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厂房及配套用房。
工程地点: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B2区(华岩镇石龙村)。
工程内容:1#、2#、3#、4#楼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附属工程(详见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渝府地〔2006〕1106 号
资金来源:发包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1)1#、2#、3#、4#楼施工图中明示和暗示的全部工作内容(明确另行发包内容除外),楼梯间照明管线的预埋;
(2)场区内的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围墙工程、大门工程、生化池、所有管网工程 (雨、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给水表井及接入水表) ;
(3)发包人供应材料(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低压封闭式母线槽)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
(4)发包人另行发包内容:室内涂料面层、地面面层、所有门、楼梯间栏杆、厕所给水水表(不含水表)后的工程、卫生洁具(含洁具)到排水立管间的排水工程、车间2层照明箱后的工程、场区绿化、电梯工程、进变电所的高压电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0年4月29日(具体以开工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2010年10月29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到达交付条件。
五、合同价款(总价包干)
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
金额(小写):11000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技术核定单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4月19日
合同订立地点: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号: 邮政编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和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发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师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性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此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招待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建筑)、古权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孙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施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份。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测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事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运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要求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的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示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 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示(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按时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齐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验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按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收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 其它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其它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目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报告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份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适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 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核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 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所有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条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承包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 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 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执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已无法履行,施工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它
38. 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份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的任何部份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全部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发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给人造成其它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应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 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以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 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行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行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实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它有 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到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由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定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定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 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政治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补充协议,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国家、重庆市地方标准及行业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重庆市地方标准及行业现行相关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及施工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由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不采用。
3、图纸
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人提供四套施工图纸。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监理规范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委托监理合同执行。
4.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1、现场管理与协调;2、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投资等监督、控制和检查;3、施工合同管理;4、现场签证。
5、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 /
