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2023-03-07 14:41: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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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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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13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71日起施行。
代市长:何健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
经济组织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就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已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办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的建立和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水利、环保、交通、农业、规划和建设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由征地拆迁机构按规定组织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并依法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除社会保障项目经费外,剩余部分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六条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648053768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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