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人大制度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2-03-30 08:56: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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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加强人大制度建设的思考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大代表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各级人大常委会也为保证代表正确、充分、有效地行使职权做了大量工作,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对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与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人大代表在行权履职、发挥作用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有些问题亟待我们进一步研究探讨和尽快解决。究竟人民需要怎样的代表,怎样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应有作用,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现状,特提出解决代表行权履职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加强对人大制度和代表法的宣传,营造有利于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社会环境。
  要坚持不懈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采取各种形式,特别是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经常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根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开辟“专栏”、“专版”、“专刊”,宣传人大制度,宣传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事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组织对代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代表法。通过这些措施,使各个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切实提高对人大代表地位、性质和作用的认识,在全社会树立尊重代表、支持代表依法行权履职的良好风尚。
  ()严把人大代表“入口关”,大力提高代表的个体素质。
  首先,改进代表候选人推荐方式,扩大选民推选名额。尤其在第一轮提名时,应依法让选民充分发表意见,充分行使提名权,把符合代表条件和结构要求的候选人都提出来。
  其次,对选举程序进行必要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要在坚持差额选举的前提下,让正式代表候选人直接与广大选民见面,向选民发表参选演讲,阐明自己对人大代表的认识以及当选后的打算或设想,回答选民提问,以便选民做出正确选择。
  第三,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代表意识和履职能力。每届代表选出后,人大常委会要及时组织对其进行代表政治业务培训,要通过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理论、有关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大业务知识、代表工作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不断拓宽代表知情知政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提高行权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建立代表争先创优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人大代表的积极性。人大常委会应建立制度,定期在人大代表中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对执行代表职务表现突出的代表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鼓励。要树立优秀代表的典型,宣传优秀代表的事迹,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有效地发挥代表的作用。
  第五,建立和完善代表管理机制。一是建立代表述职机制。代表向选民述职,报告自已执行代表职务情况,有利于选民了解代表任职履职情况,也有利于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建立代表监督制约机制。对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长期审议不发言,不提建议和意见等特定情形做出要求,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改进代表活动的组织方式和活动方式,提高视察质量。
  第一,抓好代表小组活动。要建立和完善代表小组活动的各项制度,使之规范化、经常化。活动内容要有针对性,方式要多样化,如与学习法律、法规、政策相结合,与视察、检查、调查相结合,与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相结合,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相结合等。
  第二,改进视察方式,提高视察质量。在视察方式上,要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全面视察与专项视察相结合,集中视察与个人持证视察相结合。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创造新的视察方式。
  第三,组织好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为代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进一步健全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使代表小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继续坚持抓住政府工作的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搞好评议,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创新人大代表的活动形式,拓宽代表活动领域。
  () 切实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改进会议审议和表决方式。
  人大常委会应设立议案、建议专门督办机构,提出当年议案、建议办理的具体要求,随时进行检查和督促,掌握进度和质量,并对有关办理、答复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要严肃办理工作,实行办理人员责任制。要维护议案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对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必须认真办理,限期落实,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简单应付或拒绝不办。
  要根据实践经验和需要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逐步加以完善,通过合理分组,进行业务培训等方式,组织好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审议发言,改进和提高会议质量。要完善监督的后续机制,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要加强跟踪督促,狠抓落实。对于一些规定性、程序性事项,比如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日程、主席团名单等,可以用举手表决的方法操作简便易行;但对于表决一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通过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的决定、决议,就应该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来表决。这样有利于人大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真正体现代表个人的意愿,有利于促进决策机制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代表的监督。
  一是要加强监督代表的立法工作。在制定监督法的时候,应把监督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解决由谁监督、怎样监督的问题。
  二是要加强代表工作的信息交流。各级人大应把本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及时向代表的原选举单位反馈,特别是代表在会议期间和视察时的审议意见,必须反馈给代表所在的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
  三是建立代表联系选民责任制。可采取一定的方式,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公布代表的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以便于群众联系和监督,促进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四是开展代表述职活动。代表应定期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行权履职的情况,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当面述职的形式;有些暂不具备当面述职条件的,也可以采取书面述职的形式。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党和人民对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提出了更高的希望和要求。因此,我们要努力探索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现实途径和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f41420bf12d2af90242e6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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