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An LC says:
-LC amount USD 10,000
-Shipment of VCD players
-Incoterms: CFR HK
Which of the following two invoices are acceptable?
Invoice No.1
100 VCD players @USD90 USD 9,000
Plus: Freight charges 800
Consular fee 200
.......................................................
CFR HK USD10, 000
Invoice No.2
100 VCD players @USD90 USD 9,000
Plus: Freight charges 800
.......................................................
CFR HK USD9, 800
Consular fee 200
.......................................................
Total invoice value USD10, 000
ISBP第64条
发票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
发票还可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与付款或折扣等有关的“扣减额”。
ISBP第65条:
费用和成本必须包括在信用证和发票中标明的价格术语所显示的金额内,不允许任何超出该金额的费用或成本。
INCOTERMS C&F 中的规定:
The buyer must pay the costs and charges incurred in obtaining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and consular document.
银行费用何所指?
案例2
受益人主张,被指定银行的议付、付款应是全额,不得扣除相应利息,如果收取自议、付款付到受到偿付间的利息,也应该向开证行追索,比如,UCP规定的“付出对价”应是全额。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国家之外的支出和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支付,而银行费用包括被指定银行付款所产生的利息。
信用证类型与汇票
案例3
If an LC says:
-(1)draft at sight
-(2)draft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drawee: the nominated bank
上述分别为何种类型信用证,付款,议付还是承兑?
第1种是付款信用证,因为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议付信用证项下不可能付款人也是议付行自已,汇票是即期的也就不可能是承兑信用证,故推断为付款信用证
第2种 同理应为远期付款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
案例4
LC规定汇票被指定银行为付款人,要求其保兑。保兑行要求将汇票的付款人修改为开证行,理由是保兑行不能保兑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这种说法正确吗?
保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
-保兑行
-开证行
-指定其他银行,比如偿付行、通知行
第二受益人直接交单开证行
案例5
换单转让,第二受益人银行将单据误寄开证行。开证行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向申请人放单,并支付小金额?
开证行应寻求保护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就替换单据的可能性与转让行联系。
由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向转让银行提示交单。
增加了转让行可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直接提交开证行的情况
• 第一受益人在首次要求换单时,没有换单
• 第一受益人换单后的发票有不符点,该不符点在第二受益人交单时不存在,且第一受益人在被首次要求修改时没有修改
——第一受益人要么修改单据,要么自动接受第二受益人单据提交开证行的结果
——转让行的审单责任
除汇票和发票,允许替换其他单据吗?
案例6
第一受益人不仅替换汇票和发票,还要求替换其他单据,允许吗?转让行如何处理?
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如有),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的金额。在如此办理单据替换时,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证项下支取自己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产生的差额(如有)。
第48条仅规定允许替换发票和汇票。一家银行可以根据其内部政策允许替换其他单据而责任自负(比如,替换的其他单据出现不符点被开证行拒付)。 这不是ICC支持的做法。
第二受益人的其他单据与第一受益人的发票不符
案例7
第二受益人的其他单据也可能显示货物价值,如出口许可证、货物收据等,可能与第一受益人的发票显示的价值不同。是否构成足以拒付的理由?
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必须预见到,由于替换发票,其他单据中显示的信息也许与发票不一致(例如,第一受益人的发票号码可能与出现在产地证上的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号码不同),开证行仍然有责任付款,只要单据其他方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议付行未审核出不符点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8
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并未审出这一不符点。受益人要求议付行承担全部责任,对议付款项不得追索。你的意见如何?
议付Negotiation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
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新增的融资许可,明确了开证行对指定行承兑、承诺延期付款的授权,允许指定行提前买入承兑或承诺延期付款的款项。
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预付或承诺预付。
议付“NEGOTIATION”
o 前提
✓ 议付信用证项下
(AVAILABLE WITH NOMINATED BANK被指定银行 BY NEGOTIATION)
✓ 相符交单
✓ 指定银行所为
✓ 如有汇票,汇票付款人应是指定银行之外的银行
o 购买汇票和(或)单据
✓ 预付或承诺预付
✓ 预付日——在指定银行得到偿付的银行工作日之前或当天
✓ 使用指定银行自己的资金(如果收到偿付后再购买,不是议付)
✓ 没有明确对受益人是否有追索权
1.ICC未规定“议付必须是单证相符”,也未规定“议付行没有指出被开证行拒付的不符点便无追索权”。
2.议付行的议付系给付对价,而不是保证受益人单据的相符性。
3.不符点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固有的。
4.议付系向受益人提供融资,仅收取少量手续费和利息,议付行仅应承担少部分损失,议付行一般是保证及时正确地寄单。
5.按照惯例,对单据一旦付款不能追索的是开证行及保兑行,而不是议付行。
6.最终应依据双方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此观点也适用其他种类的信用证。
申请人是否为信用证当事人?
