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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力公司经营管理“十不准”禁令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切实推动依法从严治企,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在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公司有关经营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经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将以下行为列为公司经营管理“十不准”禁令,严格予以禁止:
一、以各种名义和形式,通过帐外帐、公款私存、做假帐套取现金等方式设立小金库。
二、超越权限对外投资、借款、担保。
三、违反招投标权限、程序和工作纪律,应报不报、应招不招,以各种名义或借口分拆工程项目或自行组织、违规调整中标单位、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等。
四、工程管理不规范,擅自立项或变更工程项目规模、或者侵占、挪用生产资金从事非生产性项目。
五、营销管理不到位,通过隐匿电量、截留收入等手段私自调节营销考核指标,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电价,擅自减免电费,造成企业利益流失。
六、主业与多经、集体企业关联业务不规范,关联业务结算价格确定无依据,存在明显且不合理的让利行为。
七、废旧物资管理不到位,应收未收、长期闲置,保管不到位、处置不规范,造成废旧物资严重流失。
八、通过各种手段私自调整预算项目、虚报考核指标,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
九、任期内对历史遗留问题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致使遗留问题的解决未有明显进展甚至进一步恶化。
十、违反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隐瞒经营责任事故、经济纠纷案件,或发生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违纪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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