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案例分析(转载)

发布时间:2018-09-28 09:01: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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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案例分析(转载)

旅游案例分析

2008-11-22 19:11 类型:旅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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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案例分析

1、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拆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庆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 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的综合价格。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摘自:华夏指南旅游指南频道

2、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

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浏览,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王女士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听后动心,花500元买下一枚。回家后,王女士并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庙'鉴定',结论是:此玉佛并未开过光;随后又到珠宝店寻价,发现其所购玉佛的价格也高出市场价格100多元,顿感上当受骗,即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其是在旅行社导游组织游览期间购买了'质价不符'的物品,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500元购物的损失。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认为,被诉人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的赔偿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三点主要理由:

一、投诉人在旅游期间的购物属个人自主行为,与被投诉人无关,被投诉人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投诉人与出售商品的一方有即时结清的买卖法律关系,如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品的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被投诉人有协助的义务。

三、本案中,投诉人所购'开光'玉佛并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其购买行为也不能视为一般的消费活动,所支付的款项从本质上看,含有部门捐赠的性质,因此,也不能适用《消法》中所规定的有关'质价相符'的条款来处理。

3、遭遇非法'旅行社',旅游者该怎么办?

1999101日,济南旅游者郝某等7人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遂前往某旅游一条街,只见有一辆旅游车上一位佩带某旅行社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正在招徕客人前往威海一日游。因该车旅游线路、价格较为合理,赤某等7人当即决定购票上车参加该旅游团。该旅游车在前往威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郝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紧急送医院救治后先后出院回到济南。

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作了处理,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进行了调解处理。郝某等旅游者认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乘坐旅行社的车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旅行社理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为此,向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到投诉后,旅游质监所即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旅游经营者,该旅游车上的导游属该非法经营者所临时雇用;而该旅游车则是该非法经营者从某宾馆临时租用。并查明,该导游所属旅行社不知晓此事。据此,旅游质监所对此起投诉作出如下处理:1、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予以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该导游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3、对郝某等旅游者的赔偿请求,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在此案中,该旅游团的组织经营者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属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经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在本案中,该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受雇于非法经营者进行导游活动,因此,旅游质监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导游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旅游质监所对郝某等旅游者的赔偿要求,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是因为:(一)对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者,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只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责令其对旅游者进行损害赔偿,实质上认可其是合法经营者。(二)由于该起损害赔偿是由非法经营者造成的,那么,本案属于公民之间的损害赔偿不属于旅游管理部门管辖,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裁判。

摘自:旅游指南网

4、旅游者先期交纳的是定金,还是预付款?

1999825日,田某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东南亚6日游合同。合同规定:930日旅游团离京直飞泰国;旅游费用每人共计4750元,先交纳定金3800元,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机票等费用支出,余款取机票时付清。合同订立后,田某交会3800元,旅行社开具了'定金'发票。

同年98日,田某所在单位突然委派其到外地出差一个月,不可能按原计划参团出游,故提出解除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付的费用3800元。旅行社称其交付的费用已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机票的支付。田某要求旅行社提供有关凭证,如果确实已花费,同意合理扣除,但应退还余款。旅行社则认为,田某交付的3800元是定金,双方的合同已作标明,按照《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的规定,田某的要求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本案的焦点涉及田某已交付的3800元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有相似之处,都是先行给付对方的一定款项,实践中常易混淆,但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1、预付款是一种在合同履行期限没有到而提前支付的价款,实质上是提前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身并不是提前履行合同义务。

2、两者的作用不同。定金除了担保合同和履行外,在当事人就合同是否成立这个问题上,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无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3、两者的结果不同。在合同行以履行的情况下,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为价款,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是抵作价款。而预付款本身就是价款或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预付的一方当事人违约,预付款都应退回。而定金则不同,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过错者就行承担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不利后果。

从本案看,由于合同订立者缺乏法律知识,将定金与预付款混为一谈,因此,不能单从合同中的字面上来定性。实际上,旅行社收取的这笔款项,是旅游费价款的分期支付,属于给付债务的一部分;从旅行社对不履行合同时的处理来看,这笔费用也不符合定金的特征,如果出现旅行社原因取消出团,旅行社绝不可能承担定金双倍返还的罚则;另外,依照《担保法》第91条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额的20%,而这笔费用已是全部旅游费的80%,大超过法定的比例,因此,就算是定金也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对这笔款项应该按预付款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旅游者承担违约的相应责任,旅行社在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如护照、签证费)后,应退还田某剩余款。

摘自:旅游指南网

5、旅游不成行,旅行社如何赔偿?

