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订本制度。
一、实行殡葬改革,进入公墓安放骨灰,必须事先到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人员安排墓位,交清费用后,方可进入墓区安放。
二、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
三、墓区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各级防火规定,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林区安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等祭祀后必须收回放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
五、公墓各类协议合同的签订须报馆公墓管理科审核。
六、公墓三万以上的支出须及时报馆公墓管理科审核。
七、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必须按序停放。
八、定期查看山体滑坡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九、坟前花圈等祭祀品,保留7天后统一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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