蒁莃蒅肇螀羂莅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膆袁肄膅聿螁肁10.专业资格(如适用):
肀薂莅薇羁袃袇11.身份证号码:
莄蒅荿膀蚅肇羈12.护照号码(如适用):
蚄袇芀膃芇螀膀13.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蚈蒀羄莆芈莀羂配偶:
蚀薂薆聿薀螃袄父母:
莄螆蚇蝿薅肄薀子女(含年满十八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袆葿衿肃蒈肈蝿兄弟姐妹:
羆聿袅蚈袀罿袂14.最近五年工作经历:
蒃蒂螇莇腿蚃肅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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羄莆芈莀羂蚄袇七、是否曾因犯有贪污、贿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罪或者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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螇莇腿蚃肅羆聿如是,请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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蒅芅螈蒃蒂螇莇十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对下列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蒅薀蚂芄羇腿薃(一)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膈袂螂膇螇螂羃(二)公司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羂薄芇蕿羂袅薅是□否□
膁蒆肆肂莂螄羀十六、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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蚀蒁蚂肄艿莁羃(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薁蒄薈袇薁螅袆(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肁蚇虿蚁芃羅芈(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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袂袆葿衿肃蒈肈声明人:(签署)
肅羆聿袅蚈袀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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芇蕿羂袅薅膈袂第二部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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蝿膁莆蒈羀螃羅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薄袄薈螂袃螇蒈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
蚅螈荿肂芄蚈薁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羈膁节肆袈肈螄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经营和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虿莂蚄肇袀羄芃六、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螇蚂蒃羈莀芁莃七、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艿薃蒅蕿肃蒃螇八、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
螃芇虿蚀蚃芄羇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
袅衿蒂袂肆膇肁十、本人因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或者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聿羀肂袈莇袃羂承诺人:(签署)
螂膂莆螁莁肂蚇日期:
莂膇羀膂节膄膈此项承诺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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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71fcace9c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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