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地址: 。
第三条 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 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
第四条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2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 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依照退伙时项目之经营状况:
a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伙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b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则按照退伙时项目的财产状况按合伙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议,无论出资多少,所有合伙人均享有表决权;
2、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伙人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合伙人之出资财产;
2、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合伙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征得合伙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伙人要补签字)。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项目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9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协议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议,对其除名。
第十一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年 月 日
初创企业在进行股权分配中需要注意的“2个核心、3条原则、4步落地、5大陷阱”。
两个核心
这是个打劫的时代,互联网技术为打劫提供了技术上的实现手段,各行各业尤其是传统行业都面临着不断揭竿而起的打劫者、颠覆者。商业乱世之中,一切都在快速变化,原有的规则、结构、市场都在受到快速冲击,相对稳定的战略和组织,根本无法及时做出反应,只有人,才可能根据前线的炮声和战火,即时判断、快速反应。因此在此商业乱世之中无论进攻还是防卫,人才再次成为了首要的依靠和指望。大争之世,一切的竞争都化为人才之争。
在智力劳动领域,这种趋势已经清晰,比如互联网创业、IT行业、投行投资资管领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不按事业合伙人的理念、不搞平台化和生态化组织,几乎做不成大公司,历史上做大了的公司也已经很难再hold住。连万科、家纺、海尔等传统行业公司,也意识到不搞事业合伙人体制已经很难再往前走了。因此我们认为,所谓“时代”,可能根本不是时间概念,而是代际概念,是人群概念。只有人的代际更替,才能催生商业的新陈代谢、更新换代。新生代企业来自于新生代的人。不能抓住新生代的人,老企业就无法实现转型和新生。
我们大胆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切要回到人才、服务于人才。
通常,一家企业从创业之初,需要经历一个完整的生命过程,这个生命过程从有一个想法或者技术开始,聚集起一个团队,到形成产品、完善产品、验证商业模式、快速自我复制,再到跨区域或者跨产业链条扩张,直至最终的成熟乃至上市,其中的每个阶段都需要不断投入的资金做为企业发展的基础和推动力。而如今,日益激烈的竞争格局、快速变化的商业生态、不复存在的行业壁垒与区域壁垒,初创企业很难再有慢慢成长的时间与空间,快速发展、积累用户、烧钱大战、战略亏损成为了更多初创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因此“融资”也成了所有初创企业在发展之初不得不面对的战略话题。
我们总结了企业成长过程中常见的融资方式之后注发现,股权融资的重要性贯穿了企业成长的各个关键阶段,不论是早期阶段的天使投资、风投、私募股权投资,还是后期的IPO、上市后股权融资,或者是并购重组与行业整合,都需要通过稀释公司股权,吸纳新进股东来进行。在这个过程中,除了美好的行业未来和公司前景、明确的企业战略之外,合理的股权架构、优秀而稳定的团队也能够帮助公司吸引更多股权投资者的关注,进而在股权融资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选择权和更高的议价能力。
三条原则
在合伙人一起创业的过程中,大家往往扮演着截然不同但对公司都很重要的角色,资金、场地、技术、公共、市场、销售渠道,每种贡献因为性质不同似乎很难等价对比。所以创始人之间如何分配股权,往往成为一个难题,甚至不得不拍脑袋来决定股权。这经常会为创业公司埋下“暗雷”,在最艰难的时候不定时爆发。
和君集团股权激励研究中心认为,公司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分配虽然没有一定之规,但是原则是“建立在以公司价值为导向的基础上,量化合伙人的贡献”,目的是明晰每个合伙人长期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创业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在创业过程中,每个合伙人都应当不断为创业公司提供资源与能力,为创业公司的成长保驾护航,因此权利和利益的分配也需要导向能够长期为创业公司贡献的合伙人,可以适当采取按年度、项目进度或者融资进度等方法逐步分配合伙人股权,从而规避短期现象的发生,保障公司经营理念统一,稳定发展。
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会关注股权架构的合理性,在未来公司上市过程中,资本市场也要求股权架构明晰、合理,因为在每轮投资者进入时,创业团队都需要提前思考、整体规划、不断调整,为未来腾挪出时间和空间。
同时,多轮次投资者的进入带来的股权稀释,会导致公司控制权旁落的风险,尤其是创业团队内部出现不同声音时,投资人往往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苹果公司创始人史蒂芬•乔布斯、Paypal创始人埃隆•马斯克都曾有黯然离开自己创始公司的经历也说明了掌握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性。
