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法院涉法渉诉信访问题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8-10-05 07:49: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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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法院涉法渉诉信访问题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而这些矛盾的解决,必然会不断地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来,随之而来的涉法涉诉信访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因此,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就成为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无法回避的课题。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推动我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同时按照林区人大的要求,对我院近几年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进行调研,形成如下报告。
  一XX年以来涉法涉诉信访情况
  自XX年至今,我院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访数量与往年相比明显减少,信访工作形势有所好转。其主要原因:一是我院从XX年开始增设审判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工作,案件质量和效率有较大提高;二是更进一步加大了办案调解力度,提高案件的调撤率,做到案结事了,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了信访数量;三是自XX年开始按照省政法委、林区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和部署,我院贯彻实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实行诉讼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纳入司法轨道,依法处理,成效明显。XX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2件、刑事申请再审案1件,均已审查办结,当事人息诉罢访。
  二、涉法涉诉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及特点
  XXXX年,我院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3件,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4件,合计17件。其中:XX年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4件(张可芳、胡维彪、邓秀春、袁显珍信访案);XX年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件(易家林信访案)、清理信访积案1件(闻光普信访案);XX年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6件(邹四新、袁本鹏、王月秀、秦仕福、姜琼、常吉英信访案)、清理信访积案1件(郑之年信访案);XX年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2件(区长热线办转办的黄春风信访案、政府督查室转办的舒艳信访案)、清理信访积案2件(信访人李刚芝为与覃春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信访案、瞿正锦故意伤害罪申诉信访案)。
  上述17件信访案中在案件类型上不服民事判决和执行问题各有6件,均占35%的高比例,比较集中反映民生问题;从信访人的文化程度和家庭状况看,文盲、小学、初中等低学历和家庭贫困、中等低收入弱势群体居多;从信访案件诉求情况分析,无理访12件,占绝大多数,反映案件在审理判决后答惑释疑和说服息诉工作不够;从案件来源上讲,重信重访占很大的比例,加大了化解难度。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1、信访积案大多都是多年前法院司法改革前期时审判、执行的案件,很大程度上存在审务不公开、不透明,判后释疑工作不细等情况,造成当事人认为法院审判不公的心结,导致当事人重访、缠访、闹访。
  2、客观上“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导向,令法院不堪重负。司法实践中甚至还出现了弃诉从访和职业信访行为,推动了信访行为的发生、发展和泛滥,依法办案的客观难度加大,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受到了冲击,影响了司法权威。一些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但由于当事人利用基层政权怕信访的心理,故意以越级访、集体访等方式“搞大”或以此为要胁,法院不得不挤占大量本已紧张的人力、物力进行处置,又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形成恶性循环。
  3、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与当事人的期望值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造成涉执行信访问题较为集中。
  4.司法救助制度不完善。一些案件先天不足,原告起诉时,被告就已经没有了还债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信访不断的情况屡见不鲜,只要执行不到位就信访已经成为社会常态。对待一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又是弱势群体的,法院也很无奈。只有依靠建立特困群体司法救助基金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1、加强领导,为做好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负责信访工作的统筹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并作为本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和处理涉及院、庭、室、队的信访案件。
  2、关注民生、怀着感情、有效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对待涉诉信访群众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倾听群众诉求,真情关心群众疾苦,设身处地为信访群众着想,切实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感情,解决群众困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和体现关注民生的过程,为构建和谐社会最大限度地注入和谐因素。
  3、重视初访,抓住重访,全力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努力做到“三个到位”,即:一次接访到位,一次处理到位,一次落实到位,真正把问题解决在信访初始阶段。建立初信初访备案制度,对每一个初访人都要建立信访档案,做到件件有案可查。对重信重访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逐案登记建档,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做到息诉止访。
  

  4、分门别类,对症下药,妥善处理涉诉信访。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来信必阅,来访必接,阅接必果。根据不同情况逐案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把依法办案与特殊个案处理结合起来,把依法解决信访诉求与生活困难、做好思想工作与加强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诉求到位,诉求无理的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确保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对一些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造成特殊困难的,按规定进行一次性司法救助,仍有困难的,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政法委、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支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采取个案救助等措施,彰显人文关怀。
  5、落实“五项制度”,确保工作责任到位。对信访实行确保对象到人、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明确责任归属。本着有访必接的原则,能答复的立即答复,立即处理,不能立即答复的登记建档,积极研究。对矛盾比较激烈或上级重视的案件公开听证,给信访人充分说理机会,以降低对抗情绪。
  (1)建立评估预防制度。我院严格执行评估预防制度,填写案件信访等级评估表,一案一表,随案附卷。要求各庭室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每项程序,对案件进行信访风险评估。上一环节、前一程序对案件存在的信访风险,应认真评估,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并向下一环节、后一程序作出提示。
