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发布时间:2020-04-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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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强化合同履行,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具有契约属性的法律文件。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转让、承包、托管、出借、担保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合同;
(五)科研、咨询、会展等委托服务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政府间交流合作合同;
(八)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 政府合同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扎口管理,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以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由部门全面负责。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政府合同签订、履行的相应监督职责。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六条 合同拟约定事项涉及全市整体性工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可以市政府名义订立合同,但应当事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启动。
合同拟约定事项属于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原则上应当由其自行签订。
第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明确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起草、磋商、履行、跟踪等工作。以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由部门指定其内设机构作为合同承办单位。
第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法律程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调查核实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重大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风险进行科学评估、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单位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需要邀请其参与。
参与磋商、起草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关政府合同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合同标的;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合同生效、变更、终止条款;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约定管辖条款;
(七)合同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八)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政府合同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协商。
政府合同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原则上应当明确约定以中文文本为准或者优先。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等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二)约定内容超越职权或者授权范围;
(三)违反规定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提供担保;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