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04 21:01: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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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作者:陈承帼
来源:《桂海论丛》2014年第04

         要:2014424日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首次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要素作出了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争议曾经是《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争议焦点。文章介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演进,分析了新修订的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拓展及其不足,最后指出,环保法修订案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有限放开是对当下各种现实因素综合权衡的权宜结果,对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排除,也只是一种阶段性的选择。国家治理和环境治理的发展将不可避免会要求降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门槛,让凡是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更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民主和法治的进步。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4-0034-04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演进过程

        2012831日《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国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于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其他法律,包括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索赔,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如果个人、团体等不能证明自己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往往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受理。因为立法的欠缺,在《环境保护法》修订前相当长的时期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着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和执行难等现象。

        2010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该意见发出以后,全国各地不少省市纷纷成立环保法庭。据《云南日报》报道:截至20141月,全国共有153个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或专门审判合议庭[1]。此项环境保护司法新机制的建立,在推动我国法院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同时,也推进着环保公益诉讼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尽管环保法庭的建立让环保案件投诉有门,但实践中环保法庭却面临环保案件少,无案可审的窘境。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佑海认为,造成环境类案件数量较少,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起诉难、举证难、胜诉难;法院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在十一五期间,环境信访案件数量达30多万件,其中诉讼案件不足1%[2]。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也说: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有几十万起,但能进入到诉讼程序的寥寥无几,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得不到伸张,污染企业逍遥法外,而且不需要为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买单。”[3]截止201312月,我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仅有53[4]。这与我国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持续高发、环境污染纠纷频繁发生的现象是极不相称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7fb43d6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d4fe3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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