观点:申请人不是信用证当事人。
问题:
如何理解这一观点?
1.UCP500:申请人开证及修改的指示必须明确。
2. UCP500:银行为执行申请人的指示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3. UCP500: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的约束,并对因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银行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赔偿之责。
4.UCP500第1条:除非另有规定,本惯例对所有当事人均拒约束力。
5.而惯例所确定的所有审单标准,银行遵守了,申请人显然不能主张自己不是当事人而不受约束。
6.CASE204:一旦接受单据开证行就失去了UCP下对其内容的抗辩权。这一点对申请人也是如此,申请人也受UCP的约束。
A BADLY ISSUED CREDIT
案例9
某信用证规定:
最晚装期:1 MAY 1987 信用证效期:31 MAY 1987 未规定具体交单期限
问题
上述信用证的问题在哪里?
有效期超出装船期21天以上,受益人交单无法使用全部的有效期。
特殊条款栏位里单据要求的效力
案例10
信用证在特殊条款中规定: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受益人未提交产地证,开证行拒付。议付行认为46A场未规定该单据,等于未要求产地证,因此未提交不够成不符点。
对单据的要求尽管放在“特殊条款”或类似条款下,也不妨碍它应当与其他规定的单据一同提交,他们在单据要求上效力相同。
已装船批注日期与签发日期距离很近
案例11
一收妥备运提单的装船批注紧靠着下方的签字/日期栏位,装船批注未再另行批注日期。议付行因装船批注缺少日期提出不符点。受益人认为批注离签发日期很近,日期可以一顶二。
对于已装船提单,其签发日即为装运日期,不需另加“已装船”批注;对于收妥待运提单,必须加具含有装船日期的“已装船”批注,该日期可以早于、迟于或等于提单签发日期。
副本BL上的装船批注日期
案例12
信用证要求副本BL,规定装运日后10天交单。提交的副本BL显示了ON BOARD
DATE为5月1日,5月15日交单。开证行以迟期交单拒付。拒付正确吗?
ISBP第21条:运输单据的副本并不是UCP所指的运输单据,UCP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款仅适用于正本运输单据。
一个BL显示多个装船批注日期时,装运日期及汇票日期的计算
案例13
An LC says: shipment from any European port, Drafts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The BL shows 2 on board notations:
On board Vessel A from Dublin on August 16
On board Vessel B from London on August 18
问题1:
哪一个日期被用来确定汇票到期日?
答案:将使用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计算汇票到期日/最晚的提单日期将被用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较早者-August 16。So, the maturity date is “60 days after August 16” =October15.
问题2:
哪一个日期为装运日期-shipment date?
答案:较晚者-August 18。如此有利于受益人提早得款,从容交单。
一个汇票下提交多份提单,汇票到期日与装运日的计算
案例14
An LC says:Drafts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一个汇票下提交三套提单,装同一艘船,未分批装运。装运日期分别为:
May 1,May 8,May 15
问题1:
以哪个日期确定交单日期?
答案:提交未分批装运的多份提单时,以最晚的B/L 日期作为装运日,并进而计算交单期。
问题2:
哪一个日期被用来确定汇票到期日?
答案:最晚的提单日期将被用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案例15
An LC says:Drafts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一个汇票下提交三套提单,分别装三艘船,分批 装运。装运日期分别为: May 1,May 8,May 15
问题1:
以哪个日期确定汇票到期日?
答案:最晚的提单日期将被用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
问题2:以哪个日期为准计算交单日期?
答案:允许分批装运的前提下:以最早的B/L日期作为装运日,并进而计算交单期。
案例16
某信用证下货物分装两条船,取得两套提单,装运日期间隔3天。两批分装货物和金额合并在一起使用同一套发票等单据及面函。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被拒绝接受,银行认为每一批装运是独立的,应缮制两套各自独立的单据。
问题:银行的观点正确吗?
答案:UCP500并没有要求受益人必须根据每一套运输单据分别提交整套单据。
允许分批装运,因此货装两条不同的船只是允许的。只要单据中所包含的信息符合信用证条款,就不存在拒绝接受单据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交单期应从较早一份提单日期起算。
案例17
An LC says: shipping company’s bill of lading.
