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1-03-26 00:17: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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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储备竞价

销售交易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受安徽省粮食局、财政厅委托,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承担本次竞价销售交易业务的组织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此次粮食竞价交易活动。交易双方及所有参与竞价交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粮食竞价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控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四条 竞价交易的卖方为经批准的安徽省省级粮食储备库(本库点不能购买本库点的粮食)。

第五条 竞价交易的买方必须是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章 交易准备

第六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卖方须向批发市场提供有效的《竞价交易委托书》、《承诺书》和分库点竞价交易清单,交易保证金从货款扣除。

第七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交易代表须在报到时交验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按规定缴纳交易保证55/,交易前必须到帐,取得竞买资格。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竞买。买方可在交易会前到卖方仓库直接看货,卖方需提供方便。

第八条 批发市场在查验相关资料并收取保证金后,向交易代表发放交易入场券等。竞买方可委派12名交易代表参与交易活动。

第九条 批发市场在交易大厅公告竞价交易信息。交易代表应及时到公告栏了解竞价交易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 交易地点、时间

第十条 交易地点设在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合肥市芜湖路319号良苑商务会馆三楼交易大厅)。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724下午1530

第十二条 买方代表入场时间(以现场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如有变更,批发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五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交易代表凭交易入场券按时入场。

第十五条 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交易现场严禁吸烟、大声喧哗、打电话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严禁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竞价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 对严重干扰交易秩序者,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六章 竞价交易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按销售清单顺序依次进行。

第十九条 开市后,计算机逐笔组织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开始报价,然后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或按买方出价上升的价位报价;所报价格为卖方仓库汽车板价,包装及出库以后的所有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二十条 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点击计算机应价,应价起点数量应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

第二十一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条 在起点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交后,成交双方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如卖方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在交易合同上签字,视同卖方承认买方签字的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应及时、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此次粮食销售的履约时间截止到2009831。买方须在815日前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批发市场结算帐户(户名: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安徽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帐号:20334999900100000310891),否则视为违约。批发市场收到货款后及时向卖方发出《粮食销售发货通知单》。买方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凭《粮食销售发货通知单》和有效证明到交货地点与卖方共同对货物数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双方签订《粮食销售交接协议书》,卖方应即按验收数量发货。批发市场根据买卖双方签署的《粮食销售交接协议书》,扣除未履约部分的货物保证金,向卖方汇出相应的货款。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规定的执行期内,因买方原因致使货物未全部运出的,延期发运部分由买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标准向承储单位支付保管费用和利息。

第二十七条 买方需用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买方自备包装物。卖方要协助买方办理运输等相关事宜。卖方企业负责将粮食送上仓库汽车板。

第二十八条 买方提货时,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储存期间的保管损耗由承储库点自行负担,结算按实际交割数量为准。

第三十九条 买方对卖方已发货物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应即通知卖方暂停发货并积极与卖方协商解决,同时双方共同以书面形式报批发市场备案。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各按合同金额的3‰向批发市场缴纳手续费。手续费从货款或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可以充抵货款和手续费。未成交者,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八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二条 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额货款汇入批发市场的,批发市场按其相应比例扣除其保证金向卖方进行赔付。

第三十三条 因卖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执行期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粮食买卖合同》的,卖方要按买方履约保证金标准向买方进行赔付。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批发市场提出申请,由买卖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否则以违约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买卖双方除上述情况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批发市场备案,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定,也可单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10c217b168884868762d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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