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深国税发[2001]16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3.29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委托)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1]161号 2001年3月29日)
各分局、区局:
为规范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经调查研究和市局出口退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直接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
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其出口销售额一律以出口报关上单注明的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依据。
对于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中所申报货物的出口销售额低于其进口料件购进价明显不合理的,或者故意低报出口报关单价格、故意提高进口报关单价格的,企业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进行调整。
二、企业实际价格与报关单上注明价格差额的处理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帐册和报表必须如实反映收入和支出,企业必须根据实际价格记帐。为解决“免、抵、退”税企业以报关单上注明离岸价办理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后与企业实际销售额出现的差额,同时便于税务机关检查和核对数据,对报关单离岸价与实际销售额出现的差额,在财务上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企业的“原材料”帐和“产品销售收入”帐根据实际销售额记帐。同时在“原材料”科目和“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置两个二级科目“报关单上的价格”和“实际价格及报关单价格的差额”。
“报关单上的价格”记录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到岸价、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实际价格与报关单价格的差额”,记录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到岸价与实际购进价、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与实际销售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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