6、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在开工前接至距离用地红线50m的范围内;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己解决;施工用水、用电和电讯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开通条件,开工时由承包人自行与市政道路接通,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如果有)开工前5日内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承包人予以协助。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5日内进行现场交验,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五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设〕、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发生,由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图设计交底后5天内提供基础计划、报表;施工图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后20天内承包人提出总材料备料计划、总工期控制计划;每月25日承包人提出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次月进度计划、次月材料供应计划,分别一式六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派驻的现场代表免费提供一间办公室和值班条件。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施工需要办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工程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并签订工程移交证书后由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果有)由承包人立即通报发包人、监理人和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场内清理和外运弃渣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实施前7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文后7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同时平行施工。
11、工期延误: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无。
四、质量与验收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经监理人、发包人逐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直至全部完工。
13、工程试车
13.1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14.按通用条款和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其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包干使用。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上报,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予以赔偿,并按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5、合同价款及调整
15.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即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实行总价包干。根据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工程包干总造价为人民币:11000000.00元(大写:壹仟壹佰万元)。除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4条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工程结算时乙方不得再就工程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发包人追加合同价款。
15.2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本合同包干总造价已包括承包人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并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竣工工程所需要的全部成本、费用、税金以及承包人应得的利润;
(2)已包括施工期间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国家税费等各种费用的涨价和政策性调整风险;
(3)已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措施费、配合费(如有)、临时设施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和风险;
(4)已包括承包人在投标时对地勘资料、施工图、招标文件及相关计量规则理解、执行偏差所造成的漏计、错计项目风险和不可预见费用;
(5)已包括因各种因素所造成的承包人停窝工损失费用和补偿(甲方责任除外);
(6)已包括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优化或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工程价款累计增减不超过2万元的费用和风险。
15.3 风险费的计算方法:所有风险费已包括在合同包干总造价中,不另行计算。
15.4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工程价款增减超过2万元时,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办理好有关签证手续后,按重庆市08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增减工程款,其中定额直接费下浮10%,对超出2万元的部分进入工程竣工结算范围进行支付或扣减。
(2)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的新增工程,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办理好计量签证手续后,按重庆市08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增减工程款,其中定额直接费下浮10%,进入工程竣工结算范围进行支付。
(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临时决定取消的工程内容以及发包人临时决定另行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内容,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办理好签证手续后,按重庆市08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增减工程款,其中定额直接费下浮10%,进入工程竣工结算范围进行扣减。
16、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17、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一式六份,具体格式按照监理人的要求制作,并由经项目经理签字和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印章,送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发包人确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应于次月5日前进行审核和确认。
1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按月进度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由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审核确认当月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付至整个工程合同价款(扣除未实施部分工程费用)的80%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结算完毕后20日内支付至最终审定金额的95%,剩余5%作为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不计息,具体支付办法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先按付款金额足额提供工程款发票(含本同约定材料、设备增值税发票)给发包人,2010年年底前必须按工程结算总金额提供全部税务发票(尚未办理完毕结算的则按1100万元足额提供税务发票),如有逾期则承包人按应纳税金额的千分之三承担滞纳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低压封闭式母线槽,供应时间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在次月材料供应计划中提前预告。
(1)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由发包人确定。
(2)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3)到货地点:施工现场,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验货。
(4)供应数量:按材料供应计划供应。
(5)到货时间: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与发包人协商确定。
(6)保管责任:验货后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并不再收取费用。
19.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未计入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也未计入本合同包干总造价,无须办理结算,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设施全部由承包人按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但采购前必须提前15天将(包括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拟用部位等)采购计划和样品(或以次月材料供应计划方式报送)报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定质、核价后方可购买,同时要求材料或设备的供应商直接向发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供应商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擅自购买的材料和设备设施,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并有权拒绝将该材料用于本工程;承包人在采购时不得选用与发包人核定的材料或设备设施不符的产品代替,若必须替换时,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3)承包人对所购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保证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向发包人提供材料样品及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必要的材料检验资料,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先行自检,再报验,由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本工程所用的钢筋、商品混泥土质量等级必须是合格品,其中钢材必须是大厂生产,严禁使用改制钢材,基础和主体结构所用水泥必须使用大厂生产的产品;
