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2008年6月2日被告强拆令的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3-03-28 09:41: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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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日。强拆令被告】

答辩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作理,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答辩人;苗福俊,男,汉族,1940229日出生,石炭井退休职工。

被答辩人苗芳俊因强制拆迁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诉求,现提出以下答辩状意见。

答辩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根据石嘴山市房产管理局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作出的石政拆字【200714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限令拆迁人苗福俊限期履行拆迁义务的决定】,答辩人作出的期限拆迁决定,是与石嘴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相关独立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只是解决限期拆迁的问题,而对于被答辩人主张的安置方式,补偿金额等问题,被答辩人应针对石嘴山市房产管理局石房【2007】房裁字第2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本案当中,并不解决此类问题。

被答辩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作出限令被拆迁人苗福俊限期履行拆迁义务的决定,同时,在作出该决定之前,审查了申请人石嘴山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的申请书、调解笔录、答辩意见、证据保全材料、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听证通知、听证会记录等相关材料,在程序上合法的,适用法律是正确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限令被拆迁人苗福俊限期履行拆迁义务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此致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0862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印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b34f43f67ec102de2bd8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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