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发布时间:2020-02-18 20:59: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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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第一部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国×院办公厅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第五部分《森林法》释义相关规定

第六部分《土地管理法》释义

第七部分《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八部分《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九部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部分有关生态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关系的依据


第一部分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问题,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导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家用地转用手续。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部分

国×院办公厅相关规定

国×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文件规定:“征用占用林地要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批滥占林地”。

部分

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文件发布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凡建设用地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建设项目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部分

《森林法》释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释义】 本条是对征用和占用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的规定。

一、所谓占用林地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的需要,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所谓征用林地,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林地。占用林地和征用林地有所不同:占用林地的,林地所有权不发生改变,仍为国家所有;而征用林地的,林地所有权则发生改变,原为集体所有,经征用以后变为国家所有。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相对缺乏的少林国家。据1989年到 1991年全国森林资源统计表明,共有3000万亩有林地转变为非 林业用地,每年为660万亩,主要是用于修建公路、水库等基本建设工程。森林的发展离不开林地,占用、征用林地都会带来林地被改变用途的结果。所以保护林地,尽可能地少占或者不占林地是直接关系到林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条对占用、征用林地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即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只有始终坚持这一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原则,象保护耕地一样保护林地,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有限的森林资源,从而使林业在现有基础上得到更大发展。

二、依照本条规定,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经过三个程序:一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是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三是由用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占用、征用林地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这一规定是这一次修改森林法时新增加的规定。也就是说,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办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手续。这规定主要是针对非法侵占林地、越权审批征用、占用林地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一些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工程非法占用林地的现象也十分严重。1993年、1994年、1995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均占总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60%以上,1994年,国×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征用、占用林地要经林业部门初审同意。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占用、征用林地前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是控制占用、征用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是十分必要的。这次修改森林法时,根据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将这一程序作为法律规定明确下来,以进一步加大对林地的保护力度,更有效地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ee7e0421c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a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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