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8]1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7.02
【实施日期】1998.07.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2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8]9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发[1998]4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的检查:
1.在国家明确的税法及其解释之外,本部门、本地区是否有越权擅自制定税收政策和解释税法的现象;
2.除国家明确下放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之外,本部门、本地区是否有擅自更改、调整、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现象;
3.本地地方政府制定或委托税务机关制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或地区性优惠政策中的涉税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法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权限的检查
1.是否严格执行减、免税政策,有无超越税法和管理权限审批减、免税的现象;
2.是否严格执行缓缴的规定,有无超越税法和管理权限审批缓缴、擅自延长缓缴期限或不批自缓的现象,是否有以缓代欠、以缓代免、以新欠代旧欠的现象;
3.是否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有无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的问题,有无应征不征、应退不退以及违法要求多征、征收“过头税”的现象;
4.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①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是否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重点是“校办”“福利”企业)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有无弄虚做假骗取优惠的现象;
②增值税抵扣凭证(重点是“自制农产品收购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和“运输费用凭证”)的使用情况,有无弄虚做假骗取抵扣的现象;
③对“零收入”“零税负”“超低税负”企业的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弄虚做假隐瞒收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66006d7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a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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