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10 02:38: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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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成本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篇一: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
  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昆政发【20xx】7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
  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xx〕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xx〕27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由市级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为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第二章土地储备支出的构成
  第六条土地储备支出是指为收储土地并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构成。
  第七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含:
  (一)土地报批等各项税费,包括:上缴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土地报批等相关税费;[u1]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以及按征地面积15%计算的生产生活预留安置用地的货币补偿费等费用;
  (三)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
  (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规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土地房屋测绘评估、图件资料的测绘等费用;
  (五)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实施收储范围内片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六)财务支出,包括:土地储备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利息、融资顾问费、金融机构组团费、资产管理费等费用;
  (七)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包括: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费用,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而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
  (八)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管理费、征地工作经费、拆迁工作经费、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费用,审计费、国有投资公司组织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以及经市政府审批认定列入直接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对于单独选址项目和线型工程项目,土地储备直接支出除第六条规定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费用。
  第九条依法收购国有土地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含:
  (一)土地收购补偿费;
  (二)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地上地下管线迁改费、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
  (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规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土地房屋测绘评估、图件资料的测绘等费用;
  (四)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实施收储范围内片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五)财务支出,包括:土地储备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所支付的利息、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入的资金利息、融资顾问费、金融机构组团费、资产管理费等费用;
  (六)储备土地临时看护管理及临时利用费,包括: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费用,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费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费用,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而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等费用;
  (七)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管理费、征地工作经费、拆迁工作经费、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土地储备支出核算费用、审计费、国有投资公司组织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回报,以及经市政府审批认定列入直接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土地储备间接支出由土地储备项目所在片区,按照城市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按照规划目标要求,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以及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和分摊资金,含:
  (一)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所在分区15米(含15米)以上城市主次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站点、路灯、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公共活动广场设施等的建设费用;
  (二)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建设费用,包括:给水系统的管网、排水系统的管网、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费用,电力系统的管网、变电站、开闭所等设施的建设费用,燃气管网、消防管网及设施、环卫设施包括垃圾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公厕等设施、邮政电信设施、城市防灾设施,河道治理、水利设施等建设费用;
  (三)绿地景观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沿道路、河湖等沿线公共绿地的绿化建设费用,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的绿化建设费用;
  (四)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本息及其他分摊资金,是指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由国有投资公司承担融资、完成一级开发整理的土地,在确定土地供应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国有投资公司由此承担的融资本息。经政府批准,国有投资公司承担的融资本息应当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五)其他费用,主要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建设、河道、滇池治理等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对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的片区,确定地块供应价格及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当计入分区基础设施分摊费。
  基础设施分摊费主要包括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按相关表格操作确定)。
  第三章支出核算认定
  第十二条土地报批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核算。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核算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xx〕48号)等规定执行。
  (二)耕地开垦费的核算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xx〕34号)等规定执行。
  (三)耕地占用税的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篇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的通
  知
  (渝办发〔20xx〕29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xx〕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储备土地情况
  (一)清理内容及要求。一是全面清理市、区县级  
土地储备机构以及园区具备储备整治职能公司的性质及类别等情况。二是全面清理储备土地现状。清理范围包括各储备主体的原始土地储备审批、征(转)用、整治、颁证、供应、抵押、质押、信托融资及贷款余额等情况,并进行编号和登记,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按照储备审批分级管理原则,市、区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及具备储备资质的园区公司将储备土地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整改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政府融资项目所涉违规办理房地产权证行为;存量土地的权属主体在未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情况下,私自处置土地资产
  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土地融资,违规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形成整改方案,切实规范土地储备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的审批秩序
  (一)严控土地储备机构数量。为防范土地储备融资风险,避免多头储备、竞相变现,影响土地供应情况,原则上每个区县(自治县)保留两个土地储备机构,现有多家土地储备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应加快进行整合。
  (二)规范土地储备审批权限。主城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外的土地以及远郊区县(自治县)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由土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并报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储备面积小于20公顷(含20公顷)的,可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严禁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划整为零等方式审批储备土地。
  (三)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条件。土地储备单位须提供以下审批要件:一是拟储备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实的用地性质、类别、抵押、查封等情况。二是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储备意见。开发整治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除必备要件外,还须提供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成的储备协议和权属证明,且储备土地时按土地房屋权属范围进行储备。控制性储备土地的审批须提供市领导批示、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等有
  关依据,以及项目资金与土地储备资金平衡可行性报告。
  (四)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土地储备整治职责。一是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中长期重大项目开发的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土地储备整治计划,有序推进储备土地开发整治。二是应根据城市规划实施进程,做好拟出让宗地周边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储备土地供应奠定基础。三是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储备机构要分别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积极协助做好有关信访稳定工作。四是要严格按照土地招拍挂出让竞买须知的要求,明确交地时间、交地状态、整治状况、成本收取时间、价款和违约责任。
