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嘉应学院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关于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违纪违规处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一个积极进取、竞争拼搏的良好育人环境,鼓励、鞭策广大学生党员不断进取、奋发向上,加强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嘉应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共嘉应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进一步提高我院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学生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不断发挥党员的先进性。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和规范学生党员的管理,进一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全体入党积极分子、学生预备党员、学生正式党员。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违纪违规的处理
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考察内违反校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推迟其发展时间、不予发展入党处分。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推迟其发展时间:
(一) 参加党校培训出现迟到、早退等;
(二) 被列为发展对象的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一年内不能发展入党;
(三) 违反校规,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半年内不能发展入党;
(四) 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一年内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发展入党:
(一) 受到党校处分者;
(二) 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煽动群体骚乱事件;
(三) 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以及被依法劳动教养或判刑。
第三章 预备党员违纪违规的处理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违反党纪、校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分。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对其在支部范围内给予批评教育。
(一) 有思想松懈表现,不能时时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同学中不能很好地起到表率作用;
(二) 不能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会议和组织生活,迟到或无故缺席;
(三) 不能及时提交思想汇报、不按时缴纳党费;
(四) 所在班级(或宿舍)同学出现重大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其未能及时制止,并向组织反映。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况延长其半年至一年预备期:
(一)思想松懈较严重,退步明显,违反校纪,在同学中产生严重不良影响但有悔改表现;
(二)违反校规受到记过以下(不含记过)纪律处分;
(三)在预备考察期满的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四)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五)所在宿舍(或班级)同学出现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包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相;
(六)预备期期间被举报存在严重错误经审查确实无误。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一)思想松懈严重,退步特别明显,严重违反党纪、校规,在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经常不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会议和组织生活,不及时提交思想汇报、不按时缴纳党费,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三)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
(四)有考试违纪现象,构成作弊行为的
(五)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煽动群体骚乱事件;
(六)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以及被依法劳动教养或判刑。
第九条 预备党员违纪违规处理程序
(一)给予批评教育处理的,由所在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采取责成专人与违纪党员谈话或召开支部大会的形式进行批评教育。
(二)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一般应在预备期满时由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并通过处分决定意见,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并向与会党员介绍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性质,并结合学习党章、有关党纪处分条规、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应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三)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意见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犯错误党员本人见面,并让其签字。处分决定意见经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四)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党员处分的决定正式下达给学院党总支,由总支在适当范围内向被处理人宣布。
第四章 正式党员违纪违规的处理
正式党员违反党纪、校规,应视其情节轻重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和纪委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嘉应学院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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