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优化调整停车场差别化收费方案

发布时间:2018-09-06 08:45: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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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优化调整停车场差别化收费方案

广州市物价局

根据《系统改善广州市中心城区交通状况一揽子工作措施》(穗交领〔20133号)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停车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引导存量机动车合理使用,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引导市民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配合改善中心城区交通状况,我局拟组织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优化调整工作,通过优化静态交通管理实现调节动态交通的目的。

一、基本情况

(一)停车场现状

截至201311月份,广州市机动车保有量约为248.7万辆,其中中小客车约182万辆;在册经营性停车场3742,停车泊位共64.5万个,其中商业类停车场819家,停车泊位15.7万个,住宅类停车场1473家,停车泊位32万个,公共类停车场681家,停车泊位8.2万个,医院、学校、体育馆、景点等公共设施类停车场340家,停车泊位5.1万个;路内停车场427个,停车泊位3.5万个;此外,我市还存在大量非经营性停车泊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利用各类道路、内街内巷、人行道、退缩位、空地、城中村等设置的泊位),难以纳入正式统计范畴,实际的停车泊位数量远超登记在册的经营性泊位数。

(二)目前停车收费管理政策

按现行停车收费管理政策,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方式。全市划分为一、二、三类地区,各分类地区停车场又分为“路内”、“内街内巷”、“商业”、“公共露天”、“住宅区”、“交通事故和违法车辆专用”、“室内专业”、“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旅游景点”、“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等十个类型确定收费标准。

二、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的必要性

现行停车收费政策是200411月制定的,9年来我市的停车收费政策从解决“停车贵”变成“停车难”,并在近年转为首要解决“行车难”,原有停车收费政策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情况。随着停车场建设、经营成本的不断变化,不少停车场经营者出现收不抵支的状况,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日趋加重,不仅造成市民出行困难,也加重了大气污染,社会各界希望政府采取措施,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为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先后制定的关于改善中心城区交通状况系列措施中,均明确提出“优化调整停车场差别性收费”。

我市现行停车场收费实施分类别、分地区(一类地区主要是三大商圈)实施差别化的收费标准,总体而言,现行的停车收费政策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对停车需求的调节作用,减少了进入中心城区尤其是繁华商圈的车流量,对改善城市交通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中心商圈不断发展扩大,由于原有的地区划分与交通发展状况不适应、费用标准与投入成本存在一定差异等问题,现行政策未能充分发挥停车场收费标准对机动车出行的调节引导作用,需进一步优化调整。

三、调整思路

按世界交通管理先进城市的要求,从国家中心城市的角度出发,以改善我市中心城区交通为总体目标,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做法,进一步调整优化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通过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办法,积极探索发挥市场对停车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运用价格杠杆,以经济手段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及使用,引导市民在中心城区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中心城区机动车出行量,降低路面交通饱和度,提高道路通行速度,促进交通出行结构优化,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

(一)提高中心城区停车成本

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停车场实际供需状况,适时适度提高中心城区停车收费标准总水平,增加机动车使用成本。通过价格杠杆的作用,引导个体车辆尽可能选择城市外围停放,引导市民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具体调价幅度参考有关停车收费对驾车出行影响的研究结论,综合考虑对改善交通作用和市民接受程度合理确定。

(二)调整我市收费差别化区域级别划分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区范围及商业繁华区域不断增加及扩大。为进一步推进停车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调整我市一、二、三类地区差别化政策,扩大一、二类地区范围,以符合我市经济发展及道路通行能力的实际情况。

(三)简化停车场分类

在现行的停车场分类管理政策基础上,将我市的停车场收费分类由原来的“路内”、“内街内巷”、“商业”、“公共露天”、“住宅小区”、“交通事故和违法车辆专用”、“室内专业”、“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旅游景点”“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十类,简化调整为“商业”、“公共”、“住宅区”、“室内专业”、“其他”五类。

(四)细化停车场计时标准

为加快停车位周转,提高车位使用效率,尽量缩短计时标准,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拟将原来的停车计时标准由“每小时”、“半小时”调整为“15分钟”。

(五)进一步完善住宅配套停车场收费政策

综合考虑住宅业主停车需求及停车场管理成本上涨的实际情况,原住宅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缩小住宅区室内与露天停车收费标准的价差;为提高住宅区内停车位的使用效率,住宅配套停车场也按区域级别实行差别性价格政策。

(六)换乘停车场收费标准从低制定

换乘停车场作为引导市民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中心城区外围的换乘停车场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收费标准应维持较低水平,吸引市民在城区外围停车后换乘公共交通进入中心城区。换乘停车场的设置应与公交、地铁、公共自行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方式相配套。

(七)机械化立体停车场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

机械化立体停车场由于成本较高,可在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浮动幅度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四、调价方案及调价前后对比

(一)区域划分(详见附件)

差别化停车收费区域划分是根据广州城市道路相关交通运行指标、道路路网分布以及城区重点商业繁华区域布局情况,并综合考虑城市交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1.一类地区:

1)中心城区:内环路以内的区域以及永福路、广园东路、禺东西路、再接广园东路以南,华南快速干线以西,新港路以北,西接昌岗中路至工业大道接内环路以东区域。

2)白云新城片区:广园中路以北,机场路以东,黄石东路以南,白云大道以西区域。

一类地区主要考虑到我市现行交通状况的实际,将市中心交通较为拥堵的区域组成一个大片区,目前交通拥堵指数为 7.11,路网晚高峰平均速度为21.44公里/小时,交通运行状况处于“中度拥堵”等级。另参考天河核心区发展情况,考虑到白云新城片区建成后商圈发展及交通运行状况,提前将其纳入一类地区范围。

2.二类地区:

主要包括除了一类地区以外我市现有城区区域,主要为环城高速(东南西环,部分北环)、广清高速、华快三期、华南快速以内的区域。此外,黄埔区的茅岗路连接蟹山西路以东,广园快速以南,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区域,以及番禺区的西环路以东、东环路以南、以西,长堤路沿市桥水道以北区域均为二类地区。

二类地区目前交通平均拥堵指数为4.03,路网晚高峰平均速度为27.68公里/小时,交通运行状况处于“轻度拥堵”等级。

3.三类地区:

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为三类地区。

(二)方案一收费标准

1.商业停车场收费标准

商业停车场指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方案一 商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2.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3.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和抢

修车辆免费。

4.连续停放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其计费时段中不足15分钟的部分按15分钟计算。

5.商业停车场月保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每天收费标准的30天之和。

6.24小时最高限价为车辆连续停放8小时的收费标准。

商业停车场收费调整前后对比

2.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公共停车场包括咪表、换乘、其他非建筑物配套及内街内巷停车场。

1)咪表停车场收费标准

咪表停车场指设置了咪表计费设施的路内停车场,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物价局、市交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与交通运行状况挂钩的咪表停车场收费标准联动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方案一 咪表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说明:1.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和抢修车辆免费。

3.连续停放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其计费时段中不足15分钟的部分按15分钟计算。

4.24小时最高限价为车辆连续停放8小时的收费标准。

咪表停车场收费调整前后对比

2)换乘停车场收费标准

换乘停车场指在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设置、供车主(司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停车场,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换乘停车场的设置应与公交、地铁、公共自行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方式相配套。

方案一 换乘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说明:1.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2.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和抢修车辆免费。

3.连续停放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其计费时段中不足15分钟的部分按15分钟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3)其他非建筑物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

方案一 其他非建筑物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2.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3.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和抢修车辆免费。

4.连续停放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其计费时段中不足15分钟的部分按15分钟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5.其他非建筑物配套停车场月保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每天收费标准的30天之和。

其他非建筑物配套停车场收费调整前后对比

说明:调整前原有的“大车”、“超大型车”收费标准已改为按其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4)内街内巷停车场收费标准

内街内巷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同类地区住宅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3.住宅区停车收费标准

住宅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方案一 住宅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2.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3.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和抢修车辆免费。

4.连续停放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其计费时段中不足15分钟的部分按15分钟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5.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不高于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月保)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场经营者)约定,按每月每车位计收。

住宅区停车场收费调整前后对比

说明:调整前原有的“大车”、“超大型车”收费标准已改为按其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4.室内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5.其他停车场收费标准

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博物馆、物流园区、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违法车辆等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收费原则上单独审批,其中,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而确需收费的,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三)方案二收费标准

1.商业停车场收费标准

商业停车场指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配套停车场,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方案二 商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2.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3.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和抢修车辆免费。

4.连续停放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其计费时段中不足15分钟的部分按15分钟计算。

5.商业停车场月保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每天收费标准的30天之和。

6.24小时最高限价为车辆连续停放8小时的收费标准。

商业停车场收费调整前后对比

2.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公共停车场包括咪表、换乘及其他非建筑物配套停车场。

1)咪表停车场指设置了咪表计费设施的路内停车场,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物价局、市交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与交通运行状况挂钩的咪表停车场收费标准联动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方案二 咪表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说明:1.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和抢修车辆免费。

3.连续停放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其计费时段中不足15分钟的部分按15分钟计算。

4.24小时最高限价为车辆连续停放8小时的收费标准。

咪表停车场收费调整前后对比

2)换乘停车场收费标准

换乘停车场指在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设置、供车主(司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停车场,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换乘停车场的设置应与公交、地铁、公共自行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方式相配套。

方案二 换乘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说明:1.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和抢修车辆免费。

2.连续停放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其计费时段中不足15分钟的部分按15分钟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3)其他非建筑物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

方案二 其他非建筑物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2.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3.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和抢修车辆免费。

4.连续停放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其计费时段中不足15分钟的部分按15分钟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5.其他非建筑物配套停车场月保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每天收费标准的30天之和。

其他非建筑物配套停车场收费调整前后对比

说明:调整前原有的“大车”、“超大型车”收费标准已改为按其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4)内街内巷停车场收费标准

内街内巷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同类地区住宅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3.住宅区停车收费标准

住宅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方案二 住宅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2.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3.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和抢修车辆免费。

4.连续停放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其计费时段中不足15分钟的部分按15分钟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5.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不高于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月保)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场经营者)约定,按每月每车位计收。

住宅区停车场收费调整前后对比

说明:调整前原有的“大车”、“超大型车”收费标准已改为按其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4.室内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5.其他停车场收费标准

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博物馆、物流园区、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违法车辆等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收费原则上单独审批,其中,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而确需收费的,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44f3143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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