1999516日,彭某等三名旅游者与甘肃某国内旅行社接洽联系并缴纳了去四川九寨沟旅游的单程旅费1800元(600/人),由于该国内旅行社是与其他旅行社合作组团及火车票等原因,致使该旅游团的出发时间从5197:30推迟到5207:30,从而使彭某等旅游者在兰州滞留了一天。彭某等因为时间的原因,不得不取消了去九寨沟的旅游计划。为弥补延误出发给彭某等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国内旅行社于519日租车安排彭某等旅游者前去刘家峡炳灵寺游览,收取交通费360元(120/人),但因水库水位下降使彭某等旅游者未能上岸参观游览炳灵寺,只游览了刘家峡水电站。为此,彭某等三名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该国内旅行社全额退还所交旅行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旅游质量管理所接到投诉后却对此案进行了调查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此投诉作出了如下处理:1、责令该国内旅行社向彭某等三名旅游者作出书面赔礼道歉;2、补偿彭某等三名旅游者在兰州滞留一天的食宿费420元(人均140元,其中房费80元,餐费60元);3、退还所取四川九寨沟旅游费用1800元(600/人);4、退还刘家峡炳灵寺交通费240元(80/人);5、支付违约金420元(140/人)。

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该国内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者付给的旅行费用后,本应严格履行约定,保证旅游者依约进行旅行游览活动。但是由于旅行社本身的原因,造成旅游者旅行时间的延误。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该国内旅行社不仅应当退还所取的旅行费用,还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者旅行费用后,因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不能成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旅游者已交旅行费用1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与合同协议约定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6、狗伤游人 谁来承担责任

19986月,投诉人周某参加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旅游团。614日下午7时许,旅游团乘汽车至松潘县甘海子地段时,一些旅游者提出要上厕所。导游即与司机商量,将车停在了一个有厕所的商店门口,导游告知厕所在商店的后面,并引导旅游者到厕所的门口。这时走在最后的周某没有直接上厕所,而是经过厕所门口向大约离厕所5米处的土堆走去,被此地大树下拴着的狗咬伤。

事故发生后,导游为周某的伤口进行了应急包扎处理。到九寨沟的宾馆后,将周某送到九寨镇医院进行医治。由于此地没有狂犬疫苗,导游向其所属成都市某旅行社报告,要求旅行社接站并安排医院和准备好狂犬疫苗。16日导游将周某送上交通卧铺车返成都。

旅行社立即派人找到了狂犬疫苗,并按照周某的要求,为其安排了带独立卫生间、有彩电的单间病房。住院时,旅行社支付了周某的医疗费和住宿费6000元。在治疗期间和出院后,四川省消协和质监所对此纠纷进行了多次调解,提出在旅行社支付周某成都治疗期间的费用6000元,再赔偿6500元,而周某认为该赔偿额远不足以弥补其直接与间接经济及精神损失,调解未果。

本案当事人周某在旅游途中被狗咬伤,其提出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理由是:

一、旅行社在提供的旅游服务中没有过错。旅游途中,应旅游者的要求,中途停车上厕所,导游的此行为并无不当。导游在停车后告知了厕所的具体位置,并将旅游者引导到厕所门口,已经履行了导游应尽的义务。周某下车后,并未按导游告知的具体位置和引导的路线上厕所,则是向厕所后面5米处拴狗的土堆走去,从而导致被狗咬伤的后果。

二、本案中,周某被狗咬伤,纯属意外事故,旅行社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旅行社有义务进行救助,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据旅游意外保险协议,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

三、被狗咬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狗的主人未有尽到管理的义务,致使周某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周某应直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使自身的利益得到及时的保障。(国家旅游局质监所赵建生)

7、出游过程中游客滑倒受伤 责任该谁负

【江苏商报讯】今年418日,62岁的市民马女士参加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旅游团出游。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中途岛”饭店用餐时,因地上太滑,马女士不幸倒地受伤,不得不在医院住院治疗,其间共花去了医药费3403元。此后双方为赔偿问题闹上了法庭。旅行社:已尽到提示义务。

马女士认为,自己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旅行社与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她在旅行过程中受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马女士于519日上诉到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医药费3403元。

