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做好我省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提高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全社会参与程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辽宁省辖区内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食品安全工作应该达到的最低标准。
第三条 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达到这一标准。2011年,14个市、100个县(市)区全部达到标准;不少于1/2的乡(镇、街道),不少于1/3的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达到标准;2012年,市、县(市)区继续巩固、提高,全部乡(镇、街道)达到标准;不少于2/3的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达到标准;2013年,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全面达到本标准。
第四条 本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第五条 村民组、居民小区的基本标准
(一)有食品安全的工作组织;有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记录;
(二)掌握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同时,每年至少检查4次;
(三)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四)区域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7452370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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