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10 07:33:21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3.1.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3.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5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3.1.6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三、《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31.1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监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监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3.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3.14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3.1.董事会在聘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当考察该候选人所具备的资格、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诚信记录等情况,确信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
--,能够胜任其职务,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3.1.6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317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根据上述规定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本所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或《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且情形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四、《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本所还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五)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七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规定的有关情形;(九)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第五条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以传真的形式报送本所,同时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上述材料原件报送本所。--
--在向本所报送上述材料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前款的要求,检查报送材料内容的完备性。在本所备案审核期内,相关材料原件未送达本所的,本所将根据材料传真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如出现材料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性的,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本所补充有关材料。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充有关材料,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出具备案审核意见。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六、《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九、《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第三十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第三十一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cf06b251be8b8f67c1cfad6195f312b3069eb14.html

《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相关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