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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八项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在业务活动中不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队伍索要和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队伍要求、暗示或接受通迅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家俱等物品,不准要求施工队提供通迅、交通等方便条件为本人办私事。
四、不准要求施工队伍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本人支付的各类费用。
五、不准参加施工队伍提供的任何娱乐、健身、疗养、旅游等活动。
六、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施工队伍为本人或亲属装修住房、提供劳务及出国(境)旅游等。
七、不准向施工队伍介绍配偶子女或亲属亲友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施工等经济活动。
八、不准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处理、工程决算等与施工队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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