  (2)建立涉诉信访月通报制度。我院已建立起涉诉信访月通报制度,由立案庭将每月涉诉信访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汇总、分析评判、督促警示,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进行通报,以强化办案人员的信访责任意识。
  (3)敞开信访渠道,实行约期接谈制度。我院在立案庭设有信访窗口,负责日常接访工作,并实行院长接访日制度,将工作重心下移,每周三由一名院领导在信访窗口值班,负责接访工作,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或情况认真进行接待和及时处理。同时实行约访制度,要求接谈法官不能立即答复来访人的,须与来访人协商下次接待日期并出具约期接谈单,法官承诺如期接待,来访人承诺在约定期内不再来访,以减少重复访、越级访,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接访办案效率。
  (4)建立多元化解制度。一是除加强自身诉讼调解工作外,我院积极与居委会、村委会等调解机构联系,指导调解工作,及时互通信息,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二是我院积极与涉诉信访人稳控责任单位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及时掌握信访人的动态,共同协商化解方案和稳控措施。三是我院积极争取涉诉信访专项救助资金,对信访人给予帮困和人文关怀。
  6、积极负责,加强信息沟通。我院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每月向政法委上报摸底情况及涉法涉诉信访排查情况统计表及季度总结分析报告,定期与政法委、信访部门联系,将所掌握的来信来访情况予以汇报,确保了涉法涉诉重访事件“零”发生。对上级部门交办以及本院各部门排查的初访案件做到有访必回,并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确保矛盾不上交。
  7、提前司法介入,消化矛盾在萌芽状态。在林区重大项目建设中,对涉及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矛盾,我院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服务,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8、贯彻落实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工作措施。
  (1)实行诉讼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纳入司法轨道,依法处理。我院将进一步落实“诉访分离”要求,实现“诉”、“访”处置的良性互动。将具有一审、二审或再审内容,司法程序尚未完成的来信来访事项,纳入“诉”的范围;将司法程序已经穷尽,当事人仍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纳入“访”的范畴。凡属“诉”的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处理;凡属“访”的按照信访途径和程序统筹解决。
  (2)建立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诉信访事项要及时审查、甑别,符合条件的,及时导入法律程序处理。对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已经结案,但符合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已经结案,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
  (3)严格落实信访问题依法按规定办理。对诉讼程序尚未穷尽或在信访程序中发现信访内容符合再审事由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及时纠正错误;需要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处理;经复查未发现错误的案件,依法维护公正结论,及时回复当事人,并做好释法析理工作,促进息诉罢访;对程序终结的信访案件,按照“党委领导、法院理诉、政府解难、多元化解”的工作机制,积极请示政法委,落实矛盾化解和教育帮扶责任。
  (4)加强与检察院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权,也确立了抗诉和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后,涉诉信访矛盾仍会回到法院;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当事人可能成为涉诉信访人,再次回到法院上访。因此,要加强与检察院信访部门的沟通,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共享信息,配合检察院做好民事申诉案件的信访接待和审查,及时解决民事诉讼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5)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积极向林区政法委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涉诉信访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增加救助资金额度,多渠道统筹解决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不能到位、民事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援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6)强化涉诉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根本任务,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司法工作运行机制。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提高对依法办案的社会认可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五、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是自XX年以来政法系统重点工作之一,旨在改变上访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信访局面,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妥善解决。为进一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有效解决以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信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上下级法院垂直、统一的信访管理工作体系。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重点之一就是将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访分离,因法院而产生的信访案件要由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办理,其他部门不再干涉。这样就急需法院系统内各级之间建立统一的信访管理工作体系,对信访案件的受理、登记、交转办、评查、终结等工作进行统一的、系统的规范管理,实现案件要联网、办理有程序、信息可互通的信访工作一体化格局。
  2、建立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克服仅以接访挂账督办工作为主、公检法各自为政的局面,要充分利用这个联合接访平台,着力解决涉法涉诉案件在公检法系统内流转不畅通、责任不明确、工作衔接不到位、配合工作不主动等问题,以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协助,发挥联合办公的重要作用。
  3、规范信访案件评查日常工作程序。为保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穷尽所有法律程序后,能够及时进入终结程序,应建立案件评查的专门性常设机构,改变以往只有专项活动或特殊时期才由政法委临时组建上述机构的现象,并制定案件评查日常工作流程,使今后信访案件的终结程序更加科学、规范、畅通。
  4、明确责任,确保信访案件终结后的工作衔接。根据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精神,已终结的案件退出信访程序,由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组织接手开展帮扶教育及稳控工作。因而法院与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组织就信访案件工作责任转移上会有一定利益交叉,建议有权部门对此制定政策规范,明确各单位的责任划分,解决过去信访案件终结后,后续工作无法衔接的问题,实现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目的。
  六、对《湖北省信访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信访条例》早在XX1126日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XX21日起施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随之而来的信访问题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原条例已不能适应目前解决各类信访矛盾。
  建议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畅通信访渠道、完善领导体制机制等内容纳入到修改的条例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09cac54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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