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对科技园和孵化器的最新税务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10-24 13:51: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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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对科技园和孵化器的最新税务优惠政策

 (2012-12-09 19: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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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要求的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的基本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仔细研究,缜密安排,最终敲定了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安排。2007820日,两部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文)。这两个文件都已经于20081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步实施。

一、科技园和孵化器的本质都是科技创业服务平台

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比如,200312月,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华泾集体资产投资管理中心、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联合投资组建成立了上海华东理工科技园有限公司。科技园公司包括规划中的华东理工大学校内创业中心、公司办公机构所在地华泾研发中心、梅陇研发基地以及位于上海化工区的产业化基地四大部分。华东理工科技园公司的发展方向是利用科技园基地,吸纳以纳米材料、精细化工、生物化工为主,相关产业为辅的高科技企业入驻,将园区打造成为全国一流的产、学、研一体化的大学科技园,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的介入,引进民间机构和海外机构,形成多元化经济发展的互动体系。华东理工科技园公司自成立以来取得的成绩受到了公认,2005115日通过了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估(验收)。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比如,成立于198911月的哈尔滨高科技创业中心就是黑龙江省面积最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该中心隶属于哈尔滨开发区管理委会。创业中心拥有孵化基地12处,孵化总面积14万平方米。其中,自有孵化基地4处,面积6.8平方米,合作共建孵化基地8处,面积7.2万平方米。再比如,成立于19876月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是我国第一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中国孵化器事业的发源地。1988年,东湖创业中心应邀参与了国家火炬计划中《企业孵化器在中国发展战略纲要》的起草。从此,中国企业孵化器在火炬旗帜的引领下持续发展壮大,今天为世界所瞩目。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创造的运营模式至今为全国大多数企业孵化器所运用。

无论是科技园,还是孵化器,就其提供服务的基本模式来看,都可能成为我国现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二、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和孵化器都可以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

按照财税〔2007120号文,自200811日至2010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按照财税〔2007121号文,自200811日至2010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对两类科技创业平台都提供了完全一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提供这些优惠实际上是降低了科技园和孵化器的服务成本,客观上也有利于节约两类创业基地内企业的场地使用成本和购买服务成本。

另外,由于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都采取按照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附加征收的模式,国家对相关出租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也包含着对这部分营业税对应的附加税费的减免。甚至还包含着对某些地区地方性教育费附加等的减免。

三、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和孵化器的收入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财税〔2007120号文,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1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税〔2007121号文,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1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实,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享受符合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作为免税收入的优惠。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些科技园和孵化器不符合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则其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免税收入,应当依法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另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科技园和孵化器虽然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条件,但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相关收入也不构成免税收入。

四、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和腐化器应符合类似的条件

按照财税〔2007120号文,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2)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3)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科技园内的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6)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按照财税〔2007121号文,享受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3)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显然,孵化器的提供服务场地面积要求和企业数量要求都要比科技园严格,这主要是因为科技园需要提供一定的场地给企业以外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

孵化器内的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6)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显然,孵化器内的孵化企业在条件(2)、(4)上要比科技园内的孵化企业要宽松一些,这主要是因为科技园内的孵化企业往往高等学校相结合承担一定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一体化的特殊要求,因此需要其实力相对强一些。

两个文件所称的孵化服务都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本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税率为5%.出自友商社区

两个文件都要求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和孵化器是否符合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只不过科技园的审核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而孵化器的审核部门只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两个文件都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和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科技园和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和孵化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两个文件共同提到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是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第370号,20060908日发文)所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一般来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中产品的选择原则是:(1)产品的关键技术必须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范围;(2)在关键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合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3)市场潜力大,产品目前处于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4)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情,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急需;(5)能替代进口或出口创汇,有国际竞争力。本着上述原则,《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确定当前重点鼓励11个领域共2056种产品的生产,涉及电子信息,软件,航空航天,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地球、空间与海洋,核应用技术,农业共11个技术领域。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高新技术产品迅速更新换代的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于200871日正式实施,该法明确国家将实行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将来还会进一步落实和改善对科技园和孵化器的税务优惠策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241717ea8114431b90dd8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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