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hurch of eng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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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教英文ChurchofEngland英国宗教改革中建立的民族教会。也称格兰圣公会安立甘教会。英国国教也传播到爱尔兰苏格兰和英属殖民地。英国特伯雷大主教为各国圣公会的名义教宗
16世纪英国专制王权与罗马教廷争夺英国教会最高统治权和经济利益的斗争加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觊觎教会占有的大量土地财产,这些矛盾由于教皇迟迟不批亨利八世的离婚请求而演成公开对抗。自1529起亨利八世操纵议会实行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先后通过法令禁止向教廷纳贡,取消其最高司法权和其他种种特权。1534的《至尊法案》正式宣布国王为英教会的最高首脑,建立脱离罗马教廷的英国国教会。但基本沿用旧教教义礼仪主教制爱德华六世时国教教义和仪式逐渐接近于新教1553年玛丽女王登位一度复辟天主教1558伊丽莎白一世即位,重立英国国教会,规定官方教义和礼仪,镇压不服从国教的天主教徒和清教徒。
1563年颁布《公祷书》和《三十九条信纲》,规定英国国教的教义,以圣经信仰的唯一原则,否认教皇的权力。在17世纪英国革命中废除作为维护专制君主制和对抗清教运动的工具的国教会。1660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再次恢复国教会,并企图转向罗马旧教。1688年政变后国教会深受加尔文教影响,逐渐变成资产阶级化的教会。1819世纪分别出现过提倡新教传统的福音运动和强调天主教传统的牛津运动。这两派继续存在于圣公会.
公导书公祷书(TheBookofCommonPrayer圣公会祈祷用书。是圣公会信仰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保存圣公会信仰的重要途径。公祷书不是圣经,也不是用以取代圣经的另一典籍,而是协助信徒使用和明白圣经的方法之一。历史
公祷书(TheBookofCommonPrayer英国教会克蓝玛大主教1549年所出版的崇拜礼仪书,给所有教会使用,要全国教会遵守。查1529年英王亨利八世称自己为英国教会的元首,克蓝玛被亨利提升为大主教,自英王亨利八世称自己为英国教会的元首后,遂展开一连串英国教会的改教工作。1534113日,英国国会通过著名的「最高权威法」(SupremacyAct,正式宣布:亨利八世及其王位继承人为英国教会在世上唯一最高元首。自此,英国正式脱离罗马天主教教廷的管辖。及后1559429日,伊利沙白女王时期,英国国会再通过一项最高权威法,根据此法案,英国完全废弃教廷的权威,同时由伊利沙白女王任命TheRev.MatthewParker(译:马太柏克)为坎特伯里大主教。于是坎特伯里的兰柏宫成为英国国教安立甘教会(AnglicanChurch(即:圣公会的精神中心。伊利沙白女王强调两点,第一点是英王是英国教会的首领,第二点是全国教会崇拜时要用统一仪式,就是使用《公祷书》。
《公祷书》曾分别于1662年及1921年再被修订,英国圣公会一向奉行,及至1981英国圣公会因礼仪更新的关系,按《公祷书》原有精神出版另一《1980替用礼文书》(AlternativeServiceBook,1980试用至2000年底。2000年又出版CommonWorship,以现代文字演绎传统礼仪。
时至今日,全球圣公会在崇拜中使用《公祷书》成为普世圣公宗教会合一的象征。各地《公祷书》虽有版本及文字的差异,但内容大同小异。因此,各地圣公会

崇拜礼仪也是大同小异的。
三十九条信纲
三十九条信纲
新教安立甘宗英国国教会的信仰纲要。16世纪中叶,英格兰国教会在宗教改革时期,为澄清同天主教及新教其他各派在教义上的分歧,并阐明关于英格兰教会的统一及教会与国家政权间的关系等问题,曾先后制定一些条款,并最终确定于本信纲的第二稿。其经过大致如下:1536年制订十条信纲1537年颁发《主教之书》1543年经国王亨利八世修订,改称《国王之书》。1539年制订六条信纲1552年由国教会首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克兰麦起草制订《四十二条信纲》。10年后,国教总议会将其修订为三十九条,最后于1571年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主持定稿,经总议会和国会通过,定为英格兰国教会信纲,编入《公祷书》,沿用至今,未再改动。该信纲未采取信经或信仰宣言的形式,而是就若干教义要点,针对当时各派间的争议,规定国教会的观点。信纲既与争论的对方划清界限,又避免在文词上作出过于精细或僵化的规定。在某些有分歧的教义问题上采取中间立场,并尽量持守广涵则,容许在一定限度内根据圣经作较灵活的解释。信纲15条肯定三一论和基督论的传统信条;67条规定《圣经》包含得救所需要的一切道理,对次经表示尊重,但不以其为教义的根据,不承认其属于正典圣经;第8条肯定《尼西亚信经》和《使徒信经》,认为二者都为圣经所验证;第924条阐明因信称义等教义;在第17条中回避了与J.加尔文的双预定论存在的尖锐分歧;在第21条中否定公会议无谬误的说法。关于圣餐问题的2531条,明确反对天主教的变体论以及贮存、举扬和跪拜圣体之举,并含蓄地陈述了与马丁·路德和U.茨温利等对圣餐礼的不同看法;32条肯定圣职人员结婚的合理性;33条论述革除和恢复教籍的条件;34条阐明教会的传统和礼仪可以根据不同时代和地域而有所改变,但任何人违抗教会和政权所肯定的不背离基督圣道的传统和礼仪,都应受到公开谴责;35条提及国教会颁定的《讲道集》第2卷;第36条论及主教及其他圣职的祝圣和派立;第37条强调国家和国君对教会的权力;38条指名反对再洗礼派的财产公有主张;39条规定基督徒不得作伪誓,但在国家官长之命令下,可以宣誓。
英国国教会并不强制信徒接受此信纲,但要求教会圣职人员和牛津、剑桥两大学成员必须承认此三十九条信纲符合上帝的道,不要发表违反信纲的言论。本信纲受到各国安立甘宗教会的尊重,但并不受其约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f6d212458fb770bf78a5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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