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

发布时间:2020-10-28 20:09: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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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

任邢邢

【摘 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有两种: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本文从两种信息披露方式的内容和关系出发,分析了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并探究了披露标准和两种方式的关系。研究认为信息披露方式应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两者结合的方向发展,并把握两者的契合度,为管理决策层提供理论基础。

【期刊名称】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年(),期】2013(000)006

【总页数】2

【关键词】信息披露方式;自愿信息披露;强制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披露以公开报告的形式披露给信息使用者,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目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信息使用者更趋于理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不断提高。强制性信息披露已不能满足使用者多样化的信息需求,需要企业自愿披露更多信息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一、两种信息披露方式的内容和联系

1.两种信息披露方式的内容

强制性披露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年度财务报告等方式来进行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简况、公司财务数据、收购兼并决定等硬信息

自愿性披露主要是针对会计准则和法律规范未要求的,企业自愿披露主要包括:基于公司核心能力的经营状况、经营环境和战略规划等有助于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等信息;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相关的风险因素等信息;由于难以计量,尚不具备强制披露条件的公司治理、环境保护等信息。

2.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联系

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表面上互相矛盾,实质上两种披露方式存在相互联系。两种方式都有一些优势和劣势,过分强调哪一种都未免有失偏颇。有学者研究认为,强制披露制度的完善与市场监督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有一定的作用。一方面,当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很多时,没必要增加自愿性信息,因为会增加披露成本;另一方面,随着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信息质量的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质量也会相应提高。但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无法满足所有使用者多样化的信息需求,需要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补充。所以,结合两种方式进行披露是一种双赢的选择,能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e4efb2294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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