答案:此系为一由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出具单据的要求。意在防止提交“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案例18
信用证特殊规定中有如下条款:Shipment to be effected by/through ABC,没有其他解释。
问题:by和through有何区别?
答案:By:
(1)ABC作为承运人,由ABC或其代理人签发。
(2)另一公司为承运人,ABC公司作为承运人代理签发。
Through:除上述(1)、(2)外,运输单据还可以显示货物运输通过ABC公司,但ABC既不是承运人,也不是运输单据的签发人。
是否应该审核BL的SMALL PRINT?
案例19
提单的右上角有关“货物接受或装运状况”的小字中出现了“替代船只或另一船只”字样。
问题:是否可以认为此系提单的承运条款,银行不予审核,从而可以不理会其是否出现了“预期船”问题?
答案:
(1)第23条规定银行不予审核的是承运条款,这些承运条款通常显示在提单背面。
(2)印就已装船或收妥待运往往出现在这些小字里面,而这些应是审核的要点之一。
关于货物描述中的货物产地
案例21
信用证货物描述中有ORIGIN:RUSSIA,提交的发票货物描述中没有货物产地描述,但货物名称为RUSSIAN COAL。
问题:
发票必须显示货物产地吗?
答案:
不必,因为同时提交的产地证显示了 ORIGIN:RUSSIA。
案例22
Sudan Raw Cotton案:信用证要求产地证,但产地证标明的是Sudan Raw Cotton。不能接受。“苏丹皮棉”这一描述可能是某种产品的品牌而不是产地。不能要求银行对此加以判断。产地证必须清晰表明货物的产地。
要求CERTIFICATE但提交是REPORT
案例23
开证行因题目中的原因拒付。寄单行说这仅仅是单据的标题问题,不应构成不符点。
问题:谁正确?
答案: 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不使用名称,但必须具有相应功能。
开证行的偿付的时间
案例24
LC规定:议付行议付通知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偿付。然而,起息日晚于议付行通知后五天。议付行要求开证行赔偿利息损失。
问题:开证行是否有义务赔偿利息损失?
答案:
开证行的偿付指示并不必然意味开证行应按照索偿行要求的起息日支付款项。
索要利息应基于开证行偿付超过了“合理时间”,而不是索偿行在索偿电文中指定的日期。
一式数份单据以不同形式制作
案例25
信用证要求6份副本发票,但提交了4份复写副本,另两份为影印本。开证行称如此制作单据是无法想像的,应视为不符点。
问题:一式数份单据以不同形式制作可以接受吗?
答案:信用证要求6份副本,提交的也是6份副本。它们可以用一种形式制作,也可由不同制作方式结合。
四舍五入形成的差异
案例26
提单毛重:595,其它单据显示595.2。开证行因“提单上毛重与其他单据不同” 拒受单据。
问题:我们审核单据时将此视为不符点吗?
答案:
1.这种四舍五入现象在保险单据中更为常见,结论对单证实务有意义。
2.结论不具普遍意义。在数量具有计算价值等重要意义时可能不适用。比如:单价USD13.5/T,写成USD13/T或USD14/T都是不能接受的。
不清楚的签字
案例27
一需要签字的报告,图章上方一个字被划掉,无法辨认签字的人。
问题:不清楚的签字构成不符点吗?
答案:因为该单据的纸质不佳,无法核对该签字是何人所为。就本例而言,如果签字不清楚,信用证对签字的要求就不能认为已经履行。
对附加信息的推论佐证单据的相符性
案例28
LC要求“申请人发货前电报通知”,告知可以发货了。该通知无日期,开证行拒付,因为无法确定通知是否在发货前发出。但它载有收报人—受益人所在地电报公司的电报发送日期章,该日期远在发货日期之前。
问题:可以利用单据之外的信息来佐证单据的相符性吗?
答案:
如果受益人所在地于装运前收到了电报通知,那么该通知一定是在装运日以前发出的。在此情况下,单据是可以接受的。
日期错误与不符点
案情29
信用证到期日: 2 Oct 1989.单据于28 Sept 1989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下列不符点拒付:
The invoice showed the date 22 Oct 1989.
问题:不符点成立吗?