反观Facebook公司,双层股权架构设计注以及马克•扎克伯格与前期投资者签订的表决权代理协议让创业团队一直牢牢把握着公司的发展方向,Facebook也得以稳定发展、扩张、继而成为市值仅次于Google的互联网企业帝国。
当然,因为我国公司法要求同股同权,双层股权架构的设计从法律角度无法实现,但是也有着各种方法能够让创始团队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比如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投票权进行特别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将自己的投票权授予其他股东代为行使(股份有限公司),允许部分人执行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企业)。因此,虽然麻烦,但也能做到让创始人以少数股权控制公司。
实际的问题往往出现在投资人或许并不想这么做,虽说作为父母角色的创始团队一定是最疼自己的“孩子”,但犯糊涂的爹妈也有的是。一旦创始人大权独揽,犯个大错就可能让投资人血本无归。因此在实际中控制权的问题是否能够实现,唯一的决定因素是创始人和投资人谁具有更高的谈判位势,更多的时候双方会达成一个微妙的“平衡”。
创业如同漫长的马拉松,没有十年八年很难有结果,同时创业又像是一场接力赛,需要新鲜的血液产生一波又一波的动力,需要区域、行业的人才为公司不断创造新的价值,所以可以说创业就是以百米冲刺的速度,跑一场接力的马拉松。最早期的一批创业团队,开了一个局,是公司的“1”,没有这个“1”,后来者做出多少“0”都没有意义,但是公司能够做多大,需要后来人接过接力棒,保证公司不会在冲刺马拉松之中累吐血甚至直接被淘汰。
因此作为创业企业,要始终留出一部分股权池,来吸引区域人才、行业人才的加盟,这种长效的、形成机制的激励,也能够保证新老团队的磨合不出现问题。如若不然,最早进入公司的一批人把自己看成元老,担心新人替代自己的地位;新人们认为自己的能力更强,看着元老理所应当享受股份,双方产生强烈的排斥情绪,那么创业企业的冲刺马拉松赛永远都不可能跑到终点。
四步落地
围绕“人才”和“资本”两个核心,了解了各条原则之后,初创公司股权分配就可以进入实操阶段,实际操作中的四个步骤形成了贯通的逻辑,缺一不可。
初创公司股权的价值依托于公司价值的实现,因此在创业之初团队就需要对公司未来的事业战略进行充分的思考和规划,给初创团队和后来人信心,并且为未来的经营工作、资本动作确定清晰的方向。
在既有事业战略的基础上,对公司股权安排进行系统规划,如根据战略,公司将在发展到什么阶段时进行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股权融资、预期稀释多少股权比例进行多少额度的融资、这笔融资用于何处、引入的投资者需要具有什么资源?公司在每个发展阶段中需要对哪一类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预计激励多少人、拿出多少额度的股权来进行激励、还需要预留多少股权作为股权池?在所有发展阶段创业团队需要保持公司多少股权比例作为合适的控制?
我们多次强调,对于创业公司而言,股权对于所有人(创业团队、股权激励对象、投资人等)都意味着风险、担当、责任和奉献多过利益,不能够将股权当做“暴富工具”抑或是控制员工的“金手铐”,而是应该关注每个人在创业过程中的能力成长和责任贡献,回归企业和事业本身,共同打造事业平台,提升企业价值。
以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为基础,兼顾事业战略和股权规划,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打造一套逐步释放、见利见效、责权对等、能进能退的股权分配规则,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股权纠纷。
五大陷阱
在股权分配过程中,往往会碰到一些陷阱,这些陷阱使得股权分配功亏一篑甚至适得其反,本中心认为最常出现的五大陷阱有:
由于中国人讲究平分天下,加上大家对这个平分的感觉非常好,刚毕业的大学室友或是企业里30岁不到的年轻同事,往往一起出来创立一家公司,公司的股权选择平分,给大家的感觉最好。
然而,平均分配股权所带来的问题和隐患极多,未来股权空间的预留和来源、投资者进入后的公司控制、未来贡献不同导致的心理不平衡,都会成为公司四分五裂的导火索,我们所熟知的真功夫股权之争,以及西少爷三少分家,都是因为平均分配股权所引发的矛盾而最终影响了公司的发展。
这种情况对初始创业者非常常见,尤其是缺乏初期启动资金、缺乏人才的创业团队,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自己公司的价值、不能合理规划股权,往往会因为一时紧缺,将公司的大量股权交给早期投资人或者早期兼职员工,从而最终使得控制权旁落、或者团队凝聚力因为股权受到影响等情况的发生。
一家伟大的企业往往都有一个牵头人,在企业早期的大多数时间里,个人的决策以及行为风格对企业的影响都会非常重要,然而在初期的创业团队股权分配以及后续股权稀释中,创始人的股权会逐渐稀释到一个过低的水平。如果没有一些控制权保护措施,就需要有大量的时间精力被使用到去防止股权争夺战之中,在选择接班人、合作对象和团队的时候,也会显得过分复杂和谨慎,对企业的融资等也会造成一定影响。
比如华为,这么一家伟大的公司,也因为股权过于分散的问题无法真正融资;再比如万科,始终面对着“门口野蛮人”的觊觎而不得不如履薄冰,因此我们建议核心创始人在企业发展的每个阶段都需要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股权。
还有一种常见的陷阱就是大家在创业早期将股权三下五除二就分配完了的情况,我们认为这样的分配非常值得商榷。一方面这样的一次性分配缺乏对既得股权者的约束,会导致后续激励不足、滋养懒惰情;二来,因为过于早期,团队的贡献和价值并没有科学的方法去衡量,所以股权分配的合理性无法论证,在后续发展过程中,随着工作的推进,这样随意的分配会成为较大的隐患;另一方面,一开始就吃干榨尽会导致后期没有充足的预留股权对未来需要引进的人才进行吸引与激励,公司在人才之争中天然处于劣势地位,长此以往公司会因为后继无人或者扩张乏力在竞争中逐步被淘汰。
我们认为,如果一个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完全流于纸面制度,缺乏企业文化的宣导,创业公司就仅仅是一个由创业团队、投资人以及被股权激励的人才组成的利益共同体,无法真正意义上达成心灵契约,更无法成为事业共同体乃至命运共同体。
而对于时代背景之下的核心人才,物质利益固然重要,但边际效用一定是递减的,而越是关键性的人才,就越需要更高层次的追求,如果缺失了事业梦想、企业文化,一旦物质利益实现了,或者竞争对手给出更高的利益诱惑,这些核心人才也会立马走人,这也正是2009年-2010年创业板出现高管离职潮的原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dd1abf9c3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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