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组织履行专项资金监督责任暂行办法20131115

发布时间:2018-09-30 19:54: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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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组织履行专项资金监督责任暂行办法20131115

纪检监察组织履行专项资金

监督责任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合法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未设立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可明确责任处室或者责任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计划分配、拨付使用、验收决算等各个环节,都要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在组织召开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申报、计划分配、拨付使用、验收决算等相关会议时,要有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要将计划文件及时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纪检监察机构应督促本单位按要求及时分配,不得截留。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会签制,未经纪检组长会签,单位财务不得办理拨付手续,财务人员应适时向纪检组长报告专项资金使用的动态情况。

第八条 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监控系统平台的作用。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有关科室和人员及时录入上网项目的数据,并按项目进度进行更新,督导检查系统报警处理情况,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和监督系统平台发现的案件线索。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银行帐户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在财政专户内封闭运行和专款专用。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构要深入项目对象,了解掌握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对项目实施进度慢、质量不达标的要进行督促和协调整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增减或变更,项目单位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纪检监察机构要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要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项目验收报告未经纪检组长签字,单位财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构应督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办理决算审计工作,审计报告要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未经审计,财务不得办理决算。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督促本单位各内设机构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及专项资金管理等制度,积极配合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监督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单位予以纠正,如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各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接受和支持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工作。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拒不接受或有意规避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或对监督意见不落实、不整改,造成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出现违法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构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致使本单位所管理的专项资金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八条 市纪检监察局将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纳入纪检监察机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 01 311日至20141231日,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250db79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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