答案:
UCP不接受迟于交单期或信用证效期出具的单据。本例中单据于年9月28日邮寄,发票的10月22日显然是一个打印错误,对单据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应构成为不符。
案例30
最晚交单期为10月1日,交单行10月2日寄单,发票日期为10月11日。由于存在着发票可能晚于到期日出具这一实质性问题,可以认为发票的日期为不符点。
议付行的寄单收据
案例31
信用证在附加条款中规定:
1.1/3提单由受益人直寄申请人,议付时提交相应快邮收据。
2.所有单据(包括快邮收据)必须注明信用证号码。
3.议付行两次寄单。第一次快邮,并要求快邮收据随附第二次邮寄的单据。
问题:议付行的寄单收据是否应该作为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来处理,因而必须符合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显示信用证号码的条款?
答案:
所有单据都必须显示信用证号码的条件仅限于以上的(1)(2)部分。对议付行的指示仅与议付行的寄单方式有关。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的快邮收据没有显示信用证号码不能构成不符点。
关于号码的一个最新案例
案例32
信用证要求一寄递单据给申请人的声明及快递收据,并规定所有单据注明信用证号码。快递收据未注明信用证号码,开证行拒付。
问题:不符点成立吗?
答案:
声明和快递收据构成了同一单据要求的一部分,而这之中有一个注明信用证号码就可以了。就本例而言,提交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
汇票是否为单据
案例33
LC规定“一切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号码”。开证行因汇票未注明信用证号码拒付。
议付行主张汇票不是单据,因此不符点 不成立。
问题:你的观点是什么?
答案:
ICC 2005年10月在巴黎召开的年会上形成了如下结论:
汇票缺少信用证号码的事实不足以作为拒付的理由。所谓“一切单据”应该与那些将要提交给申请人的单据而不是与将要由开证行保留的单据有关。
案例34
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未审核单据。由于申请人不同意接受,开证行将单据退交单行。受益人认为开证行未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不符点,失去拒付权利,必须付款。
问题:信用证失效是不符点吗?
答案:在寄单行寄单时,信用证已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没有义务按照UCP的规定审核单据。
银行工作日
案例36
答案:一个银行工作日是指银行对外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一天,其中包括一整天或半天。*
持单听凭指示
案例37
开证行因不符点拒付。议付行指出,由于开证行已经将提单背书给收货人,该行为应该视为已接受单据并应付款。
问题:你同意议付行的观点吗?
答案:如果银行已将提单背书,那就不是保存单据听候处理,而保存单据应是不改变所收到单据的形式和实质。
一切单据用英语的要求是否包括单据的签章?
案例38
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用英语出具”,提交的B/L由一俄罗斯船公司用英语出具,加盖的看来是该公司的印章,然而印章的字母系俄语。
问题:此俄语印章是否构成不符点?
答案:信用证“所有单据用英语的要求”与单据中标志信用证和惯例条款的内容相关。
收取不符点费的合理性
案例39
开证行在付款时常常收取不符点费,受益人便提出下列问题,这也是不少银行愿意弄清楚的。
问题1为什么开证行强行收取不符点费?
答案:补偿处理不符点单据的额外支出。包括 电话费、单据的保管费、跟踪申请人对不符点的态度等。
问题2谁有权收取不符点费?
答案:开证行及/或其指定银行。
问题3这是银行惯例吗?
答案:个别的银行政策。
问题4为什么要受益人承担不符点费?
答案:因为只有受益人可以控制提交单据的形式和准确度。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信用证的效期
案例40
信用证规定提单日后60天付款。付款日将到,开证行通知被指定行:因信用证已经失效,我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问题:尽管开证行的理由不成立,被指定行应如何应对?
答案:单据在效期内议付,但汇票及/或单据的付款到期日却在效期之外是信用证操作中极其正常的。只要提交相符单据,开证行便有责任付款。
未经指示擅自退单使拒付无效吗?
案例41
开证行因不符点拒付,称持单听凭处理。关于不符点尚在争议中,开证行便将单据退给保兑行,且未对提单背书。
问题:开证是否违背了UCP500第14条,因而不能主张有不符点。
答案:开证行在未经指示及未背书BL的情况下将单据退回这一事实并不重要。在本质疑中,开证行的行动符合UCP。
发票的一些细节未用信用证要求的法语是否构成不符点?
案情42:
信用证规定发票用法语,所提交发票的一些细节(结构,颜色)未用法语,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受益人认为,这些细节在织物上已用英语标出了—indicated
in English on the fabric collections themselves, 海关对此没有异议。
问题:不符点成立吗?
这一不符点成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8e350247375a417866f8f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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