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

发布时间:2023-03-11 18:57: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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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吉安监管审批[2016]167【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9.13【实施日期】2016.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
(吉安监管审批〔2016167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吉政办发〔20155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4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着力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1/9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要求,切实做好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安,推进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等各环节,确保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二是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坚持放管结合。坚持权力下放与基层承接能力相匹配,科学合理确定下放层级,进一步提升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能力素质,确保顺利承接。四是信息共享。依托网上审批系统平台实现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做到全透明、可核查,提高审批效率和水平。二、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要加强监督,对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对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三、监管措施2/9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0a6baae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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