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约通知回复函

发布时间:2020-04-03 15:49: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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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通知回复函

黄天瑞先生:

你于2011年6月21日发给本人的《解约通知》已收悉,《解约通知》称你与桥联协商达成终止联合办学协议的一致意见,由此你与本人的联合办学协议也相应终止,这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严重不符,也与我们双方的协议精神严重相悖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我们的协议是建立双方相互信任、共同致力将办学事业做大做强的原则上签订的。据此,你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完整地履行协议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你并不具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不得无故解除协议,否则不履行完协议的行为即构成根本性违约。

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你有义务承担继续履行协议的义务;如你固执地无理要求解除合同,将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根本性的违约行为,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此,本人提出以下三点意见:

1、望你能全面、完整地履行双方的协议;协议期满,本人将严格依约配合你办理相关的解约手续;

2、如你固执地无理要求解除合同,除按协议约定退还保证金人民币9600元及赔偿人民币9600元外,你必须依法承担因本协议提前终止给本人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即按协议未履行部分(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赔偿本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元;

3、在你按以上第2点意见履行全部违约赔偿责任后,本人将在30日内办理完清场等相关交接手续。

特此函达

(签字)

年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d27da0a3b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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