  (五)规范土地储备整治开发行为。一是已列入危旧房、城中村、棚户区等旧城改造计划,并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范围的项目,可纳入开发整治性储备范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将其他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土地纳入其中。二是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工矿企业需搬迁的,原有土地应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购储备。三是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利用开发企业资金参与储备土地的开发整治。因特殊原因,经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准的也应严格控制借贷成本,严禁与社会单位约定储备土地的收益分成。
  (六)强化土地储备登记监管机制。土地储备登记由所
  在地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储备面积大于20公顷的,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准后再予登记发证。
  (七)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整治,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是土地储备整治是为公共利益和实施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而先期明确实施主体及范围,并不改变农用地征(转)用和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不影响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对农村集体土地,在实施储备整治时,必须依法按照程序对其进行征(转)用,并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对城市房屋拆迁,在实施开发性整治时,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二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作为旧城区改建项目申请人,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征收项目所需资金和安置房建设情况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征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八)加大土地储备的审计力度。建立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对土地储备机构已出让的土地,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宗地储备成本台账,采取项目审计的方式逐宗核算,根据核算结果拨付应返还的土地储备成本。同时,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财
  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土地储备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九)建立土地储备备案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各土地储备机构的运作程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储备机构设立、资质审批、储备土地批复、储备土地抵押、储备土地融资、储备土地供应等各个审批节点,应及时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十)强化对土地储备的管理。一是加强对储备主体变更行为的监管,凡储备主体变更以及储备土地需进行置换或者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对于土地储备主体隶属于国资部门管理的,还需有同级国资部门的意见。二是对于主城区涉及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的储备土地,其规划的编制或者修改,须报市政府审批。对远郊区县(自治县)涉及市级储备机构的储备土地,须报市政府同意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方可进行控规审批或修改。三是对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处置;对于擅自处置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的,其土地出让收益由市财政局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中扣除。
  三、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一)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学合理做好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的指导,并严格监控土地
  篇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xx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xx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xx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二是坚持规划先行。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
  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三是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四是控制单宗地出让面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主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不得超过20公顷。五是进一步强化纪律及责任追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插手干预土地招拍挂工作,禁止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设定有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禁止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行政机关、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及包括土地竞买人在内的土地出让活动参与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严格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及认定。一是市房地
  产评估和经纪协会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强化对土地审计(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土地评估报告须经市房地产评估和经纪协会备案。二是加强土地成本支出管理,定期对土地成本支出情况进行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未批先建土地出让管理。国有经营性用地未经招拍挂出让就先行建设的地块,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予以没收,并由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择机招拍挂出让。实施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该宗土地的竞买。
  (四)加快网上土地交易平台建设。国土部门要加快建设网上土地招拍挂出让平台,通过网络直接进行报名,适时开展网上竞价,使土地招拍挂出让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对土地出让后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的管理
  (一)调整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计算规则。自20xx年起,由国土部门在上年年末组织评估机构或地价监测机构对当年每一个土地级别对应的商业、住宅、工业综合楼面地价进行评估并对外公布。凡在次年内申办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乘以经评估的对应用途的综合楼面地价的方式计算应补交的土地综合价款;若公布的评估楼面地价低于该宗地原取得时招拍挂出让成交综合楼面地价的,按该宗地招拍挂出让成交综合楼面地价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对地价涨幅明显地区的重点区域公布的
  评估楼面地价或宗地出让时成交综合楼面地价低于相邻地块半年内市场成交平均楼面地价30%以上的,按相邻地块市场成交平均楼面地价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在以上规则公布实施评估综合楼面地价之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申请修订合同时的宗地评估综合楼面地价的方式办理。
  (二)优化修订出让合同管理。一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约定时,应及时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申办修订合同时的规定补交土地综合价款。二是对相邻地块若为同一土地使用者的,经规划部门批准优化作为一个项目实施的,其原合同约定的计价建筑面积可调剂使用,并按后一个合同的出让终止年限为准,修订出让合同。三是规划明确的地下建筑用途为车库的,除有市政府特殊政策外,按修订出让合同的时点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地下建筑用途为商业、管理用房的,按修订出让合同的时点全额征收土地出让金。四是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建筑规模的历史遗留问题,按土地出让时或之后规划部门首次确定的规划指标核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建筑规模;土地出让后规划部门首次确定规划指标在政府首次批准该宗地所在片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后的,按政府首次批准该宗地所在片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核定原土地出让合同建筑规模。
  (三)规范误差范围内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工作。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复核)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面积2%的为正常误差范围。对违法增加建筑面积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后,房屋测量增加的建筑面积由企业直接补交土地综合价款后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等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
  (一)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范围。主城区547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区级储备机构可对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2公顷以下的零星地块进行储备。具有储备职能的园区公司,可对市政府批准的园区土地进行储备。
  (二)加快储备土地拆迁整治进程。土地储备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储备机构要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整治供应计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土地拆迁整治步伐,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各地城市建设进程要求,加快推进已征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适时开展土地开发整治工作,储备土地拆迁整治完毕后,方可依法对外供应,确保土地供应后按期交付。
  (三)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廉政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重视土地储备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国有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反腐败长效机制,严肃惩治土地储备中的各种腐败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一)调整主城规划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范围。为增强扩城建设统筹能力,自20xx年1月1日起,将主城规划区土地出让收入市级征收范围由2616平方公里调整为5473平方公里。主城规划区547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市与区按55:45分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87ac061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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