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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2 15:58: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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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热点难点研究综述徐冬青《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预示着民办教育今后将有一个飞跃性发展。发展需要规X,规X需要研究。研究民办教育重大问题是构建民办教育理论,指导民办教育实践,制订民办教育政策的前提。本文拟对当前民办教育在实践、理论、政策层面中的主要问题及其争鸣情况作一综述。一、何谓民办教育?“名不正则言不顺”。民办教育称谓问题,属于教育分类学X畴。民办教育的“正名”是人们对民办教育本质特征认识的反映。民办教育称谓问题包括民办教育的概念界定和分类两个方面。概念界定是划分民办学校类型的依据和标准。国际上通常从办学主体和经费角度界定“私立学校”,即办学主体非政府,办学经费主要由学校自筹。国内关于称谓的提法有多种角度,比如:从历史遗传上来看,有人认为应当沿用我国传统“私学”叫法,即“私人办学”;从我国目前的有关法规文件来看,有人认为应当与我国现有法规文件保持一致,叫“社会力量办学”;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来看,有人认为时下的“民办学校”就是“私立学校”,因此应叫“私立学校”;从我国所有制性质来看,有人认为“民办学校”与“私立学校”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方面都应有所区别,从中国实际国情出发,叫“民办学校”最合适妥当。这样,在民办教育概念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争论焦点集中在“民办学校”和“私立学校”区别上。一种观点认为,民办学校就是私立学校。什么叫“民办”?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民办高等学校,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按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这里“民办”有两层意思:一是学校所有权归学校设置主体“民”;二是学校的经营管理权也归学校的设置主体“民”。这里的“民办”实际上就是“私立”,叫“民办学校”含混不清,也不科学。而“私立学校”一可以与国际上通行提法接轨,便于国际联系和合作;二可以体现与我国历史上私立学校的连续性;三可以为立法提供方便。之所以称“民办”,而不是“私立”,主要是由于意识形态影响。而各国实践表明:私立学校与国家社会制度没有必然联系,如同计划与市场,都是发展经济的手段,不存在姓“社”姓“资”问题一样,公办学校与私立学校是一个国家发展教育的手段,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资本主义国家有公办学校,社会主义国家有私立学校,正常现象。一种观点认为,民办学校与私立学校不同。我国社会经济制度处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且允许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复杂局面。因此,从办学主体角度,有私有和公有之分。由于公有实现形式又有别,因此对于这类办学主体的性质确定就更困难,国有企事业所办教育机构,称为“公办”似有不妥,称为“私立”也不确切,用“私”字很难全面概括;用“民”字既是约定俗成,又能符合公众心态,而关键是“民”字能说明问题,不会将问题简单化。所谓“私立学校”充其量只是“民办学校”的一种类型而已。一种观点进一步认为,承认“民办学校”还应对“民办学校”进行语义分析。因为,“民”是同“官”(官府)对举的概念,而“公”是同“私”对举的概念。两组对应词,错位对举,容
易造成“民办学校”都属“私立学校”的误解。在“民”一词的单数用法上,民办学校可指私立学校;而在“民”一词的复数用法上,它又可指称公民合作办学。“民办学校”的“办”字有“举办”和“经办”两种意思。笼统一个“办”字,不足以分清学校产业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之别,因此,建议用“立”表示办学主体,学校产权所有者;以“办”字(或“营”字)表示学校经营—管理权的归属;用“立”和“办”的组合形式将各类学校分为:①公立学校,专指政府举办的学校,有“国立”、“省立”、“市立”、“县立”之别;②公立民办学校,政府举办按民办学校章程管理的学校;③合作制学校,个人合作举办的学校;④××团体或企业附属学校,由单位举办的学校,区分公共机关与非公共机关;⑤私立学校,个人或私营企业举办的学校;⑥联立学校,各种跨所有制单位合作举办的学校。可见,对于“民办学校”概念界定从内涵上涉及学校的所有权(举办者、投资者)和经营—管理权(办学者),从外延上就会延伸到关于民办学校的分类问题,一般来说,分类角度不同,得出的类型就不同,比如:有人依据办学动机,将民办学校分为:①纯粹事业性学校;②事业性为主、功利性为辅学校;③功利性为主、事业性为辅学校;④纯粹功利性学校。并指出事业性为主、功利性为辅者居多,少有纯粹功利性或事业性的学校。有人依据实际办学情况,列举民办学校类型有:①离退休教师筹资创办的学校;②公民个人出资创办的学校;③企业(集团)、社会力量与教育工作者联合创办的学校;④中外合资创办的学校;⑤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投资创办的学校。有人从办学体制多元化的角度将现有私立学校分为:①私人合作制,出资者个人(一人或数人)投资,聘请校长办学;②单位办学制,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XX党派办学,由该单位派人主持学校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预算决算和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③捐资办学制,各类人士捐资捐物,兴办学校;④股份制,以认股方式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办学;⑤国有民办制,公办学校交给校长承办,按民办学校章程办学。有人依据区域特点将民办教育办学模式分为:①XX模式,以政府普遍给予资助的“民办公助”学校和由公办“薄弱校”、“一般校”转制而成的民办校为主又叫“政府支柱型”;②XX模式,以专业户和集团股份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为投资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民办校为主,又叫“社会集资型”;③XX模式,以“教育储备金”为典型收费方式,发挥教育经营优势,利用市场滚动发展,又叫“市场运作型”XX模式,主要依托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又叫“一校两制”二、民办教育是否可以“营利”?《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则上都规定:社会力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机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却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不同于企业,是教育机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育人场所。教育的本质特征是公益性。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之一,因此,民办学校不能盈利,量出为入。否则,只顾盈利或以盈利为目的,就会背离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背离党的教育方针。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是准公益事业,教育产品是准公共产品,对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有效益,因此,应当鼓励社会投入,允许合理回报。应当区别“不以营利为目的”与“允许经济合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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