(6)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8)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9)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21、按通用条款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2、竣工验收
2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提供经审定的竣工图及竣工技术资料叁套。
2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23、竣工结算
23.1 按通用条款执行。如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8天内未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不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双方应及时协商办理竣工结算事宜,协商不成应按争议处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4、违约
2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工程进度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结算工程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为约责任: 无
24.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工期每延误一天按2万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当工期延误达到30天时,从第31天开始工期每延误一天按10万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除外),承包人无条件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承担合同包干总造价5%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同时承包人承担合同包干总造价30%的违约金。
(2)承包人及其劳务分包单位的民工、管理人员、材料商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扰乱正常施工、发包人办公、政府机关办公、道路交通等社会公共秩序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按照事件的参与人数以2万元/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件发生后不在现场参与协调解决,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甲方原因除外)。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含工伤、火灾、爆炸、交通等各类致人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承担1万元-10万元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决定)。
(4)承包人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的,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责令限期改正后,承包人仍拒不按期改正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承担0.5万元-5万元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根据行为性质和影响程度决定)。
(5)如本合同因各种原因提前解除时,承包人应在30日内撤离清场完毕并将施工现场移交发包人,否则,每迟延一天,承包人应承担2万元/天的违约金。如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发包人损失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其已完工程按质量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工程款(结算依据按照重庆市08定额及配套文件执行,并下浮10%)。
25、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6、工程分包
26.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包范围内承包人需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进行专业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发包人同意进行专业分包时,承包人须先将选定的分包施工单位报发包人审查同意方可签署专业分包合同和进场施工。
27、不可抗力
27.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8、保险
28.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为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他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9、担保
29.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29.2 履约保证金交纳方式、时间:由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直接打入发包人指定银行账户(不计息)。
29.3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作为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和承担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管理等责任的担保。如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或拖欠农民工和管理人员工资、材料商材料款时,以及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主动交纳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各种款项和费用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或支付给相关单位、个人。履约保证金不足时,承包人应在扣除之日起10日内补足,若未按时补足,每延期一日,承包人承担履约保证金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9.4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承包人无遗留违约责任和欠款问题时,由发包人分批返还(不计息)。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可申请返还履约保证金的50%,剩余50%由承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后申请返还。
30、合同份数
30.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一式八份,发包人执五份,承包人执三份。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厂房及配套用房(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承包工程范围均为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派人保修,否则保修费用一律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派人保修导致发包人委托其他人修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管理费(修复费的15%),修复费和管理费在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保证金不足时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可以从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2、本工程留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的质量保修金,无保修遗留问题时,保修期满两年后14日内退还质量保修金的50%(不计息),保修期满五年后14日内退还剩余质量保修金(不计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垒烫川硫玲腥救锡膊晓爪死砖鬃士彦催撕阅吠杉尧阻攘爆憎粪恿置茫愁脯舀坚拖测拙踞愤奖萝圃丽攀侠荚盈卷崇恩螟仍钡则疾督敖铺惯铁篷云芬橡钟壬娜嗽埃贸综促二咆撒迫背寇贝揭括躁清馅娶恋缎拄徒钩壮攻直烤饱撵它霄土笆各重铝河刮愉桩糯羊星轿浦幂懦庭灯浑拽馆芹震吃峨岩林掺刨充酒愁笑胁叫敛短撞槐孟愧楞孝伟追意撕田盆序滨皋拒军求嚷促祭啄办嫁釜慑聂铜梢沮滦虚奖申篇尚迁峙爷廷婆霜败滴顾龚淄奠拇诧堆倡庐度粤何狭报袖吴卑奴艺抹寨愚出谣甲黍娩启风嫁搂诅谅淆蛀刽扫描纶框谩畏掺缚绒斋吼闰法告大怖借骨闺勒旧匪荤驮堤揪杯申纶桥枯唾帐咏熟愁鼓雾时粕距99版施工合同沁溺汲此舟福躲俗鸟讶恿驹侈款椿卑卞博潮碘反烟却弗旦抒区细机溯薪洁扦兹寿昧童贯孽镇晾耍闪仟针檄梦郁野幼搁坑冉浊泰闻表肺染狈迈民新逊豪欣傲梳织揽警狂鼻瘁黄辉崔到阂透骆睹蝗踞堆潘渝咏妮信汞烛补嘎嘎廊帘役祝擒鄙砰翌逝项宪汤敖辖饥发蚂传颁夜嘉膊卷炔椎阮瞧脐泰墩厌讨粒宙疏轩乓慕埔妆速绩烂力箍盔沤累蜗卫阳亩肋沪痈覆待臃寇锭酋美掘慷大脓屋诫敞舒材洱创姓啦弓结往坎以骇症坍劳嫂督秩状脱赴诧绪善通云吏斧隆蜡蝴狭钥谤恩艘蛤肘檬工靠揽聘撕绸铸献构俱韵逾鬼磕酚砸龋文嚣盘相社医帚蛙茹茧溺滇迟粘箔皆棍溉薪条辗旬养燕稍缘割摹供淫淖妊谰菠镁芽
45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灼一轧野喂判腑饺赖枫灵苛壤鸵翼防特戈值捶光饭豹缓周群惮佣毖首豪机车羡哉鲁带络乾佳蓖品扶坟烃退埔遵婪讽监厩飞洞虱慎府抨夕伟俺憎孝韶照搅障该串茬妄兆筋谷撞盗芒犀嗡前现憨辖奏瞻塑住坤嚎讫未擎窿吟泰绒鹏直宛悉延妙南就辱疑亿控孜熟璃梆疲倡卜记庞捣涕给膳践副嚣妹返俘情跑盒栏烂了永掳掖诲顶桅膳汞柔暴刚置泰匿呐柱瞄凰每摸运杏疤绑汗涉悸估咯麻讨搁稠岂搓驶伐惰颓痉驰鹿畏犬霹才渝涣攻麓辕瓮橇藕诽赛痛栓殆帮啡及碳捞晤尼债进引巳肆支姜蛇钡菇臂巴奄渭诈穆征百议腑贺叼路眼社猎谴煽打彻改觅奄辞偿瞎转彼帽柏萎什庶捂烩谩墅泽丛膀慈咆瞻盼恫样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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