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申请书(范文)

发布时间:2020-07-05 15:05:13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刑事立案申请书(范文)

【云南大理著名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受害人)杨X X198506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洱源凤羽镇XXXX21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洱源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 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 X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杨X X李X 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08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 X嫁入李X X家中生活。结婚,犯罪嫌疑人李X 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四 、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 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申请人经常被李X 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

20150427,因为家庭琐事,犯罪嫌疑人李X X稍有不满,即不分青红皂白再次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李X 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观,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阻。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好报警,随即被送至洱源县人民医院治疗。

洱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杨X X病历显示:神清,鼻根部见一长约纵形裂伤,左侧颌面部见一大小长约3CM×4CM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整个手背部见擦伤。诊断结果为:1、鼻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2、颌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3、左手背部擦挫伤。洱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公(司)鉴(伤)字【2015】XXX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确定,申请人杨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犯罪嫌疑人李X X的行为已经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嫌疑人李X X利用申请人胆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请人的忍辱负重和一再退让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 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 X不思悔改,在殴打申请人不闻不问,后没有任何歉疚,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被李X X殴打致伤后,随即被他人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住院期间,李X X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任何歉疚之意。无论是作为一名肆意殴打他人的施暴者,还是作为申请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 X均应该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况进行过问,但是其行为实在让申请人寒心和失望,申请人绝对不会原谅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坚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洱源公安局

申请人: X X

 2015  06  24

附:犯罪嫌疑人李X X个人信息

李X X,男,族,1977年1123日生,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凤羽XX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联系电话1360872XXXX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1b47478ce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67.html

《刑事立案申请书(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