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公务员应知应会知识摘编

发布时间:2019-07-12 10:26:0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海关公务员应知知识

一、海关概况

(一)海关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它表明:一是,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这就是由法律赋予了海关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二是,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这就确定了海关的工作职责,它是与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直接有关的,为国把关,国家主权和利益的维护者;三是,海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这就明确了海关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

(二)海关的职能

1.海关监督管理职能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职能是监督管理职能。其内容包括海关执法、税收、进出境监管与服务等各项职能。海关通过对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执行外交、政治、经济国策,维护国家和全民族的主权和利益,保证一切进出境的活动符合国家政策的法律规范。

2.海关行政职能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的监督管理职能是国家进出境活动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因此,海关职能属于行政职能,蕴含着国家行政管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等四项基本职能要素。

3.“把关”与“服务”

(三)海关基本任务

1.海关基本任务的内涵

海关的任务主要有项,即:海关监管、海关征税、海关和海关统计。通过这些任务的执行,以达到实施国家法律,保护国家关税,维护进出关境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的目的。

2.海关基本任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海关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四)海关工作方针

2002年初,在全国海关关长会议上,正式把 “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这 16个字确定为海关工作新方针。

(五)海关管理体制

1.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法律依据:海关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点:事权集中、权责明确、指挥统一、便于控制等优点。

事权划分:总署负责决策、监督和调控;直属海关负责监督、监控和协调;隶属海关负责执行并从事现场物流监管。

2.海关组织机构和组织体系

全国海关在组织结构上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海关总署;第二层次包括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特派员办事处,41个直属海关;第三层次包括设立在全国的578个隶属海关和办事处。此外,海关总署管辖2所海关院校,即上海海关学院和海关总署秦皇岛培训学校,并在布鲁塞尔、莫斯科、华盛顿等地设有派驻机构。海关下设通关监管点近4000个,共有工作人员约5.2万人(含海关缉私警察9000多人)。

3.设立海关的原则

海关法第3条确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二、海关法律

(一)海关法

1.《海关法》的适用范围

间:我国的关境

间:从旧为主

基本原则: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先于旧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

2.《海关法》的适用对象

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以及

3.《海关法》规定的缉私司法体制和职能

制: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

能: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并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4.海关权力的来源、内容和特点

源:国家给予海关公共行政职权。

容:监管权、稽查权、征税权、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权、编制海关统计权

点:强制性、执行性、权力和职责统一性

5.海关法律渊源

海关法海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范性文件

6. 关于关长授权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可以行使扣留权;

对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可以行使检查权,对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行使扣留权;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可以行使查询权;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的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并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海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义务人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于依法扣留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海关可以先行依法变卖。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基本原则和主要程序(海关法律概论P14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在进出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的措施。

围: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

基本原则:自愿备案原则依职权主动保护和依申请被动保护相结合原则非商业性侵权货物的有限豁免原则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原则担保与反担保相结合的原则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

主要程序:知识产权海关报备案申请保护措施的申请侵权嫌疑案件的调查处理

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后,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应中止行货物,并及时通知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做出认定并决定是否提出海关保护申请。

海关在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

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则海关放行扣留货物。

海关依职权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向海关提供的总担保函的担保事项发生期间为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向海关提供的总担保函的有效期是指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承担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总担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担保金额的有关规定:

a、如果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b、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c、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d、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对于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

a、有关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b、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c、有关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d、有关货物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三)海关行政裁定的主要内容和法律原则(海关法律概论P165)

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下列属于海关行政裁定的范围的是:a、出口商品的归类;b、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c、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d、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申请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定,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符合规定的,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一份申请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但海关行政裁定无溯及力

(四)海关事务担保的重要内容、担保形式和法律原则(海关法律概论P173)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重要内容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要求提前行货物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⑶应税货物,请求缓缴税款的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⑺进口保税货物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⑼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行的货物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担保形式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五)海关行政许可

1.海关行政许可概念、特征(海关法律概论P179)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实施。

海关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单方行政行为海关行政许可是一种须经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海关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海关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海关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海关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的行政管理手段

2.海关行政许可基本原则(海关法律概论P182)

合法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便民和效益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与责任原则

3.海关行政许可具体项目(海关法律概论P185)

根据《行政许可法》,海关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予以设定。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共有20个,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共9,由国务院决定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共7,另外还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个。包括:

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共6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二)报关员资格核准;

(三)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审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五)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六)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七)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八)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

(九)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十)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形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共有6项,包括:

(一)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作资格审批;★

(二)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三)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四)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五)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核准;

(六)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

(七)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八)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九)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十)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有5项,包括:

(一)减征、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审批;

(二)口岸对外开放审核;

(三)地方政府申请中、外籍民用飞机从我国非对外开放;和限制开放机场出入境、陆路边境临时开放审批;

(四)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五)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注:为国务院前六次清理取消项目,为2013年5月取消项目,为2013年5月下放或转移项目

2013年5月,海关总署取消、下放或转移现有的21项行政审批事项中的13项,并将于今年8月底前调整到位。

这13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取消的4项为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下放8项包括,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减征、免征审批,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4. 海关行政许可程序(海关法律概论P194)

申请与受理——审查和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

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决定不予听证的,海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在海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自其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关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六)海关执法的法律救济

1.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和参加人,程序(海关法律概论P218)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围:海关行政处罚;海关作出的收缴决定;行政强制措施;有关行政决定;认为海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纳税争议;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不能申请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a.海关对海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b.海关对民事纠纷所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c.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和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上一级海关管辖共同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海关总署管辖其他类型的管辖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对同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海关复议机关可以并案审理,并以后一个申请复议的日期为正式受理的日期

