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7-01-23 21:44: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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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

【摘 要】自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再审制度以来,不断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试图解决人民群众的申诉难再审难问题。而二审终审制度和再审制度是一对相对对立的法律制度,造成法院就在坚持生效裁判既判力,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与解决当事人申诉难之间不断摇摆,这也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所代表的程序正义与证据随时提出主意所代表的实体公正正义的冲突体现。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作为主要民事再审事由在再审制度中一直存在,但何为新证据?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作明确规定,现行司法解释又有相互矛盾与冲突,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存在困惑。鉴于此,本文通过民事再审新证据规则的冲突、新证据的种类、几种新证据的类型方面进行探讨,寻求解决此类问题的新思路。

【关键词】民事再审;新证据;认定标准

1.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之冲突

1.1我国现行规定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条第(一)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四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再审立案意见》)第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解释》)第十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时限规定》)第十条

1.2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的法律依据的冲突表现

《证据规则》第四十四条将新证据限定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所谓新发现指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前客观上没有形成或原审结束前已经形成,但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因无法知晓而不可能提交该证据。新证据不包括当事人知道该证据的存在,但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出;也不包括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种种原因未能提交的证据。(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页。)这种解释以严格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为前提,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司法程序正义,对避免当事人滥用再审诉权。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具有重要意义。(彭建民、宗澄宇:《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制冲突与理论证成》,载《审判监督指导》2010年第4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863034c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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