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支付补偿费,职工可以不遵守竞业禁止协议吗

发布时间:2018-10-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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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支付补偿费,职工可以不遵守竞业禁止协议吗

文档简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欧阳冲是大型国有企业国光电器集团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自2002130日至200721日,约定欧阳冲在合同期满后一年有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此期间,国光电器集团每月月初(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支付欧阳冲相当于原工资水平的90%的经济补偿费。200721日,欧阳冲劳动合同期满,离开国光电器集团公司。部门经理提醒他注意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欧阳冲也提醒他应该尽快给自己落实竞业禁止补偿费,否则在自己竞业禁止期间正常生活很难维持。由于本身专业性较强,加之国内相应市场已经接近完全垄断,阳冲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又不会违约的工作。国光公司又一直拖延给付经济补偿费。欧阳冲多次要求国光公司人事部兑现义务,人事部称最近资金周转不善,旦调整完善会尽快兑现。但是过了5个月仍没有给付经济补偿金。欧阳冲不满国 (yixianhr@yixianlawyer.com,申请订阅《义贤HR法务周刊》,就接受另一家电器公司的邀请,到该公司任职,并一再要求国光公司支付20072月至7的经济补偿费。国光公司以欧阳冲已经违反竞业禁止业务为由,不予支付,并要求欧阳冲支付违约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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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欧阳冲的做法合法吗?可以继续要求国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费吗?

【义贤律师解答】国光公司未支付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费,欧阳冲可以不遵守竞业禁止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阳冲和国光电器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国光公司每月月初支付欧阳冲原工资水平的90%作为经济补偿费。则该竞业禁止条款规定双方在竞业禁止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该竞业禁止条款是双务合同,国光公司具有先履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更多咨询拨打,400-008-515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据此,因为国光公司未尽到先履行义务,欧阳冲有权不遵守竞业禁止义务的约定。另外,欧阳冲基于合同义务和合理信赖的原则自20072月至20077月间,遵守竞业禁止条款约定,国光公司应该支付此段时间的经济补偿费。


【关键词】竞业禁止 经济补偿费 先履行义务 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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