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再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复议机关应不予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阶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纳税争议以及不服海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海关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特殊情况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海关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管辖和参加人,应诉流程(海关法律概论P266)

海关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附带行政赔偿请求的诉讼案件以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或查验赔偿诉讼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行政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

⑶涉诉海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行政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

:一般原则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论原则以及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特有原则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有限变更原则和不适用调解原则

级别管辖是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⑴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⑵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⑶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诉讼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包括⑴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的人民法院;⑵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⑶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出现共同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包括同一诉讼的被告不只一个,这些被告又不在同一个法院的辖区以内,这些被告的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同一诉讼的财产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辖区,而是分散或跨连在几个法院辖区,这样这些人法院都有管辖权;⑶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⑷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第三人

3.海关国家赔偿、查验赔偿的内容,海关实施行政赔偿的程序(海关法律概论P319)

:海关国家赔偿是指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权的过程中,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海关行政赔偿事项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10条。

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受理程序确认被请求赔偿的行为是否违法审理程序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和达成行政赔偿协议复议和起诉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海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赔偿申请2个月内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并分别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并送达赔偿请求人和第三人。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海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对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赔偿请求人也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货物、物品的;海关依法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造成货物、物品损坏的。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记录损坏情况;确定赔偿金额;填制“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领取赔偿;复议和诉讼。

实施检验的海关应当自损害被查验货物、物品之日起2个月内确定赔偿金额,并填制“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送达给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收到“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后3个月内凭此直接到海关领取赔偿。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对查验赔偿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赔偿决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自收到“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国家赔偿方式是以现金赔偿为主,辅之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物质,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依据本法第383条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对受贿罪,依照贪污罪的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的规定处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载重,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依法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经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的,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领导机构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受贿未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2、走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四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海关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海关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抵御腐蚀的能力。

第一、决不能在人生的道路上迈出错误的第一步。一量越过雷池,就会深陷泥潭,难以自拔,必须做到慎初,坚决克服侥幸心理;

第二、决不能搞所谓的“堤内损失堤外补”,必须在待遇、职务上操持良好的平衡心态,奋发有为才是人生的出路,以权谋私必将咎由自取;

第三、决不能因为迁就亲情、人情、友情而逾越党纪国法,一定要把握好分寸,慎用权力,用权为公,不徇私枉法,始终经受住情与权的考验;

第四、决不能在吃喝玩乐、收受红包、接受好处等所谓的小事情上栽大跟斗,必须慎独、慎微。失去小节终将铸成大错,守小节才能保住大节。

总之,我们海关人员一定要牢记神圣的职责,坚守职业道德,严寒职业纪律,才能在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三、海关业务

(一)海关各业务领域的改革和创新

1.海关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加大重要税源监控力度,建立“纳税人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管理的思路和要求,完善科学全面的税收预测、征管监控和质量评估体系。不断完善审价制度,增强反价格瞒骗的能力。强化原产地管理,保证优惠贸易协议及我国非优惠原产地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加强归类基础工作,设定科学合理的归类工作质量量化评价指标,提高归类准确率。提升执行减免税政策的水平,建立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监控和绩效评估制度。按照国家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参与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有效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海关税收的财政、保护和调节等职能作用。

到2010年,实现以企业为征管单元、征管技术成熟完备、监控评估科学有效为特征的海关税收征管制度的现代化;当年对全年税收流量预测数与年终实际税收流量数误差控制在5%以内,价格水平保持在0.95到1.05的合理区间,海关税收“应收尽收”率不低于95%。

2.海关缉私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始终保持打私高压态势,有效遏制智能化、组织化、职业化或群体性小规模分散走私活动,确保大规模走私不回潮。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反走私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综合运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手段,坚持打击走私与正面监管紧密结合,推进缉私工作与其他海关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与协调发展,建立海关缉私工作长效机制,提高海关反走私整体能力和水平。在海关系统建立发现、控制、打击、预防“四位一体”的打击走私信息情报网络,提高反走私监测预警能力。紧紧依靠地方党政,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推动落实反走私领导责任制,完善“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职、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舆论引导、各方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建立科学的反走私工作绩效量化评估指标体系,科学考核各级海关反走私工作成效。开展反走私、反瞒骗国际互助合作,积极参与反恐等应对非传统安全的工作。提高缉毒、“扫黄打非”等工作水平。制订并实施对进出口企业实施资格罚的操作办法,完善走私违规企业“红黄牌”通报制度。

到2010年,基本建成管理科学、制度健全、运作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反走私工作长效机制;遏制走私有效率保持在98%以上,各直属海关缉私部门刑事执法年度考核合格率达到90%以上,行政执法年度考核合格率达到95%以上。

3.海关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以口岸通关“管得住、通得快”为着力点,建立健全通关监管新机制。以H2000系统和全国及地方电子口岸为平台,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作业流程重组为重点,全面整合通关作业改革,充分发挥审单作业、物流监控和职能管理三大系统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完善区域通关管理模式,健全货物转关机制,加强“应转尽转”工作,优化口岸海关与内陆海关业务分工和资源配置,适应区域经济和区域物流发展要求。积极推广提前报关、集中报关、无纸通关等通关模式,扩大便捷通关、快速通关等便利通关方式的范围,逐步建立全国海关统一规范的电子化通关作业流程和普遍适用的全程无纸化通关作业模式,实现海关监管的“前推后移”。继续推进物流监控模式改革,建立“选得准、查得好”的新型查验机制,规范对各类监管场所、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的管理和实际监管,提高物流监控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深化行邮物品监管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行邮物品监管的信息化管理。完善武警参与海关监管和缉私任务长效机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2fd9e9c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6d.html

《海关公务员应知应会知识摘编.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