但旅行社认为,当时导游已向包括马女士在内的所有游客提醒过“餐厅路滑,当心摔倒”,所以旅行社已尽到提示义务;马女士滑倒摔伤,是自己未尽注意义务才发生的,旅行社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旅行社全额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马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按规定交了款,双方形成了旅游消费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对马女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旅行社提出其导游发现路滑后已给予提示的主张,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因此,旅行社对马女士伤害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而马女士本人在旅游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据此一审判决:由旅行社赔偿2041元。

马女士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与马女士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在其提供的服务过程中,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旅行社指定用餐的饭店地滑,导致马女士跌倒受伤,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条件存在瑕疵。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马女士医药费3403元。律师:合法权益受损害可要求赔偿。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刘洪律师事务所的刘洪律师,他向记者介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但是规定是指经营者之服务直接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况。

刘律师表示,旅行社未能妥善履行服务义务,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未能妥善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因第三人服务瑕疵造成,在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后,马女士也可以向“中途岛”饭店进行追偿。

两节临近,市民出游开始增多。而在出游中,游客的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那么游客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参加旅行社出游的时候,注意安全的同时,遇到问题要及时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8、国内游客的6种投诉

国内游客只有两种人,一种是“鱼肉”型,一种是“斗智斗勇”型。

所谓“鱼肉”型,是指你在旅游的过程中,被人宰割了。玩完回家一翻报纸,才发现原来自己就是那个大头。当然你还有另外一种选择,那就是时刻保持警惕,坚决与导游斗智斗勇。其实不管你是“鱼肉”型还是“斗智斗勇”型的游客,你都是失败的,因为在旅游过程中你始终没有体会到旅游的真正乐趣。而有关这两种人的投诉大约有以下六种。

投诉1,玩的感觉像“拉练”

在旺季中的旅游景点,常常会看到这样一种情景,举着小旗的导游冲着游客喊:“这就是著名的景点,我们在这里只停留半个小时,请大家抓紧时间照相。”话音未落,一群男女老少蜂拥上前摆出各种姿势,只听各种相机一阵“喀嚓”乱响。一位“五一”刚从苏杭回来的朋友向记者抱怨道:“这次玩的时间太少了,几乎都耗在了路上。每天都是清晨六点起床,白天大部分时间是在赶路,晚上九点多才能回到宾馆。全团的游客都累得吃不消了,根本没有心思欣赏风景,只盼着赶快回宾馆休息。此情此景真像过去的‘拉练’。”一名导游告诉记者,目前的国内游用一句话就可以概括:上车睡觉,停车撒尿,下车看庙。

投诉2,“换项”叫你找不着北

“原本要去看雪山,却只看到了雾茫茫的一片,这次云南之行的遗憾简直太多了。”刚从云南回京的Sunman一提起这次“五一”的失败旅游,就忍不住连连摇头。Sunman怕受骗上当,特意参加了一家国内知名的大旅行社。没想到,51日原计划去看昆明的西山龙门,却被导游说服到了当地的一个“民族园”,不仅浪费了一天的时间,还多花了不少钱。最让Sunman痛心的是没有看到仰慕已久的玉龙雪山。因为导游为省事,临时让大家改乘小索道,最后因为天气的缘故没能看到雪山原貌。回来后,听有经验的人说,如果乘上大索道,就可以直接登上雄伟壮观的玉龙雪山。

跟团走,“换项”可以说是家常便饭。张先生已做了近七年的导游,对此深有体会。他说这一切其实都与利益有关。尤其在旺季,导游更是奔着利益去。哪儿票价便宜,回扣更多,那儿就一定是旅行团必去的场所。张先生说,做导游一定要有一张巧嘴。现在国内各大旅行社管理都比较严格,如果要“换项”必须征得客人同意。因此,说服游客将是导游能否挣到钱的关键。当然,有时也会有其他原因,而不得已“换项”。张先生说,比如有一次因为堵车,他没能带团去成预先“设计”好的景点,但又心有不甘,最后还是拉着一车游客去欣赏长安街夜景,当然每位游客多交了40元“观光”费。

投诉3 降低标准无处申冤

经常看到外国友人坐着高大宽敞的空调巴士往来于各个旅游景点,与之呈巨大反差的是一些国内游客蜷缩在一辆小客车里满脸倦容。原本是“大金龙”却变成了“小黄海”,合同上明明标的是住“三星”,到地方却告诉你是“准三星”……

