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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9 17:59: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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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黑龙江工程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
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院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黑龙江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能够跨文化交流、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院、系(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校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校和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我校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二级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黑龙江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九条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应当由校领导、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二级单位、教务处、学生处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在洽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必须认真参照以下标准:1)是否能有效推动学校重点学科或前沿空白学科的师资培养、教材引进及教学法的系统化借鉴和应用,促进学校整体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2)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外方合作方的不变或可变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十一条项目达成合作协议草案后,由申办的二级单位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同(含校际交流项目合同)会签表》

(见附件),递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黑龙江工程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二级单位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学校决定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由校长授权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各二级单位未经校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指导相关二级单位准备下列申请材料:(一)外国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二)验资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有资产、资金投入的);(三)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四)教育部需要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五)签署的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459f211d3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f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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