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运动员退役安置后工资确定办

发布时间:2019-03-05 02:17: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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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运动员退役安置后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通[2008]251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08.10.13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运动员退役安置后工资确定办法的通知

(苏人通〔2008251号)

各市人事局、体育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29号)和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7]3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后重新确定工资办法作以下规定:

一、由组织安置到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运动员除外),其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

运动员退役安置后,按安置聘用单位所确定的职务或聘任的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职务、级别工资或岗位、薪级工资,具体确定办法比照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获得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冠军的运动员,高定三档级别工资档次或3级薪级工资;获得非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世界运动会冠军的运动员,高定二档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获得全国一类比赛冠军及以上名次(指成绩津贴额不低于全国一类比赛冠军成绩津贴标准)的运动员,高定二档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获得全国一类比赛第六名及以上名次(指成绩津贴额不低于全国一类比赛第六名成绩津贴标准)的运动员,高定一档级别工资档次或1级薪级工资;未获得以上名次(指成绩津贴额低于全国一类比赛第六名成绩津贴标准)的运动员,其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不予高定(见附表)。

若退役运动员原体育津贴高于其新确定的基本工资,高出部分按比例给予适当保留(见附表),保留津贴待以后增加基本工资时逐步予以冲销。其中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和世界运动会冠军的运动员高出部分全额保留,暂不予冲销。

保留津贴的计算方法是:保留津贴={原体育津贴[基础津贴+成绩津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842ed82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b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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