怎么办,忍吧。你不能因为车挤而不上车,还得尽早抢着上车争个好位置安放行李;你不能因为宾馆条件差而露宿街头;更不能因为伙食标准差而惩罚自己的肚子;你不能总抱怨,谁也不愿意花钱买气受,更何况是盼望以久的旅行。

但是,每每看到跑前跑后的导游,许多游客都不忍心再给他们添麻烦了。朱先生在去张家界玩时,当地提供的旅游车很小,20多名游客挤坐在车内,行李则只能抱着。山路颠簸,一路上可真受了不少苦。但是,看到坐在车厢踏板上的导游,他们就什么都说不出来了。

投诉4 行程主要是扎店

“不夸张的说,每一位跟团旅游的消费者恐怕都遭遇过‘扎店’烦恼和被宰经历。”郑先生在刚结束的海南游后告诉记者。

尽管行程上有半天游泳和潜水的安排,但因为在上一个购物点耽误时间过长(主要是大家都不购物,导游迟迟不肯让我们上车),以致所有行程都被延后。对此,同行的几个人深感不安,以致夜不能寐。万一回京后朋友问起三亚的海水咋样?我们仅回答:“估计是咸的”,那岂不是太丢人了。鉴于此,我们几个人决定擦黑去趟海边,借着月色畅游一番。虽然当时的大海仿佛黑泥潭一般有点恐怖气氛,但我们还是心有不甘地跳了进去,当时的心情颇有毛主席畅游长江之感。

对付“扎店”,王小姐有自己坚定的立场,“导游拿回扣是尽人皆知的秘密,我没办法说服自己往枪口上撞,所以,任导游好话说尽,任折扣一打再打,我就是油盐不浸。通常,珠宝店门口都有吧台提供免费饮料,我会给足导游面子,在店里溜达一圈后,才到吧台点上一杯冰凉的果汁,静静地看里面的‘生瓜’们挨宰。”

投诉5 像商品一样被转卖

据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部分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和并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随意转团、并团的现象尤为突出,是旅游投诉的热点之一。对此,旅行爱好者张先生深有感触。

“刚爱上旅游的时候,因为出行经验少,不敢自助游,总把旅行社当成家长一样信赖着、依靠着。但几次下来,这个‘家长’着实给了我不少教训。有一年‘五一’,我和老婆跟团去昆明。出发前,旅行社说,因未凑够人数,将我们和另外4人托付给了另一家旅行社。我们对此很气愤,为了这次出行,我们推掉了许多事情,尽管不情愿,我们还是一咬牙出发了。到机场后我们才知道被拼到了一个50余人的大团。孰知,更意想不到的还在后头。一下飞机,导游就开始打电话询问旅游车什么时候能到,在机场滞留了近一小时后,一位举着另一家旅行社名号小旗的导游才满头大汗地向我们跑来。后来,我们才知道真正发团的是第三家旅行社,我们被转了两次手。”

尽管张先生他们被“转卖”了两次,但所幸没出其他“意外”。而李女士就没这么幸运了。李女士节前花2000多元,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双飞五日游。没料到的是,到了泰国后,他们被转给了当地旅行社,并被告知每人再交1000元自费旅游项目,否则就不接待。“来都来了,难道转身再飞回去吗?虽然有受骗上当之感,但也只能交钱。”

投诉6 加班 加点 加节目

“要不是外语不好,我才不跟团旅游呢。”周小姐说。“我和朋友利用‘五一’长假去了趟泰国普吉岛,表面看是休闲、放松去了,但实际上是和导游斗智斗勇去了。”“我们从机场出来,登上旅游大巴不久,导游就开始介绍当地著名景点和购物场所,最后重点介绍了个‘不得不去’的场所——‘万国旗’,据他说,‘万国旗’的歌舞表演是天下无双的,颇有‘此乐只应天上有,人家哪得几回闻’的感觉。总之一句话,不去准后悔。也许,我们团里都是跟我一样‘身经百当’(上当受骗)的人,任导游忽悠半天,竟没一人响应。当导游第4次提起此事,并用殷切的眼神扫视旅游大巴中的每一个人时,有的闭目装睡,有的则顾左右而闲聊,仿佛没听见导游的话。导游这才好没面子悻悻地坐下,不再提起。不过,没一会儿,导游又精神百倍地站起来说:‘人妖表演,谁去?’这一回有了响应,响应的结果是不论男女老少一人交了1500泰株(约合人民币300)。”

“不但如此,在返京前一晚,一直被当成自己人的领队竟当起了‘托儿’,帮地陪导游要起了小费,说其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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